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德国《演出集会场所模板规范》(续二)
2010-05-30哈穆特施塔克哈拉尔德舍雷尔克里斯蒂安布施霍夫
文/[德]哈穆特·H·施塔克,哈拉尔德·舍雷尔,克里斯蒂安·A·布施霍夫
编译/金 路 审校/罗思韩
第 4 节(§4)
屋顶
1 屋顶支承结构,如果构成了演出集会场所的高层空间隔离或尚未由耐火建筑构件与该空间隔离开,则必须是耐火的。位于露天的看台以及演出区域上方的屋顶支承结构必须至少由耐火或不可燃的建筑材料构建。(条例1不适用于设有自动灭火装置的演出集会场所。)
2 屋面,除了屋面覆盖层和蒸汽屏蔽层,如果它构成了演出集会场所的高层空间隔离或尚未由耐火建筑构件与该空间隔离开,则必须由不可燃建筑材料构建。(这不适用于面积不超过1 000 m2的演出集会空间上方的屋顶。)
3 演出集会空间上方的透明屋顶必须由不可燃建筑材料构成。在配备自动灭火装置的演出集会空间,要求使用不易燃建筑材料,该材料在燃烧后不会脱落掉下。
对第4节(§4)概念的注解和提示
屋顶
1 根据DIN 4102 B1的要求,演出区域和看台上方的纺织顶棚必须至少由不易燃建筑材料构成。这里使用的建材在火灾中不允许脱落。
2 屋面的支承建筑构件必须始终以不可燃建筑材料建造。配备与之相关联的结构部件(例如下层涂层、吸音板等)也必须要符合该项要求。
3 此类透明屋顶区域(例如透光穹顶建筑、玻璃屋顶等)在一般情况下不具备通过安全性,绝不允许人员在上面行走。因此,要预先规定用于维护保养工作以及故障情况的通道和安全系统。不是所有领域的技术性安装都能够保障无障碍的安全抵达(屋顶),因此,必须要预先设计一套危机管理方案,以便当部分机器停止运转时至少能够保证运营安全。如果在这种透明屋顶的区域上方有救生通道穿过,则必须采取合适的安全措施以确保该区域不被踩踏。
第5节(§5)
阻隔材料、屋顶下层、涂层和地面铺层
1 隔热隔声材料必须由不可燃建筑材料构成。
2 演出集会空间的墙体镶面物必须至少由不易燃建筑材料构成。面积不超过1 000 m2的演出集会空间可使用密封的不透风的木质镶面物。
3 演出集会空间的室内屋顶下层及其镶面物必须由不可燃建筑材料构成。在面积不超过1 000 m2的演出集会空间中,要求使用至少由不易燃建筑材料构成的镶面物或密封后不透风的木质镶面物。
4 在通过救生通道离开其他演出集会空间的前厅,在必备的楼梯间,在位于通往露天的必备的楼梯间与出口处之间,以及在必备的走廊里,屋顶下层和镶面物必须由不可燃建筑材料建造。
5 屋顶下层以及镶面物至少必须是不易燃的,不允许有燃烧物脱落。
6 屋顶下层和镶面物的下层结构、支架以及加固设施按照第2~4条都必须由不可燃建筑材料构建;这不适用于面积不大于100 m2的演出集会空间。在可燃建筑材料构成的屋顶下层和镶面层后的管线中,电缆和管道只允许敷设在由不可燃材料建造的安装井或安装槽中。
7 在必备的楼梯间内、位于必备楼梯间与通往露天的出口处之间的房间里,其地面铺层必须为不可燃材料。在必备的走廊由救生通道通往其他演出集会空间的前厅,地面铺层都必须至少为不易燃材料。
对第5节(§5)的注解和提示
1 鉴于天花板和墙体阻隔材料在火灾中所带来的火势蔓延的负面经验,不允许使用任何形式和任何种类的可燃阻隔材料。这同样适用于临时设施的墙体,例如展览台或舞台布景以及幕布,当其支承、加固或空间封闭部分由木头或木制品构成时。此处也可参照针对木建构方式中高度易燃建筑构件的防火技术要求的模板准则。(M-HFHHolzR):
阻隔材料(3.1.2.),根据在1990年12月出版的DIN 4102-17(DIN 4102-17: 1990-12),使用熔点大于1 000 ℃、由不可燃建筑材料构成的阻隔材料。
薄膜(3.1.3),允许使用具有一般可燃性的薄膜用作建筑构件的密封,以达到防漏风以及漏气的目的。
2 ~ 3 在面积不超过1 000 m2的演出集会空间内,使用木材作为墙体和天花板的镶面物仅仅指的是使用天然生长的木材。消防的实践经验和调查研究,其中特别是“德国木材建筑研究所”对复合木材(例如胶合板)的调查研究显示,使用这些材料是无法充分确保安全性的。在高温情况下(在火灾中)粘连材料物会剥落,导致这些材料的坚固性迅速下降。
根据DIN 4102 A1,防火要求同样也适用于墙面和天花板的织物蒙布,例如在庆典中,它们被用作装饰物。普通可燃或易燃材料在过去通常都是灾难的起因,因为火灾从着火点起,通过易燃烧的装饰物在短时间内扩散至整个空间。
用作演出集会场所的帐篷适用于活动建筑的规定。按照DIN 4102 B1规定,此处的最低要求为不易燃。
4 如果将前厅纳入救生通道系统之内,不仅屋顶下层和镶面物要由不可燃建筑材料构建,装饰也要与这些建筑材料的防火等级相匹配。这个规定排除了在一般情况下使用天然植物装饰品的可能。最受欢迎的圣诞树在这里也是不允许出现的,因为圣诞树如果保留根部矗立时,在高温情况下很容易发生自燃。
5 屋顶下层和镶面物不涉及出于美学原因而覆盖在原有房屋支承结构上的非支承建筑部件。这种类型的表面层也用于室内的声学构造。
6 敷设临时管线时,为了使其不明显外露,通常要求技术人员找到富有创造性的解决方案。管线单纯地“藏”在屋顶下层或镶面层之后是不允许的。在实践中,经常通过使用电缆槽在地面敷设电缆,如其具备相应的防火特性,这是允许的。使用地点的不同决定了对其特性的要求,例如大厅地面、走廊/前厅、楼梯间、看台。管线的敷设要按照以下使用情况区分:
a 大厅地面布线:此处电缆桥架是地面铺层的一部分,因此,用B2等级(普通可燃)已经足够。
b 在必备的走廊/前厅以及救生通道上方的布线:此处B1(难燃)建筑材料等级为最低要求。
c 在必备的楼梯间和其所属房间直至出口处的布线:这种情况要求A1(不可燃)建筑材料等级。
d 看台下方的布线:此处同样也要求A1(不可燃)建筑材料等级。
如今可购买到的聚氨基甲酸酯标准材料通常都是B2建筑材料等级,即普通可燃。
根据《VDE标准》,这些等级较低的建筑材料被基本接纳。从建筑材料的生产商处可获取这些材料特性的可靠信息。生产商的产品说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必须认真对待。原则上来说,只能使用具备许可证的建筑材料。
根据《建筑产品法律》(BAUPG),该许可证由材料检测机构颁发。根据其上的带有许可编码的盖章和检测站的标识来辨别。
7 证明地面铺层的不可燃性或难燃性需要借助认证书和/或证明。地面铺层的检测不仅包括对面层的检测,也包括对下层支撑材料的检测。因为一种被分级过的建筑材料燃烧特性会在与其他物质相接触后自身发生变化,例如,在一种其表面上了涂层的建筑材料,在检测报告结果中,对它的检测(合格)标识中就有不可燃(DIN 4102 A1)和难燃(B1)建筑材料两种,每一种都要说明,这是作为哪种建筑材料或是作为哪种接触使用的。
第2章 救生通道
第6节(§6)
救生通道的指引
1 救生通道必须引向室外露天的公共通行区域。演出集会场所的救生通道还特别包括保持畅通无阻的过道和阶梯过道、演出集会空间的出口、必备的走廊和必备的楼梯、通往室外露天的出口、作为救生通道的阳台、屋顶平台和建筑物外部楼梯以及建筑物所属户外区域的露天救生通道。
2 演出集会场所中的每一楼层,只要有人员可逗留的空间,则应至少配备两条互不相关的建筑救生通道;这一条也相应地适用于看台。在同一层的两个救生通道的走向允许通过一个共同的必备的走廊。在火灾中,可供安全通行时,救生通道允许通过阳台、屋顶平台和外部的楼梯通向户外地面。
3 救生通道允许经过过道和楼梯穿过前厅或大厅,引向通往户外露天的出口,前提是至少有另外一条与前厅或大厅完全无关的建筑救生通道存在。
4 演出集会场所内必须为每个超过800名观众席的楼层配备专属该楼层的救生通道。
5 面积超过100 m2的演出集会空间以及其他逗留空间内必须分别配备至少两个尽可能相互远离的以及位置相对的通往户外或救生通道的出口。
6 出口和救生通道必须通过安全标志持续以及醒目地标注出来。
对第6节(§6)的注解和提示
1 救生通道通常被视为一个整体。它分为三个组成部分:
☆ 从演出集会空间通往外部的通道;
☆ 通往户外露天的通道;
☆ 从建筑物外所属区域通往公共通行区域的通道。
演出集会空间内部的救生通道,由过道/阶梯过道和通向走廊的出口以及楼梯间组成。
建筑物中的救生通道(演出集会场所)由以下组成:
☆ 必备的走廊;
☆ 必备的楼梯以及楼梯间;
☆ 允许作为救生通道使用的阳台、屋顶平台和外部楼梯;
☆ 通往户外露天的出口。
所有过道和阶梯过道在其允许的全部宽度内必须总是保持畅通。在运营期间即便是在过道内短期存放材料或设立销售摊位或诸如此类的情况都是不允许的。
按《演出集会场所规定》意义上的运营即:
☆ 观众的到场出席;
☆ 搭建/拆除以及彩排这些属于《劳动保护法》、《运营安全规定》以及BGV A1要求范畴内的活动。这些也同样要求足够的救生通道以持久地确保安全。
销售摊位或餐饮设施只允许在其许可的、在过道之外或在过道旁的指定区域内摆设。
为了能在危险情况下安全逃离大楼,无论何种情况下都不允许将必备的走廊、楼梯以及楼梯间另作他用。也就是说:销售摊位、小吃摊位和诸如此类的设施在没有获得特殊条件下的建筑法规许可时,是不能设立的。
救生通道的宽度和走向不允许被改变或降低、缩小。
装饰品,这里也包括在救生通道里的旗帜(标识)和宣传画必须是用“不可燃”材料制作的!
走廊或带有楼梯间的楼梯是否归类为必备的过道或必备的楼梯,这要按照《MBO》的第35节~36节(MBO §35~§36)《演出集会场所模板规定》(MVStättV)的要求。为了能够确保观众的安全疏散,(在这些要求中)规定了过道、楼梯以及楼梯间最少数量。必备的过道和楼梯是需要得到监管部门许可的建筑构件,不能另作他用。
户外露天的救生通道必须直接通向公共通行区域。这并不是说,建筑物的出口直接通向公共道路或广场,而是说从出口出来后,要有一条直接的、没有障碍的道路通向最近的公共通行区域。
救生通道直接通往封闭(拘禁)的内厅院、花园设施等的出口都是不允许的。此处遵循的也是:救生通道在必需的宽度内必须一直保持畅通。
消防车辆的入口通道以及灭火通道必须单独引导,因为其运动方向是相反的,而且在发生危险时不可能将救援力量引入到疏散人流中去。消防入口通道以及通行通道必须一直保持畅通且不能因为内部安装的设施而使其变窄。消防(车辆)入口通道以及灭火通道是需要得到监管部门许可的建筑构件。只有建筑相关部门才能对它们进行变更!
只有当安装了建筑物外部楼梯装置时,才能允许使用阳台和屋顶平台作为第二救生通道。重要的是,只能通过梯子或步行铁梯才能逃离的这类区域,在建筑法规的意义上是不允许作为第二救生通道的。
2 特别是看台的临时装置,按照第二救生通道的要求,通常是不予考虑的。需要注意的是,救生通道:通道长度测量参见§ 7(1),宽度测量参见§ 7(4),为了能在疏散逃离时引导驱散观众人流,两个必备的救生通道必须要尽可能地相互远离。
决不允许将两个救生通道宽度合并到一个楼梯设施的宽度,然后在两者之间设立一道隔离墙将其隔开。
3 将前厅归入救生通道系统中的前提是:
☆ 在该救生通道系统内还存有另外一条建筑救生通道;
☆ 前厅救生通道的净宽度的计算要与需要依靠其通过的人数相符;
☆ 天花板和镶面物由不可燃的建筑材料构成;
☆ 地面铺装层至少是难燃的建筑材料。
例如要在前厅悬挂宣传横幅和在墙面悬挂物,则它们必须像其他装饰品一样由不可燃烧材料构成。悬空挂着的装饰物高度必须至少距地面2.5 m。如果要搭建如摆放座椅的可移动的平台:则它的可站立的台面,作为针对装饰物的安全高度的基准面。
因为关系到将前厅纳入到一个救生通道系统中来,所以,那些属于观众休息时的商业设施,例如饮料摊位,不允许存在带有明火的设施。(食物加热装置、蜡烛等)。摊位设施或餐饮设施自身必须至少用不易燃材料搭建。
与《演出集会场所规定2002版》(MVStättV 2002)不同的是,救生通道可以通过楼梯和过道设置。
4 针对单独的演出搭建的大型看台,为了避免人流混杂和拥堵,要为来自每层的最多800名观众设立独立的救生通道。绝不允许在一个共同必备楼梯间内,有来自两个或多个疏散层的救生楼梯相汇在一起的情况。当多条楼梯相汇在出口楼层时,所有相汇在一起的救生通道的宽度都要增加。
5 根据《演出集会场所规定》(MVStättV),针对演出集会空间以及其他逗留区域的考虑方式只顾及观众的情况。《工作场所规定》(德国)要求工作区域,在危险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劳动保护法》(德国)第5节(ARBSCHG)以及《工作场所规定2004版》附录11.4(ARBSTÄTTV(2004版)附录11.4),按惯例要求为工作人员设立第二条救生通道,即与观众疏散逃离的方向相反。
举例(图1):在一个设有固定座椅和只有一个救生通道的小型演出集会空间(在此例中的1号厅)内不能确保满足这个要求,即保证工作人员在危险来临时快速地离开或从外部得到迅速帮助。因此,这里也必须设立第二条救生通道。
2号厅虽然为观众设立了第二条救生通道,但是却忽视了劳动保护要求的为工作人员设立附加救生通道。
尤其在这类空间内,第三方的行为(观众的行为),在危险情况时要考虑其潜在的危险。
6 安全标识的要求参照《意外事故预防法令》(BGV A8 - 安全标识和健康保护标识)的条款。该法令与1992年6月24日颁布的《欧洲准则92/58/EWG》中关于工作场所安全标识和/或健康标识的最低规定相对应。
这里提到的标识不仅是欧洲标准,而且在全世界同样适用的以及全球都能熟知和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