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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管理研究

2010-05-12常蓝兮

商情 2009年12期
关键词:知情权信息管理危机

常蓝兮

[摘要]简要叙述了突发公共事件的概念、对社会的影响以及信息管理在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中的作用,分析了目前政府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时对信息管理的不足,提出了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中信息管理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突发公共事件 信息管理

近年来,随着大量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原有的正常秩序,人们对于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各级政府也在努力寻求突发公共事件管理解决之道。信息公开是信息社会中政府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与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是密切相关的,但我国政府在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的信息公开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对我国处理突发性公共事件有着积极意义。

一、信息管理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理中的作用

一般来说,突发性事件是指在某种必然因素支配下出人意料地发生,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损失或影响且需要立即处理的负面事件。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经常给国家和社会造成巨大的损失。除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外,公众的生活节奏被打乱,公众心理也会受到巨大冲击。以2008年初南方冰雪灾害为例,直接经济损失达1111亿元人民币,有21个省(区、市、兵团)不同程度受灾,因灾死亡107人,失踪8人,农作物受灾面积1.77亿亩,绝收2530亩;森林受损面积近2.6亿亩;倒塌房屋35.4万间。

危机管理的关键在于危机信息的获取和处理,从时间序列来看,在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整个过程中,危机信息的管理贯穿于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每个阶段,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中对公开信息的认识存在误区

一方面是观念落后。我国公务员中有一部分人的民主法制观念淡薄,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思想上并没有形成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义务的概念;另一方面是对信息公开的认识上存在错误的思维方式。多数官员担心在没有把事情调查清楚之前公开信息会使危机的辐射范围扩大,宁可将险情暂时“保密”,直到把整个事情调查清楚之后再来处理。

(二)尚未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和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法律

为了积极和有效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许多国家均制定并颁布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英国的《信息公开法草案》等,这些法律对政府公开有关事件的信息起着重要的保障和规范的作用。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与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法律、法规,但仅仅针对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分别立法,相对分散、不够统一,难免出现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而且各部门都针对自己所负责事项立法,“各扫门前雪”,缺乏沟通和协作。

(三)信息资源共享程度低

我国政府的部门危机信息管理系统己初具规模,但信息资源共享程度低。一方面政府系统对公共危机信息的重视程度不够,忽视对信息的收集、分析,致使我国各级政府的信息资源库内容贫乏。同时,政府各部门之间对公共信息的垄断和封锁,不利于信息在信息管理中有效循环,更无法为政府危机管理决策提供全面的信息。

(四)政府为社会提供信息的方式和渠道过少

最主要的问题是公众自由获取政府信息的经常性机制尚未建立。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主要有两类:一是依法主动公开,即行政机关依法对各种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程序公开。二是依申请公开,即公众对与自己利益相关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政府有关机构申请公开和使用。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较为单一,还没有建立和实行依公民申请而公开信息的机制。

三、完善我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改变传统思想观念,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增强公民的知情权意识就要做到以宪法形式保障知情权,现在己有不少国家对公众的知情权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护,如1966年美国国会通过《信息自由法》,1981年日本颁布《情报公开权利宣言》。我国有关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法律还不是特别完善,应该加强相关的法制建设。首先,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知情权,特别是要保证紧急状态下公民的知情权。其次,提高全民的知情权意识,尤其是强化政府对公民知情权的尊重意识。最后,我们要大力宣传知情权,通过各种媒体、学校教育、社区讨论等方式开展“归还公众知情权”运动。

(二)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前兆阶段,政府要及时、坦诚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以便促进政府和公众的相互协调、相互支持和相互合作,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具体而言,危机发生后的信息披露和公开内容应考虑为:一是准确界定危机的性质、类型和程度,尽快对外宣布危机的真相和处理的措施;二是迅速掌握有关的事实,及时回答公众关心的问题;三是主动与新闻界取得联系合作,引导和控制舆论局势;四是邀请公正、权威的机构或人士发表意见,以提高信息的公信力;五是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危机处理的进程和结果,以稳定人心。

(三)设置专门的信息管理机构,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体系

必须建立独立的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信息机构,全面收集信息,并对它进行统计、研究,及时为政府决策提供信息与咨询。危机时期的信息咨询机构应具备以下职能:收集信息;将信息进行分类、筛选、统计;研究信息,包括造成危机的历史与现实的原因;制定危机防止计划,包括实地调查,建立危机的处理程序,与公众和新闻媒体的联系;对危机处理的过程进行监督;对危机的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四)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

在突发公共事件时期,为了保证最大范围的公众的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要多渠道,多样化,重要的是要保证信息渠道的权威性,突发公共事件时期,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通过政府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以及新闻媒体来进行相关信息的发布和传播。此外,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政府信息公开还可以运用宣传单、宣传手册、热线电话和非正式领导沟通等手段和渠道。在小的范围和区域内,及我国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在重大突发公共危机中,特别是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等需要公众自助自救时,可以通过散发包括危机信息、防范措施和医疗救治等内容的通俗易懂的宣传单和宣传手册进行信息沟通。

参考文献:

[1]王茂涛.政府危机管理[M].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5: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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