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笑”之法的可敬之处
2010-05-14徐贲
徐贲
11月2日是美国中期选举。几个星期前,我就已经收到了我所居住的阿拉米达郡寄来的“选票样本和选民信息手册”,其中有9项对加州法律的修正议案,包括4项州“宪法修正”提案,4项州“法规”提案,另1项是兼有双重性质的提案。
在美国,大多数具体法律是在州中制定的,制定的民主程序也不尽相同,但一般都有两个阶段:提案和通过提案。在加州,州的参、众两院中可以议定提案,普通民众也可以提出提案。如果征集到433971个或694354个选民签名,就可以分别提出立“法规”(statute)和州宪法“修正案”(amendment)的提案。提案经过全州公民表决并通过后,“法规”必须通过司法机构的审核,“修正法”则不需要。
200多年来,美国宪法迄今共有27条修正案,而加州宪法却有500余条修正案。今年11月选举日,加州选民们要表决的5条新修正案是:重划选举区、禁止政府延缓发放专用公共资金、通过预算立法表决由2/3多数改为简单多数、征收费用须有2/3多数表决、由民代而非州委员会决定重划选举区。
在历年来通过的500余修正案中,不乏一些有关细微问题,甚至可笑的修正案。如1988年通过的94号提案是允许法官兼职教学,1986年通过的94号提案允许州资金存入借贷合作社,2000年的17号提案允许慈善机构发放彩券。
加州宪法自1851年订立后,在上个世纪1960年代初期增长到约80000字,是美国宪法(约7400字)的10倍多。在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曾通过一项修正案将宪法缩小了一半(约40000字),但过去32年来这部州宪法又大大增长了。
美国各州是制定各项具体政策的,选民的参与非常活跃,这是州修正案极多的一个原因。而加州的修正案数量在美国是数一数二的。一个原因是,在加州,每一位州选民都可以发起修正案,程序是先拿出提案,得到694354个选民的签名,然后在州选举中获得半数以上的选票。
相比之下,要通过美国的宪法修正案则非常困难。首先,要国会众、参两院2/3的票数通过后,再由50个州中3/4个州,即37个州的众、参两院通过。200多年来,提出的修正案有一万多条,但通过的只有27条,其中前10条是宪法订立后立即通过的“权利法案”。
1972年美国众、参两院通过了妇女平权修正案,拿到州里去通过。快到七年期限时,还差3个州通过,又延了3年。妇女平权法案虽然是提倡男女平等,但不少人认为,平权法会要求妇女服兵役、执行战斗任务,家庭主妇将被迫出去工作、失去《家庭关系法》和《劳工法》规定的一些利益等等。最后这一提案还是没有得到37个州的通过,只好作废了。美国宪法的第18修正案是有关禁酒的,于1919年历经一年零一个半月批准通过了。但时隔14年,于1933年,取消禁酒修正案只历经九个半月便批准通过了,取消了第18修正案。
由于州里通过法律并不太困难,所以就会出现一些只有短期效用,而在后来显得很可笑的法律。如果你访问一个叫作“傻笨法”(www.dumblaws.com) 的网站,就会看到美国各州在过去制定过的这类“愚笨”法律。网站调侃的这是“大政府、小脑筋、傻法律”。例如,加州有法律规定,“穿牛仔靴者必须至少拥有两头牛”“所有的狗粪必须在7日内从后院清除”“拥有绿色并发臭的兽皮是违法的”“禁止在人行道上玩保龄球”“动物不得在离旅馆、学校和宗教处所1500尺以内交配。”等等。
对民主法治来说,法律是否“合法”,要比法律是否“古怪”更为重要。在美国,所有古怪的法律和所有不古怪的法律一样,都是从民主立法程序中来的,民主立法程序保证的是法律条款的程序正义,而不是法律条款的实质正义,内容再古怪的法律条款,在民主立法程序上是一点不含糊的。有些法律条款虽然还没有到古怪的程度,但在许多人看来也够琐屑可笑的。但是,它们却是经过正当民主程序制定的,所以具有名副其实的合法性。
法律是公共生活的秩序的保证,但法律本身并不能保证我们生活的民主公正,只有保证这些法律条款是选民自己参与制定的,也是由选民自己参与修改的,才能保证立法、执法和司法受到制衡,尤其是经由民选立法机构的立法,才具有民主法治的合法性,才能确切保证公共生活的秩序。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不要嘲笑美国法律条款的可笑。★
(作者为美国加州圣玛利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