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环境保护之法律经济初探
2010-06-29苏立东
苏立东
据广西新闻报道,“2009年,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要抓好总投资4085亿元的168项重大项目”。其中,有一批易污染项目上马,如石化、造纸、钢铁、电厂等重大临海工业产业项目,项目的实施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极大,一时成为了社会的焦点。对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开发建设,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指导思想很明确,就是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为使广西北部湾的海洋生态环境不被污染,又能使区域经济快速增长,就要坚决贯彻执行科学发展观,应用法律手段进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一、用准确、合理的法律经济指标量化细化管理,指导环境保护
按照《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目标,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要建设成为我国沿海发展的新一极,因此,上临海重大项目是大势所趋,不可避免的,但是,如果不在排污等环境指标上要严把质量关,后果将不堪设想,据了解,国家环保部门对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环境保护高度重视,如在区域内的北海市,就因为环境污染问题难以解决,已经砍掉了大批易污染项目,国家对外商在北海市将投资上百亿元建设的林浆纸项目上,慎之又慎,对环保指标要求非常严格,项目的环保问题是事前可以解决的。但是,从环境保护全过程来看,偷排放污染物事件、偶发的各种污染事件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客观上要事后矫正,但在环境法律救济中,由于没有制订量化细化指标,没有用明确的货币等经济数据表现出来,对环境责任处罚没能用市场调节方式解决,对违法的有效遏制不力,造成了救济责任时重时轻,随意性很大。
面对着社会环保博弈高手,手段不够多,责任不够细,就无从管理,其结果造成了暗排暗放现象严重,环境问题得不到彻底解决。要取得博弈的解,一定要明确职责,使企业明白是否承受得起所分摊的责任。建议从资源、效益着手,用达到社会利益最大化去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以定量细化来解决环境保护问题。这样,就可能准确地建立起合理、有效的经济法律救济制度。经济法律救济制度可通过建立专业评估服务平台配套,即建立北部湾经济区域环保评估专业机构来配套完成。
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企业排污是经济的外部性表现,是转嫁企业生产成本,其经济救济指标,恰好等于企业本应自己负担却通过排污转嫁的成本。
经济手段是调控的博弈工具。如果准确定位于实际可行的水平,环境法律救济实行责任市场化、经济化,以货币为计量单位,核算成本,准确划分。在污染总量不超标,能够统一集中处理的前提下,对环境法律救济指标公开公示。这样,博弈手段就具有合理性,博弈结局可以实现“帕累托”均衡。
环境救济经济指标的明确,可促使企业积极合作,企业可以按自身的能力及法律等压力的大小,调整环保项目的投入,如果企业计算获得净收益,就会积极投资治污,国家与企业的环境救济博弈就可以取得“纳什均衡”合作解,因此,准确量化细化环境法律救济指标十分关键。
二、用法律经济把握救济责任的最佳力度
环境的破坏,从小到大按梯度演变过程,可恢复性随梯度增大而减小。二者存在对应的反向函数关系:污染越重,恢复可能越小;反之,恢复可能越大。环境对遭受破坏的容忍度是有限的,有些物质根本不能自然降解,或降解周期长达数十万年(放射性物质等),有些物质积累到一定的时间、一定数量会就发生不可逆转的污染,这些就应事前严格制止、严格把关。环境污染的容忍度,从可以接受到无法控制(环境丧失无法恢复),有一个最大允许值,这是环境的最大承载力界限,因此,针对最大承载力等不同的状况,环境法律责任经济指标应按轻重缓急不同处理,即对于环境恢复困难的排污行为坚决禁止或取缔,事前防范,防患于未然;对属于可以在自净范围内的污染,或者通过有集中处理器处理的,处理后可以达到排放标准的,应鼓励、引导企业自己治理。
三、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发不能走我国一些沿海城市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经济开发,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海洋生态环境不能作事后处理。对于重大项目的实施,要通过节能减排、回收再利用、循环使用、增加环保设备投入及提高科技手段处理等多途径解决。广西北部湾海域,海水养殖业面积正以每年上万亩增长,养殖污水的排放也是由于没有环境保护的细则管理,污水排放日益严重,这些都应引起高度重视,都可以用法律经济原理进行管理。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要把海和水两个重点保护好,要建立北部湾地区区域性协调管理机制,加强北部湾区域、流域和海域合作,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优化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花大气力引进“科技型”、“环保型”、“效益型”、“循环型”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及无污染产业发展,才能真正保护好北部湾海洋资源,实现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的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