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价值与当代社会
2010-04-13谢鸿昆
□胡 镔 谢鸿昆
剩余价值与当代社会
□胡 镔 谢鸿昆
由于时代和思维的限制,不少人把剩余价值看作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特有范畴,其实这是不准确的。在商品经济社会里,剩余价值只是剩余劳动时间的凝结,只是物化的剩余劳动,因此剩余价值范畴是超越具体社会经济形态的,在当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剩余价值也仍然是存在的,但有其特殊性,承认这一事实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剩余价值;剩余劳动;当代社会主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推进和人们对市场经济规律与属性认识的不断深化,传统理论及观念中曾“专属”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一系列范畴,诸如“市场经济”、“股份制”、“资本”、“资本金”等已经顺理成章地被引入了社会主义经济范畴之中。然而,理论界对于“剩余价值”范畴依然讳莫如深,以至于对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事实上存在的剩余劳动所形成的价值到底叫什么,没有一个名正言顺的范畴来定义。然而实践证明,要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就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弄清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是否存在剩余价值。回答这一问题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当前深化对劳动与劳动价值理论认识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剩余价值的内涵
对于剩余价值的界定,长期以来,人们几乎都采用了前苏联教科书上的说法,即剩余价值是由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而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价值。如果按照这个说法来理解,很明显剩余价值这个经济范畴所反映的是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关系,是资本主义的特有范畴。但是,把剩余价值理解为资本主义的特有范畴,并不符合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剩余价值的论述,也难以理解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剩余劳动、价值增殖以及商品经济和扩大再生产。
事实上,为了科学说明什么是剩余价值,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从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细胞——商品开始,论证了商品是由劳动创造的,生产商品的劳动包括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两个方面,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形成商品的价值。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最终揭示了剩余价值的秘密:(1)在论述货币转化为资本时,马克思指出,“作为资本的货币流通的完整公式是 G-W-G’。其中 G’=G +△G,即等于原预付的货币额加上一个增殖额。我把这个增殖额或超过原价值的余额叫做剩余价值”。①在这里,马克思是把剩余价值当作原价值的超过额来说的。(2)马克思在分析价值增殖过程即分析剩余价值的生产时指出:“包含在劳动力中的过去劳动和劳动力所能提供的活劳动,劳动力一天的维持费和劳动力一天的耗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量。前者决定它的交换价值,后者构成它的实用价值。维持一个工人24小时的生活只需要半个工作日,这种情况并不妨碍工人劳动一整天。因此劳动力的价值和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的价值增值,是两个不同的量。资本家购买劳动力时,正是看中了这个价值差额。”②这段话表明,劳动力所创造的价值大于劳动力自身的价值。这个差额构成了原价值的超过额而成为剩余价值,也正是存在这个差额才使资本家购买劳动力时眉开眼笑。(3)马克思在说明资本的不同组成部分在资本本身的价值增殖过程中所执行的不同职能时写到:“劳动力发挥作用的结果,不仅再生产出劳动力自身的价值,而且生产出一个超额价值。这个剩余价值就是产品价值超过消耗掉的产品形成要素即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价值而形成的余额。”③在这里,马克思是把剩余价值作为劳动力所生产的价值的一部分来论述的。(4)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基础上,为充分表述商品经济的特征,马克思指出:“把剩余价值看作只是剩余劳动时间的凝结,只是物化的剩余劳动,这对于认识剩余价值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使各种经济的社会形态例如奴隶社会和雇佣劳动的社会区别开来的,是从直接生产者身上,劳动者身上,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形式。”④可见,马克思也承认,剩余价值依附于剩余劳动,而剩余劳动又多形式地存在于各种社会形态。
【作者单位】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山东泰安,271018
至此,依据马克思的论述,我们可以对剩余价值的内涵从量和质两个方面来进行科学的界定。首先,从量的规定性看,剩余价值是原预付货币额的余额也就是产品价值超过它的被消耗掉的产品形成因素即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价值而形成的余额。从质的规定性看,剩余价值是剩余劳动时间的凝结,是物化的剩余劳动。⑤不难看出:剩余价值是剩余劳动的特殊表现形式,且是由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创造的。从历史上看,剩余劳动的出现和发展,有它的自然基础,它是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社会生产力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结果,当社会生产力和劳动生产率发展到一定水平时,才会出现剩余劳动。这时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时间中,除去用于生产自己和家属生活必需品的必要劳动时间,还有剩余劳动时间生产剩余产品。从原始社会末期开始,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都存在剩余劳动,这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发展的物质基础。而只有劳动产品采取商品形式以后,剩余劳动的凝结才取得了剩余价值的特殊表现形式。剩余劳动的提供关键在于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剩余劳动表现为剩余价值的核心是商品生产。所以说,剩余价值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而不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这就清楚地说明了一般剩余劳动作为超过一定需要量的劳动,作为一种价值形式,可存在于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或形态。而剩余价值只不过是剩余劳动的凝结,是商品价值的一部分,在商品经济社会是普遍存在的。当今的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都是商品经济社会,因此,我们不应该用剩余价值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个性”来否定它的这一“共性”,作为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它既存在于当今的资本主义社会,又存在于当今的社会主义社会中。
二、当今资本主义社会的剩余价值
二战后,第三次科技革命极大地推动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科学技术发展突飞猛进,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日益增大,使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生了变化,出现了新的形式和特点,如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大幅度提高;劳资关系得到调整;在经济运行方面将市场机制与计划机制结合起来,发挥政府调节的作用等等。虽然由于时代的局限,马克思无法预料现今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复杂性,但是所有的一切却仍然可以用马克思的理论思想继续探究并给予解释。按照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只有工人的活劳动才能创造新价值,无论怎样先进的机器设备都只能算作生产资料而其本身绝不能创造剩余价值,即无论怎样只有人的劳动才是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唯一源泉。生产资料一旦失去人的作用就不能形成价值和价值增殖,这一点非常容易理解。然而在实际生产中,各种先进的机器设备等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使得在雇用非常少量工人的情况下,也能生产出大量的产品,造成了高科技含量的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表象。这似乎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相矛盾,但事实并不如此。
第一,马克思从来都没有否定先进的科学技术设备等生产资料对价值和剩余价值创造的作用,而是认为在采用了较为先进的设备之后会比以前创造出更多的价值和剩余价值。但同时也指出:“由于一种新发明,同种机器可由较少的劳动耗费再生产出来,那么旧机器就要或多或少地贬值,因而转移到产品上去的价值也要相应地减少。但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价值变动也是在机器作为生产资料执行职能的生产过程以外发生的。机器在这个过程中转移的价值决不会大于它在这个过程之外所具有的价值。”⑥所以,这些先进设备同样是人的体力和脑力劳动的创造物,是生产资料,是“延长了的人类的手”。其背后的主体仍然是劳动者,其本身只不过是一种中介,最终必须由人将其施加于劳动对象之上,才能发挥作用,更多剩余价值的产生依然是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的结晶。
第二,先进的机器设备的使用不但降低了雇佣劳动工人所应付出的成本,而且提高了劳动生产率,这样资产阶级不但可以获得更多的相对剩余价值,而且可以支付给工人更多的名义工资,从而又形成了劳动工人凭借自己的劳动而不断获得更多报酬的表象,剥削少了。为说明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引入“剩余价值率”。“剩余价值率m/v=剩余劳动/必要劳动,是劳动力受资本剥削的程度或工人受资本家剥削的程度的准确表现。”⑦随着高科技的应用,生产劳动力自身价值的必要劳动在减少,在相同的工作时间内,相应剩余劳动在增加。所以近年来随着资本主义社会资本有机构成的逐步变化,工人们的工资比例实质在下降,剩余价值率在提高,资本家剥削工人剩余价值的本质并没有改变。
可见,在当今资本主义社会,剩余价值依然是来源于雇佣劳动工人的剩余劳动,剩余价值依旧被资本家大肆剥削。
三、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剩余价值
诚然,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是把剩余价值作为资本主义的经济范畴来加以研究的,并没有提出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剩余价值。这是根据当时资本主义发展的现实得出的结论。但是马克思也没有断言,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中不存在剩余价值。事实上,由于种种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资本主义的发展并没有完全按照马克思所设计的轨道运行。社会主义革命不是在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开始,而是首先在生产力十分落后、商品经济远未得到发展的苏联和中国这样的国家取得成功的。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首先面临的任务是大力发展生产力,大力发展商品经济,这是马克思所没有预料到的。具体到我国来看,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社会生产力得到了空前的解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商品经济蓬勃发展。那么,在我国这样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还有没有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是否存在对剩余价值的追逐?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是否还适用?对这些不容回避的问题,很多研究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学者给出了否定的回答。他们认为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的特有范畴,在社会主义社会是不存在的。显然,这些研究者忘记了剩余价值的一般性即剩余价值是剩余劳动的凝结,是存在着雇佣劳动的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实际上,从目前的经济状况看,我国社会依然存在着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依然是适用的。
第一,我国的经济体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相结合的经济体制,也就是说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还存在着私营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等,在它们的内部生产资料不归工人所有而工人又必须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维持生活。一旦形成雇佣关系,这些企业主就会像资本家那样想方设法地追求剩余劳动,无论是通过改进技术还是加班加点,都导致剩余价值的产生。这样的剩余价值基本上是资本主义社会中剩余价值现象的翻版,容易理解。
第二,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各种劳动形态也多存在于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中,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而只要有劳动的地方就有可能存在剩余劳动即超出劳动者必要劳动时间界限而持续耗费的劳动,剩余价值也就随之而生。这样看来,能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不仅是物质生产部门,还包括精神生产部门、服务部门在内的社会各部门;不仅是第一、第二产业,还包括第三产业在内的社会各产业;不仅包括直接生产人员,而且包括科学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我们姑且不论剩余价值的去向,或国家抑或个人占有,但这样的剩余价值确实是存在的,并不违背其实质内涵,尽管其实现形式多样化。
第三,我国现在的经济就是商品经济,在商品经济中,剩余价值范畴与商品、价值、资本等诸多因素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有商品就有价值,就有商品价值和成本价格,而“剩余价值首先是商品价值超过商品成本价格的余额。”⑧也就是说,剩余价值始终是商品价值的构成部分,与价值会始终并存,共生共灭。同时,在商品经济中,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也始终存在,而有剩余劳动也就有剩余价值的创造。所以说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不可避免地存在剩余价值。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剩余价值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经济形态的剩余价值的特殊属性。
首先,资本主义社会的剩余价值来源于与资本家对立的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反映着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对抗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而社会主义社会的剩余价值主要来源于政治上享有主人翁地位的劳动者提供的自觉劳动,反映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兼顾关系,虽然其中也包含着利益差别和矛盾,但这种差别和矛盾是非对抗性的。
其次,资本主义社会的剩余价值由资本家占有,并在他们之间进行着量上的分配,最终他们也将把这部分价值用于个人消费和增殖上,更好地满足自我需要、维护自身利益。而在社会主义社会,国有企业的剩余价值来源于人民群众,归人民群众共享,用之于人民群众。无论进行多少次分配,落叶归根,都服务于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其他形式企业中的剩余价值虽直接归于个人,但这是我国存在多种分配方式的体现,是建立在相对平等主体地位基础上的,充分体现了在对剩余价值的处理上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最后,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所有者唯利是图,无限度地追逐绝对剩余价值或相对剩余价值。因而剩余价值成为生产的特定内容和动力,处于支配地位,主导经济的运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剩余价值的追求是物质财富积累的手段,经济发展的动因,使其增殖固然重要,但更重视兼顾公平与效率,积累剩余价值更多的是一种手段,推动着社会全方位发展;是一种过程,通向人能得以全面发展的和谐社会。
所以说,社会主义社会不应忽视和排斥剩余价值范畴,而应全面研究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实现、分配和利用,同时在实践上实现剩余价值生产和来源的最大化、剩余价值分配和去向的最优化,使剩余价值理论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更多贡献,从而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结语:任何一种科学理论都是为了解决当时的问题而发展起来的。时代在前进,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不仅是马克思主义旺盛的生命力所在,也是我们党的事业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是完整科学的理论体系,它不仅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条件下剩余价值生产的运动规律,而且也蕴含了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市场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应重新认识、深入研究、充分利用剩余价值范畴,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剩余价值论,使剩余价值的文明面和进步性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充分展现,造福于全国人民、惠及子孙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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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本论(第一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1975:219.
[3]资本论(第一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1975:235.
[4]资本论(第一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1975:243-244.
[5]宋燕.剩余价值新探[J].武警学院学报,2007,23 (1):57.
[6]资本论(第一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1975:237.
[7]资本论(第一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1975:244.
[8]资本论(第三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1975, (25):41.
(责任编辑:杨红香)
F014.39
A
1008-8091(2010)04-0100-04
2010-07-22
胡 镔(1984-),男,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当代中国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