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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权风险管理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0-05-12张立志

商情 2009年12期
关键词:法律对策债权风险管理

李 新 张立志

日期。具体形式有:1.债务人在还款协议或计划上签字盖章。2.债务人在对账单上签字盖章。 3.债务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盖章。4.债务人重新出具欠条、欠据。

如债务人不予配合,即说明对债权 [摘要]本文通过法律维度,就企业债权风险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做一些初步探讨,诸如建立债权风险管理法律机制,采取适当法律对策等。

[关键词]债权 风险管理 法律对策

一、企业债权风险管理现状

(一)企业债权风险产生的原因

1.应收账款是债权风险产生的基础原因

首先,缺乏竞争意识。其次,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信用风险管理薄弱。第三,企业信用政策制订不合理,内部控制不严。

2.债权风险管理水平和手段落后是债权风险产生的直接原因

首先,对于债权风险管理不够重视。其次,企业内部部门之间对于债权风险管理缺乏有效协作。第三,债权风险管理水平、手段滞后。

(二)企业债权风险管理现状

1.债权风险管理意识制约债权风险管理

现阶段许多企业由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重生产、重开发、重市场,而对于债权风险管理的认识依然不足,对于债权风险依然以“堵”为主,对于债权风险的规避始终处于被动地位,致使在企业内部没有形成科学的、完备的债权风险管理制度,没有建立专门的债权风险管理队伍。

2.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制约债权风险管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发展脱离不开信用经济、信用交易、信用管理,信用同资金、技术、人才一样都是发展经济创造财富的资源。西方许多发达国家的企业一般都设有信用管理职能部门,而我国企业目前则较少设立。由于全民信用意识不普及,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备、不可靠,造成了商业信用不发达,人们信用水平普遍低,延期付款或不付款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客户不讲求信用甚至故意拖欠,致使形成坏账产生债权风险。

3.法律缺位制约债权风险管理

首先,债权风险管理法律意识缺位。其次,债权风险管理法律人员缺位。第三,债权风险管理法律对策缺位。

二、企业债权风险管理的法律对策

(一)事前阶段

由于债权的实现依赖于客户的信誉与实力,所以选择好客户对规避债权风险就尤为重要。事前阶段是指买卖合同签订之前的阶段,这一阶段的法律对策是调查客户的资信情况,弄清对方的法律地位。

对客户法律地位调查主要通过查验对方的执照,查阅工商登记档案来进行。根据规定,经济主体大致可分为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人经济组织(领取《营业执照》)和自然人(包括个人独资、个人合伙,领取《营业执照》)。只有弄清对方的法律地位,才能弄清到底是谁承担责任,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要注意法人的责任与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责任、与投资主体的责任、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的不同;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不同;不同法人因注册资本大小、财产多少而能承担责任大小的不同。根据调查与判断结果,确定不同客户的信用等级及赊帐限额。

(二)事中阶段

1.订立规范合同,规避债权风险

起草、审查合同应注意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明确,如果合同条款不合法,会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使债权难于实现。如果合同条款不完备或有歧义,则可能使合同欠缺必要条款而不成立,或者合同己成立,但因一些事项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从而埋下争执的伏笔,同样不利于债权的实现。通常要使用或参考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各种合同的示范文本,要注意防范对方在合同中故意设置陷阱,对按照法规规定需经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按规定程序进行登记。

2.采取适当债权保障措施

首先,为债权设定担保。根据《担保法》规定,担保分为两大类:一是人的担保,主要是指保证的方式;另一类是物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方式。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应尽量要求客户提供担保:(1)交易对象是新客户;(2)客户要求增加信用交易额,特别是毫无征兆地突然要求增加交易额;(3)客户要求改变交易方式,如要求延长付款期限;(4)客户内部出现了问题,如其在行业内的信用下降、诉讼缠身、投资出现重大失误等。

其次,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须注意的是,企业在决定中止供货前必须掌握客户财务状况恶化或客户根本没有履约能力的确凿证据,决定中止供货后应及时通知客户,如果客户在接到通知后提供了担保,企业应恢复供货。

(三)事后阶段

1.企业自追

企业自追,是指企业以自身的力量向客户追收被拖欠的货款,适用于货款刚被逾期拖欠的时候。

2.诉讼追收

诉讼追收适用于企业自我追收失败以后,诉讼追收是目前比较常用的一种追收方式,其优点是由权威机构作出的裁决对拖欠货款的客户具有威慑力,且最后的裁判结果有强制执行的效果,取得最终裁判结果的企业能随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拖欠货款客户的财产,从而使企业在以后的追收过程中居于主动地位。

3.委托追收

委托追收是指企业委托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要求客户清还被拖欠的货款,适用于企业自我追收失败以后。委托追收的优点是企业一般无需预先支出费用,避免最终可能无法收回贷款而出现的双重损失。

三、其他须关注的法律问题

(一)树立债权风险管理法律意识、建立法律机制

企业必须认识到债权风险管理不是单纯的经营与财务管理的问题,同时也是法律问题。在管理者、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密切合作进行债权管理时,一定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并配备专门的法律人员,建立债权风险管理的法律参与机制,使债权风险管理依据法律规定进行。

(二)设立、收集、保存好有关证据

有关证据大致包括:1.能够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主要是合同等证据。2.能够证明己方如约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的证据,如对方提货的手续。3.对方未履行义务的证据,如对方出具或认可的欠条、还款计划、对账单等。4.对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即违约的证据,如标的物的检验报告,对方承认质量问题的证据。

(三)诉讼时效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债权风险管理在法律上还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民法通则》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的计算较为复杂,企业在经营实践中,最稳妥的办法是每年进行一次对账,由债务人签字盖章并注明对账债务关系双方存在争议或债务人有赖账的主观恶意,就应引起高度重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或考虑提起诉讼。

参考文献:

[1]田美玉.公司债权债务管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

[2]侯太领.逃债控制与案例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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