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和对策
2010-06-29郭开元
郭开元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大幅度地增长,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分析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并提出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对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
目前,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原因具有复杂性,包括家庭、学校、社会和个体等方面原因,具体地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络的虚拟性致使青少年的道德、法律观念和性格的异化与失衡
从道德观念的角度说,社会道德的维系需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由于虚拟空间中个体身份和现实社会中真实身份的错位和割裂,致使虚拟空间中人的行为容易出现道德约束的真空和网络道德规范的缺失,发生道德观念的异化和失衡。①首先,网络空间具有开放性,网络文化中的道德多元化,各种思想和文化交融和碰撞,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传统道德的约束力。其次,网络带给人们一些新的生活方式或者生活理念,原有的一些道德原则或者道德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效应,出现了网络道德规范的缺失。再次,网络道德建设的滞后性和网络文化的多元性使青少年产生道德方面的困惑,这种困惑如不能得到正确地消解,就会使部分青少年网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最后,网络行为的虚拟感增加了违法犯罪行为实施者侥幸、冒险的投机心理,这种侥幸心理使法制观念趋于薄弱。类似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地被其他网友认同和效仿,经过自我合理化的过程,消弭心中的罪恶感,忽略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二)不规范的网络环境导致青少年社会化不足,社会责任感弱化
青少年在不规范的网络环境下进行社会化会导致其社会化不足,弱化其社会责任感。
首先,虚拟的网络空间致使青少年的社会化不足。从社会学的角度说,社会化是指自然人通过与他人进行社会交往和互动,内化社会规则,获取相应的社会角色和身份,变为社会人的过程。在信息社会中,青少年的社会化要受到网络传播模式的影响。从积极的意义说,网络空间为青少年的社会化提供了更加平等的环境,有助于建立更加平等的人际关系,但是,网络将个人还原为无差别的工具或者符号的象征,人们行为的社会情境意义被淡化。种情形容易导致人们价值判断能力的弱化,出现道德的相对性,从而增加了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的风险。
其次,网络虚拟空间为青少年的社会角色的转换提供了可能和场所。根据社会学的角色理论,所谓角色是指对于处于特定地位上的人们的行为期待。青少年的社会角色是指与青少年的社会地位、身份相一致的权利、义务的规范和行为模式,是对青少年的行为期望。当社会对角色的期待不清楚,或者社会要求个体扮演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截然相反的角色时,就会产生角色冲突。这种冲突就会使个体处于一种进退两难的境地,从而导致角色的失败。②在虚拟空间中,青少年可以进行不同的角色转换,但是,从虚拟环境下扮演的角色向现实环境下的角色的变化使心理、生理尚不成熟的青少年不可避免地产生角色的冲突和反差。长此以往,对于整天沉溺于虚拟网络的青少年的社会化产生严重影响。
再次,在网络聊天、论坛中,脏话、谎话随处可见,由于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不存在谎言被识破的心理恐惧感和道德约束,在这种不规范的环境下进行社会化,往往使青少年无法顺利地将社会规则内化为行为模式,弱化了其社会责任感,致使部分青少年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④
(三)网络亚文化诱发青少年心理障碍和青少年犯罪心理
网络亚文化是指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存在的边缘文化,是网民在网络中逐渐形成的并一体信奉和遵循的背离主流文化的价值标准、行为模式等方面的综合体。其表现为崇尚自我、推崇黑客行为、网络自由等价值标准和行为模式。网络亚文化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有着不良影响,在一定情况下可能导致青少年的网络违法犯罪。首先,在网络亚文化的影响下,青少年容易形成不良的网络瘾癖,诱发网络心理障碍,形成偏执性心理,诱发网络违法犯罪行为⑤。其次,网络不良文化诱发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在信息社会中,网络是把双刃剑,它在通过交互性“赋权”青少年的同时,也给青少年提供了主动“接受”不良影响的机会和可能性。具体地说,网络具有缺乏制约的互动性,网络自身有传播不良资讯的特点,不良的信息特别是含有色情、暴力和恐怖等内容的信息形成不良的网络文化,容易误导青少年的思想和行为。网络文化是依附于网络技术的现代层面的文化,是网络时代的人们的价值理念和行为模式,网络文化有健康和不良的网络文化。其中,享乐、色情、黑客、暴力等不良的网络文化扭曲了青少年的价值观、使青少年过分注重实现自己的价值。
(四)网络立法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
针对网络信息内容和网络行为等方面的管理,我国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于网络的管理和健康发展起了一定的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网络是一个新兴并且发展较快的事物,我国的网络立法具有滞后性和不完善性。首先,我国关于网络管理方面的立法不完善。关于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网络游戏等级的规制等方面的立法不健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其次,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我国刑法规定的有关网络犯罪行为的罪名较少,难以完全涵括现实中发生的网络犯罪的类型。并且对计算机犯罪的刑罚设置较低,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就会导致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打击不力,放纵犯罪人。
二、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家庭、学校和社会的配合,增强对网络的监管力度,净化网络信息环境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调查,我国网络用户67.9%的上网地点是在家庭,家庭已成为网络活动的主要场所。现实生活中,许多家长的网络知识和技能落后于其未成年子女,有些家长不了解或不关心未成年子女经常访问的网站或者从事的其他网络行为,致使部分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失去了应有的监督和保护。因此,在家庭教育中,创设和谐的家庭环境,增进亲子间的交流与沟通,正确引导孩子合理利用网络;在学校教育中,改变和丰富教学评价机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对青少年进行媒介素养教育,加强对青少年的闲暇娱乐指导,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塑造健全的人格,积极引导青少年健康和安全上网。在社会中,整治和净化网络环境,通过网络信息过滤软件、游戏或信息分级制度等网络技术的使用,堵截网络上的不良信息,保护青少年免于网络不良信息、网络游戏等的伤害。政府支持、资助和奖励建立绿色网吧,开发防网络沉迷系统,加大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取缔黑网吧。
(二)加强网络的道德建设,促进青少年社会化
网络道德是基于网络的特性对传统道德的延续和发展,基于无害原则、发展原则和知情同意原则等确定网络行为的道德底线,其内容涉及对黑客、网络隐私和网络自由等问题的规范和评价,基于网络行为的动机、手段和结果形成社会对于网络行为的正确反应,培养网络个体的道德信念,从而确立网络道德规范,促进青少年正常社会化,这对于预防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加强网络管理和网络技术安全监控,处理好法律与技术的关系
预防网络犯罪涉及法律与技术的关系。从法理学的角度讲,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和技术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技术既需要法律的承认和支持,又需要法律的限制,技术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保障。法律作为行为规范从制度角度要求网络信息的传播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技术可使不良网络信息制作者的“传播不能”。从法律的正义性的角度审视,网络环境下,占有特定技术的网络制作者凭借技术上的强势地位,滥用技术损害那些不能占有特定技术的多数弱者的正当权利。法律基于实现正义的需要对技术的滥用进行限制。因此,与技术相比,法律处于主导的地位。⑥鉴于此,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防范主要是从法律制度和技术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利用法律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通过网络信息过滤软件和游戏、信息的分级制度等网络技术的使用堵截网络上的不良信息,保护青少年不受网络不良信息的伤害。
(四)健全网络的法律体系
作为社会变革的网络文明,遵循着从失范到规范,从无序到有序,从不平衡到平衡的发展轨迹。网络管理必须有法律,依法管理,这需要构建完善的网络法律体系。首先,健全国内的网络法律体系。针对网络立法的薄弱环节,完善网络管理方面的法律,进行有效的管理,加大对网络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其次,实现网络国际立法的协调性。由于网络具有国际性的特点,这涉及网络立法的国际间的协调性。现在网络法律都是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管理模式而定,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就会造成法律之间的冲突,相关的罪名、刑罚等问题出现矛盾。因此,要实现网络的国际立法的协调性,健全和完善网络的法律体系,为打击和预防网络犯罪提供法律的依据。
(五)加强防控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
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需要加强网络犯罪的国际刑事立法协调,加强国际合作。具体地说,包括:签订预防网络犯罪的国际条约,制定国际间的立法原则和刑事政策,以指导各国网络犯罪刑事立法的修改和完善;签署多边或者双边协议,加强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区域性合作;建立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性协调组织。通过上述途径加强防控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