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方法治疗假性球麻痹疗效观察
2010-06-06王卫强刘越清冀来喜
王卫强,李 丽,刘越清,冀来喜
(山西省中西医结合脑病医院针灸科,山西太原 030006)
假性球麻痹又称假性延髓麻痹,是脑血管疾病的常见并发症,为上运动神经元受损所致,主要表现为吞咽困难、构音障碍、饮水呛咳等,可导致吸入性肺炎。我们采用综合方法治疗假性球麻痹取得满意效果,总结如下。
1 临床资料
共 76例,均为 2007年 7月至 2008年 12月住院患者,按随机数字表法分为两组。治疗组 40例,男21例、女 19例,平均年龄(62.7±4.5)岁,脑出血 27例、脑梗死 13例。对照组 36例,男 18例、女 18例,平均年龄(63.1±4.2)岁,脑出血 21例、脑梗死 15例。两组性别、年龄、病程、吞咽障碍程度无显著性差异(P>0.05)。
参照 1995年全国第四届脑血管疾病学术会议通过的诊断标准。①符合脑血管疾病诊断标准;②且符合假性球麻痹诊断标准,饮水呛咳、吞咽困难、构音障碍、声音嘶哑,咽反射存在,伴有病理性脑干反射及情感障碍等。
纳入标准:①符合上述诊断标准;②经常规治疗后生命指征平稳,病程大于 2周且小于半年;③Glasgow Coma Scaled评分在 12分以上。④日本洼田氏饮水试验评分在 3分以上;⑤无软腭、咽喉肌、舌肌、咬肌或面肌运动障碍,无舌肌萎缩及舌肌震颤。⑥生理性脑干反射软腭反射存在或亢进,下颌反射亢进,病理性脑干反射(吸吮、掌颌反射等)阳性。
排除标准:①不符合纳入标准;②存在脑干损伤;③非卒中性假性球麻痹;④凝血功能异常;⑤已接受其他有关治疗,可能影响本研究的效应指标观测;⑥合并有心、肝、肾和造血系统等严重危及生命的原发性疾病及精神病。⑦未按规定系统治疗,无法判断疗效或资料不全影响疗效和安全性判断。
2 治疗方法
对照组:根据基础疾病不同,给予西药控制血压、血糖、降血脂等,中药辨证施治。常规针灸治疗,取廉泉、曲池、足三里、外关、合谷、环跳、阳陵泉、三阴交、通里、太冲、太溪、丰隆等。针刺均平补平泻,留针 30min,每日 1次,治疗 30天。
治疗组:在与对照组治疗相同的基础上,加用舌底三针快速针刺。患者仰卧位,张口,向上卷舌,取舌系带根部,根部左右各旁开 0.7寸共三穴,取 28号 3寸毫针,向舌根方向斜刺,进针 2寸,行滞针手法后出针,不留针。对于无法配合针刺者,可用开口器及纱布提捏舌体进行治疗,治疗 30天。
3 疗效标准
两组均于治疗前和治疗 30天后进行日本洼田氏饮水试验评定[1,2]。患者端坐,喝 30mL温开水,观察所需时间及呛咳情况。1级为能顺利地一次咽下(0分),2级为分两次以上、能不呛地咽下(2分),3级为能一次咽下但有呛咳(4分),4级为分两次以上咽下有呛咳(6分),5级为屡屡呛咳、全量咽下困难(8分)。
4 治疗结果
两组治疗前后洼田氏评分见表1。
表1 两组治疗前后洼田氏评分比较 (±s)
表1 两组治疗前后洼田氏评分比较 (±s)
注:与本组治疗前比较,**P<0.01;与对照组治疗后比较,△P<0.05。
组别 例数 治疗前 治疗后治疗组 40 6.68±0.43 2.81±0.62**△对照组 36 6.57±0.51 3.57±0.56
5 讨 论
假性球麻痹是由于脑卒中病变累及协调吞咽、构音动作的皮质延髓束,即由双侧大脑皮层发出的支配舌咽、迷走、副神经及舌下神经核的皮质延髓束受到损害,使会厌、咽喉及舌肌肌群活动不能协调,以致出现吞咽、构音、语言障碍。中医认为本病的病变部位与咽、喉、舌有关。病机为风、痰、瘀郁闭脉络,气血运行不畅,壅塞于喉,脉络不通。而十四经脉中,任脉 、心、肝、脾 、胃 、肾诸经均与咽、喉、舌有联系。“经络所至,主治所及”,取心经通里,肝经太冲,脾经三阴交,胃经足三里、丰隆,肾经太溪,系治疗舌、咽、喉远端取穴,加之任脉廉泉近端取穴,共收健脾和胃、祛风化痰、活血通络、开郁启闭之功。《铜人腧穴针灸图经》云:“口噤,舌根急缩,下食难。”吞咽障碍为舌根之病,舌底三针快速针刺,可引导经气直达病灶,行滞针手法,以增强其针感,以达到疏经气、利咽喉目的。舌底三针刺激可直接刺激舌部肌群,加强舌体血液微循环,同时刺激吞咽、迷走、舌下神经还能激活上行脑干网状结构系统,形成对中枢神经的刺激和促进作用,达到迅速改善脑细胞功能,使受损神经细胞苏醒,促进吞咽反射弧的重建与恢复,恢复咽部的神经支配,使吞咽动作得以协调和改善。观察发现,在常规针刺治疗的基础上,加用舌底三针能显著改善吞咽功能、语言障碍等假球麻痹症状,降低吸入性肺炎的发生率,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
[1]杨青兰,黄志伟,刘峰,等.针刺及舌下放血治疗假性延髓麻痹的临床疗效观察[J].中国针灸,2001,21(11):651-652.
[2]张虹,刘志顺,张维,等.针刺治疗中风慢性期吞咽障碍的临床研究[J].中国康复医学杂志,1999,14(1):3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