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与革新:边沁学说的方法论基础
2010-04-12弭维
弭 维
继承与革新:边沁学说的方法论基础
弭 维
边沁是英国近代最重要思想家之一,其研究领域覆盖了伦理学、政治哲学和法学。他以自然科学和心理学为基础,从观察“实际的人”出发,继承并改造了英国道德哲学中的情感主义学说和功利原则,将之系统化,为近代功利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的形成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也为英国的政治和法律改革提供了明晰简单的原则。并以其“穷尽方法”、“细节方法”和“审查方法”为法律和道德的哲学证成提供了新的方法。
功利原则; 穷尽方法; 细节方法; 审查方法
一、历史和理论背景
边沁生活的年代,恰逢世界政治格局大动荡的时刻:28岁时美国宣布独立,41岁时发生法国大革命,而67岁时拿破仑兵败滑铁卢。整个欧洲的局势和世界局势变得非常局促而紧张:教权和皇权的斗争,资本主义的兴起带来的血腥剥削和利益纷争,主权国家内部的统一与联合,国家间政治问题的凸显,使得欧洲世界从17世纪开始就始终处于纷争和动荡的状态中。这样的历史背景为边沁思考政治和法律问题提供了深刻的历史机遇。纵观边沁一生,其最为关注的是政治和法律的现实改革及其道德基础问题。他的功利主义学说主要是一种政治伦理和法律伦理原则,它为政治和法律改革提供了目的要求与评价标准,同时这些原则也约束着政府的行为。它关注的是一种制度性要求,而不是个人道德修养的问题。这些思想理论使边沁迥异于很多其他思想家。
这种思想趋势同样蔓延到边沁那里。按照密尔的分析,边沁对于人性的完善、追求精神的完美等等,似乎并不相信。对边沁而言,社会是追求各自利益和快乐之人群的集合,由法律、宗教和公共舆论来防止人们相互冲突。他并不是非常关注人的品格的培养,也不认为人性之中存在自我修养的希望;道德学说中的自我教育这部分在边沁那里是一片空白。*[英]边沁:《论一般法律》,第24页。在边沁眼里,人是相对简单、是容易受到快乐和痛苦等情感影响的。人最本能的自然倾向成为其学说的理论基础。
但是边沁的理论,从政治和法律制度层面而言,其原则的方便性也是显而易见的,这使他在诸种学说已然混杂的时代里,以其清晰简单为政治伦理和法律伦理原则的系统化做出的贡献。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边沁将其功利主义原则描述为“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而这个行动不仅指个人行动,也包括政府行为。*[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58页。这个观点早已耳熟能详。以现代人观点视之,边沁的功利原则非常简单易懂,甚至可能被讥为肤浅;对于功利原则而言,“人”的门槛更低一些,人均是趋乐避苦的,快乐和痛苦主宰着人的行动,人的各种利益要求和物质欲望构成了人的“幸福”的主体,这代替了以往作为“幸福”标准的道德完善或者追求来生。人性中的高贵一面和美好一面已然被扯去。但是正如英国20世纪最出色的法理学家哈特在为边沁辩护的时候所言的那样,也正是这样的“肤浅”,因其简单、普遍性强,而为实际生活中的政治和法律改革提供了简单易识的原则。比如,哈特曾经指出,当人们在为奴隶是否有理性能力,是否能够算作“人”而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争论不休时,边沁则指出,“问题的关键并不是那些被当作奴隶的人是否能够理性地思维,而仅仅是他们是否遭受痛苦。”*[英]哈特:《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支振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58页。感知痛苦的能力是人的基本能力,尽管在某种程度上,它未能将人和动物区分开,但是在实际政治中,以其为标准却更能促进平等的扩展。因为奴隶、少数族裔、女性以及儿童均可因此而成为应该享有权利的道德主体,而不再将争论的焦点集中于这些人群是否有理性这样不能实证从而聚讼不已的问题上。在这一点上,其原则的广泛适用性具有特别的意义。
个人美德修养与制度美德拥有着不同的面向,后者的标准因为面向全社会,所以其价值取向必须具有广泛性。过于个性化的选择不能扩展开来成为制度的选择。所以,在现代西方价值体系中,对政治制度平等的强烈要求,使得政治领域中,或者说公共领域中,对个人的道德要求可能是很低的,而不能对这种资格限定要求过高,否则政治平等的道德证成就很困难,在现实中的实践就更无理可循。而大量道德问题属于私人领域,是否要通过政治和法律来强制实施,也是一直争论到今日的问题,这里面牵涉到法律的目的和国家的权力限度问题。这也是自由主义的核心问题之一。
对历史人物的研究往往出现一种误解,就是未能知道他真正提倡的是什么,就如历史上人们对马基雅维利的评价。*[英]斯金纳:《马基雅维里》,北京:工人出版社,1985年,导论。人类虽然经常感慨人性、人心、世情、世相的无奈,但是却似乎总是没有勇气去直面一个揭示得过于犀利的学说。从边沁的性格而言,他具有天才所通常具有的敏感,同时有着贯彻一生永不熄灭的热情,他对自己对世界有着一种真正的真诚和爱意。一个真正的思想家,你可以从他的文字中感受他的心灵,那是一种真实的跳动,而没有矫柔和造作。这样一种稳健务实而又充满道义关怀的性格,使边沁始终在自己的学说与英国的现实之间保持着密切的互动,并不断在反思中调整,从而避免了单纯而充斥道德理想的知识分子在书斋里言说政治的理想化和幼稚化,也避免了野心勃勃的政客在现实里挥舞权柄而造成的政治庸俗化乃至罪恶化。边沁及其后来者的经历使我们明白,一个有建设性的言说政治的学者兼运动家应当具有怎样的品质和能力。作为个体,他的品性是没有问题的;作为思考政治和法律制度的人,他又必须将关注点扩大出去,思考更有普遍性的问题,而他的出发点,则必须是真实而经得起推敲的。
二、方法论基础:自然科学方法和对心理学的兴趣
自然科学兴起之后,其方法被很多思想家纳入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法哲学的研究中来。牛顿原理的发现使得那个时代的自然科学建立在一个法则之上成为可能,而通过观察将这种精确性应用于道德和社会生活的认识和研究,也成为17世纪之后的时代特征。承袭前人,边沁对自然科学同样有着巨大兴趣。早在1785年,边沁就认为“这是一个化学诞生的时代”,并寻求将自然科学的方法用于社会科学的研究。他明确声称,在其“有关立法和其他道德科学分支主题的著作中,尝试将推理的经验性方法从物理学扩展至道德科学上去”。*Wallas Graham. Jeremy Bentham.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1923(1),p47.强烈的科学主义和经验主义倾向,使得边沁非常注意从人的现实出发,从观察人的实际行为出发,而不是从某种预设的理念出发。这种对现实的人的关注而不是对理想的人的关注,是文艺复兴之后的一种强烈趋势,马基雅维利、斯宾诺莎,包括维柯和卢梭,都要求关注实际的人是什么,而不是理想的人是什么。*[美]赫希曼:《欲望与利益:资本主义走向胜利前的政治争论》,第8页。这种趋势里其实已经蕴藏了后世的所谓实证思想和规范思想之间的区分。对理性的信心,意图建立如数学般精确的法律科学和道德科学,使得边沁并不喜欢对观念进行笼统的分析,而是对人的行为和动机进行分类,以期对人有更为真实的理解。我们在边沁著作中看到的他不厌其烦的细致分类实际上是他对人的行为过程的探寻和分析。
边沁所热衷的另一学科是心理学,这与他对人之“实际所是”的探寻是密切相关的。了解人之“实际所是”就要求对人的心理机制有一种认识。他声称自己的心智“始终被观看他人和审视他人永恒占据着”。*Wallas Graham. Jeremy Bentham.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1923(1),p47.对人的心理的关注,是边沁之前英国道德哲学的特征。从洛克之后,情感主义逐渐兴起,不仅占据了认识论的领域,也深入到了伦理和政治以及法律领域。沿袭这个传统,对人的心理的关注,构成了边沁整个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伦理基础。可以说,边沁所致力研究的法律改革和政治改革以及这些改革的伦理原则,其根源全在于对人的心理的解析,这些心理包括人的渴望、人的情感,人之所欲与所不欲等等。而使人生活幸福的条件就是创造一个合理的法律和政治秩序,来保障人的生存。人的幸福生活要求良好社会秩序的存在,而良好社会秩序的存在仰仗人的理性、审慎和不伤害他者的行为,那么人是如何行为的,人如何可以有好的行为,良好的社会秩序如何产生等等就是法律哲学、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所共同关注的问题。所以,人的心理和道德情感是人的行为的深度基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法律哲学和政治哲学的基础是道德哲学。而法律和政治的建设也是为了人的幸福生活。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依然可以认为,道德哲学是实践哲学的最终归宿。做一个道德的人,建设一个道德的社会,过一种道德的或者幸福的生活。
对于边沁而言,法律是心理的分支和应用,功利原则是立法的基础,而对什么是善和快乐的回答也正是立法的基础。而只有制定了良好的法律,政治社会的存续与和谐才得以可能。边沁的功利原则建立在人的情感和心理之上,政治制度和法律的制定必须照顾到人的心理和感觉,对制度的评价也应该与人的真实感受相关,而不仅仅是一种无法体验的衡量标准。但是他和传统情感主义者不同的地方,在于他认为过去的传统不能作为立法基础,这也就使得他在接受先前的情感主义学说的同时也对其进行了修正。
三、功利原则和幸福
在《政府片论》开头序言中,边沁说道,他所处的时代,似乎有种普遍看法,就是道德之中似乎没有什么可以发现的东西了。但是实际上,如果经过“最能作为改革基础的观察”,就还可以发现新东西。比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错误的衡量标准”这个原理,在方法上和精确性上就有待发展。*[英]边沁:《政府片论》,第92页。在人的一般行为中,有共同的目标吸引住人们的注意力,这个目标就被边沁称为幸福,而任何行动中导向幸福的趋向性就被称之为功利,背离则是祸害。*[英]边沁:《政府片论》,第115页。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无疑是个非常理想的政治道德目标,在直觉上对人有强烈的吸引力,但是问题是,如何衡量幸福呢?边沁采取的是哈列维和贝卡利亚的答案,即人都有趋乐避苦的本能。但是还存在的问题是心理事实和人的行为之间的关系。在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一点是,边沁认为,当一个社会的制度设计使得个人的幸福由社会造成,而痛苦由个人造成时,则一个人就幸福了。在这一点上,边沁不仅表明了他的“幸福”概念,同时也把社会责任和个人责任区分开来了,而社会责任和个人责任的归属和界限问题,是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重要问题之一。这也标志着个人进入社会以及进入国家的制度结构时,作为社会成员和独立个体的差异所在,或者说人的所谓自然性和社会性问题。人性学说是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基础问题,通常包括三类,即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自然和社会的统一性。*万俊人:《人为什么要有道德》(上),《现代哲学》2003年第1期。这个问题从古至今,从东方到西方都始终争论不休。其复杂性,麦金太尔在《追寻美德》之中已经深刻阐述。或许,化解这个问题需要我们改换角度去思考社会制度的构成性特征与人的行为特征和心理特征,而不再纠缠于人性到底是什么。
对边沁而言,动机本身无所谓善恶,人类所有本能均是自然平等的,唯一可以评价的道德标准是追问其在某个特定情况下产生的结果是否使大多数人感到了幸福。忠诚、爱国、爱等本身无所谓善恶,而只能根据其特定情况下造成的结果和影响来判断。当然,边沁并不认为物质上的幸福就是幸福的全部,但是他继承了霍布斯以来的思维方式,认为怎样算作精神满足,是无法以科学的方式来规定的,但是物质条件的改善,却是可以实现的。*[美]施特劳斯、克罗波西:《政治哲学史》,李天然等译,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828页。这个功利原则,始终贯穿边沁的政治和法律哲学之中,政策和法律的制定都在于减少人的痛苦,增加人的幸福,即使在刑法之中,亦是如此。虽然边沁并不是要完全基于某种道德理想而减少刑罚,但是他反对刑罚的严苛,而且,刑罚过于严苛导致无法适用,最后便只能沦为法官的任意决断*[法]埃利·哈列维:《哲学激进主义的兴起——从苏格兰启蒙运动到功利主义》,曹海军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77页。;同时刑罚的目的并不只是报复,并且惩罚本身也是一种恶,因为它给人带来了痛苦。边沁所处的时代,是英国死刑运用相当广泛的年代,因此他的这种思想,显然有着更为仁慈和体恤的感召力。
四、“细节方法”、“穷尽方法”和“审查方法”
边沁另一种较为新颖的方法是他的“审查方法”。作为激进主义代表人物,边沁在现实政治和法律改革问题上非常积极,他对现实问题的强烈关注解释了他为何如此重视经验性事实。在其所处时代,宗教的影响依然巨大,许多观念之间的争执复杂而迷乱,而这些观念的现实载体在哪里,有时并不明晰,这也使得对之的批判显得毫无根据而很容易被驳倒。边沁追寻高度的精确性,其最终目的并不仅仅在于给予一种描述,一种单纯的事实分析,而在于将批判的基础建于事实之上。因此,从方法上而言,他对自然科学方法的关注和其激进学说是一致的,这是一种理性而谨慎的态度,也正是这种区分,极大地启发了当代的哈特。
在《政府片论》中,边沁提出了其批判性方法:“可以把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的人分为两类:解释者和审查者。解释者的任务是向我们说明他所认识的法律是什么;审查者的任务则是向我们评述法律应当是怎样的。因此前者的任务主要是叙述或探讨事实;而后者的任务则是探讨理由。解释者在他的范围内所涉及的思维活动只是了解、记忆和判断;而审查者则由于他所评论的事情有时牵涉到那些喜欢与不喜欢的感情问题,所以要和感情打交道。法律是什么,在不同的国家中却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同的。因此,解释者永远是这个或那个待定的国家的公民;而审查者则是,或者应当是一个世界公民。一个解释者要说明的是,立法者和他手下的法官已经做了什么;而审查者则建议说,立法者将来应当做些什么。”*[英]边沁:《政府片论》,第97页。而在“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之间,确实是经常对立的。*[英]边沁:《政府片论》,第233页。
在这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边沁对解释和审查的区分。审查的意义在于其批判性。边沁认为,在一个法治政府之下,一个善良公民的标准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英]边沁:《政府片论》,第99页。一种制度没有批判,就无法得到改进,而“社会的安宁同样不需要教训人们把一切都当作合理的加以接受”。*[英]边沁:《政府片论》,第102页。但是批判的前提是清晰的叙述,后者是基础性的,没有后者,批判也就不可能成功。边沁认为,如果一个人能看出一个制度的缺点,就说明他概念正确,所以可以做出清晰叙述;如果一个人的评论中充满蠢话,那么其叙述中也必然有这样的特点。*[英]边沁:《政府片论》,第104页。由此,边沁之所以如此重视叙述的清晰性也就非常容易理解了。而后来哈特所坚持的法律和道德的区分,其实也沿照了边沁这个思路,即区分的目的并非否认二者的关联性和对法律进行道德批判的可能性,而是必须将法律先区分出来,知道其所是,才能真正进行有效批判。就这点而言,法律实证主义者坚持法律和道德的区分是有道理的。
在政治立场上,边沁绝对不是一个无政府主义者,他强调对法律和道德分开认识,有着其现实的焦虑。将法律所“是”和所“应当是”相混淆,在实践上会造成两种边沁所不欲的结果,一是无政府主义,即一个人可以认为不符合其道德标准的法律不是法律从而不遵守,另一种是反对法律改革的人,即法律就是法律而必须遵守。
休谟的“是”和“应当”的区分广为人知,即从事实判断无法推出价值判断。边沁的这个区分看似和休谟的这个区分有所相似,但是有研究者认为这种相似仅仅是表面的相似。因为道德审查者的“应当”需要“为何应当是”的结论性理由。但是通常,如果“应当”以及义务的理由没有进一步的阐释时,“应当”就对立于经验性的“是”。只有经验性的“是”才能有原因,而“应当”和形而上学的“是”,其最高原因在其自身。*Baumgardt David. Bentham’s “censorial method”.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 1945(4),p462.因此,边沁认为对每一种“应当”给出理由是必要的。他认为,“应当”这个观念和“是”有很多的混杂,无论在法理学还是在伦理学之中。对这两种典型不一致的方法的追寻给了边沁伦理方法的意义和价值。边沁1816年在《论文集》(chrestomathia)中,沿循其1770年和1776年的观点,将审查和注释的方法视为伦理学的两个基本分支,而不是将个人道德和公共道德视为基本问题。道德科学这两部分的差异是:审查性伦理学是道德科学的一个分支,它“表达了作者认可或者不认可的判断或者情感,和几种自愿行动(或者对人类行为的某些修正)的理念相关,在这个过程中以这些理念观察就每一个行动而言,其(指作者)在是否应该(ought)行动或者不行动,或者可能行动或者不行动这个问题上的意见。”所以这个分支也被称为“审理的”(dicastic) ,因为其实现的功能是客观的道德判断,也就是判断何为道德上正确的。另一个分支是解释的,也就是“释义的(exegetic)或者阐释的(enunciative)”*Baumgardt David. Bentham’s “censorial method”.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 1945(4),p462.这种新的区分表明了边沁在方法上对道德哲学的进一步推进。
从功利原则本身而言,边沁并不是首创者,但是他将功利主义首次系统化,并且仔细探寻诸种新的方法,为伦理学、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分析工具。他是一个带着强烈而明确的方法论意识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贯穿于所有实践哲学之中的思想家,这需要我们在研究中予以关注并注意这些方法在思想史上的意义。
[责任编辑:李春明]
InheritanceandBreakthrough:MethodologicalFoundationsofBentham’sTheory
MI Wei
(Law School, Shandong University at Weihai, Weihai 264209, P.R.China)
Jeremy Bentham wa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thinkers in modern England. His study covered the fields of ethics, political philosophy and legal theory. On the basis of natural science and psychology and starting from the “real person” observed, he inherited and then reformed and systemized the emotionalism and the principle of utility in the British ethnic philosophy. Hence, he laid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s for modern utilitarianism and legal positivism as well as provided a clear and simple principle for the political and legal reformations in Britain. In addition, Bentham explored some new methods for justifying the legal and moral philosophy, including the “exhaustive method”, “method of details” and “censorial method”.
the principle of utility; exhaustive method; method of details; censorial method
弭维,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讲师,哲学博士(威海 264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