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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现状

2010-06-29王强华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6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知识产权行政

王强华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内涵

知识产权是指“关于保护文艺、美术和学术作品,演员表演、唱片和广播,人类一切活动范围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及其他一些商业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产业、学术、文艺和美术界知识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①

国家通过立法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同时还有诸如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以及产权人或其他利善关系人的自我救济转移等多种法律保护方式对其进行法律保障。在此,我们主要论述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制度。

所谓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是指“国家知识产权行政主管及相关管理机构在遵循法定程序和运用法定行政方法的前提下,依法对知识产权实施的行政保护及所形成的体制。具体包括对知识产权的法律审查、处理各种知识产权纠纷、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定战略、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指导以及其它有关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意识和维护知识产权秩序的行政行为等。”②

二、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现状分析

(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发展状况

1.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参照有关国际公约以及吸取各国在知识产权立法上的先进经验,中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在进程上也取得了一些积极而有效的成果。下面来看几大主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法规的制定及发展情况:

第一,商标法。该法于1982年8月经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4次会议通过,并于1983年3月起开始全面施行。后在1993年又进行了重新修改完善。而后在2001年10月27日,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并于当年12月起施行。

第二,专利法。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了《专利法》,1992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00年8月25日,进行了第二次修正,此后于2003年2月1日施行。

第三,著作权法。1990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对此部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了对有关法律责任的说明与规定,使我国的著作权法更趋合理与完善。

第四,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将商业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了新的定义与归属,即将其归类为不正当竞争商业行为,并第一次把商业秘密纳入法律保护权责之内。

2.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现状

在中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等几大单位都设置有相关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除此之外,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海关总署和公安部由于拥有综合执法职能,也设置有相应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部门。下面择其重要的几个进行简单介绍:

(l)国家知识产权局。其前身为国家专利局,1998年起,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前已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依法受理、审批、复审与专利有关的工作。

(2)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七条,其主要职能是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包括处理国内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诸多事宜如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侵权案件的查处等,同时,该机构还承办与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的著作权使用的多种工作。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二条,其主要职能是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另还有一个极其重要的职能,即规范市场主体,反不正当竞争,从而更加有力地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4)海关总署。其主要职能是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于2003年修改完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对其职能作了更进一步的明确与规划。

3.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相关措施

(l)知识产权权利的确认。一般来说,知识产权要获得法律上的确认,就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同时还必须通过前面所说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的审查和核实。在具体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实践中,往往是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依据相关法律如上述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分别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进行了有效地确认、授权、登记和保护,这样不仅明确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权利,同时从某种意义上说还为进一步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奠定了基础。

(2)知识产权执法的职权。当发生各种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知识产权法律庄严地赋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的职权。同时,权利人可以向侵权行为所在地或者侵权人住所所在地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保护其知识产权的请求。此外,对于侵犯商标、专利以及著作权等行为,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侵权人进行罚款、没收或销毁侵权产品等的处置。

(3)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裁决与处理。2001以后修订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明文规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不仅在知识产权权利的确认方面具有一定的行政保护权力,同时还可依法对知识产权归属纠纷依法进行审查和裁决。

(二)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1.立法方面,知识产权立法体系与执法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施行依法行政,构建和谐健康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要保障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当要之急还是得进一步建立起完备齐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纵观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过程与发展道路,虽然其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取得了不少喜人的成绩,但随着时代的进一步的发展,知识经济的进一步繁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需做到与时俱进。目前,知识产权立法上仍存在不少空白,同时,我国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不是很强,此外,法律执行过程中不少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仍存在且在某些地区还有进一步恶化蔓延的趋势。因此当下之际,我们还必须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通过对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查的标准及程序等问题进行深入调研,逐步地完善立法工作。与此同时,还需逐渐改善执法的环境,使它朝着有利于我们的方向发展。

2.执法上,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过程中执法主体与执法地位的不明确

我国现行法律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地位和它所拥有的权力大多作出抽象的原则性规定,甚或是概念界限比较模糊,同时在具体的处理过程中由于所涉事务繁多冗杂等往往会出现一些执法主体的职权范围不明确或者重复的现象产生。有时甚至于可能会造成部分行政管理机关因权责不明而导致各自相互推托,不尽职责,从而重复处理等事故的发生,在这过程中还可能滋生不少地方保护主义和腐败行为。因此应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和监督工作。此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执法地位的不明确,很多职权并未落到实处,也是现实存在的一个问题。

3.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就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运行情况来看,很多人并未将知识产权作为真正的财产权来看待,甚至很多企业只重视企业的有形资产,却未将知识产权视为重要的无形资产。他们忽略了对于自己合法的专利著作等权利的有效保护。

三、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日新月异的时代发展狂潮呼唤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创新,国际知识产权共同规范的变化和发展,也深深地影响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运作与发展。面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面临的挑战,我们应当建设与时俱进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

(一)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

一般来说,绝大多数法制相对比较健全先进的国家,都会采取相对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机构设置,从而从管理体制上加强对本国知识产权的管理与监督。例如美国、日本等国都将专利行政机构和商标行政机构统一设置管理。因此,为了克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中存在的诸多缺陷与不足,从而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工作效率,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重新整合,建立起较为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二)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法律规范体系

由于知识产权与其它民事权利存在不同之处,所以大多数国家采取单独制定民事特别法即单项知识产权法规的方式来对其进行保护。而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目前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体系尚不完善,与国际条约的新发展仍存在不少差距,这显然不利于依法行政,不利于充分保护知识产权充分利用以及权力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根据当前我国科技、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趋势,切实加强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工作,真正做到有完备的法律可依。

(三)进一步发挥政府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的战略意义

知识经济时代,世界科技经济的竞争日益激烈。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世界各国都在依靠科技提高市场竞争力、发展国民经济.我们也应当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现代战略价值,制定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提高全体国人的知识产权意识,把知识产权战略纳入国家乃至各个地区经济发展大系统中,使得知识产权战略贯穿于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全过程。因此,当前中央和地方有关政府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战略,应当尽快出台并进一步落实有利于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的总体性的中长期规划,从而为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四)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薄弱方面

我国传统的行政执法方式大体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和手段。如前所述,在国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普遍薄弱的当下,之前的传统的行政法理论以及行政行为方式都面临着极大挑战。在传统的单方面的且带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方式之外,我们还必须多重视运用引导型或带有服务性质的行政行为方式。从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的整体格局来看,目前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还是多采用行政调解与行政处罚的方式,然而从现实的很多实际运行情况来看,这些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

四、结论

迈步在知识经济的时代发展道路上,知识对一个国家经济的建设起着异乎寻常的重要作用,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又是促进知识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大量实践证明我们“双轨制”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是成功的,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制度有在取得过去巨大成绩的基础上仍在不断地壮大,同时未来的发展也将更加欣欣向荣。然而,在看到骄人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在中国的发展道路还很长,对于我们来说任重而道远,因此我们必须更加努力地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的战略保护工作,不断提高行政保护制度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效率。总之,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为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强大的支撑力量,同时还可加强与世界各国的知识技术交流,以适应全球一体化的经济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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