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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乐政:政治认同的美学逻辑

2010-04-11孔兆政

关键词:儒家孔子情感

孔兆政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长春130117)

儒家乐政:政治认同的美学逻辑

孔兆政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长春130117)

音乐审美是审美主体与客体间的心灵沟通与情感交流,它可以有效地实现个体的内在情感体验与政治秩序的一致性。儒家的音乐审美不仅要感知外部事物之“美”,同时也在美化人自身,它诉诸人内在情感的陶冶,培养着人们在思想意识、社会关系和政治结构等方面的共同性,由此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治理形式和政治认同的建构途径。

儒家;音乐审美;政治认同

乐在古代中国是人们对美的追求形式,也是凝聚人心、形成人们政治认同感的治理方式。儒家音乐审美指向一种理想的人生态度和人生境界,其审美过程与人的品格修养以及人对普遍性社会价值的认同联系在一起。当代中国需要在全球化、市场化的文化变迁中确立新的公共生活的价值范式,需要能够有效地促成民众国家认同的心理精神力量,儒家的乐政为我国提供了一条非常重要的政治认同的建设途径。

一、儒家与音乐

“乐”在古代中国最初指乐器或乐器的总称,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说:“乐,五声八音总名,象鼓鞞。木,虡也。”[1]后逐渐成为人们情感表达的艺术形式和文化形态。上古时期,乐就一直广泛运用于国家的政治宗教活动之中。《周易·豫卦·象传》:“先王以作乐崇德,殷荐之上帝,以配祖考。”《吕氏春秋·古乐》记述了朱襄氏、葛天氏、陶唐氏、黄帝、颛顼、帝喾、尧、舜、禹、汤、周文王、周武王等各自所创立的音乐。周代时,周公制礼作乐,发展出以礼为主干、以乐为必要辅助的一套社会组织原则,乐由此成为我国古代组织社会、安排伦理的重要手段。在古代中国,乐诉诸人内在情感的陶冶,培养着我国共同的文化心态和政治认同感,在促进我国古代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为我国特定的文化形态和政治结构的表现和缩影。

音乐与儒家的生命体验紧紧联系在一起。孔子一生痴迷于音乐,“子与人歌而善,必使反之,而后和之”(《论语·述而》)。他的日常生活是由音乐来谱写的,即使被困于陈蔡之野,他依然“讲诵弦歌不衰”。“子在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以至于他感叹:“不图为乐之至于斯也!”(《论语 ·述而》)《礼记·檀弓上》记载孔子于死之前,犹有泰山、梁木之歌。孔子对音乐的欣赏与理解有着非同一般的造诣,《论语》中记载了孔子与太师讨论音乐演奏的规律与技巧:“乐其可知也:始作,翕如也;从之,纯如也,皦如也,绎如也,以成。”(《论语·八佾》)孔子晚年整理上古音乐,拒郑声,倡雅乐,《史记·孔子世家》记载:“三百五篇孔子皆弦歌之,以求合《韶》、《武》、《雅》、《颂》之音。”

儒家所理解的音乐在感性愉悦基础之上形成,但又超越于人的官能享受。“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故人不能无乐”(《荀子·乐论》)。乐发端于人的自然情性,能给人带来感官上的快乐,同时又具有道德的目的性与意向性。“乐者,通伦理者也”,“乐者,德之华也”(《礼记·乐记》)。音乐应为道德精神的载体和体现。“子谓《韶》:‘尽美矣,又尽善也。’谓《武》:‘尽美矣,未尽善也。’”(《论语·八佾》)《韶》乐表现了尧、舜谦让和平的美德,所以“尽善”;《武》乐表现了武王以征伐取天下,所以未“尽善”。儒家的音乐鉴赏和道德意识是结合在一起的,美不能违背善的原则。

在儒家看来,音乐的学习和欣赏不仅仅要掌握其技艺,更重要的是要体悟音乐中所蕴涵的道德精神,从而获得人格修养的熏陶和提升。《史记·孔子世家》记载:“孔子学鼓琴于师襄子,十日不进。师襄子曰:‘可以益矣。’孔子曰:‘丘已习其曲矣,未得其数也。’有间,曰:‘已习其数,可以益矣。’孔子曰:‘丘未得其志也。’有间,曰:‘已习其志,可以益矣。’孔子曰:‘丘未得其为人也。’有间,有所穆然深思焉,有所怡然高望而远志焉。曰:‘丘得其为人,黯然而黑,几然而长,眼如望羊,如王四国,非文王其谁能为此也!’师襄子辟席再拜,曰:‘师盖云《文王操》也’”。孔子向师襄子学弹琴曲,十天不更换曲目,由曲调到演奏技巧、曲子的志趣神韵,再到作曲者的人格风貌,他经过反复的研习之后,体会到这首乐曲所描写的是身材高大、心胸宽广、目光深远的周文王。师襄子对此大为惊讶,说此曲的曲名正是《文王操》。孔子对音乐的学习,由技术深入于技术后面的精神,是孔子自己人格向音乐中的沉浸、融合的过程,重在对乐章背后的人格和道德志趣的把握。

儒家音乐是一种与善相通的艺术体验,以塑造、陶冶人的情感为目标。儒家所倡导的音乐是一种“德音”,即符合中和之性的音乐。中和之乐重在使自然情性发而“中节”,“感动人之善心”,从而使情感和而不流,充盈而不泛滥。这样的音乐是一种符合道德的情感愉悦形式,使人在精神情感上和谐欢乐,生理的欲动融于道德理性之中。孔子说:“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论语·述而》)“游于艺”之“游”突出的是人们在进行“艺”的活动时生命的自由感,但儒家“游”的审美效应是与人格的道德完善联系在一起的,包括音乐在内的艺术活动应以陶冶人心、涤化情感为目标,使人格在一种自由和谐的状态中实现道德与情感及生理欲望的和谐顺畅。

儒家理想的人生境界是沉浸在音乐之“美”中的境界。孔子曾问志于子路、曾皙、冉有、公西华,对子路的不逊,“夫子哂之”,对冉有、公西华的志向,孔子不置可否,唯有对曾点的回答,“暮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风乎舞雩,咏而归”,孔子喟然叹曰:“吾与点也!”(《论语·先进》)朱子在对曾点之学所作的注解中精彩地描绘了这一自由境界:“曾点之学,盖有以见夫人欲尽处,天理流行,随处充满,无少欠阙……而其胸次悠然,直与天地万物上下同流,各得其所之妙,隐然见于言外。”[2]儒家的音乐透过心与物、形与神的交感可以把人引入无限生意的天地境界之中。在这样的境界中,生趣盎然,无拘无碍,俯仰自得,人与自然界之间实现了一种微妙的生命沟通,人心与万象在瞬间的直觉观照中融为一体。如此的境界是一种心灵空明而不带任何私欲的状态,人自身通过审美体验深潜到对生命底蕴的体味中,在感受天地自然之大美的同时,也达到了心灵的明净。此时,审美主体与宇宙韵律相契合,审美情感与道德意识结合在一起,生命在美的愉悦的自由感中舒展开来。儒家之“乐”可以直达对生命的本源“道”的瞬间感悟与洞悉,实现理想的人格塑造,使美与仁在一种自由和谐的境界中会通为一。

二、儒家政治的美化叙事与认同结构

儒家的音乐审美是人的内在心灵在具体的感性生活中所发生的心物交流、移情共鸣的过程。音乐表现着人的内心世界和精神状态,也引发着某种对应的情感反应。《礼记·乐记》云:“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声相应,故生变;变成方,谓之音。”人心感于物,产生情思意绪,情思意绪按一定的韵律和声音形式表达出来,就是音乐。音乐展现的是心灵与外物的情感交流和意义感受,体现着人与物之间的某种相互感应、相互亲近的精神。

和谐的音乐可以建立起听觉和心理上的谐和感,实现情感与理性的恰当结合,从而影响和改变人的心理状态和品性。《荀子·乐论》曰:“故听其雅、颂之声,志意得广焉。执其干戚,习其俯仰曲伸,容貌得庄焉。行其缀兆,要其节奏,行列得正焉,进退得齐焉。”儒家音乐可以对人的感性生命加以引导,对人进行从容貌、举止到精神的全面教化,可以使人血气和平,形成完美的德性人格。当人们在政治生活中实现了恭敬、谦让、温和等德性品质时,人与人之间自然而然就因共同的德性认同而形成一个有凝聚力的政治团体。《论语·阳货》:“子之武城,闻弦歌之声。夫子莞尔而笑,曰:‘割鸡焉用牛刀?’子游对曰:‘昔者堰也闻诸夫子曰:君子学道则爱人,小人学道则易使也。’孔子曰:‘二三子!堰之言是也,前言戏之耳!’”儒家的音乐审美和道德体验是联系在一起的,子游以音乐教化百姓,民德归厚,获得了孔子的认可。

儒家音乐是一种情感和趣味上的沟通、交流、共鸣,显示的是自我与他者的关联。《礼记·杂记下》曾记载有孔子与其弟子子贡观蜡祭时的一段对话:“子贡观于蜡,孔子曰:‘赐也,乐乎?’对曰:‘一国之人皆若狂,赐未知其乐也。’子曰:‘百日之蜡,一日之泽,非尔所知也。’”在孔子看来,乐表达着人们共同的欢喜若狂的情感状态,反映的是一个群体趣味的普遍性与公共性。在蜡祭的音乐活动中,人神沟通,人们彼此也联系起来。《孟子·梁惠王下》记述了孟子劝告齐宣王要“与民同乐”的一段对话:“曰:独乐乐,与人乐乐,孰乐?曰:不若与人。……今王与百姓同乐,则王矣。”在孟子看来,音乐的审美能使人们直觉到自己是存在于一个共同体之中的,真正的美应当是“与人乐乐”和“与众乐乐”。儒家的音乐审美反映着人与人之间自由情感的内在的相通性和可传达性。音乐可以沟通、联络人之间的情感意志,使个体在审美共鸣中感受到自己对群体和他人的责任和义务,从而形成对公共利益的集体认同。

儒家音乐是要从内心建立和塑造普遍的德化情感形式,体现的是一种对普遍的人性、善良品质的认可与爱。儒家以和谐的声律表现适度的情感内容,引发人们内心深处顺平的情感,从而可以消除人与人之间的隔阂,使人和谐相亲,促进各阶层之间的思想交流与情感协调。“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在族长乡里之中,长幼同听之则莫不和顺;在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礼记·乐记》)。德化的音乐可以形成一种主体间契合无间的情感交流,以乐对人进行内在的引导,可以凝聚人心,实现相互间的认可与伦理关系的确认。在古代中国,音乐是一种有效的政治认同的建构形式。荀子说:“乐行而志清,礼修而行成,耳目聪明,血气和平,移风易俗,天下皆宁,美善相乐。”(《荀子·乐论》)音乐审美可以通过塑造内在人性,形成社会成员共同的行为模式、心理倾向和道德意识,从而加强群体的内部认同。

儒家理想的认同结构范式是礼乐相生、相辅相成的。“礼”在古代是社会共同体的制度、行为标准与规范,可以确定和表征人们的伦理关系,规范人们的政治认知;“乐”则可以通过交流情感、愉悦人心的审美效应,影响人们的生命情感秩序。理想的政治认同建构形式是二者结合在一起。“乐也者,情之不可变者也;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乐统同,礼辨异。礼乐之说,管乎人情矣”(《礼记·乐记》)。礼通过各种礼仪规定把人与人区分开来,确定着各自的职责义务;乐使人在精神情感上和睦、相亲,消融社会中人们因尊卑、贵贱等原因所产生的距离与隔阂。礼、乐是有机一体的,统一于仁的追求与表现,共同确认着美善合一的社会秩序。“乐由中出,礼自外作。……乐至则无怨,礼至则不争。揖让而治天下者,礼乐之谓也”(《礼记·乐记》)。礼乐是古代中国共同的文化标志,人们在礼乐活动中以相互认同的仪式、服饰、声音等文化符号表达共同的德性观念和情感态度,塑造共同的政治生活形式。礼乐相互配合,使人们在别异的基础上实现合同,结集成一个强有力的社会群体。

三、政治之美的理想境界与我国政治认同建构的美学话语空间

儒家音乐审美不仅仅是一种艺术欣赏形式,同时也是一种生活态度和精神体验。音乐之“美”是一种“和”的状态:“先王之济五味,和五声也,以平其心,成其政也。……清浊、小大、短长、疾徐、哀乐、刚柔、迟速、高下、出入、周疏,以相济也。君子听之,以平其心,心平德和。”(《左传·昭公二十年》)。“和”是音声的协调,也是音乐的节奏与人的德性心理相契合所形成的令人愉悦的和谐感。审美主体暂时摆脱了物质的束缚而获得心灵的自由,进入恬淡、充实的澄明之境。人由此获得惬意的美感,升华为一种审美人格。儒家的音乐审美不仅要感知外部事物之“美”,同时也在美化人自身的存在,建构着德化的人生意义的理解形式。

儒家的音乐之美体现在人格上是正直、仁爱、诚实的情感与品德,体现在人际伦理上,是君臣父子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理想秩序的实现。《乐记》认为:“宫为君,商为臣,角为民,徵为事,羽为物。五者不乱,则无怗懘之音矣。宫乱则荒,其君骄;商乱则陂,其官坏;角乱则忧,其民怨;徵乱则哀,其事勤;羽乱则危,其财匮。五者皆乱,迭相陵,谓之慢。如此,则国之灭亡无日矣。”在儒家看来,音乐与为政之道相通,宫、商、角、徵、羽(五音)与君、臣、民、事、物之间分别存在着对应关系。五音和谐,人人平和无怨,国家自然也会长治久安。否则会令人浮躁不安,国家陷于混乱、衰亡。良好的社会秩序也能给人一种音乐性的美感体验。《中庸》引用《诗》中一段:“妻子好合,如鼓瑟琴。兄弟既翕,和乐且耽。宜尔室家,乐尔妻帑。”人人慈爱和美、友爱互助的社会秩序,能令人感受到和谐的愉悦感。

儒家音乐不仅追求人际之和,还追求天人之和。《礼记·乐记》曰:“大乐与天地同和,大礼与天地同节。”“夫歌者,直己而陈德也,动己而天地应焉,四时和焉,星辰理焉,万物育焉。”儒家音乐的终极境界是以心灵节奏契合宇宙的生命韵律,使自己与天地万物实现一种共鸣与和谐。《中庸》说:“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天地万物也呈现出中和的韵律。音乐节奏与人的心理样态体现“和”的精神,而与宇宙结构同构时,人心就在与宇宙万象的契合中形成了内在的联系与同一,人与自然完全融合,生命浸润于无限生意的自由完满状态之中。儒家借音乐而实现的是天、地、人浑然一体的乐境。“乐”是心灵的律动,也是大自然的韵律。此时的人格世界,安和而充实、发扬,心灵跟宇宙相呼应,人性与天道相融合,个体的情感与普遍的宇宙法则达到了统一。音乐是沟通天人的载体,也是人与人、人与物、人与自然之间对话与交流的媒介。乐的和谐体现了天地万物内在的生命和谐。

音乐审美是一种情感的愉悦体验,也是一种对自身存在意义的领悟与生命观念的展示。音乐可以通过特殊的符号、节奏和韵律将审美主体引入到一种与客观世界相交融的曼妙体验中来,使审美主体进入到一种令人愉快的审美秩序。“只有美才能赋予人合群的性格,只有审美趣味才能把和谐带入社会,因为它在个体身上建立起和谐。……一切其他形式的沟通都会分裂社会……唯独美的沟通能够使社会统一”[3]。审美世界是一个自我与他人相统一的世界。在音乐审美中,自我与他人可以通过意义的交互理解和情感的传达而共在一种相互性的情感关照与体验中。政治认同是指个人的意义理解与社会规范或社会期待趋于一致,表现为人们在情感上对社会政治生活的认可与同意。美好的音乐能从思想意识和精神上陶冶个体,促成人类在思想意识、社会关系和政治结构等方面的共同性,因而具有强大的政治认同功能。儒家通过音乐审美来实现民众对政治规则的接受,为我国提供了一条有益的政治认同建设的途径。

审美体验是一种审美主体与对象之间处于相互交融、和谐统一的状态。外在的物理结构与内在心理图式的同构、契合是美感得以产生的条件。《易·乾》说:“同声相应,同气相求。”事物总是亲近其同类事物。只有属性相同的事物之间才会有“交感”。音乐美感的产生是一种“契合”,是音乐的节奏、形式契合了人的心理样态而产生的一种愉悦感。实现主体的文化心理结构与外在的物理结构相应,才能“以类相召”,产生审美反应。我国要发挥音乐的政治认同功能,首先需要以现代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念对音乐审美的价值取向和音乐形式加以恰当引导和规范,使音乐本身成为能够启发人的善良情致、涵养艺术精神的“中和”之乐。同时,我国的政治认同建设也需要建构公正、稳定的制度结构和平等、开放的公共交往空间,形成相互性情感关照的效应环境。政治认同的形成是特定社会规则、规范的内化过程,也是个体与他人在一定文化特质与制度结构中意义理解的趋同过程。通过音乐的陶冶启发人们的道德良知,建构起基于人们共通的生命体验和道德意识的文化心理场,才能有效地促成人们共同的心意状态和政治认同的持续生成。

[1]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1963:124.

[2]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3:130.

[3]弗里德里希·席勒.审美教育书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152.

[责任编辑 张家鹿]

B222

A

1000-2359(2010)05-200262-04

孔兆政(1977-),男,河南焦作人,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政治思想史研究。

东北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校内青年基金项目(10QN010);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07JA810008)中期成果

201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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