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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政治生活》的几个难点

2010-06-04刘为举

新高考·高三政史地 2010年7期
关键词:政治生活阶级公民

刘为举

一、 专制与专政

国家制度有不同的类型,其两极是民主制度和专制(独裁制度)。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与专制,是两种截然对立的制度形式。民主是指在统治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的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这里的“平等”和“多数”,是指统治阶级内部的“平等”和“多数”,而不是针对全体人员而言的。

专制或独裁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其突出特点在于,在统治阶级内部,权力高度集中在个别人手中,对国家重大问题的决策由个人专断。也就是说,即使在统治阶级内部也没有“民主”和“平等”、“多数”可言,也是少数个别人说了算。所以说,从历史发展的眼光来看,民主的统治形式比起专制的统治形式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是对专制的否定。

民主与专制均作为一种国家制度,而专政则是指统治阶级依靠暴力实行的统治,只是一种统治的方式和手段,而不是国家制度。专政只适用于被统治者,只适用于统治阶级的敌人,即对敌人采用专政的方法,包括剥夺政治权利,强迫服从反映统治阶级意治的法律等。在民主制国家,民主与专政是对立统一的,是统治阶级的民主和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的结合,是民主与专政的统一体。

二、 被统治阶级与被专政对象

阶级社会,是指存在着阶级对抗的、人剥削人的社会,是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生产方式的产物。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是三个基本的阶级社会。处于剥削地位的统治阶级与处于被剥削地位的被统治阶级的矛盾,是阶级社会的主要矛盾。在阶级社会中,被统治阶级也就是被专政对象,二者具有一致性。

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被消灭,这一时期的阶级斗争主要是广大人民同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事业的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的斗争。作为政治统治方式和手段的专政,其对象只是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而作为阶级的被统治阶级已不复存在。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是统治阶级,专政的对象是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而不是被统治阶级。所以,不能将我国现阶段的被专政对象认为是被统治阶级,二者不具有一致性,因为作为阶级的被统治阶级在我国已经被消灭。

三、 公民与人民

公民是法律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凡取得一国国籍的人,就成为该国的公民。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就说明,只要是我国公民就有资格享受和履行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人民是政治概念,是以阶级内容来划分的,人民与敌人是相对的称谓,人民的对立面是敌人。人民通常是整体,在不同的国家或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人民的概念是不同的。在我国现阶段,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解放军指战员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属于人民的范围。

公民与人民除了概念不同之外,从范围上来看,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中除包括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从权利与义务来看,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公民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义务。

四、 权力与权利

权力,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总是与服从联结在一起,属于一个政治概念。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其享有者的范围是特定的,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作为政治意义上的权力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否则就是渎职或失职。

权利,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跟义务相对应,属于一个法律概念。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其享有者的范围是广泛的。例如,我国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正当的权利。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权利,虽是法律规定或保护其享有者从事一定行为的资格,但并不意味着法律要求其享有者必须从事该行为,其权利有的可以放弃或转让。如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有权接受遗产,也可以放弃继承遗产。

五、 法治与法制

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的,是作为人治的对立物而提出来的。当法律与个人(或少数统治者)的意志发生矛盾冲突时,法治崇尚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意志。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的,体现平等的原则,可以使国家的决策更好地体现民意,有效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健康发展,有效地克服人治造成的等级与特权。它包括立法、执法、法律监督、普法教育等在内的全面的系统的工程,是一个不断发展、深化的动态过程。

法制一般是指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和制度,是相对于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等而言的。是涉及与法律相关的各种制度,如立法制度、司法制度等。

六、 政府与国家

国家从本质上讲,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拥有主权。而政府是行使国家主权的机关,是国家表现意志、发布命令、处理事务的机构。广义的政府是指整个国家机构,即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国家机关的总和。狭义的政府是指国家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教材中所用的政府概念就是狭义的。政府经常处于更替之中,如中国封建社会频繁的改换朝代,实际上就是更换政府。国家则处于相对稳定之中,政府更迭,并不必然导致国家更迭,中国封建社会的改朝换代,实际上只是更换政府,我们的国家并没有因此而消失。

国家与政府不可分离,一般情况下,有国家,必然有政府,政府是执行和实现国家重要职能的组织和工具,“无政府”状态只会在政权转移过程中偶然存在,没有政府的国家只能处于混乱状态,其命运只能是被占领而消亡;而政府也必然是特定的政府,无国家的政府是不存在的(地区除外)。政府作为一种组织机构,其行为必须建立在国家授权基础上。当国家不存在时,作为代表的政府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可能。当然,流亡政府或秘密政府则是特殊情况,如二战时期戴高乐在英国成立的流亡政府则被很多国家当成法国的合法政府。

七、 执政与行政

执政,是指掌握政权。实行政党制度的国家,政党是执政的主体,代表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政权的政党,就是执政党。政党组织不是国家政权组织,其意志不具有国家意志性质,但政党一旦执政,就成为掌握国家政权的政治实体,成为执政的重要政治力量。在我国,中国共产党不仅有历史和法律赋予的执政资格,也具有与时俱进的执政能力。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也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站在时代和战略高度,自觉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审时度势、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和执政为民、造福人民的责任意识。

行政,是指行使国家权力。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意旨的执行者和人民利益的捍卫者。此概念是指狭义的政府,政府是行政的主体。作为执行机关,执行的是由人民自己的代表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的意志,即人民的意志。所以说,我国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不能用来谋取私利。宪法和法律,就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因此,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其基本要求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八、 政权与主权

在当代国际社会中,主权国家是最基本的成员,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参加者,人口、领土、政权和主权是构成主权国家的基本要素。

政权,即通常所说的政府组织。国家政权机关是统治阶级实现其对国家统治的工具,对内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对外代表国家。它是任何国家必须具备的统治组织,也是国家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国家必须有行使统治权力的政权机关,否则就不成其为国家。

主权,是一个国家在其领域内拥有的最高权力。根据这种权力,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对内对外政策,处理国内国际一切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干扰。它是构成国家最重要的要素和属性,是一个国家的生命和灵魂。主权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它具有两个方面的特性:对内表现为国家最高权力的至高无上性;对外表现为国家最高权力的独立性。只有具备这两个特性,国家才真正拥有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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