敞车装运货物湿损和被盗的原因分析与对策研究
2010-06-20张华存上海铁路局蚌埠站
张华存 上海铁路局蚌埠站
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被盗丢失、损坏、污染、变质等均属于货运事故。目前,铁路货运事故中敞车装载怕湿货物篷布被割或破口造成的货物短少、湿损、变质现象十分严重。
1 敞车装运怕湿货物运输安全现状
图1 敞车装运货物湿损和被盗情况分析图
2009年,蚌埠直属站共计编制货运记录419份,其中以敞车装运怕湿货物被盗而编制的货运记录195份,约占46.5%(详见图1)。由于篷布被割或破口造成的责任赔偿97份,赔偿金额约47万元。篷布被割或破口造成的责任赔偿已经成为铁路向托运人、收货人赔偿的主要部分。
2 被盗湿损事故存在的原因及分析
2.1 客货混线和车辆代用是发生货车湿损和被盗的客观原因
(1)铁路货物运输距离较远,车流密度过大,运输速度受到线路坡度、限速区间、缓行区间等的限制,造成特定条件下运输速度缓慢。
(2)客货混线、以货避客的组织原则使得货物列车运行途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会让和保留。
(3)货物列车取消了守车、取消了运转车长,列尾装置不能代替人对列车实施货物的安全监护。
(4)运输设备(棚车)不足,运输物资的季节性特点必然导致以敞车代替棚车装运怕湿货物。
货物列车的运行速度慢、沿途会让和保留、缺乏实质性的安全监护以及必然的车辆代用等给不法分子偷盗铁路运输物资创造了可乘之机,增加了货物被盗湿损事故发生的机率。
2.2 管理制度落后是货物湿损和被盗的内在原因
(1)《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中规定:敞车装载的不超出端侧板货物的装载状态和苫盖货物的篷布顶部在途中不交接检查。
(2)《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中对篷布被割或破口造成的事故责任划分为:篷布顶部被割或破口发生被盗、丢失,由发到站共同负责;中途站换装时发现篷布顶部被割或破口,货物发生被盗、丢失,由发站负责;换装后篷布顶部被割或破口,货物发生被盗、丢失,由换装站与到站共同负责(公安机关破案的,按照破案结论定则)。
站车交接、区段负责制和事故责任划分是保证铁路货物运输安全的重要管理制度。从以上规章规定不难得出如下结论:
(1)规章规定了在货物运输途中货运检查员不需要检查车辆苫盖篷布的顶部,在制度上形成了货物途中运输安全的检查盲点,致使篷布顶部被割或破口难以及时发现。
(2)途中未发现、不进行换装整理的车站,对篷布顶部被割或破口造成的货运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反,发现并进行换装整理的车站却对继运后发生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主观上形成了沿途车站对能够发现的篷布顶部被割和破口视而不见,发现不如未见。这种现实存在的制度漏洞对有效发挥站车交接和区段负责制作用形成了“障碍”,延缓了货物被盗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时间,扩大了事故损失。
2.3 货物装车质量不高是湿损和被盗产生的重要原因
委托雇员是目前装卸单位的核心力量,他们缺乏必须的装车方案和装载加固知识,不能严格执行层层缩进、梯形堆码、搭架起脊等装载加固规定。货运员责任心不强,不按规定执行装车前“三检”,监装监卸不到位,对装车质量监督不严格,使得装载超出敞车端侧板的货物顶部堆码混乱。苫盖篷布后,货车顶部凹凸不平,甚至出现“鞍马型”,给沿途偷盗带来方便,也给货物沿途交接检查和及时发现篷布被割或破口埋下隐患。
2.4 公安防范和打击犯罪的力度不够是货物被盗的主要原因
(1)铁路公安不能按照规定接车查车,造成货物被盗湿损案件发现后无法判定货物被盗发生的时间、地点,进而造成铁路公安内部单位之间互相推诿,责任不清,形成延时立案或不立案。
(2)铁路公安机关办案效率低。被盗湿损事故发生后,铁路公安通常是接到货运工作人员的通知后出勤,然后整理事故材料,立案侦查。这种事后立案侦查的办案方法,多半是无功而返,形成无法破案。
3 被盗湿损事故的对策研究
3.1 完善管理制度
(1)修改《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中关于途中不交接检查篷布顶部的规定,消除途中检查盲点,积极发挥货检员及监控设备的安全监察作用。
(2)在《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中修订对站车交接和区段负责的责任划分,改变目前路内责任划分不合理的现状,杜绝责任认定方面的相互推诿、抵赖,充分发挥区段负责制和列车交接制度在保证货物安全方面的作用。
(3)制定扩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的管理办法,追究责任主体包括事故发生局、站段、公安部门等,并和事故发生局、站段、公安部门的绩效考评挂钩。
3.2 强化制度落实
(1)装车站要严格按照装车方案装车,规范装车前“三检”管理制度,制定对车装车和机械化装车质量标准,严格执行层层缩进、梯形堆码、搭架起脊,规范使用上封式绳网和篷布绳网,实行全程监装和装车质量交接检查签认及拍照留存备查制度。
(2)强化货运检查区段负责制的落实,严格执行《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和站车交接管理规定,加强对怕湿货物货车的重点检查和监控,发现篷布被割或货物明显被盗危及运输货物安全时,要立即换装、整理或补苫篷布。对途中保留,相关车站要指派专人实施不间断看护。
3.3 优化运输组织
(1)优化装车组织。对怕湿货物最大限度的使用棚车装运,确实需要使用敞车代替棚车装运怕湿货物时,应严格按照装载方案装车,积极采取防湿和防盗的安全措施,在货盗高发区段实施押运。
(2)优化调度组织。装车站、区段站和编组站要积极组织快捷运输和直达运输,优先挂运和优先放行怕湿货物敞车,减少怕湿货物敞车在站停留和货物列车途中待避和保留。
(3)优化卸车组织。对到达的怕湿货物敞车,到站要及时送达卸车地点组织卸车或者办理路企交接。发生异常或特殊情况的货车,及时组织站内卸车。
3.4 加强治安防范
(1)铁路公安部门要加大对货盗的打击力度,严格执行接车查车制度,规范接车查车的管理办法,对货盗重点线路、区段和车站进行24 h巡守、监视和押运,提高货盗犯罪的发现、识别、预警和精确打击能力。
(2)在全路范围内加大防盗技术设备的投入使用,在货盗高发的缓行区间、限速区间、编组站、货检站和分界口设置货检集中监控系统,实行24 h不间断监控,逐步形成以货盗监控系统、货盗分析系统和货盗信息反馈系统为主要内容的货盗犯罪打防体系,建成覆盖全路的货盗监控系统和综合分析研判平台,提高货盗犯罪的打击能力。
4 结束语
敞车装运怕湿货物篷布被割或破口造成的责任赔偿应该引起铁路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随着铁路跨越式的发展,货物运输安全已经不仅仅是货物自身安全的需要,它关系到整个铁路运营的安全。铁路货运安全主管部门应该从货运安全防护的制度出发,规范车务站段和铁路公安部门职责权限,研究车务站段和铁路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关系,落实效益分配与奖惩联带机制,着力营造组织有序、保障得力的货物运输安全打防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