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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和“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华工作外汇兑换方面的优惠政策

2010-04-29王靖华

国际人才交流 2010年3期
关键词:结汇购汇等值

王靖华

居民个人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可凭真实身份证明直接到银行办理;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由银行审核有关收入合法性的证明材料后予以办理;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居民个人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到银行办理。

外国文教专家领取的人民币工资、生活费和离职补贴费需兑换外汇时,按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购汇比例,即单身专家月工资的70%,带家属专家月工资的50%,外籍工作人員(外籍教师)月工资的30%,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

外汇管理在国家经济生活特别是对外贸易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居民和非居民外汇流动均由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以及各外汇指定银行代表国家实施严格规范的管理。

200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先后颁布了《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8号)和《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46号)。前者对居民(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外汇结汇活动作出明文规定:(1)中国境内居民个人的合法外汇收入可以到银行办理结汇;(2)居民个人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可凭真实身份证明直接到银行办理;(3)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由银行审核有关收入合法性的证明材料后予以办理;(4)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居民个人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到银行办理;(5)对于居民个人贸易项下外汇收入的结汇,应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凭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6)居民个人资本项下结汇按资本项目有关规定管理。后者对非居民(系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个人外汇流动作出相应规定:(1)非居民个人持从境外汇人的外汇资金票据或银行通知单开立外汇现汇账户时,应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的原件(包括外国护照、境外永久居留权证明原件等)办理;(2)非居民个人从外汇账户中结汇时,每人每次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在银行办理;(3)每人每月累积结汇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确认合规用途(合规用途包括个人用于贸易结算、购买不动产及购买汽车等大宗耐用消费品等用途)后到银行办理;(4)非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需汇出境外时,汇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5)汇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和本人人境申报单办理;(6)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合法的人民币收益购汇汇出及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可以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应提供《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及其他证明材料;(7)非居民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严格执行《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中的有关规定。

2007年,根据新的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中又明确规定:“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出于对经济安全的考虑,国家对外汇的流转从总体来说仍然还是实行管制政策的。

尽管如此,为了更好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还是出台了这方面的配套优惠政策。1994年,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国专家购买外汇有关规定的通知》(外专发[1994]88号)规定:所有外国专家均可持《外国专家证》和专家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优惠待遇分别为:(1)外国文教专家领取的人民币工资、生活费和离职补贴费需兑换外汇时,按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购汇比例,即单身专家月工资的70%,带家属专家月工资的50%,外籍工作人员(外籍教师)月工资的30%,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2)聘期为一(学)年的外国文教专家,合同期满后其离职补贴费(半个月工资)可全部购买外汇;(3)外国经济技术专家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购汇人民币限额购买外汇。2007年,在《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中,又根据新的情况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其合法收入纳税后可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一些省市有更为具体的规定。比如天津市规定: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所得税后收入可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个人科研成果在知识产权收入分配中所占份额预先与合作单位商定,留学人员按有关规定分享。所得税后收入可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这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出台,很好地保证了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回国工作过程中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合法收入。

江西发动外国专家建设“绿色”家园

近几年,在赣工作中外国专家人数呈不断增长态势,2009年达到3000人次,同比增长20%,外国专家已成为江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江西省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战略后,省外专局通过构建外国专家参与机制,积极发动外国专家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服务。2008年,组织外国专家参与“苏荣书记与省内外朋友共商加快江西发展大计”活动,美国专家康尼·吉布森提出的关于“青少年鄱阳湖保护计划”的建议得到苏荣书记的批示并获得建言活动二等奖。2009年,组织开展“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顾问团”活动。引进了加拿大、丹麦、美国、德国等湿地保护、水生态保护和治理领域的6批海外高层次专家组前来鄱阳湖区进行考察和实地指导,对鄱阳湖生态系统、控湖工程和鄱阳湖资源综合开发管理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

2月20日,春节后上班第一天。江西省组织19名外国专家与省委书记苏荣、省长吴新雄等领导一起,参加新春万人植树活动,合力种下了一棵棵“中外友谊树”,以实际行动表达对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大力支持和共同保护地球环境的美好愿望。

2010年,江西省外专局还将组织开展“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外国专家在行动”系列活动,通过咨询、讲座、国际合作等方式,充分发挥外国专家和海外人才的聪明才智,共同谱写江西科学发展,赶超绿色崛起新篇章。

(江西省外专局程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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