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城市供水设施案评析
2010-04-14刘琳
□刘琳
一、案情简介
2010年3月12日,哈尔滨市水政监察局接到哈尔滨供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移送的破坏城市供水设施案件。黑龙江银海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在恒祥城工程施工中,未经供水相关部门审批,野蛮施工,致使周边50余户居民和铁路车辆段、康庄变电所两家企业长达半年时间无法正常供水。媒体多次对此事予以报道,市长热线等相关部门也数次协调,但此事一直未能妥善解决。
二、执法过程
2009年11月末,哈尔滨市供排水集团接到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转来的投诉,称道里区南车站街95号停水多日。随后,供排水集团即指令道里供水公司到现场核实调查。经查,黑龙江银海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海公司)在未经供水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野蛮施工,将DN150mm的供水干线挖断390延长米,造成附近50余户居民及两家企业停水。了解相关情况后,道里供水公司多次通知银海公司修复损坏的供水管线,但该公司始终没有采取修复、补救措施。为了尽快恢复周边地区的正常供水,道里供水公司在银海公司不配合的情况下,提供了资金、人力,设置了临时供水管线,但由于居民入户管线挖断部分走向不清,附近居民仍然无法正常供水。
鉴于银海公司的行为已系违法行为,按照《哈尔滨市有关涉水案件移送制度和执法制度》(哈水发[2009]218号)中的有关规定,此案交由哈尔滨市水政监察局处理。2010年3月12日,市水政监察局在接到市供排水集团《移送案件意见书》后迅速立案,执法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工作。经查,供排水集团移送的案件属实,银海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市水政监察局执法人员随即下达了《约谈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3月16日,银海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来到市水政监察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询问笔录,该负责人承认其公司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3月25日至4月2日,市水政监察局执法人员先后多次前往现场调查无法正常供水的原因,并多次督促供水公司及银海公司查找此原因。经市水政监察局执法人员多次努力协调,4月8日部分断水居民恢复了供水,5月1日该区域全部恢复供水。此外,由于银海公司没有支付修复管线的工程费用,此项费用一直由道里供水公司垫付,由此造成了两家公司的工程费用欠款纠纷。市水政监察局执法人员了解此情况后,经多次协调沟通、反复核算,最终使双方达成协议,银海公司向道里供水公司支付供水设施工程工本费用,合计人民币4万元整。
三、处理结果
银海公司的违法行为致使周边50余户居民和两家企业长达半年无法正常供水,媒体多次予以报道,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也多次催办、协调,其社会影响较大。鉴于此,市水政监察局执法人员责令银海公司向道里供水公司赔偿供水设施工程工本费用,合计人民币4万元整。同时,依据《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十项规定:“破坏、盗卖城市供水设施的,责令赔偿并处以设施造价三倍至五倍的罚款”,对其处以工程总费用5倍的罚款,合计人民币20万元整的水行政处罚。
四、几点体会
(一)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此案是一起移送案件,市水政监察局执法人员没有在案发时就参与其中,因此,之前的相关证据材料都是间接介入的。为了全面准确地掌握案件情况,合法、公正、客观地处理此案,市水政监察局执法人员与市供排水集团的相关人员做了大量的沟通工作及细致的思想工作,为妥善处理此案奠定基础。
(二)树立人文执法理念。在此案的执法过程中,我们感到单纯地使用行政执法权,有时并不能很好地处理案件。就此案而言,因为涉及的主要是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所以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一方面按照法律规定,依据法定程序处理此案;另一方面本着执法为民的理念,多次深入百姓家中了解情况,与相关单位认真协调沟通,积极化解各方矛盾,对违法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其能够积极主动地配合执法人员解决好此事。从此案的处理结果来看,通过执法人员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使各方当事人满意。
(三)加强水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多年的执法经验使我们深刻地认识到,多数违法当事人的水法律法规意识十分淡薄,此案的当事人就是其中的典型之一。作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没有供水相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情况下,野蛮施工,挖断供水管线,本身就是违法。但更令 人不能接受的是,在事发后很长时间,该公司仍然不配合有关单位妥善解决此事,由此可见该公司对水法律法规的漠视。通过此案,水政执法人员意识到,应不断加强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拓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方式及范围,使社会各界更广泛、更全面地了解水法律法规,提高水法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为水事执法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营造和谐的执法环境。
(四)利用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执法单位拥有的一项处罚权力。行政执法单位要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利用好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就此案而言,违法当事人银海公司破坏城市供水设施,造成周边50余户居民及两家单位长达半年无法正常供水,特别是在春节期间仍然不能正常供水,给周边的居民及单位的生活生产造成极大不便。媒体对此事报道多次,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也多次介入此案,但因为银海公司的不配合,此事一直悬而未决。执法人员在了解上述情况之后,一致认为鉴于此案的社会影响较恶劣,应在自由裁量的幅度内对其实施较重的处罚,依据《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十项的规定,哈尔滨市水政监察局决定给予银海公司工程设施造价5倍的上限水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