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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的根据

2010-06-29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6期
关键词:肇事罪肇事者交通肇事

李 涛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两种加重处罚情节,但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这两种情节的含义及其加重处罚的根据的理解不尽一致。《解释》第5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从立法本意来讲,作出此条规定是为了督促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对逃避救助行为作出的一种法律上的否定评价。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肇事者履行了救助义务但却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我们是应该以逃避救助义务为标准还是以逃避法律追究为标准抑或是以以逃避救助义务兼逃避法律追究的标准来认定该条罪状中所称的“逃逸”呢?

何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把“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为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司法解释对此法条的解释是否准确、全面。笔者认为,这一解释是片面的。因为该解释只注重从法律层面上去解读“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含义,没有立足于立法本意和实际生活。试想如果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即对肇事者加重惩罚的目的仅仅是因为他逃避法律追究,而没将肇事者是否履行抢救伤者的义务考虑在其中,这说明该司法解释对于交通肇事发生后,关注的首先是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而不是关注对伤者的救助责任。笔者认为,刑法之所以要对交通肇事逃逸予以加重处罚,主要用意是督促肇事者及时救助伤者,也就是说交通肇事罪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的理由主要是肇事者逃避救助义务。笔者将从以下五点来展开论证。

第一,从主观上看。逃避法律追究不是肇事者逃逸的唯一目的。事实上,肇事者逃逸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逃避救助伤者的义务,二是逃避法律追究。肇事者肇事后通常会逃避,与其说他是逃避法律追究,倒不如说这是一种基于人的本能而表现出来的一种原始状态,或者说肇事者逃避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如果片面的强调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而忽略他的救助责任,那么可能导致对肇事着对人的生命的漠视。因而,按照《解释》的规定,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目的上,漠视救助义务,只强调逃避法律追究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这也没有凸现出法律规定对个体生命、人身权利的尊重。

第二,从交通事故现场的紧急情况看。交通事故发生后,我们刑法关注的不只是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更应该是对受害者的救助责任。当交通事故发生后,目睹事故现场受害者痛苦不堪,或者生命垂危,作为肇事者,是应当先去听候法律对其行为的评价呢,还是首先救助伤者呢?相信任何一个有理智的人都会首先救助受害者,因为此种救助关系到受害者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因此是刻不容缓的,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缓之无妨。由此,正在这两种义务之间,权衡轻重,不难发现就前者大于后者。所以法律应当将交通肇事后逃避救助义务作为加重处罚的首要考虑因素。

第三,从救助和惩罚的前后逻辑关系来看。从救助和惩罚的前后逻辑关系来看,法律也不应当把逃避法律追究作为对肇事者加重处罚的原因。上述论证已经指出,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负有两种义务,一是对受害者的救助义务,二是接受法律追究的义务。那么肇事者救助伤者是为了恢复伤者的健康,维护人权。而要惩罚肇事者是因为他造成了他人伤害,侵犯人权。那么逃避救助义务是否就意味着一定逃避法律追究呢?实践证明,二者之间其实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比如说有的时侯,发生交通肇事后,肇事者既不逃跑(逃避法律追究)也不救助受害者,而是在事故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前来处理,致使伤者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没有逃避法律追究,但却没有履行救助义务,没有使伤者得到救助。可见,对交通肇事逃逸者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因是因为造成了对他人的伤害,而不是因为他逃避法律追究。既然如此,立法对交通肇事逃逸者追究法律责任的现实依据就应当规定为逃避救助义务,否则也就失去了追究法律责任的实际意义。

第四,从刑法一般原则上来看。从刑法的一般原则来看,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根据也不应该是逃避法律的追究。因为,刑法只把行为人犯罪后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作为,比如自首、立功认罪态度较好等等,作为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是并没有把犯罪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作为的加重处罚的情节。交通肇事罪作为分则应该受总则指导,也不该将逃避法律追究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刑法第133条之所以规定交通肇事罪后逃逸的加重处罚,笔者认为立法本意在于督促肇事者救助伤者,而不在于督促肇事者不要逃避法律制裁,或者说最主要的是督促行为人救助伤者。

第五,从法律的人权保障作用来看。法律的首要功能是保障人权,将侵犯人权的行为纳入国家追究责任的范围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障人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立法上,不应该将保障人权抛之脑后,而片面强调行为人对国家应负有的责任。具体到交通肇事罪而言,也不应该将救助伤者抛之脑后,而将追究逃逸者的法律责任做为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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