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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工程变更的定价方法及实例

2010-04-14蒋新亭

山西建筑 2010年12期
关键词:石方单价计价

蒋新亭

0 引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大量的工程变更,由于工程变更的复杂性,工程变更的定价方法也是复杂的,在施工合同中变更的定价管理过程中,应贯彻合理定价和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则,即工程变更的结算一方面要有合同依据,另一方面又要公平合理,即客观地反映施工成本以及竞争、供求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且总造价原则上应控制在概算或投资估算的范围之内。在变更的定价管理实践中,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各种定价方法。

1 合同中有相应计价项目时的工程变更定价

1.1 以合同单价为计价依据

根据FIDIC条款第52条的规定,当合同中有相应的计价项目时,原则上应按其相应项目的合同单价作为工程变更的计价依据。此时,可将工程变更分解成若干项与合同规定相对应的计价项目,然后根据其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的单价办理工程变更的计量支付。实践中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以及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均可按上述原则来定价。这样能保持合同履行的严肃性,有效地发挥通过招标而产生的合同价格的作用,同时能有效地避免双方协商单价时的争议以及对合同正常履行带来的影响,且只要合同单价公平合理,则这一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但当合同单价不合理时,则按上述原则计价时可能给业主或承包商带来不利影响(单价偏高时对业主不利、单价偏低时对承包商不利)。但只要不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则上述计价原则是仍应坚持的。

造成单价不合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承包商有意采用不平衡报价,将开工早的工程细目报价高一些,而将开工晚的工程细目报价低一些;或者将工程量可能增大的工程细目报价高一些,而将工程量可能减小的工程细目报价低一些等等。除此之外,还因为现行的招标文件中各工程细目的工作内容或单价构成并不十分明确,因而使得承包商无法将某些工作费用准确地进行分摊。为避免单价不平衡现象,在招标时,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现行招标文件的计量支付规定,对每一个工程细目的单价构成(包括计价内容和费用构成)应进行全面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在评标时应对承包商的不平衡报价现象进行限制。当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较大或工作性质有重大改变使得继续沿用原有不合理合同单价计价会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时,原有的合同单价应进行变更。新的合理单价的确定原则是:原单价偏高,应相应降低,反之,应予以提高。

1.2 单价变更方法

变更单价的确定方法是较复杂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以一示例予以说明。某合同中有一“基坑清理”工程细目,按其工作内容以及当前的市场价格(考虑成本、供求及竞争因素),其合理的价格组成应为:1)直接成本:25.44元/m2;2)间接成本:4.39元/m2;3)利润:0.60元/m2。所以其合理的价格应为30.43元/m2(假定该价格为标底价)。但在报价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报价:

第一种报价:30.43元/m2以上,即报价与标底相当甚至更高;

第二种报价:29.83元/m2,即报价中采取了让利策略,利润为0;

第三种报价:25.44元/m2甚至更低,即在第二种报价的基础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或将管理费分摊到了其他工程细目的报价中,此时的单价为一亏损价。

现假定因工程变更而使得基坑清理工程量有较大的增加,且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双控”标准,此时单价的变更方法会因以上三种不同的报价方法而不同。对于第一种报价,由于工程量的增加,承包商增大规模效益,其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均会降低,因此,原有合同单价应予以降低,当单价因不平衡报价而超出30.43元/m2时更应如此;对于第二种报价,尽管承包商并未承诺对变更工程继续向业主让利,但由于规模效益的增加会使得承包商获利,因此其单价可维持不变;对于第三种报价,由于其单价为一亏损价,因此继续使用原单价对超出“双控”的工程量计价是不公平的,此时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宜采用30.43元/m2或29.83元/m2的价格来计价。

2 合同中无相应计价项目的变更工程定价

2.1 以计日工为依据定价

这种方式仅适用于一些小型的变更工作。此时可对这些小型变更工作进行分解,并分别估算出人工、材料以及机械台班消耗的数量,然后由监理或合同工程师发出指示,最后按计日工形式并根据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的有关单价计价。对大型变更工作而言,这种计价方式是不适用的,因为一方面它不利于施工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发生的计日工数量的准确确定会有一定难度。

2.2 协商确定新单价

这是合同中无相应计价依据时的常见做法,协商确定新单价的方法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以合同单价为基础的新单价确定法;另一种是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的新单价确定方法。

2.2.1 以合同单价为基础定价

如果修改后的工程与工程量清单所描述的工程相似或者在相似的条件下进行,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现有的价格并根据相应的价格组成建立新单价;如果修改后的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描述的工程没有相似的特性,或不是在相似的条件下进行,或者由于工程变更使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项目价格不做修改而导致不合理或者行不通,应制订与工程量清单价格相似的修改价格或新价格,这个价格是按合同规定的价格结构方法构成的;如果不可能按上述方式协商建立一个修改价格或新价格,则应制定一个合同工程师认为公平合理的新价格;在制定新单价时,新单价中的人工单价应与合同中《人工单价组成分析表》中的人工单价保持一致,组成新单价的材料与机械凡在合同中《主要材料费用分析表》及《机械费用分析表》中已报价的,按上述表格中的单价计取。

设某合同中石方爆破挖运(平均运距约为3.5 km)单价为40元/m3。现石方爆破挖运(平均运距约为3.5 km)进行现场变更为石方控制爆破挖运(平均运距约为4.5 km)。则按上述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变更后的石方控制爆破挖运(平均运距约为4.5 km)的新单价为:40+3.6+1.4=45元/m3,其中控制爆破增加费为3.6元/m3,土石方超运距每增加 1 km为 1.4元/m3。该方法的特点是简单且有合同依据。但如果原单价偏低,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低;反之,原单价偏高,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高。所以其确定的单价只有在原单价合理的情况下才会相对合理,当原单价不合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对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定价是不合理的。

2.2.2 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定价

仍以上例说明之。先确定石方控制爆破挖运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进行资源价格的预算,之后按定额及相应的编制办法,确定其预算单价。该方法的优点是有法律依据,产生的价格相对合理,能真实的反映完成该变更工程的成本和利润。其缺点是不同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会有不同的单价,另外该方法无法反映竞争的作用以及原有招标成果的作用,特别是当承包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会加剧总造价的不合理性。例如:假定本项变更发生后石方控制爆破挖运(平均运距约为4.5 km)的预算单价为55元/m3,即比前述方法确定的单价45元/m3高出10元/m3,它表明原合同中石方爆破挖运(平均运距约为3.5 km)的单价40元/m3偏低。其偏低的原因可能是承包商的报价普遍较低(即合同总价也偏低),也有可能是承包商在该单价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即合同总价不低,但单价偏低)。

对于前一种情况,采用预算单价后会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使合同的结算价回复到预算价。对于后一种情况则不仅不能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发挥作用,反而提高了合同的结算价格,使合同的总结算价超过预算总价。

表1 变更工程造价分析表

下面以示例说明。设某项目有基坑清理、爆破防护以及石方爆破挖运(平均运距约为3.5 km)三项工程,其工程量和标底价格见表1。当承包商采用平衡报价或不平衡报价时,其报价结果有所不同(承包商采用不平衡报价是基于爆破工程开工早,适当报高有利于资金周转及提前受益)。

现假定石方爆破挖运(平均运距约为3.5 km)在施工中变更为石方控制爆破挖运(平均运距约为4.5 km),则采用不同的定价方法时会有不同的结算结果。从表1中可以看出,如果未采用不平衡报价,则采用第一种方法定价时其结算总价为8 310.1万元。该价格的不合理之处在于,对增加的石方控制爆破挖运工程量同样要求承包商向业主让利(10%),而承包商在投标及签约时并未作此承诺。而采用第二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8 810.1万元。该价格的不合理之处在于,由于采用石方控制爆破挖运的预算单价作结算价,使得承包商在投标及签约时作出的让利10%的承诺没有真实执行(承包商的石方控制爆破挖运报价是45元/m3,标底50元/m3,故让利10%)。如果合同单价是一种不平衡报价,则采用第一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8 482.1万元。其不合理之处在于,对增加的石方控制爆破挖运工程量同样要求承包商以低于标底20%的水平结算,而承包商在投标时并未作此承诺。而采用第二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9 482.1万元,其结算总价已大大高于预算(标底)总价(8 882.1万元)。其不合理之处在于原合同石方爆破挖运的降价和不平衡报价因素使得其单价偏低的现象被确定的新单价完全消除,而基坑清理和爆破防护报价偏高的现象仍在继续执行。这种方法适用于新增工程的定价。在工程变更的定价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会比上述示例要复杂得多,但不管如何复杂,价格公平是施工合同中工程变更的定价的基本原则。

2.2.3 加权定价法

加权定价法适用于原有合同工程作设计修改(尺寸修改)时的定价。工程变更的定价实践中运用该方法时要综合考虑规模效益对成本和价格的影响。

3 结语

工程变更为承包商摆脱合同价偏低困境,扩大自身利润提供了机会,也为合同工程师进行管理和控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合同工程师要搞好工程变更的定价管理和控制,首先应具备丰富的经济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其次在变更单价确定之前,应对承包商的变更单价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确定该项目的成本以及承包商可能获得的预期利润,并且加强单价分析,对因不平衡报价产生的单价偏高或偏低的工程细目及与此有关的工程变更,更应加强跟踪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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