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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科场舞弊现象探究

2010-06-19王志勇

黑龙江史志 2010年1期
关键词:及第舞弊

王志勇

(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 福建 福州 350007)

科举在唐代属于开创之期,其制度远未完善,自然有种种弊端,五代承唐制,其弊端影响了五代科举的公正。科举中的举和选分两部分:礼部的常科和吏部的铨试。礼部的常科舞弊方式最主要的是行卷和请托,而吏部铨试则在于冒替。五代制举真正举行的只有一次,这里暂且不论。

一、场外舞弊

1.行卷。行卷是为了防止主考官一门独断和考生考场发挥失常。在这点上行卷比一场考试定优劣更有合理性。考生通过向文章泰斗、朝中权贵送上以往的文字作品,期得赏识,得以扬名,更容易及第。也有向主考官行卷的叫“公卷”。此制度创立于唐代,总的来说弊大于利。

行卷的风气在五代依旧盛行,是国家科举制度的一部分,显德二年规定:“其进士,请今後省卷限纳五卷。已上,於中须有诗、赋、论各一卷,馀外杂文、歌篇并许同纳,祗不得有神道碑、志文之类”[1]。后唐孟宾于五举不第,游于湘湖之间,得诗百余篇,结集《金螯集》献给工部侍郎李若虚。李若虚对孟宾于的诗极为赞赏,将诗遍传洛阳,一时间孟宾于名噪京师。第二年,孟宾于进士及第[2]。受李若虚举荐的还有邓洵美,也于乾佑元年及第[3]。《玉壶清话》:李庆,长于诗,有佳句:“醉轻浮世事,老重故乡人。”枢密使王朴看了之后以此一联荐于知贡举申文炳,李庆显德中及第,名列第三[4]。

行卷是科举考试中一个明显的漏洞。一、考生行卷的作品并非当场书写,或他人代笔,或录自前人,无法体察。二是接受行卷的权贵徇私受贿,举荐不当,因为行卷没有硬性标准,主观性太大,甚至主政之人一时兴起便可给出一个进士。在这一点上行卷的后果等同于请托,假借名目而光明正大的请托。

2.请托。就是通过手段打通关节,谋取及第。相比于行卷,请托是彻底的作弊行为,完全的与考试“公正”这一主旨相违背。有真才实学的寒门子弟,通过“行卷”,有机会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请托”则是完全向富贵权势子弟开的后门。在请托之风盛行的情况下,世族豪门可以轻而易举的通过请托达到目的。五代就是这样一个请托之风盛行的时代,许多登科士人在考前都行过请托,“贵者以势托,富者以财托,亲故以情托。”[5]《洛阳缙绅旧闻记》:后晋权臣桑维翰举进士,有司嫌其姓,初试不第。桑父珙为河南府客将,去求齐王张全义,张全义为之力言于当时儒臣,桑维翰同光初年由是及第[6]。是否有高官相助是很重要的,在五代似乎己成为理所当然,习以为常,甚至得人赞许。“初,昫避难河朔,匿于北山兰若,有贾少瑜者为僧,辍衾袍以温燠之。及昫官达,致少瑜进士及第,拜监察御史,闻者义之。”[7]以国家公举致私人达位,以国恩报私德,“闻者义之”时人但见其小义而无视大私,可谓谬矣。如此荒唐之事,只有在那种指鹿为马,以非为是的时代才会出现,可见五代请托私授之风盛到了极点,比之唐代后期犹有过之。此等世风之下,主考官受贿就显得寻常。聂屿与乡人赵都参加科考,一起向知贡举官郑珏行贿,后来聂屿听说郑珏准备不予他二人及第,聂屿便去恐吓,郑钰大惧,聂屿当年及第。这就是典型的权钱交易,事后郑钰并未受惩罚,还于贞明二年位登宰辅。[8]

3.冒籍。还有一种比较明显场外作弊行为的就是“冒籍”,也叫“寄应”。冒籍相当于我们今天的高考移民。各个州府解送的名额是相对固定的,因地而异,导致不同地方取解的难度不同,为了更容易取得省试资格,就有人跨地区参加科举考试,举子必须借各种名目进行考前移民,或以姻亲或以故旧,严重的干扰的正常的科考秩序。这种情况在唐代就出现,在五代,朝廷反复规定禁止寄应,反映了冒籍舞弊现象也是十分突出。天成三年七月敕:“……兼承前诸道举人,多於京兆府寄应,例以洪固乡胄贵里为户,一时不实,久远难明。自此各於本道请解,具言本州县某乡某里为户,如或寄应,须具本贯属入状,不得效洪固胄贵之例。文解到省後,据所称贯属州府户籍内,如是无名,本人并给解处官吏,必加罪责。”[9]后周广顺三年规定:“今後举人须取本乡贯文解。若乡贯阻隔,祗许两京给解。”[10]

二、场中舞弊

五代科举常科考试还有场中作弊。.场中作弊主要有两种情况:挟带和内外勾结,“借人外助”。唐代的科举考试是早期是禁止挟带的,但后期禁令松弛,形同虚设,干脆取消。“乾元初,李摆主贡举时,在试场内陈放经史和韵书,允许举子翻阅寻检,之后许用书策就循例实行下去了。不怕举子挟带书策入内,因此搜身制度在唐后期也就取消了。”五代是禁止私藏挟带,但是不少举子视若无睹,甘冒大不韪,对于此,朝廷屡发禁令。长兴四年礼部贡院新立条件:“一,怀挟书策,旧例禁止。请自今年後,入省门搜得文书者,不计多少,准例扶出,殿将来一举。上铺後搜得文书者,准例扶出,殿将来两举。一,遥口授人。回授试处,及抄义题帖书时,诸般相救,准例扶出,请殿将来三举。”[12]开运元年因权知贡举窦贞固奏,敕:“并诸色举人等,有怀藏书册,不令就试。宜并准旧施行。”[13]“借人外助”,主要是勾通胥吏,偷换试卷,这也是五代试场搜检之法不严所致。

唐代场中舞弊还有两种情况:冒替、假临座之手。冒替即找人代考,假邻座之手就是邻座写完试卷之后,交换试卷邻座假手之弊在唐代是也十分严重,“方优者一兼四五,自制者十不二三”[14]。晚唐五代未见制定相关有效的措施来防止此类舞弊现象,此类现象应该还是有的,只是未见实例记载。

三、吏部选试中存在的舞弊现象

以上所说的是礼部常科中的舞弊现象,吏部选试也存在着严重的舞弊现象。吏部选试舞弊主要手段是在出身与资历上造假。一些有功名之人逝世,或用不着,便假赐他人,供于冒进取官。“时有选人吴延皓取亡叔告身故旧名求仕,事发,延皓付河南府处死”[15]。这种情况在当时并不罕见,不少大臣明鉴其祸,上疏陈奏期于遏止,郭崇韬执政时,进行过大刀阔斧的改革,削减大批人员。“铨选逾滥,选人或取他人出身衔,或取父兄资绪,与令史囊橐罔冒,崇韬乃条奏其事。其后郊天,行事官数千人,多有告敕伪滥,因定去留,涂毁告身者甚众,选人号哭都门之外。”[16]。但这次处理并达到理想的要求。冒替现象依然严重甚至影响到礼部常科考试中对应举者的资格考察。。天成四年礼部贡院明文规定“兼勒贡院,将来举人纳家状内,各分析曾为官及不曾为官,改名不改名。其曾为职官者,先纳历任文书。”[17]要求考生写明是否为官,曾为官者先纳历任文书,这样就杜绝了部分曾为官者将任官文书转赐他人的可能。

五代时代混乱,朝廷难于采取有力措施制止这些舞弊行为,但对于阻止这些行为做了很多尝试,这些经验被宋代所吸收。

注释:

[1][12][13][宋]王钦若、杨亿.《册府元龟·贡举部》.中华书局,1960.

[2]朱易安、傅旋琮.《全宋笔记》.河南教育出版社,2008.10.

[3][4][6][8][9][10][17][清]徐松.《登科记考》.中华书局,1984.

[5]张兆凯.《唐代科举制的流弊与衣冠子弟的入仕选择》.《益阳师专学报》,1995[1].

[7][宋]薛居正.《旧五代史·刘昫传》.中华书局,1976.

[11]吴宗国.《唐代科举制度研究》.辽宁大学出版社,1992[12].

[14][唐]杜佑.《通典》卷十八《选举志六》.岳麓书社,1995.

[15][宋]薛居正.《旧五代史·庄宗纪六》.中华书局,1976.

[16][宋]薛居正.《旧五代史·韦说传》.中华书局,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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