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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问题的思考

2010-05-12齐若冰

商情 2009年12期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性思考

齐若冰

[摘要]国家高度重视农业保险,自2007年,各级财政对种植和养殖业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开展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业保险得到长足发展。本文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针对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

[关键词]政策性 农业保险 问题 思考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国家各级财政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由保险公司承办,为广大农民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的保险。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摊和转移农业风险、保护和改善农民生活、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这些目标的公益性、救助性和安全性,在一定程度上与商业保险的盈利性相冲突。为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就要保持保险公司盈亏平衡,调动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一、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范畴及模式

目前,国家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险种包括:种植业保险、能繁母猪保险和奶牛保险。今年国家将开展政策性林木保险和生猪保险试点工作。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采取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保险公司自负盈亏的模式。各级财政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对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和能繁母猪保险分别提供80%的保费补贴,对政策性奶牛保险提供60%的保费补贴。各级政府还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面。

保险公司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提供承保和理赔服务。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走乡串屯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好处,为广大农民提供承保服务。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及时赶赴现场,查验保险标的损失情况,在规定时间支付赔款。如果出现超赔情况,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所以,保险公司要合理安排再保险,转移一部分超赔风险。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2007年国家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以来,在国家补贴政策的推动下,农业保险发展迅猛,为种养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保险保障。但还存在以下问题:

1.农民认知度较低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最大受益者是农户,但农户只有在支付一部分保费购买保险,并出现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才能获得保险赔偿,实现政府补贴带来的效应。所以只有在上年获得保险赔偿的村屯或乡镇,农户的投保积极性很高。而在新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或者上年参保保险标的没有出险的乡镇,农户参保热情并不高。长期以来,我国农户生活在“靠天吃饭”的阴影里,形成了“天气才是收成好坏的决定因素”的思维定式,风险意识淡薄,缺乏购买保险的积极性,对农业保险认知程度普遍较低。

2.政府缺乏配套政策

农业保险作为转移农业风险的重要手段,得到了世界上各国政府的特殊扶持。政府的基本扶持方式包括:单独法律保护、政府行政指导、财政资金支持、减免税费、业务发展与农业信贷衔接。我国除了对农民的保费补贴政策外,几乎没有其他扶持政策。一是还没有一部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农业保险的发展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二是国家对农业保险经营公司只减免了营业税,保险公司税负过重、过杂;三是农业保险属于高风险、高成本业务,国家没有费用方面的财政补贴和再保险的支持。

3.保险公司经营风险较大

由于农业保险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加上相关配套政策不到位,使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风险加大。表现在:一是农业保险赔付率较高。农业生产易遭受灾害损失,我国一些地区粮食作物的损失率通常在7%-13%,政策性农作物保险的费率在7%-10%,保险人承担高赔付率。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由于有关部门配套措施不到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道德风险,赔付率很高。二是农业保险的高成本性违背保险公司商业化经营目标。农业产业的高风险、空间的分散性、时间的季节性、定损的复杂性,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成本性,农业保险需要比一般险种付出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三是农业生产高风险性易诱发道德风险。由于参加保险采取自愿原则,农户参保率普遍较低,承保质量下降,农户逆选择问题使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增大。由于部分农民缺乏应有的诚信和法制观念,骗赔现象时有发生,使保险公司的理赔负担加重。

三、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

1.加强宣传,提高农民保险意识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国家重要的惠农政策,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但要为亿万农民理解和接受,必须以各种方式扩大宣传,让广大农民群众对农业保险的性质、作用、投保、赔付方式等有全面的了解,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使农民信任、支持和参加农业保险。

2.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进程

目前农业保险中的许多领域都存在法律真空,应尽快制订适合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加快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建设,明确农业保险的补贴、税赋的减免、巨灾风险基金的建立,明确政府职责,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将农业保险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

3.实行部分险种的强制保险

实行一部分强制保险,可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逆选择,可以增加保险公司的积累,以备大灾之年,提高保险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将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其他惠农政策捆绑实施,对不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取消对其种养业的国家直补。

4.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

由国家财政投资成立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成立国家农业再保险机构,承担国家再保险职能,分散农业保险公司风险。也可以由国家通过政策支持,由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承担起国家农业再保险职能,为各家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分散风险。

5.实行农业保险税收优待政策

目前,我国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除免征营业税外,未对其他税项给予优待,这与经营农业保险风险高、收益低的状况不相称,税收的公平原则和调节功能也未显现。为培育农村保险市场,为政策性农业保险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级政府应适当减免保险公司相关经营的所得税和其他税种,对农民收入中用于投保农险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6.对农业保险经营公司提供费用补贴

美国政府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补贴。日本政府称道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全部费用和农业共济组合的部分费用。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我国政府应给商业保险公司适当的管理费用补贴,以鼓励其经营农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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