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蜿蜒河涝区莲花段非法围垦种地养鱼案
2010-04-14
案件简介:
2009年4月10日涝区管理站报告称蜿蜒河-莲花段辖区内,莲花泡西北段占用河道围垦修筑鱼池,南侧段一农民围垦造地,致使河道变窄,严重影响排涝泄洪,致使农田被淹。
经水政监察大队和涝区人员一同调查,了解到是本县北山乡莲花村农民甘××和孙××所为。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决定立案处理。
处理经过:
绥滨县水务局责成水政执法监察大队牵头与涝区管理站一同处理此案。2009年4月10日正式立案后于当天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经过实地勘察,录像拍照,制作现场平面草图,并做现场勘察笔录、调查笔录,证实是北山乡莲花村农民甘××和孙××所为,他们二人雇用绥滨农场两台挖掘机共施工三十多个小时修筑了违法设施。其中,孙××在南侧围垦种地,东西长612米,南北宽105米,甘××在北侧围垦修筑养鱼池,东西705米长,南北134米宽。
经调查取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6条第1款第2项和《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29条第5项对孙××和甘××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在以后的一个月内,我们对相对人和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告知当事人围垦河道、修筑养鱼池是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这一段时间里找了很多人说情,都被我们一一拒绝。
调查结束后,县水务局于2009年5月1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5月16日我们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孙××罚款1000元、甘××罚款2000元,同时要求二人限期恢复被侵占的河道原状。
孙××和甘××于2009年5月16日前主动将排涝工程恢复原貌,并将罚款存入农行帐户。由于孙××和甘××对此事认识清楚态度较好,提前恢复原状,涝区管理站同意将此段河道在进一步清理后,在不妨碍排涝的情况下给予孙××和甘××优先使用权,由其二人负责看护和管理。这一案件办理和事后处理起到了既打击违法行为、教育群众作用,又使水利工程效用得到充分发挥的作用。
案评:
本案是我县执法监察大队又一起处理的围垦案件,查处以来影响很大。由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条件较好,近年来在农村地区此类案件时有发生。案件的妥善处理既宣传了水法规,又教育了老百姓,起到了以案说法的功效,提高了水法规和水行政执法的影响力。
在此案调查过程来看,由于实体和程序并重,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并讲究办案方法,此案办理结果各方都比较满意。首先我们得到了村党组织的支持配合,取得了第一手资料;二是调查取证工作科学严谨;三是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查清案件的同时,满足群众发展生产的部分要求,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人生产发展的诉求,既解决了问题又教育了当地的群众。(本栏目案例均由黑龙江省水利厅水政水资源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