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地区的农村社会经济发展
2010-05-23薛敏
薛敏
摘要:本文基于1941年国民政府对青海地区440余个农村的一份调查报告,系统梳理了当时青海农村耕地、人口以及普通农户收支等方面的情况,通过对统计数据的分析,进而对村庄的规模、土地分配制度、社会关系等状况作了说明,从总体上反映当时青海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关键词:民国三十年;青海;农村;社会经济
一、民国时期青海的农业发展概况
民国时期,青海宜农地区主要集中在东部的黄河、湟水、大通河流域。西部和南部牧区的江河谷地,也有零星小块农田。民国初期,青海农田不逾500万亩。为了增加赋税收入,大规模举办垦务,到1949年,全省农田面积已达679万亩。与民国初期相比,增加了1/3强。农业区各县还先后修复和开通主干水渠184条、支渠239条,渠道总长2508公里,灌溉面积为646780亩。省府主持修建的芳惠渠等大小水利工程共16处,通水工程总长178公里,受益面积为136160亩。“青海迄今(1947年民国36年)已成渠工能灌溉面积百万亩”。
由于气候原因,农作物大多一年一热。一般视地力情况种植青稞、小麦、马铃薯、油莱、胡麻等,采用休耕或轮作。播种多采用犁沟溜种或撒播办法。肥料除农家肥外,还主要依靠焚烧草皮后的野灰。土地经营相当粗放,一些地方春种以后,随畜群转移,不浇水、施肥和除草,只待秋收。所以当时有人评价,“青海本年才拟设立农业改进所……,农业科学技术尚处于极端幼稚阶段”。据民国23年的调查统计,东部农业县平均亩产水平小麦只有89.5斤,青稞94.7斤,洋芋437斤。民国33年,全省粮食总产量5900余万斤,平均亩产仍不足百斤。
总的看来,青海农村经济在民国时期发展变化不大,水地有限,山地居多,耕作管理仍然是广种薄收、粗放经营;加上自然灾害的侵袭和封建生产关系的束缚,粮食生产一直很不景气。
二、1941年青海农村耕地,人口以及普通家庭收支情况调查
1941年,国民党政府曾组织人力对青海地区440余个村落的耕地、人口、农民收支状况等进行了统计调查,我们从中可以更清晰的了解到民国青海地区的农村经济状况。现将该统计报告整理如下:
1.农村耕地调查表
2.农村耕地分配表
3.农户类别调查表
其中,地主占3.78%,约2160余户,自耕农占56.6%,约32390余户,半自耕农25.77%,14740余户,佃户占13.85%,约7920余户。
4.农民的收入情形
(I)农民的田地收入情形(货币单位以法币计)
下表所列仅以麦类为限。青海的土地一年一熟,以麦类为标准,是最大限度的估算了农民的收入。
(2)农民的副业(牧业)收人情形。(据30年代丘咸著《青海农村调查》)
三、由1941年的调查个案,看民国青海的农村经济
从上述统计数据可知,可以得到这样几个基本事实。
1.关于土地的分配
(1)分配结构。占有土地5亩到100亩之间的农户占绝大多数,达到近76%。而占有土地超过300亩以上的农户仅占3.39%。
(2)农户类型。在农户类别中,农民是绝大多数,占到了97.3%,其中,具有与地主不存在依附关系的自耕农是农民的主体,占总农户数量的56%。而贫、雇农(佃农),并不是农民的主体,仅占到14%。
这说明民国时期青海农户主要以自耕农为主。他们属于自己占有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依靠自己和家庭成员进行农业经营的个体农民,大多属中农,其中也包括一部分富农。青海土地分配结构的这种状况一直维持到新中国成立以后土地改革前夕,据《青海省志·农业志》统计,“地主阶级占人口总数的3.6%,而占有的土地占总数的19.7%;富农占人口总数的3.4%,而占有的土地占6.5%;工商业者占有土地0.19%,小土地出租者占有土地1.6%。中农、贫农、雇农占总人口的80%以上,而占有的土地仅为土地总数的61.8%,其中中农占46.7%,贫农占14.3%,雇农占0.8%”。
2.农民的收入与支出
(1)农户收入。青海农民的收入主要来自土地收入和畜牧收入。因为青海农民的主体是自耕农,而自耕农户的土地大多在10-100亩之间。若以占有25亩土地、5口人的自耕农户为例,取平均每亩收入300.97元计算,那么这样一户人家的收入大约在7500元左右。这样的收入状况,是在不受天灾人祸,且以麦类为基本单位来计算的。
(2)农户支出。农户支出主要有三项。购置生产资料,日常生活支出,苛捐杂税。若仍以占地25亩的自耕农计算,仅购置生产资本(牲畜消耗3000元,种子375元,农具木车消耗及添置756元,零工573元)和日常生活费用(吃粮1500元,衣服及其他必需品453元,杂用762元)两项支出,就达7419元。此外,还有沉重的税赋。当时主要有三种田赋税,正粮税,额外的粮税,附加在粮内征收的粮税。每种赋税下面又分好多种。如附粮下就有“学校经费”、“农会费”、“县政府项杂款”、“地粮附加税”、“地草附加税”、“喇嘛禅口粮”等等。如1934年期刊《西北问题》记载,“青海苛捐杂税54种,宁夏40余种,甘肃30余种”。又据1935年时青海西宁、民和、贵德三县的地产收入表,则更为直观。如下表。这么高的税赋,又是一笔很高的支出。
由此可见,一个占有土地25亩的自耕农家庭,在无天灾人祸的情况下,按照高产作物计价,仅能用来购置生活资本和日常生活费用支出,尚且入不敷出。那么占当时农户总数的66%以上(户占土地30亩以下,包括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的这一个阶层的生活状态可想而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