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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离岸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2010-05-12毛步峰

商情 2009年12期
关键词:法律规范监管

毛步峰

[摘要]离岸金融的产生和发展促进了资本在世界范围的流通,对各国经济有极大的提升作用,然而相关市场的建立也将带来一定的潜在风险,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离岸金融予以适当的法律监管。

[关键词]离岸金融 监管 法律规范

离岸金融是金融国际化与自由化的产物,其产生和发展促进了资本在世界范围的流通,将各国的金融市场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然而伴随着离岸金融的发展,相应的市场风险也随之扩大,因此有必要对其予以适当的法律监管。

一、离岸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离岸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相关机构依法对在货币发行国国内金融循环系统或体系之外并且通常在非居民之间以离岸货币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或资金融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其特征包括:1.监管主体的多元化。在离岸金融交易过程中,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地国、货币发行国、离岸金融机构母国和存贷款人母国等均有权对其实施监管,但通常认为市场所在地国的监管是最为基本和重要的。2.监管形式的间接化。各国对离岸金融的监管往往较多采用间接监管形式,即倾向由离岸金融机构通过定期向监管主体报告的形式发现并解决问题,维护相关体系的稳定。3.监管趋势的宽松化。离岸金融市场产生的重要原因是金融机构为了规避监管当局对在岸金融施加的种种限制,并利用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地国对其提供的种种优惠条件。因此,各国对离岸金融法律监管的宽松是离岸金融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属性。

二、离岸金融监管法律规则

1.离岸金融市场准入监管规则

(1)资本金要求。资本金要求是保证离岸金融机构信誉和降低市场风险的重要措施,但一般来说,各国大多只对从事业务的银行本身有资本金要求,而并不因其从事离岸金融交易提高资本金标准。如在美国,银行进入国际银行设施的法定条件与在美国注册的银行设立海外分支机构的条件基本相同。(2)审批规则。各国监管当局大多规定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要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或通过颁发不同的营业执照来限制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如英国,其离岸金融市场采取的是内外混合型的模式,对市场的监管较为宽松,但就欧盟以外其他国家的银行准入仍然实行严格审查,限制“全面业务”牌照的发放量。而在日本,从事离岸金融交易的必须是得到大藏大臣批准的金融机构,一般法人和个人不得参与,且必须按要求备置大藏省令规定的账簿文件。

2.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规则

(1)业务范围限定。目前各国对于业务范围的划分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第一,把离岸业务的范围限制在较为传统的银行业务上,即把银行与非居民的资金往来关系限定为业务范围。第二,把允许从事的离岸业务范围扩展到债券和票据业务。第三,基本允许从事全部的离岸金融业务,包括银行传统业务、债券、信托、保险、基金以及金融服务等领域。(2)交易货币监管规则。通常离岸货币是离岸金融交易运用的主要货币,多数国家均是这样规定的,但在一些国家,本国货币也可以作为离岸金融交易中所使用的货币,如美国与日本。在上述两国离岸金融市场上,本国货币已经成为其主要交易货币。(3)交易对象监管规则。根据目前世界各主要离岸金融市场的实践,对交易对象的限制大致可分为几种情况:第一,在内外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中,交易对象包括了居民和非居民。第二,在分离渗透型离岸金融市场中,由于允许资金在一定程度上相互渗透,所以其交易对象主要是非居民,但居民可以有限参与离岸交易。第三,在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中,交易对象是非居民,其中包括市场所在国境外的法人和个人。

三、我国离岸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明确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机构

由于离岸银行业务涉及银行经营管理的诸多方面,所以,仅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离岸金融进行监管是不够的,因此,在目前我国的监管体制下,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管局以及司法和税务等多个机关进行联合监管,同时,随着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建议借鉴目前西方主要离岸金融市场的做法设立一个综合的监管机构实施对离岸金融的监管权。

2.扩大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范围

我国目前对于离岸金融市场的立法监管主要集中调整内资银行的相关法律关系,而相对缺乏就外资银行的规范管理。但事实上,正有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开始从事离岸金融业务,因此,需要立法机关重视这一发展趋势,尽快建立健全外资银行离岸金融的监管法律规范,建议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可以参照内资银行的标准要求制定外资银行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准入条件与经营规范。

3.减少离岸金融业务的外汇管制

外汇的自由兑换和流通是形成离岸金融市场的必需条件,因此,我们可以在保持对在岸金融业务外汇管制的同时对离岸金融业务减少外汇管制,实行相对自由的外汇政策,使银行与非居民从事离岸业务少受外汇管制的影响,保证离岸资金自由进出和汇兑,离岸账户资金可自由划拨和转移。为此,应当对我国的外汇管理条例、境内机构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4.制定离岸金融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目前在离岸金融业务的专项税收政策制定层面基本还处于空白阶段,建议可以考虑抓紧制定出与整个国家税收体系衔接的统一的离岸税收法规,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同时在制订相关的税收税率时,首先要保证离岸金融业务的税率低于国内同类业务的税率,其次要力争使我国相关税负不高于周边国家和地区离岸金融市场的税负水平,这样才能使我国开展离岸金融的商业银行在吸引存款上具备竞争优势。在制定出统一的离岸金融市场的税收法规之前,还可以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给予离岸业务一定的税收优惠。如降低所得税税率、免征印花税等。

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一国经济金融的迅速发展,但其产生也必然伴随着一定的潜在风险,这就需要我们完善相关立法,构建适当的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左连村,王洪良.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的理论与实践[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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