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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竣工结算审计应注意的问题

2010-04-14李兴怀岳文志

四川建筑 2010年6期
关键词:计价承包商报价

李兴怀,岳文志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湖北黄冈 438002)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竣工结算审计应注意的问题

李兴怀,岳文志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湖北黄冈 438002)

清单计价模式与定额计价模式有着本质的区别,为了避免在清单招标后按照定额计价的情况发生,有必要研究清单计价模式下结算审计应注意的问题。

清单计价; 结算; 审计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 -2008)颁布实施之后工程量清单报价作为一种全新的报价模式,正在我国全面推行。它使我国工程造价计价模式逐步实现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目标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计价规范具有强制性、实用性和竞争性等特点,这种量价分离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以前定额计价的弊端,减少了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各种不正常现象,同时有利于规范市场计价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的有序竞争;能够充分地发挥投资效益,明确承发包双方的风险,保护了承发包双方的权益,而且是一种符合国际惯例的报价模式,因而各施工承包企业在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报价也成为一个新的问题,他们必须研究在这种模式下怎样进行投标报价,才能适应市场和清单报价规则。但有的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没有认真按照规则操作,而是在结算时用各种签证的方法获得其他的费用。如何避免按清单招标,最后却按定额结算这样的变性问题就成为工程造价的结算审计的工程师面临的新的难题。下面就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下竣工结算审计应该注意的问题作如下分析。

1 结算审计的依据是需要注意的最重要问题

清单模式下的报价结算审计的依据主要有: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等。招标文件说明了施工招标的范围以及有关的计价内容;施工承包合同反映了工程的合同价格、施工的内容、计价方式、合同工期、合同价的调整范围及方式、质量标准、索赔原则、工程量的确认等问题;工程量清单反映的是工程实体内容,是施工单位应该完成的基本任务;投标书(主要是工程报价),所反映的是承包商对工程价格的承诺,特别是清单综合单价;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措施项目费报价的依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组织施工,当招标的内容没有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不能以施工组织发生变化而改变措施费用的报价;施工图纸与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对比,可以检验施工单位是否按图施工,施工的内容变更的情况,从而确定工程造价的增减情况。的约束,对于可以竞争的费用,如管理费、利润,承包商在报价时可能下调其费率,因而在确定清单漏项、变更项目的管理费率和利润率时必须保持一致。例如湖北 2008费用定额对建筑工程管理费的规定是以直接费为取费基础,其费率是4.95%,装饰装修工程是以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为取费基础,其费率是 15%,当施工单位清单报价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管理费进行下调。因此在审计时,必须首先根据承包商的报价了解其对本工程所用的管理费率和利润率,这样才符合承包商对该工程的报价水平。

3 增加、减少项目的审计

实际施工过程中的变更是必然的,有时是增加,而有时是减少。如果增加或减少的幅度在合同约规定的范围之内,则应用承包商的原报价水平,即保持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率和利润率的水平与原报价一致;如果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调价幅度,则需要变更单价,则按照合同规定的方法对单价进行变更。

4 措施项目的审查

《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措施项目的内容应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措施项目费的计价方式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清单项目采用综合单价方式报价,其余的措施清单项目采用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方式报价。因此措施费用是与施工单位所采取的施工方法、施工技术、施工组织密切相关的。投标时,投标人应根据不同地域、不同的气候条件、不同的地质环境、不同的施工条件,先拟订施工方案,再根据施工现场和施工企业的技术水平及管理水平等进行措施费的报价。按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规则要求,在招标图纸及相关资料已经完备的条件下,投标文件若没有计算或少算措施项目费用,则视为均包含在投标报价的总价范围之内。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措施项目的新增费用,应

2 清单漏项、变更项目的管理费率和利润率

清单漏项、变更项目的管理费率和利润率必须与承包商报价的费率一致,由于清单报价时受最高限价和招标控制价进行严格的审查。一般情况下,当施工图纸没有重大变更,业主没有要求施工单位改变施工方案时,投标报价时的措施项目是不能变化的。因此清单中已有的项目且工程量没有增加或减少的不予签证;发生的措施费用是否在承包商已考虑的范围之内,这样才能防止有少数施工企业在投标时采取低报价,中标后采取多签证的方式进行利润的弥补。

5 计日工的审计

计日工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并且是合同约定范围以外零星的工作,计日工的费用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这里的数量以承包人实际完成,而由发包人签证确定的数量为准。由于它的性质决定了它是独立报价,合理的计日工单价水平一定是高于工程量清单的价格水平,其原因在于计日工往往是用于一些突发性的额外工作,缺少计划性,承包人在调动施工生产资源方面难免不影响已经计划好的工作,生产资源的使用效率也有一定的降低,客观上造成超出常规的额外投入。另一方面,计日工清单往往忽略给出一个暂定的工程量,无法纳入有效的竞争,也是造成计日工单价水平偏高的原因之一。因此在审计时要注意其费用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同时要注意其与定额计价的计时工的区别。

6 风险审计

由于市场风险的存在,为了使工程招标更趋合理、更符合市场实际、更显公平,清单规范规定: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具体操作时必须明确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拦标价)时要考虑风险,如湖北黄冈市在有关文件中规定: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对于分部分项工程和技术措施综合单价应计取风险费用,以直接费(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础的工程考虑 2%的风险费率,以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为计费基础的工程考虑6%的风险费率,承包商在报价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自己的风险费用,在实际结算时的风险分担也要在投标前确定:如黄冈地区对可调价(人工、材料、机械)的风险的处理规定如下,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承包商可承担 10%以内(含10%)的材料基期价格风险,发包人承担 10%幅度以外的材料基期价格风险。若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上涨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 10%,则 10%以内部分由承包商承担,10%以外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若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下跌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 5%,则5%以内部分由承包商受益,5%以外的部分由发包人受益。这充分体现了风险共担的原则,同时也有利于合同的有效和实际履行的可能,或者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另外还有其他的风险情况,例如清单量 160m,但承包商在报价时由于输入数据时错误的输入 16m,但在竣工结算时又改为 160 m,这应该属于承包商自己的报价风险,结算时应该按照清单报价时的这一项目的价格执行。

总之,清单模式下的工程结算审计与定额模式有很大的区别,在结算审计时特别要注意,不能使清单模式招标变成定额模式结算,同时要搞清楚清单报价的特征,有的项目是可竞争的,而有的项目是不可竞争的,特别是措施费用、风险费用、可调价格的材料等内容的审计,这些往往是审计过程中有争议的地方,需要引起审计人员的注意。

TU723.3

A

2010-02-04

李兴怀(1972~),男,大学毕业,讲师,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师,研究方向:工程施工管理及造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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