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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广播电视节目交易法律制度

2010-04-13郭美英杜民荣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0年5期
关键词:广播节目电视节目广播电视

□郭美英,杜民荣

( 1.太原广播电视大学,山西 太原 030002;2.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山西 太原 030027)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于2002年在北京挂牌成立,标志着广播电视节目交易机制进一步合理合法化,国家级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平台已初步形成,我国亟待建立更完善的广播电视节目交易制度,“整合广播电视节目市场,促进广播影视节目流通,推进广播影视事业繁荣”。而要了解广播电视节目交易制度,首先从广播电视节目的特殊性谈起。

一、广播电视节目的特殊性

众所周知,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是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播电视节目的公益性是它的第一属性。但随着广播电视产业市场化程度的加深,许多广播电视节目由民营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而且为迎合听众(观众)的精神需求,节目质量有所下降,尤其在综艺类节目中娱乐性节目呈现低俗现象。所以,广播电视节目的交易应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充分考虑广播影视的特殊属性,坚持社会公益性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在广播电视领域,基于传播者、制作者、接受者三方不同的消费利益关系, 制作者(制作商)→传播者(广播电视机构)→接受者(观众、听众),在这一产业链中,制作者和传播者之间的交易就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部分。但这二者的交易质量直接关系到我们普通观众或听众的视听质量。所以,有必要研究这一交易法律制度。

二、广播电视节目交易制度

(一)交易前的节目审查

交易节目须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健康有益,不得存在以下内容:违反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违反社会道德标准的;诽谤、侮辱他人的;宣扬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有害妇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严格把关,严格管理,所有进入交易市场的节目都应经过审查合格。要建立一套良好的节目交易机制,优质优价,优胜劣汰,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让优秀广播电视节目脱颖而出,坚决杜绝不良和有害的广播影视节目进入交易市场。

(二)交易场所

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中央电视台共同主办国家级“中国国际广播影视博览会”,融中国国际影视节目展、技术设备展、高层论坛、国家级广播影视颁奖活动为主要内容,在北京举办。作为国家级广播电视节目交易场所,积极主动、灵活多样地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服务,靠优质、方便、高效的服务赢得客户、赢得市场。制定体现广播影视节目交易特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规范节目交易行为,科学管理,合法经营,杜绝各种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努力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同时积极推进管理创新,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也可以申请举办区域性的广播电视界广播电视节目交易博览会、节目推介会,对于举办方有具体要求。比如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覆盖规划和业务需要;有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力量及管理制度;有关资金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或转播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而且这一区域并不一定是以地理位置来确定的。

(三)交易标准

交易标准主要有:制作广播节目时间、制作新闻资讯类广播节目时间、制作专题服务类广播节目时间、制作综艺类广播节目时间、制作广播剧类广播节目时间、全年制作广播剧数量、全年制作广告类广播节目时间。

全年购买、交换广播节目时间,指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全年从国内其他广播节目制作机构购买的(包括版权和播出权)以及从其他广播播出机构交换得到的节目的时间。不包括进口节目。全年制作电视节目时间、制作影视剧类电视节目时间、制作电视剧数量、制作动画电视数量、全年制作广告类电视节目时间,购买、交换电视节目时间指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全年从国内其他电视节目制作机构购买的(包括版权和播出权)以及与其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交换得到的节目时间。不包括进口。全年电视剧制作投资额:指全年制作电视剧的当年投资额。由取得制作许可证的制作机构填报各种投资渠道来源的当年实际投资额。全年动画电视制作投资额:指全年制作动画电视的当年投资额。全年电视节目国内销售额:指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全年在国内市场的各类广播电视节目销售额。包括电视剧、动画电视等各类电视节目。 全年电视剧国内销售额:指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在国内全年销售电视剧的销售额。 动画电视国内销售额指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在国内全年销售动画电视的销售额。

(四)交易标的

交易标的有版权和播放权。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2010年1月1日施行)规定按播放时间计酬,广播电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为每分钟0.30元。并规定了三种付酬的方式:一是由广播电台、电视台与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二是按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酬;三是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多少计酬。地方台转播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录音制品的,其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按照实际播放时间的10%计算。这一规定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对版权人的保护。

播放权是指作者具有许可或禁止将其作品通过广播进行传播的权利。广播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无线广播,包括无线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卫星的广播;二是有线广播,包括有线电视,闭路电视,录像厅,饭店,旅馆等公共场所的音响系统的播放。播放权不仅适用一般文学作品,还适用于戏剧作品、电视剧、音像制品等。比如“鲁豫有约”节目的播出权,湖南卫视、安徽卫视等媒体都获得了播出权。播出权的出让将进一步促进节目市场的繁荣,但最大的缺点就在于同质化,需要更多的精品节目予以补充。

(五)广播电视节目交易应避免不正当竞争、行政垄断

从2006年始,省级卫视采取独播、联合购买电视剧,完全改变了中国电视行业竞争的格局。独播、联合购买使得电视剧制作的计划性大大加强,制作单位事先可以和电视台沟通,按照需求生产电视剧。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卫视强势出击产生新的垄断,垄断趋势逐渐加大,对电视剧的价格会产生不小的影响。” 竞争加剧使得各卫视都争相购买精品电视剧,精品剧的需求增大,购片价格也在上涨。 据测算,独播剧平均每集的价格约60万元,一部电视剧总价达2000万元,所以更多的卫视选择联合购买电视剧。《铁齿铜牙纪晓岚》、《康熙微服私访记》重播了好几年,制作方得到的就是最初卖的那点版权费。所以,以播出时间计算更符合市场供需要求,但是电视剧市场是典型的买方市场,电视台处于强势地位,要改变多年形成的行业规则并不容易。在广播电视节目交易过程中也会出现商业贿赂行为,在电视剧、娱乐节目等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领域尤其需要引起注意。在购买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中,以央视为代表的国家级或省级播出平台以其稀缺资源的特性抬高价格,广播电视节目交易的价值标准有待进一步商榷。以市场价值广告投放价值为主要价值标准,还是以获得的收视率社会效益为准,还是以二者共同确定标准。但不管以哪些作为标准,都必须做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存。这也是广播电视产业特殊性决定的根本所在。

总之,我国广播电视节目交易制度正在向安全有序、合理规划的方向发展,从交易规则制定、交易标的选择、交易场所设定监管等方面加以完善,我们拭目以待,以市场经济的规则规制交易过程,不仅从行政法角度政府适当干预,而且从经济法角度在市场管理法领域,国家广播电视电影总局协同国家工商总局宏观调控广播电视节目市场交易制度。相信,我们将看到听到更符合人民精神需求的广播电视节目。

参考文献:

[1]顾宜凡.论制播分离的内涵、逻辑悖论及必要条件[J]. 新闻战线 ,2008,(8).

[2]魏永征.大众传播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中国新闻年鉴[M].北京:中国新闻年鉴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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