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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性平行传递溯源单追溯新模式的探讨

2010-04-14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王健诚

中国畜牧业 2010年15期
关键词:单的监督机构屠宰

○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王健诚

2002年,农业部发布了第13号令《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发布了67号令《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可以说,我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可追溯的实施铺平了道路。但是,由于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溯源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众多的行业和部门,还受到国家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制约,绝非一蹴而就。现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和动物及动物产品可追溯管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供交流探讨。

一、对现有可追溯体系的基本认识

我国现行的可追溯管理模式,包括畜禽标识申购与发放管理系统、动物生命周期全程监管系统、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其设计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其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比较突出的,一是投入巨大,以河北省为例,配备齐全识读器和打印机、省级中心等,约需4 000万元,每年更新的费用需1 000多万元;二是对人员素质要求比较高;三是劳动强度过大,导致数据的真实性差;四是其经济合理性也值得商榷,且追溯主体定位不准确。

二、线性平行传递溯源单新模式

我国对食品安全采取的是分段管理的模式。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只负责从产地到流通环节前的这一段,但具体到动物及动物产品,以生猪为例,也就是饲养、活动物流通、屠宰加工这几个环节,笔者建议如下:

1.继续扎实做好畜禽标识的申购、发放、管理等工作,细化程序,这是溯源工作的基础。

2.现行溯源模式可在种用、乳用、演艺、宠物、境外引进等价值高、生命周期长、需要特别关注的动物(如进境动物)上继续使用。

3.商品肉用动物数量大、情况复杂,在可追溯体系中所占的权重最大,也是可追溯工作的热点、重点和难点。因此,结合工作实际,笔者本着依法有据、主体明确、职责清楚、经济简便、切实可行、相互衔接的原则,采用溯源单线性平行传递模式。其实施流程是线性平行的,不受其他单位和地方的制约,自成体系,不需要设备、设施、网络,其流程是畜主和经销商填制生成溯源单,随动物及动物产品交给下一个市场主体;监督溯源时,发现疫病或者食品安全问题的市场主体或者监督部门,可以凭借溯源单即刻查找到上一个市场主体。具体是:

(1)饲养阶段。养殖户按照规定饲养、管理食用动物,做好档案记录,出售时加施畜禽标识并进行报检,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检疫与监督。

(2)贩运收购阶段。食用动物贩运商凭检疫证明收购生猪,在收购时由贩运商详细填写溯源单,并由养殖户签字认可。此过程增加了溯源单的填制,由贩运商完成,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工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3)屠宰加工。屠宰加工单位必须凭检疫证明和溯源单屠宰加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查验产地证明时一并查验溯源单。

贩运商向屠宰加工单位移交食用动物时,须将溯源单交给屠宰加工单位,由屠宰加工单位纳入其质量管理体系内,作为其产品质量管理的原始依据。此环节由商务部门负责监督。

食用动物饲养者直接将动物出售给屠宰加工单位,那么就由屠宰加工单位来填制溯源单,并收存入档,具体由商务部门监督。

企业屠宰加工单位自养自宰(加工)出售的,也必须填制溯源单。此环节由商务部门监督。

(4)活动物流通贸易。贩运商在向动物饲养者购买动物时,必须凭检疫证明,并填制溯源单。此环节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工商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贩运商出售活动物时,应向购买者移交溯源单(如果分批成交,应根据原来的溯源单,重新填制新的溯源单交给购买人)。此环节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工商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农户将自养动物自行出售给其他农户时,在出售检疫时须填制溯源单(可由检疫人员提供)。此环节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监督落实。

三、溯源单的法律地位与特点

1.溯源单的法律地位。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溯源单绝不仅仅是一张单子,而是动物及动物产品所有者或持有者对其产品质量所作出的保证,是一种民事承诺行为,理应是动物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定义务。

2.溯源单的特点

(1)非常经济。几乎没有增加任何成本,一车猪就增加了一张普通的32开纸,也就是二三分钱,就完成了溯源的任务。

(2)法律效力确实。溯源单是典型的民事书证,因为有经销者和饲养者的签字,所以溯源时其法律效力毋庸置疑,责任指向明确。

(3)责任主体清楚。溯源单的填制义务人是动物所有者,是合格的市场主体。

(4)封闭自主,溯源快速。溯源单仅在动物饲养者、贩运商、屠宰单位之间流转,横向传递,几近封闭状态,不涉及所需溯源动物所有者以外的人,自成体系,不受网络、技术等大环境影响,便于企业等自主决定是否实施溯源,易于推行。根据问题动物畜禽标识号码,就可以直接查找到该动物的生产者和生产地,不受设备状况、电力供应等外界因素的影响。

(5)便于监督执行。如果由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监督机构在依法执行检疫监督任务时,顺便就实施了对溯源单的监督(只需形式监督,即查看有无溯源单),不需要增加额外的机构和人员。

(6)归责清楚。鉴于溯源单是一种民事承诺,应该适用民事归责的一般原则,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不能举证的,则要承担后果。

(7)保持了与现有系统的衔接。溯源单施行的同时,现有的设备、系统仍然可以使用。一方面,对于种用等价值高、生命周期长、需要特别关注(如进境动物)的动物仍然采用现有体系;另一方面,可以将现有的识读设备租借给食用动物贩销商,让他们在生产中使用,也避免了设备闲置和浪费。

四、溯源单的具体格式和小样本试验的效果

1.溯源单的格式。模式提出后,根据河北省的情况,本着简便、有效、可行的原则,以流通量权重最大的生猪为例,设计了具体的溯源单,单独一联即可。见图1。

▲图1动物溯源追溯单样本

实际工作中可以根据需要在形式和内容上再做调整。为方便具体执行,仅仅需要填写时间、金额或者数量两项即可,其他摊位号码、摊主的姓名、动物产品种类等固定项目,可以预填或者印刷上去。

2.溯源单的小样本试验效果。笔者在河北省某肉联厂进行了溯源单模式运行小样本试验,结果表明,溯源单具有以下特点:

(1)经济。所有溯源活动的参与者都能够接受,并且不需要政府或者企业进行巨额投资,也不需要运行成本,每车猪增加成本几分钱,还不到一个畜禽标识的价钱。

(2)简单。不需要高深的知识和技能,参与者一看就明白,一说就知道如何使用,无需培训,不耗水、不用电,绿色环保。

(3)快捷。屠宰中发现问题猪,通过火印号码即刻找到动物的生产地、生产者和生产者的联系电话。不用借助任何网络、设备。

(4)法律效力确实、归责清楚。因为有出售者、经销者的亲笔签字,所以他们无法推诿,认定容易,不会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5)适宜推广。从试验看,因为其是封闭运行,自成体系,不需要除了参加交易行为当事人以外的任何设备、人员、环境协助,也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或制约,没有同步性要求,所以它适宜于各地自主推广。

(6)易于接受。试验中,大家普遍反映,这种形式符合我国国情,符合河北省实际,特别是法律责任定位准确,所有溯源参与者都很容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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