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劳动力要素在初次分配中的主体作用
2010-04-11丁静
丁 静
(信阳师范学院,河南信阳464000)
充分发挥劳动力要素在初次分配中的主体作用
丁 静
(信阳师范学院,河南信阳464000)
我国获取劳动报酬的主体是科学文化素质较低的普通劳动者,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较低,主要原因之一是劳动力要素素质偏低,参与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的能力较弱,主体作用未发挥出来。必须通过创造劳动者的就业机会,提高就业能力,增强其在初次分配领域的要价能力等途径,才能充分发挥劳动力要素在初次分配中的主体作用。
劳动力要素;劳动报酬;初次分配
一、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的比重偏低
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10年的工作任务之一是“抓紧制定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政策措施,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1]。这是针对造成当前分配结构失衡的“两个偏低”(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偏低,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偏低)而提出的重要举措。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源泉,是财富形成的最重要因素,没有活劳动的投入,任何生产要素都不能发挥作用。付出劳动就要获得劳动报酬,付出的劳动越多,获得的劳动报酬也应该越多,这是按劳分配原则的具体体现,也与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原则并行不悖。公平正义是社会分配政策的灵魂,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收入分配也强调对生产力发展贡献最大的“人”的激励,尽量确保在分配中劳动所得始终占大头。数据显示,在成熟市场经济体中,初次分配后,劳动要素份额一直居于资产和业主收入之上,且呈上升趋势,劳动者报酬占 GDP的比重,美国接近于70%,其他国家和地区普遍在54%至65%之间[2]。
我国实行与西方不同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更应充分体现对劳动和劳动者的尊重,使收入分配向普通劳动者倾斜。然而,现实情况却如中国社科院2008年发布的《社会蓝皮书》指出的,“我国劳动者报酬比重逐年下降——2003年以前一直在50%以上,到2006年降至40.6%,2007年更是降至39.74%。与之对应的企业利润则在上升,资本回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由 20%左右上涨到30.6%”[3]。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呈下降趋势,这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既有收入分配制度不完善、政府调控不力的因素,也有企业发展不健康的因素,更有劳动力要素素质不高、参与收入分配能力弱的因素。提高劳动报酬是一项极为复杂和艰巨的工程,关于这一问题,学者们从不同的研究角度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见解,但归而言之就是完善收入分配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笔者认为这些措施固然重要,但其缺陷在于把劳动要素放在被动地位,去被动接受政府营造的分配环境。其实,良好的分配环境不能单靠政府着力,而应是政府、企业和劳动者共同推动的结果。我国获取劳动报酬的主体是科学文化素质较低的普通劳动者,并且这些劳动者大都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私营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初次分配是由市场机制决定的,但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经济转轨过程中,市场发育不充分,市场的基础性配置功能受到严重制约,劳动力市场为买方市场,市场分配机制不完善导致生产要素的投入与收益不对等,资本、技术、管理等稀缺要素的收益高于过剩的劳动力要素的收益,加上政府调控缺位、工会组织化程度低、劳动者缺乏与强劲的资方博弈的力量等,导致劳动者工资不能形成合理的增长机制,不能随企业效益和物价指数的提高而增长,这些因素的存在是导致私营企业劳动者报酬多年徘徊不前的深刻根源。如何提高这部分劳动者参与分配的能力,就成为破解“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偏低”的关键。近年来政府一直在采取有利于劳动报酬提高的各种措施,却忽视了劳动力要素主体作用的发挥,效果并不大明显。本文就是基于此种认识,就如何充分发挥劳动力要素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主体作用作有益探讨。
二、劳动报酬的主体及其实现
劳动报酬的内涵。劳动报酬,亦即劳动工资,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主要指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休假、学习等期间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和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也应计入劳动报酬。
获取劳动报酬的主体。目前我国获取劳动报酬的主体是受聘于单位的劳动者,包括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和普通劳动者。劳动报酬,即劳动要素所有者的收入——工资,是相对于非劳动要素收入而言的。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等劳动者的收入来源多元化,除了劳动报酬以外,还有利息、专利、地租等财产性收入,他们构成我国中、高等收入者阶层,而普通劳动者的收入来源单一化,除了劳动报酬外,没有任何其他的收入来源,他们构成我国的低收入者阶层。在我国现有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普通劳动者是获取劳动报酬的主体,这部分主体主要是城市大部分体力劳动者(城镇在业工人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
获取劳动报酬的领域。以劳动报酬为唯一收入来源的劳动者主要集中在各类企业。国有企业虽然基本上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其职工收入来源渐趋多元化,但初次分配过于向劳动以外的要素倾斜,经济增长的好处过多地分配给了政府和企业,尤其是垄断企业。从劳动者、企业和政府三者的分配比例来看,1998年为68.6∶13∶17.5,到2003年发展为61∶15.1∶23.1[4],劳动者的份额明显下降,企业和政府的份额明显上升。在私营企业,管理者和技术人员收入来源多样化,普通劳动者仅获得劳动工资。私营企业,其产业主要是劳动密集型的建筑业、制造业、零售业等,是普通劳动者就业的主渠道。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私营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日益增强,已成为劳动者就业的主渠道。
劳动报酬的实现。劳动报酬是当前我国居民收入的主体,也是整个收入分配格局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作为劳动者收入主要来源的劳动报酬,主要在初次分配领域实现。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一种基础性分配,它在创造国民收入的生产领域内进行,是在生产过程中按照各生产要素对产出直接作出贡献的份额所进行的分配,又称第一次分配,经过初次分配形成的收入叫“原始收入”,初次分配体现的是基础性分配关系。从初次分配的配额来看,国民收入可用简单的公式来表示,即国民收入=劳动报酬+资本报酬+政府的税收。在政府税收之外,剩下的就是劳动报酬和资本报酬的博弈。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居民收入主要由劳动者报酬和财产收入构成,其中劳动者报酬占90%左右[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产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初次分配的范围已从过去的第一、二产业扩大到第三产业的生产性服务部门。据统计,我国社会从业人员中,至少有80%以上的人员是通过初次分配获得最基本生活来源的。因此,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高低,直接反映劳动者的收入状况。
三、发挥劳动力要素主体作用的着力点
由上述分析可见,我国获取劳动报酬的主体是科学文化素质较低的普通劳动者,这些劳动者大都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私营企业,劳动报酬是在初次分配领域中实现的。因此,提高劳动报酬,除了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加大政府对初次分配的调控力度等措施外,就要培养和增强劳动力要素在初次分配中的主体作用。这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力。
(一)调整产业结构,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创造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机会
就业是收入的保障,收入是分配的函数,只有有效就业,才有劳动者参与分配的可能。我国目前结构性失业较突出,失业的都是普通劳动者,根源在于产业结构不合理。按照产业结构顺序转换理论,随着产业结构从农业到第二产业再到第三产业的转移顺序渐次推进,就业结构会发生同步转换。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产业结构有所调整,但从三次产业分就业人员比例看,1978年为70.5∶17.3∶12.2, 2008年调整为39.6∶27.2∶33.2,30年间就业容量大的第三产业只增长了21个百分点,年均增长不到1个百分点。其增加值占整个 GDP增加值的比例只有41%,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例只有33%。这两个比例远低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这两个比例都在80%左右,同全世界平均水平比也明显偏低,同印度比也要低10多个百分点[5]。
促进就业,一是逐步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强化就业技能培训,将农村剩余劳动力最大限度地转移出来,增加获取劳动报酬的基数。二是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增加就业岗位。我国第三产业发展空间大,今后要在保持传统服务业(饮食、商店、修理等)发展的势头的基础上,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业和文化旅游业,延长产业链,提升产业水平。三是对城镇无业人员和进城就业困难的农民工,政府要通过掌握城市公共服务部门的就业岗位(如城市清洁工、绿化养护员、社区保安员等)、创办和指定政府订货企业、举办公共工程等,提供就业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二)加大劳动技能培训力度,增强劳动力要素获取劳动报酬的能力
我国国民教育水平低,平均受教育年限为8年左右,与世界平均水平相差3年,只是略高于低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6]。虽然我国的教育事业这些年有了较大发展,但劳动力整体素质仍然不高,就业人口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比例仅为5%左右,而发达国家普遍在40%以上[7]。这样,素质较低、只能依靠体力获取劳动报酬的普通劳动者只能处于低水平、低层次的就业状态,只能获取较低的收入。因为劳动报酬是劳动生产率的反映,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取决于劳动者素质,劳动者素质决定劳动报酬。劳动者素质包括劳动者的文化素养、科学知识、专业水平、职业技能、创新能力等。知识经济时代,生产的发展以开发利用知识资源为重要特征,劳动者的素质成为决定因素,相应地,劳动力市场准入的门槛越来越高,仅仅靠体能型劳动,就业越来越难,更难以向技术密集型产业特别是现代商流、物流和信息流的第三产业转移。
提高劳动报酬,必须加大劳动技能培训力度,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创造价值的能力。一是完善就业培训机制,实现体能型劳动者向技能型劳动者的转变。要引导企业树立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确保企业职工(包括在岗的农民工)享有接受再教育的权利。绝大多数农民工进城之前和之后都没有接受正规的职业培训,政府尤其要制定专项政策奖惩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对用人单位用于培训农民工的费用,免除税收,对没有培训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征缴培训基金作为政府培训费用。二是鼓励创业,增强劳动者创业能力。创业是就业之源,做的是乘法。据测算,平均每个创业者为6.9人提供了就业岗位,创业者收入大致两倍于非创业者的收入[8],针对初次创业者既缺资金又缺经验的现状,政府要通过信贷、简化手续等政策性支持,降低创业门槛,如为返乡农民工创业减免相关手续和税费,对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政府应提供创业补贴和小额贷款。还应当创新培训方式,增强创业者的创业能力,如为提高农民工的创业能力,应采取本土化的、让创业农民看得懂又学得会的培训方式。
(三)加强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切实保障劳动力要素在初次分配中的主体地位
收入分配结构失衡在很大程度上是利益博弈失范的结果。劳动报酬是在初次分配领域实现的。在我国国有企业中,企业收益主要由企业家和政府分配,政府依靠权力分配 GDP,并且这种权力又没有得到制衡,形成 GDP中政府分配的比例越来越高,占33%左右[8];在我国私营企业中,劳动者很少甚至不享有企业利润分享权。据专家估算,“从1978年到2005年,与劳动报酬比重的持续下降形成了鲜明对比的是资本报酬占GDP的比重上升了20个百分点”[9]。这种“资本侵蚀工资”现象,根源在于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没有建立起来。我国目前生产要素市场还不完善,劳动力市场为买方市场,市场分配机制不完善导致生产要素的投入与收益不对等,资本、技术、管理等稀缺要素的收益高于过剩的劳动力要素的收益,加上政府调控缺位,工会组织化程度低,劳动者缺乏与强劲的资方博弈的力量,导致劳动者工资不能形成合理的增长机制,不能随企业效益和物价指数的提高而增长,这是劳动报酬多年徘徊不前的深刻根源。其结果导致劳动力供需矛盾突出,近几年不断出现的“民工荒”就是企业工会组织残缺、劳动者只能“用脚踢票”所造成的结果,它导致了很多私营企业在春节过后不能按时开工。
工会是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维护职工权益是工会组织特有的职能,这一职能的有效发挥将在企业和谐劳资关系构建中发挥重要作用。美国之所以能渡过上世纪30年代的危机,原因之一就在于重视了工会作用,使劳资矛盾能够在制度框架下得到妥善解决。我国劳动力市场则表现为明显的结构性过剩,业主经常利用交易中买方的主导地位,压低卖方价格和降低劳动条件,加上劳动者集体组织能力不高、工会职能缺位、集体议价能力低下以及缺乏与企业或雇主谈判的有效渠道,劳动者个人在与企业进行工资谈判中往往处于劣势,为了生存不得不屈从于低廉的工资、超常的工作时间、恶劣的工作环境和各种不平等待遇。因此,把工人通过工会有效组织起来,以集体力量就工人的工资福利与雇主谈判,有助于改变劳动者群体的弱势地位。有关部门应将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建立工会组织作为其资格审验的重要内容,赋予工会代表工人参与工资谈判的权力和职责,所有工资福利问题雇主都必须与工会协商,凡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工改方案,均应视为无效,政府要做工会的坚强后盾。同时,工会组织也应加强自身建设,树立发展的维护观,发展是对职工利益最好的维护,把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与维护企业的长远发展统一起来,引导职工充分认识到企业是劳资双方的利益共同体,劳动者有依法享有养老、医疗、工伤等的基本权利,也有爱岗敬业、共谋企业和谐发展的义务,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调动起来,以共享企业发展的成果。
(四)加强劳动法律知识宣传,增强劳动力要素依法保护劳动成果的能力
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只是原则性规定,缺乏法律规范,缺乏对工资支付的硬性约束和有效的监督保障机制,这就使用人单位不受条件限制地享有工资分配的自主权,单方面说了算。目前尚缺乏确保工资支付的专项法律依据——工资法,使得业主的违法成本太低,甚至是零成本,这为不良业主随意压低、拖欠工人工资埋下了隐患。多年来私营企业主拖欠、克扣甚至吞噬工人工资的现象屡禁不止,曾出现过国家总理为农民工讨工资的奇特现象,这样的劳资关系是异常脆弱的,由此造成的劳资案件不断上升,劳资争议每年所涉及的金额占到 GDP的7%[10]。劳资矛盾已成为引起社会冲突的第三大“社会敏感点”,成为社会不和谐的关键因素之一。
劳动者的权益,除国家法律法规的硬性保护外,还要靠劳动者自身去维护。政府要加大以《劳动法》为主体的法律知识的普及范围与力度,培植劳动者的法律信仰,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增强其依法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能力,对企业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要敢于向当地政府、劳动人事和工商管理等部门举报、投诉,以法律为武器索取被侵害的劳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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