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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改革创新是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力量

2010-05-25张高陵民政部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副秘书长研究员

中国商人 2010年7期
关键词:行会行业协会商会

张高陵(民政部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副秘书长、研究员):

行业协会、商会的起源

行业协会、商会从其前身——封建社会城市经济中最早形成的自治组织,发展到现代社会利益整合的重要力量,在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中,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逐步成长为人类理性制度建构的一颗璀璨明星。在一千多年的社会变迁中,行业协会、商会不仅发生了称谓上的改变,同时也构筑了其鲜明的组织特性。

行业协会、商会等民间化或准民间化社团组织的前身,确切说,民间自组织社团的萌芽形态均称行会。这个判断符合历史事实。

最早有文献记载的行会,可追溯到公元7世纪中国的唐初,迄今已有一千三百多年历史。欧洲的行会最早出现在9世纪末至lO世纪初的东罗马帝国拜占庭时期,至少在称谓上比中国晚了两百多年。我们中国人提及这一点,并无真正的光彩和自豪可言。因为真正以自愿、自治为主旨和灵魂的封建行会,发端于9—10世纪的西欧社会。中国的民间社团一直缺乏真正的自治精神和魂魄。

从行会到行业协会、商会,当然不止于简单的概念扩展。两个概念之间的实质性、历史性关联在于,前者是人类一种新制度形式的萌芽状态,后者不过是前者的诸多演化形态之一。关注自组织制度的萌芽状态,有助于我们了解历史真实,关注其功能和组织结构变化。

中国历史上行会、商会的名称曾经多达二十多种。它们皆因时代、地域、习惯及行业群体的不同而不同,如行、团(团行)、作、市、会、堂、庙、殿、宫、阁、庵、社、院、馆、帮、门、祀、公,以及行会、同业公会、协会、公所、会馆等。不难看出,中国古代行会的这些称谓多数带有感情和准宗教色彩,表现了人们离开原生态的家庭、血缘、村社之后的心理恐惧,以及个人面对独立行动时本能产生的对未知后果的恐惧和对祖宗的依恋。事实上,祭祖拜神一直是行会组织一项重要活动内容,它通过这种形式将人们首先在精神上团结在一起。

欧洲早期的行会带有更明显的宗教性质,甚至直接借用宗教团体的称谓为自己冠名。如西欧中世纪的行会组织也被称作“基尔特”,包括手工业基尔特和商人基尔特。基尔特在德语中的原意是“崇拜英雄的年轻男士的兄弟会”,最早出现在公元450年左右,用以表示共同宗教信仰和世俗团结。

西欧最早的行会之所以被称作“基尔特”,主要是为了借鉴其“团结”的象征和“兄弟会”所体现的自愿结合的组织宗旨。与中国古代行会不同的是,西欧行会的宗教意义具有更多实质性内容。欧陆古代强烈的宗教传统,使任何世俗组织和制度都不能、不敢忽略宗教形式。但利益毕竟是驱动行会制度发展的主要力量。

行会组织名称的繁杂,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下手工作坊规模之小和分工之细——绝大多数行会实际是以“业”划分的。从这个意义上讲,那时的行会名称实际上在发挥着“招牌”、“标识”的功能。但尽管各种行会名称繁杂,具体活动形式也多样,它们的核心品质却是共有的——团结与自治“骨子里”绝对按照逐利的逻辑支配。重要的是,这种品质的行会组织的特殊“基因”被“遗传”下来了。行会追求团结、自治的秉性和宗旨始终未变。它构成了包括现代行业协会、商会在内的大多数民间社团最本质的内涵。

早期的行会对当时恶劣的政治、经济环境极为敏感。行会的游戏规则始终随环境而变。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行会的自治自律性质越来越明确,宗教色彩也趋淡化。相应地,行会名称也得到规范。近代工业革命以后,行会的原称谓逐渐消失,代之以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等更能表现“行”特征的名称。

到了现代社会,行业协会、商会、工商会所等名称,几乎成了民间自发形成的经济组织的专门称谓,各称谓之间的区别也因成员组成的不同而逐渐明晰起来。行业协会是以行业为主线、带有专业性质的组织,多数商会是以区域为主线、带有综合性质的组织,国家级商会则同时反映了产业性质和国际贸易分类的特点。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划分并不是法定的,因而也不严格,不规范,甚至有些随意。但是,这种随意似乎不是马虎大意。究其本质,显然是为潜在的新加入者留出足够的竞争空间,也为社团的自发演进预留了制度空间。比如,有些地方的行业协会作为一种体现乡缘或地缘的组织,往往也称商会,如我国温州服装商会、温州灯具商会等,而一些综合性行业协会也具有商会的特点。我国在介绍国外有关现代行业协会组织时,也多用商会这一名称。事实上,中国的“商会”称谓就是借鉴了外国在华商会的经验,并在其影响下出现的。早在道光14年(1834年),英商率先在广州设立了商会,开了先河;在光绪30年(1904年)中国商会成立之前,外商已在广州、香港、上海、天津设立了6个商会。

中国最早的商会应该是上海商务总会。上海商务总会的筹备工作最早始于1898年,这一年光绪帝在康有为、梁启超的推动下发动了戊戌变法。在推行新政过程中,光绪帝令刘坤一试办商务局,刘即令中国通商银行总董严信厚等筹备成立上海商会,不久因戊戌变法失败而事寝。1901年,盛宣怀奏请设立上海商业会议公所,并委严信厚为总理,得清廷允准。严信厚即参照外国在华所设商会和各地商务局所的模式,拟定了暂行章程6条,即“明宗旨,通上下,联群情,陈利弊,定规则,追道负”,于次年正式成立。1904年,改称为上海商务总会,

锡金商会也是中国最早成立的商会之一,1905年6月,由中国早期的民族资本巨头周舜卿、祝大椿等在无锡发起创办,它开启了民间商会发展的先河。因为当时无锡地区分设无锡 、金匮两个县,故名为锡金商会,1912年才更名为无锡商会。

光绪7年(1881年),祁县渠家在平遥开办汇源涌票号,宣统3年(1911年),平遥商会买过来作了商会会所。

商会是随着中国早期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萌芽在商人行会、会馆等基础上产生的,是介于商人与商人、商人与政府、商人与社会之间的协调机构,是法定社会团体。职能相当于现在的经贸、工商、财政、税务、质检、物价等。是清末民初全国最有影响力的经济性组织和最有生命力的新兴社会团体。商会在中国市场经济的孕育过程中,曾有过彪炳史册的业绩,在20世纪初,中国社会风云激荡的年代,

行业协会与商会的分类

解释行业协会与商会的分类,有助于促成企业间目标明确的有效联合,有利于协会发挥作用。

行业协会的第一种分类以成员属性为标准,分为法人组成的协会和自然人组成的协会。同一行业内可分设这两种协会,如在证券业协会中,既有以券商为会员的证券协会,也有以证券经纪人为会员的经纪人协会;有的协会中既包含法人,也可包含自然人。由自然人组成的协会往往为特定职业群体提供服务,如律师协会、工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在法国,行业协会则指由个人组成的协会,只有商会才是企业间的协作组织。

行业协会的第二种分类是按协会所提供服务的范畴为标准,分综合性行业协会和专业性行业协会。综合性行业协会又分为行业门类综合和全行业综合两种,其成员是各大行业协会和专业协会。比如,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是覆盖了机械工业各行业的专业协会联合会组织,成员是各专业协会;中国企业联合会的会员则包括了各地企业联合会和大型国有工业企业。专业性行业协会的成员主要是产业、行业内的企业。专业性协会也常以行业内不同企业类型加以细化分类,如食品行业协会不妨碍组建大蒜种植协会、大蒜加工协会等。这种划分实际是在“行”的基础上,进行“业”的划分。

通常商会的划分较为随意。在国外,商会既可是综合性的,也可是行业性的,并无明显区分。目前在我国,商会主要是按地域划分的,有全国性商会和区域性商会。我国现有的一些全国性商会按外贸行业划分,如机械进出口商会、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等。看来,这种归类颇具中国渐进改革在特定时期的制度演化特征。

商会的一般属性

经过上千年制度演进,商会已从最初的互助组织,发展成为现代社会治理结构中兼顾了效率与公共参与两个方面的重要制度因素,且具有可替代的组织功能。纵观历史,商会的独特作用在推动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进程中是一个制度要件,至少在理论上,我们能够廓清商会的以下属性。

第一,商会的独立精神。无论在古代还是和私人组织的独立精神,这是它的安身立命之本。诚然东、西方的商会组织都不能无视政府权力,但商会组织从来都与王权、政府、教权、封建贵族保持或大、或小、或近、或远的距离,这一点不成问题。商会一旦真正失去了这份独立精神,它就失去了生命力。

独立精神造就了商会的两种重要功能:首先,能够将分散的经济实力凝聚成集中的经济权力,为维护成员的权益提供组织化保障。这种保障反过来又助益商会建立良好的公信度,增强凝聚力;其次,能够以合法形式向政府和社会传递一种组织化的利益诉求,容留自由精神和个人意愿,实现政治参与,提升社会生活的有序化程度。

第二,商会内生的平等意识。商会成员间的对话与交往需建立在尊重彼此的平等权利基础上,商会在理念上倾向于排斥专制与跋扈。在商会内部,人们平等地讨论问题,决策依照多数有效的民主原则。这种行为规范不仅是现代政治权利平等在民间自组织社团中的体现,它也构成国家民主生活的一个重要微观基础。当然,在实践中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特别是,真能做到这一点,政府公权就会轻松一点,责任和权力都小一些。

第三,商会的公共地位。商会多少有些“化私为公”的本事,它的有限度公共属性体现在四个方面:1、提供公共论坛;2、维护公共利益;3、提供公共服务;4、提供公共物品。显然,商会的公共性与政府的公共性是有区别的。相对于政府所代表的公共领域,商会是特殊领域,但又不是私人领域。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具有不可排他和社会共享的性质,并以收税方式支付成本,低效率的问题永恒存在。而商会组织可提供外部排他和内部共享的准公共物品。这决定了它可以通过有区别的收费方式提供有特定用途的公共物品。

第四,商会的自治倾向。商会的自治倾向源自成员间天然存在的有机联系。这种联系反映了同一地域、同一行业或产业链之间的市场关系,即相关产权独立的私人组织之间既相互竞争、又追求共同利益,构成了他们对特殊制度的需求——自治组织。商会成员较强的同地域性、同质性,决定了他们具有相似的偏好和对特定信息具有一致的解读能力。另外,市场实践内生的讨价还价技能,使他们更易于沟通和折中,而共同的利益和偏好便于他们达成较多共识。这些因素都为商会的自治倾向提供了关键动力。

第五,商会的权威力量。商会基于:1、同地域行业代表,2、专业技术权威,3、信息集中,实际上使商会处于有利地位,成为某一公共领域的正式权威。权威地位又为商会行使规范职能和职权,如权利性规范和技术性规范,提供了合法性资源。需要指出的是,在服务支撑权威的逻辑背后,商会对内对外的权力制约和竞争性服务供给,是绝对不可或缺的因素。

商会的上述属性不能孤立存在,它们相互支撑、互为因果。商会的自治性和权威性为其独立性提供了实质性支持;商会的独立性为其自治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进而造就了它相对于私人组织的公共性和权威性;而商会的公共性则为商会自治性提供了制度平台。商会的这些属性,对于建构一个民主社会的根基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商会在社会中获得力量、影响力和重要地位的基本原因。

商会的职能作用

一、提供服务。商会必须以服务为宗旨,切实代表和维护商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积极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开展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活动。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决策咨询及产业政策制订等活动。客观公正地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发挥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二、组织商会会员企业积极应对国际国内贸易纠纷,代表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采取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并协助政府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诉讼。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参与涉及行业利益的决策、立法的论证咨询,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

三、规范行为。结合各自特点制定规章制度,规范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规范化运作;协助政府制定、修改行业标准,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会员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教育和监督;强化行业价格自律,制止垄断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强化产品和服务质量自律,配合政府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商会的管理体制

一、推进商会民间化。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商会必须依法办会、民间办会,在“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五自”原则基础上,实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真正实现民间化和自治性。行业协会、商会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一律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分开,其办事机构一律不得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商会兼职。依照有关法律政策,妥善处理商会在人、财、物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其资产原属国有资产的,应移交回原所有权单位,或明晰产权,实行有偿使用。其从业人员原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组织人事等部门提出具体办法。要依法保护商会的自主权,不得干预商会依法履行职责。

二、明确商会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商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商会应依法登记,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未经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商会无论大小、会员多少,都是平等的独立团体法人。

政府与商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政府既要依法对商会进行登记管理,又要积极扶持和促进其发展,逐步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商会转移的相关业务职能向商会转移,保障其依法独立开展活动。政府对商会的管理,要由控制型转向培育、服务型,提供法律依据及进行法律监督,并加强对商会行为的事后监督,而不直接干预其内部运作。政府要坚持在发展中规范,以规范促发展。

强化商会的自身建设

一、改善内部治理结构。按照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商会。明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秘书长的权利与职责,理事会成员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会长、秘书长不得从同一企业产生。设立相应的监事会或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不断提高商会领导和专职人员的自身素质,建设一支懂专业、高素质的职业管理队伍。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优化人员年龄、专业结构,加强专业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实现工作人员的职业化。

二、完善内部治理机制。严格按照商会章程,加强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选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财务管理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重大活动报告和信息披露等内部治理制度,形成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独立自主、规范有序的运作机制,激发商会的活力。商会应独立建账立户,严格依法遵章理财,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其财产,也不得将其财产挪作他用;每年应制作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交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应接受会员、监事、捐赠人、资助人对财务状况的查询,并确保相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在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注销清算时应进行财务审计。

三、提升商会影响力。以优质服务不断吸纳新会员,扩充新力量,扩大覆盖面,全面提升影响力和代表性,努力打造商会知名品牌。

四、提高商会公信力。积极开展诚信自律活动,建立信用服务机制,增强会员约束力,提高商会公信力。依法对会员企业各种不良行为采取警告、业内批评、同业制裁、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依法开展行业发牌认证、评优评奖等活动,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诚信和守法意识,强化商会品牌意识。

商会应具备的十个基本特征

商会应按社会组织建设、市场化运作、独立公正、行为规范、运作有序、代表性强、公信力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国际惯例,充分发挥功能作用的社团组织。具体来讲,商会起码应该具备十个基本特征。

一、社会组织性(也称民间性)。社会组织性是商会的本质特征。商会是由同一地域代表各行业内的经济组织自愿发起组建的组织,是社会民间办会,不是哪个政府部门的下属机构,也不属某个企业或个人所拥有,基本要求是要做到“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商会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办公场所一律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分开。

二、自治性。自治性是商会的内在要求。必须做到“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并逐步实现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不能依附政府部门,政府部门除依法对其实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外,不干预商会行政事务。

三、代表性。代表性是商会的核心要素。商会是由同一地域或同一行业企业自发组建的,是同一地域或同一行业企业利益的代表,应当成为同一地域或同一行业企业的代言人,依法反映会员的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商会要以优质服务不断吸纳新会员,扩大覆盖面,增强代表性,全面提升行业影响力。

四、非营利性。非营利性是商会的国际惯例。商会以服务为重点,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开展有偿服务,但不能违规经营。商会的合法收入只能用于业务活动和必要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开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商会的财产。

五、服务性。服务性是商会的第一宗旨。商会的服务性体现在三个方面:服务地域企业和行业,促进地域企业和行业发展;服务公众和社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协助和配合政府工作,承接政府职能委托。

六、公益性。公益性是商会的社会责任。商会是典型的互益性组织,当今世界有越来越多的商会注重公益性,既努力维护会员权益,也自觉肩负更多的社会责任,积极传播和倡导企业公民意识,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推动社会和谐。

七、自律性。自律性是商会的重要职能。商会必须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会和诚信自律,增强会员约束力,提高社会公信力。商会的自律性要求:建立规范运作机制、诚信执业机制、公平竞争机制、信息公开机制、奖励惩戒机制、自律保障机制。

八、公正性。公正性是商会的生命力。商会是公共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无论是协调地域企业关系和地域企业与地域外企业关系、反映地域行业诉求、维护地域行业权益、解决贸易纠纷、开展业内评比和资格认定、履行政府委托的职能等方面,都必须公正公平,才能做到企业行业拥护、政府信任、社会认可,才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九、创新性。创新性是商会的活力所在,企业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动力。商会要积极引导、组织、帮助企业自主创新,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商会要紧跟时代发展,适应行业变化、经济变化、社会环境变化,以创新的思维,来思考工作,谋划未来,当好同地域和异地域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排头兵。

十、开放性。开放性是商会的客观要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商会己成为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的重要载体。商会必须以国际的视野、开放的精神,加强国际间交流,开拓国际市场,促进会员企业走向世界。

党的十七大把“建设创新型国家”列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第一举措,并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这一前所未有的高度。创新之风扑面而来。行业协会和商会改革创新,是推动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力量。《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文件是我国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历史上的一次重要的政策创新,上海、深圳、北京、广东等地无论是登记还是管理和指导都在创新着异地商会模式,都是在实践创新,我们北京陕西企业商会等社会组织也一定在某些方面进行着实践创新。《中国商人》杂志有一个窗口叫“商会”,希望大家能通过“商会”这个栏目交流创新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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