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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局生机:民间组织兴起

2010-05-25李中英

浙江经济 2010年4期
关键词:民间组织主体政府

文/李中英

在这场以“彻底整治山西中小煤矿小散乱状况,根治矿难频发顽疾”为主旨的行动中,有80%以上的中小矿消失,同时也意味着一批以浙商为代表的民营资本煤矿面临被强制收购兼并的局面。

尽管这场沸沸扬扬的民间资本与政府公权力的博弈,最终毫无悬念地以民间资本的落败收场,然而,在整个事件中,我们看到了一支新生力量正在成长,并成为这场博弈的重要一方,这就是民间组织。

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公益性或互益性活动、独立于党政体系之外的民间组织,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充当政府与企业间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及时传递双方信息和需求,做好两者间的互动交流。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民间组织与现代政府、市场经济体制一起,形成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架构。

由于配套制度不健全和自身缺陷等种种原因,我国民间组织的发育还不完善,民间组织发挥作用的各种制度环境也很欠缺。在此次“煤改”过程中,作为浙商代表的民间组织多次寻找平等的对话机会而未果,结果“很受伤”。

中国已经进入社会转型的关键阶段,转型期的社会发展呈现出利益多元化、需求多样化、成员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等特点,这些都对政府作为唯一管理和服务主体的传统模式提出了挑战。随着政府从许多社会领域退出,社会的自治化程度和组织化程度将不断提高,治理主体多元化成为发展趋势,而民间组织的下述职能决定着其是多元治理主体中不可或缺的一元。一是反映诉求。民间组织作为利益主体间沟通和协调的桥梁,通过合法、规范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可以使社会矛盾在有秩序的前提下得到解决,从而减少公众自发行动给社会带来的对立、排斥、冲突,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二是提供服务。民间组织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载体,可以在公共服务上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缓解公众需求多样化和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三是规范行为。民间组织作为推动社会自律和自治的重要组织,在“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完善社会组织网络,整合原本分散的“社会人”,从而促进社会有序发展。

总体上看,目前我国民间组织还处于发展的初级状态,其治理能力尚待提高。在社会转型期发挥民间组织的重要作用,需要为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创设一个公开、公平、透明的制度环境。第一,完善立法,赋予合法身份。要加快制定和完善有关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让更多的民间组织获取合法身份,从而取得与相关利益主体进行平等对话的基础。第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拓宽发展空间。在转变全能型政府治理模式的过程中,应将部分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权力分离出来并让渡于民间组织,既可以解决政府“管得多,管不好”的弊端,满足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多元化需求,又可以为民间组织参与公共管理扩展空间。第三,强化监管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扩大民间组织的发展空间并不意味着政府放手不管,而是要严格做好民间组织的规范发展与监督评价工作,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引导民间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提高民间组织的素质。

图/新华社

反观此次“煤改”过程,似乎看到某种曙光。在制度、资源不对等的条件下,民间组织尝试与政府进行一次互动,虽然落得完败结局,但却是一次颇具先锋姿态的试水。应该看到,经过30余年的改革开放,伴随民营经济的发展,民间组织的生命力开始展现,一个具有民间活力的转型社会开始凸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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