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审美教育认知的新视域
2010-05-10王小青
王小青
摘要:“音乐审美教育”概念的所指内涵是通过“音乐”、“审美”与“教育”三个方面体现出来。对其作直观描述可理解为三个概念的复合。依据概念本身包含三个环节——普遍性、特殊性、个别性的具体所指,在具体研究过程中将概念所指的三个层面加以贯通,这样才有可能获得既有理论支撑又有实践依据的研究结论,也才有可能真正发现或寻找到音乐审美教育的特殊规律所在。
关键词:音乐审美教育;概念;复合性;普遍性;特殊性;个别性
中图分类号:J6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104(2009)07-0209-03
当今,音乐审美教育越来越受到音乐教育界的重视。其研究现状表现为:1、对音乐审美教育的内容及作用的探究。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对音乐审美教育与人的素质培养之间的作用和影响力的解释与论述;2、将审美确定为音乐教育的核心价值,由此推出可培养多种能力的结论,如审美鉴赏力、审美创造力、审美认知能力等;3、在既有的音乐美学理论的引导下,把情感表现视为音乐的主要特征,由此进一步推演出音乐表现情感的功能与人的素质之间的对应关系。
上述三种研究方式使研究结论呈现出诸多功能结论,如情操得到陶冶;情感得到升华;道德得到提升;意志品质得到锤炼;行为方式得到规范等等。
在具体解释何谓音乐审美教育时,其概念界定表述为:
作为美育目的和手段之一的学校音乐教育,对德、智、体诸方面有巨大的渗透和潜移默化的作用,但最本质最核心的东西,是培养少年儿童具有感知、理解、感受、体验、评价、鉴别和创造音乐艺术美的教育,我们可以称之为“音乐审美教育”。即以音乐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
从美育的角度洞察、研究音乐教育行为的理论,就是音乐审美教育。
音乐审美教育是以音乐为媒介,以审美为核一心的一种教育实践活动。
从上述对“音乐审美教育”的定义可以看出这样几个特点:
首先,反映出我国音乐教育理论研究所沿袭下来的传统封闭式研究方法。所谓传统是指对研究对象只做认识论范畴的讨论与研究的理论研究视域,其方法是从概念的界定开始来圈定研究对象的范围,然后以主客二分的方式对其作出静态的分析与阐述,并由此得出结论。
其次,对概念本身的使用没有层次的区分和相关的限定。在连接上下文的具体过程中,只要认为是概念圈定下的研究范围,就对具体概念作出界定,然后再用所圈定的研究范围来证明这个概念的正确性,对概念的准确性、有效性范围从不质疑。显然,这里掩藏着为了目的而设置前提的逻辑错误,其中不难看出研究者为自圆其说而付出的思虑和手段。
其三,对概念的使用,不究其具体所指和能指的关系,呈现出默认状态,并竞相效仿。似乎只要使用这个概念的人数逐渐增多,概念本身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就自然形成。
“音乐审美教育”概念的界定和使用正处在这样一种状态之下。
当今的理论研究,特别是作为理论研究基础的哲学领域,一个最为显著的变化是,在人与世界关系中,仅仅就认识论范畴的结论已经无法满足理论研究的需要,而且其研究结论是静止的、局部的,有时甚至与具体实践活动相距甚远。因此,目前的理论研究已发展到“五论”——即存在论、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实践论,并由封闭式研究方法逐渐走向开放式研究方法。所谓开放式研究方法是指,不把概念的界定作为研究的起点和研究范围卷定的唯一条件,而是从具体存在的实践现象出发,来逐一描述所感知和理解到得东西,并逐步向前推移;最后,依据自身的研究能力,在能够有效、准确作出概念界定的情况下,对概念加以界定;反之,则不作界定。
事实上,类似的理论研究方法早已有人为之。俄国音乐家鲍里斯·阿萨菲耶夫的《音调论》一书,从头至尾也未曾对“音调”这一概念作出界定;英国的音乐学家戴里克·柯克在《音乐语言》一书中,也未对“音乐语言”作出概念界定;美国的音乐教育家贝内特·雷默的《音乐教育的哲学》。一书,也不曾给“音乐审美教育”下定义。如按传统理论研究的思维方式来看,这种研究方法似乎连自己的研究对象“是什么”都没有确定下来,看到什么说什么,很难接受,但事实上,这不仅仅预示了研究方法的改变,更加深层的原因是人的认知方式和思维方式的改变。为此,笔者试图以开放式结合封闭式的研究方法,尝试对“音乐审美教育”概念作出能力范围之内的描述或界定。
一、概念所指的“音乐审美教育”
对“音乐审美教育”概念作直观描述可理解为三个概念的复合,即“音乐”、“审美”、“教育”。其所指既区别于单纯的“音乐学”;也有别于单纯“美学”和“教育学”,而成为一个复合学科,我们常称为“新型交叉学科”。“音乐审美教育”概念的所指内涵是通过“音乐”、“审美”与“教育”三个方面体现出来。“音乐”是这一复合概念的本体论和认识论范畴,“审美”是这一复合概念的价值论范畴;而“教育”则是这一复合概念的存在论和实践论范畴。在这一复合概念中区分而来的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存在论和实践论,是针对这一复合概念而言的。但对于各自单一的音乐、美学、教育三个学科来说,各自都有“五论”的具体研究视域和范畴。这里,笔者只是从这个复合概念本身来作这样的区分。以下从三个概念分别所属的学科以及所对应的研究领域,对其作出概念复合以后所指的具体描述与分析。
首先,音乐本体论、认识论的教育实践活动。其着眼点是对音乐本体(哲学的本体——即本质)的认知过程,从具体音乐音响形态出发,复合教育的具体行为实践活动,使之成为学习和延续音乐样式的有效手段,达到学习和传承的目的。即是说,以有效的本体论和认识论研究结果,借助于适当的教学形式和手段,在音乐本体论、认识论范围有效认知的前提下,促进其知识和技能的发展,增强其实践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最终实现音乐本体论和认识论视域下的音乐教育目的。音乐本体论、认识论结论下的音乐教育,既可以对应专业音乐教育,也可对应普通学校的音乐教育。
其次,审美的价值论教育实践活动。其审视的是音乐美的构成与价值,而非其他的美(如自然美、社会美)的构成与价值,即通过教育实践活动,以培养人的正确的审美观念为目的,提升人的审美情趣和美的鉴赏能力。审美取向的价值论教育实践活动,对应的应该是所有学校。至于音乐教育实践活动是否“以审美为核心”,首先取决于音乐自身的内涵和外延,同时,还取决于受教育者自身的主观因素,审美无法离开主观因素,它是双向合力的结果。教育者强调审美价值并不等于受教育者实现了审美价值。因此,“以审美为核心”能够在多大可能性上成为学校音乐教育的“核心”概念,仍然是一个有待进一步深入探究的重大课题。
其三,教育的存在论和实践论视域。其着眼点在人的存在和教育本身,即以教育作为人的存在论意义的实践活动,来看待音乐教育的价值。事实上,在“音乐审美教育”这个复合概念中,核心概念是教育,音乐只是教育的手段,通过音乐所
具有的美的属性,来辅助实现教育学意义的各种功能。即是说,通过音乐试图达到教育中的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的目标。在这个全面发展目标中,美——只是其中目标之一。这也正是“音乐审美教育”所要实现的主要目标。但从根本上讲,教育的存在论和实践论视域所遵循得是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其前缀了音乐概念之后,并不改变教育概念的核心地位和教育规律,只是增加了一个手段。
以上将复合而成的概念所具有的内涵和外延做了拆解以后的孤立性描述,这显然与具体实践活动的事实不符,在实际的音乐审美教育活动中,三个层面的视域同样呈现为复合状态而共在,并互为条件,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辅相成,并非单一状态、单一视域和单一结论。
二、理解认知下的“音乐审美教育”
黑格尔认为,概念本身包含三个环节:(1)普遍性,作为在它的规定性里的自由的自相等同性;(2)特殊性或规定性,在其中普遍东西真纯不变地依然与自身等同;(3)个别性,作为普遍性和特殊性这两个规定性在自身中的映视,这种否定的自相统一性是自在自为地得到规定的东西,同时,也是自相同一的东西或普遍的东西。
在黑格尔看来,任何概念都存在着不可分割的三环节,即普遍性、特殊性、单一性,三者并不相等。任何概念也都存在着三者的相互联系。任何事物,它既然是单一性的存在,必有其单一性特点;它也是某一类特殊事物中的某一个体,与该类事物之间存在着共同的特殊性;它又是一种普遍性的存在,具有普遍性特点。应当承认,黑格尔的认识是符合概念存在的逻辑规律的,但遗憾的是,我们长期的理论研究并没有重视概念不同层次的区分。
依据黑格尔的原理来理解“音乐审美教育”这一复合概念,可将其理解为:在普遍性层面,其归属于教育的范畴,它所承担的是普遍性任务——即全面育人要求;作为特殊性层面,它又归属于审美的教育范畴,担负着普遍性任务之下的特殊性任务——即提高审美素质的要求;在单一性层面,它归属于“音乐”的教育范畴,担负着一项具体的个别性任务——即音乐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当强调这一复合概念的普遍性时,必然要把培养合格的人的目标——即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作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宗旨来看待。如果片面看待这一过程,音乐审美教育的单一性功能和特殊性功能必然受其普遍性功能的制约,由此而产生的实践活动就会影响到这个复合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使其失去这一复合概念的具体所指。因而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强调普遍性的同时,特殊性和单一性仍然包含其中,同样不能被忽略,不能把审美教育的使命和传承音乐文化的功能弃之不顾。在这个逻辑中,既能体现普遍性、特殊性和个别性三者之间的存在关系,同时,又能很好地理解普通音乐教育中之所以强调通过音乐来实现审美价值和其他功能的重要性。
当强调这一复合概念特殊性时,所体现的是以音乐审美素质及音乐知识技能为主要目标的教育实践活动,但如果片面加以强调,就会影响普遍性教育目标的实现,音乐审美教育的普遍性功能和单一性功能就可能被抑制。就目前我国中小学音乐教育中强调音乐教育实践活动的现实来看,“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理念就是在这一层面上加以提出,但在强调特殊性的同时,必须兼顾普遍性和单一性的功能要求。
当强调这一复合概念的个别性时,所体现的就只有音乐知识与技能为目标的教育实践活动。此时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功能有可能受到制约,甚至有可能完全丧失,因为个别性就是单一性,单一性不可能呈现普遍性和特殊性所具有的全部功能,它只对个别性的教育实践活动产生意义。
三、实践描述下的“音乐审美教育”
针对音乐审美教育具体实践活动所面对的具体对象来看,可分为中小学音乐审美教育;普通高校音乐审美教育;专业院校音乐审美教育。由于具体对象的不同,从而构成了这一复合概念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内涵体现的是教学内容的不同和教学对象的不同,外延体现的是教学形式的不同和具体环境的不同。
音乐审美教育在三个不同教育实践活动下分别表现为:
1、中小学教育实践活动下的音乐审美教育是侧重于音乐感染力的教育;
2、普通高校音乐教育实践活动是侧重于受教育者自身修养与音乐文化认同感的情感教育;
3、专业院校音乐教育实践活动则是侧重于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能力教育。
音乐是审美教育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之一,由于美育本质被表述为情感教育,因此,通过情感教育来实现音乐教育的其它功能,应该是符合音乐教育规律的认知理念。因此,不论“中小学”、“普通高校”还是“音乐专业院校”,其音乐审美教育核心特征首先应该是具有特殊文化传统的情感教育,它是第一要义。
其次,音乐审美教育是建立在音乐学科基础之上的,音乐的特殊性决定了音乐审美教育的特殊性,使之有别于通过其他艺术渠道通达的情感教育。也就是说,音乐审美教育要使情感教育遵循音乐声音材料所具有的艺术特性和规律,通过听觉对音乐进行感受和理解,当然,听觉并不是感受和理解音乐唯一条件,但它一定是必须的条件和途径。
其三,音乐审美教育离不开人的心理活动和具体社会环境的影响。就学生的心理特点而言,中小学与普通大学生的心理发展差异明显;就具体社会环境而言,大学生社会化程度较高,因此,普通高校大学生的音乐审美教育与中小学的音乐审美教育虽同属普通音乐教育,但二者有着明显不同。因此,大学生在音乐审美活动时,出现超越听觉感受的主观化思维认知活动,是一种正常现象。但无论中小学生还是大学生,在接受音乐教育时,把自己的生活阅历、文化素养与理解音乐结合起来,也是多数人理解和接受音乐的常见现象。
总之,培养健全的人格素质,提升审美创造力和鉴赏力,传承优秀的音乐文化,追求审美主客体统一,提升学生的音乐审美境界,应该是音乐审美教育的终极目标和目的。
综上所述,“音乐审美教育”这一概念的复合性,使其从三个单一概念的具体所指,演变为复合性的多向内涵,由于复合的原因而形成了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相互牵制的立体网状关系,并在不同的教育对象面前呈现概念三个层次的规定性——即普遍性、特殊性、个别性。因此,音乐教育的理论研究如果只在普遍性层面上讨论问题,就不可能解决音乐审美教育的具体问题,如只在个别性上研究问题,也不可能找到音乐审美教育所存在的特殊规律,所以应该将概念所指的三个层面加以贯通,这样才有可能获得既有理论支撑又有实践依据的研究结论,也才有可能真正发现或寻找到音乐审美教育的特殊规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