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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2010-04-14吴延鹏

四川建筑 2010年6期
关键词:臭氧层管理条例法律责任

国务院颁布《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2010年 4月 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73号发布《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自 2010年 6月 1日起实行。该条例分为总则、生产、销售和使用、进出口、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

条例规定国家逐步削减并最终淘汰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条例关于法律责任规定的非常具体,如规定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违法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拆除、销毁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并处 100万元的罚款。该条例的制定和施行,填补了我国在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方面的空缺,也体现了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为保护环境应尽的义务;有利于我国更好地履行国际义务,有利于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节约能源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北京科技大学 吴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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