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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如何加强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的审计

2010-05-23李滨

中国经贸 2010年24期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审计

李滨

摘要:农村信用社的抵债资产多来自信贷业务,其管理具有多样性与复杂性的特点。但是由于农村信用社在对抵债资产的管理与审计中仍然存在不规范,造成抵债资产风险加大,给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效益带来直接经济损失。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审计

农村信用社为了收缴其信贷资金、减弱经营风险,因此存在较多的抵债资产,只有良好的抵债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抵债资产的审计工作,才能避免新的资产风险的产生。本文将对当前农村信用社的抵债资产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有效的抵债资产审计方法及管理措施。

一、农村信用社存在的抵债资产风险分析

1.价格风险

由于价格接收的不合理,造成接收价格与变现价格之间差额的风险。农村信用社接收的多是面临破产倒闭的厂房及设备,这些资产的实际利用价值小,而评估机构由于受到利益的影响,在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师,产生评估方法不当、估价过高的现象,而信用社由于受到企业多方面的制约,在接受时又以少抵多。另外,在诉讼案件时,法院为了加快案件的执结率,通常也采取以资抵债的方式,强行说服或者裁定信用社通过评价直接抵债,却没有考虑到信用社应付的诉讼费、处置费及过户费等。

2.资产风险

首先,农村信用社的重点服务对象是乡村企业及农户,而农村的企业大多租用集体土地作为厂房,而企业的房产经过以资抵债后,其所占的土地同时也被抵押,但是由于没有法定程序不能随意变更土地所有权及土地用途,因此信用社只能采取租赁的形式占有集体土地,并支付租赁土地的费用,难以实现以资抵债的实质。其次,抵债物中时常存在非法占地建房、欠缴土地出让费或者未结清工程款等情况,造成抵债物合法性的风险。这些资产经过抵债后,信用社需承担借款人的违法行为责任,造成抵债资产的缩水。另外,由于有些信用社没有在相关抵押登记部门或者司法部门实地调查抵债物情况,而盲目接受借款人并不具备完全处分权的资产,最终产生纠纷。

3.资产费用

以资抵债涉及的费用较高,大大降低了抵债物的偿还能力。一是接受资产的费用过高。根据对信用社资产所有权的统计,需要缴纳各种税费十多项,占抵债额的约20%左右;二是保管资产的费用大。信用社在保管抵债资产时需要支出维护维修费及保管人员工资等费用,是一项不小的开支;三是后期处置资产的费用多,在处理抵债资产时,应支付交易税、评估费及拍卖费等。虽然收回抵债资产能够保证信贷资金损失,但是实际上支出费用很高,降低了抵债物的偿债能力,给信用社的经营带来了困难。

二、提高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的审计工作效率

1.严格审查收取的抵债资产

首先,审计中应注重审查所收取的抵债资产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符合条件,凡是国家明令禁止不能流通、转让及使用的资产,及长时间无法变现的伪劣、变质、缺乏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利保管、储存的资产都不能作为抵债的资产。其次,审计中应注重采取抵债资产方式的清收贷款是否在不良贷款范围内,正常的贷款不允许收取抵债资产。

2.审查抵债资产能否得到良好保管

在审计中,应注重收取的抵债资产是否及时落实登记,保管责任人是否明确责任,是否采取妥善的保管方式、是否定期核实账目。另外,在审计时还应注意是否存在没有经过批准变擅自使用的抵债资产。当前,很多农村信用社中规定其收取的抵债资产不允许自用,必须加快处理变现的速度。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自用的,应该按照固定资产的构建审批权限进行专项报批程序。因此,凡是需要信用社自用的抵债资产,应加强对其报批程序的审批,同时要注意审查过程中是否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以免损毁抵债资产,降低其价值。

3.注重审查抵债资产的作价及处置方式

在对抵债资产进行审计时,首先要注意抵债资产的处置方式是否符合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抵债资产作价,要根据诉讼执行、破产分配及协议偿债等多种方式来认定。由于诉讼执行而获取的抵债资产,是由法院来判决、核定其作价,银行和债务人若协议偿债,抵债资产的作价需要经过双方面的认可,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合理评估。评估价格主要是拍卖底价、双方协商价格、转作经营资产及变卖价格的依据。另外,若由于债务人破产而获取抵债资产,则以人民法院的裁定作为作家标准。同时还要加强对抵债资产的处置,以避免收入不能冲抵贷款的风险。

三、加强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

1.加强确立管理责任制度

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范围办理抵押资产的手续,切实落实贷款制度。信用社应掌握借款人的实际经营状况,严格办理清收、登记、保管及清理的手续,实行谁放款、谁负责的制度,加强处置结果和自身利益的挂钩,实现终身追求责任制度。另外,对于抵债资产要实现专人管理,严禁乱借乱用现象,防止资产的恶意流失,以确保抵债物品和存储管理逐步趋向正规化。

2.加强抵债物品的获取标准

农村信用社在获取抵债物品时,应本着易变现、善管理、可保值的原则,不能盲目不顾原则的进行以物抵债。以物抵债的方式仅是农村信用社用于收回贷款、盘回资金,尽量减少损失的最后一项手续与决策。因此,农村信用社对于以物抵债业务应该慎重,在做好一切工作仍然无法收回贷款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应将盘活资金与以物抵债工作相结合,以最大程度减少贷款的损失。对于拒绝付债的个人或者企业,应按照法定的程序开展抵债资产的处理活动,对于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信用社需保留继续追偿剩余债权的权利,信用社也应依法对债务人或者抵押担保人签订有效还贷保证书,不能错误地将抵债认为是还债行为,以此提高债务人以物抵债变现还贷的自觉性。

3.严格登记抵债资产的管理工作

当前,信用社抵债资产的登记工作不尽完善,有些抵债物品没有相应的管理说明。因此,信用社在对抵债资产进行登记时,应分类进行。建立抵债资产的报告表。主要以产品数量、产品价值及产品管理费等反映出抵债物品在每个阶段价值的变化情况,以利于监督财务状况,减少由管理不善带来的损失。

对于接受的抵债资产如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应视实际情况而放宽登记条件,经过调查、合适符合标准的,应及时给予审批,以免影响信用社的资产收益。信用社应该将抵债资产视同自己的财产来转让变现,并按照规定实施处置及债务管理,以减少抵债资产造成的风险。

4.充分发挥《物权法》的优势

随着《物权法》的颁布,既加强了物权在金融活动中的地位与作用,又保障了银行面对风险的基本利益。过去,很多企业或者个人存在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将原本已裁定给农村信用社的抵债资产仍然在其名下登记并进行查封与冻结,再由第三任提出诉讼,造成抵押资产不能顺利执行。但是在《物权法》中明文规定,自法律文书生效起便产效力,解除了原有在法律生效与权属登记中间的间隙,有力保障了农村信用社依法执行抵债资产的处置工作。根据《物权法》最新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本该办理登记却没有办理的,需处分不发生效力,登记费则由买方承担。这对农村信用社在清收不良资产时的利益保障至关重要。《物权法》的价值在于鼓励交易、保障融资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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