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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枪支使用后期法律程序研究

2010-04-10张沪生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枪支警务程序

张沪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河北 廊坊 065000)

警察枪支使用后期法律程序研究

张沪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河北 廊坊 065000)

警察枪支使用在日常警务活动中,特别是在处理突发紧急事件时是必不可少的。枪支使用效果事关公民切身利益和警察执法效力,警察枪支使用后期的法律程序是监督和推动枪支合法、恰当使用的重要保证。在此方面,我国目前在立法和实践中都存在不少问题,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非常值得我国借鉴。笔者正是以此为参考,在深入剖析我国警察枪支使用后期法律程序立法与实践的基础上,较为创新性地提出了若干完善措施。

警察;枪支使用后期;法律程序

枪支是警察职权中最大强度的强制手段,实践中因警察不当使用枪支导致侵犯公民权利的案件时有发生,同时警察不敢用枪造成不必要的警员伤亡也屡见不鲜。欲在警务实践中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最大效能地发挥警察使用枪支的优势,保护到公民合法权利的同时树立警察形象和法律权威,除了与严格警用枪支的日常管理制度、明确界定警察开枪的条件等法律内容有直接关联以外,还与警察枪支使用后期的法律程序是否健全、科学有着密不可分的重要联系。鉴于此,笔者拟对警察枪支使用后期的法律程序展开研究,以期对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提出拙见。

一、我国目前警察枪支使用后期法律程序相关的立法现状与检讨

(一)立法现状

从目前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涉及警察枪支使用的法律规范数量较少,且主要内容是针对警察枪支使用的条件、法定情形及不当使用枪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出的概括性规定。现有的立法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除此之外,全国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部分市人民政府也根据各地的社情民情和警务实践,分别制定了有关警察枪支使用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如《福建省枪支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枪支管理处罚规定》、《大连市枪支管理规定》、《深圳市警察通例》、安徽芜湖市《民警处置常规警情分级使用武力规定》等,其中涉及的具体内容与前述国家立法例基本一致。

(二)立法缺陷及原因分析

1.法律规定分散。作为警务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察枪支使用立法的专门化程度不高,有关法律规定不够集中,只是散见于一些与警察职业、职责或枪支管理制度相关的法律规范当中,且都仅以极少量法律条文加以规定。形成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国家对警察枪支使用立法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把警察枪支使用实践中亟待法律明确的若干问题纳入立法规划;二是学界对警察枪支使用,特别是警察枪支使用法律程序的研究仍待加强,应尽力消除包括警察枪支使用后期法律程序等问题在内的研究盲区。

2.效力等级偏低。现有警察枪支使用法律规范除《人民警察法》为一般法律以外,其他均为行政法规、部委规章,甚至大多数只是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其效力等级明显偏低,权威性和统一性不强,使其实施效果大受影响。究其原因,立法主体存在问题不无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相关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严格适用法律保留原则,除法律外,不应存在授权立法的情形。而警察使用枪支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显然比一般的“限制人身自由”性质更为严重,理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规定,不应由其他立法主体染指。

3.时效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前述列举的相关法律规范均于上世纪90年代制定并颁布实施,距今已至少十余年时间。近年来,我国警察的职责范围和警务实践随着新时期国家政治和经济形势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已有立法亦无法满足新情况下警察枪支使用的实际需求。另外现有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概括,不便于警察准确地把握与实践,无法充分发挥法律规范的限定作用,不利于警察充分运用枪支实现警务目标。

4.对警察权益关注不够。现行相关法律规范中仅规定限制警察使用枪支及不当使用枪支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却未能考虑警察使用枪支的实际困境,对警察在枪支使用前后的权益保护太少。因此,警察权益的关注也应当成为枪支使用法律程序中的一环,尤其是枪支使用后期法律程序的重要内容之一。

5.警察枪支使用法律程序规范阙如。现有相关法律规范对于警察枪支使用法律程序,特别是警察枪支使用后期法律程序要么只有原则性概况性规定无可操作性条款或仍是立法盲点。笔者认为,这与我国长期在立法实践中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有一定的关系,应当在今后的立法中予以更新和改进。

二、我国警察枪支使用后期法律程序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剖析

(一)警察枪支使用后期的现场处置能力不够强

现场处置是警察枪支使用后期法律程序的第一要素,也是警察在枪支使用后期首先即要面对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受伤人员的处理、现场保护、受害人权利的维护、警察人身安全的保障等内容。在警务实践中,由于警察枪支使用后期法律程序规范的缺失,加之警察自身法律意识仍需提高,共同导致警察在枪支使用后期的现场处置能力不够强。

(二)警察枪支使用后期的监管核查不力

现有法规中有涉及警察枪支使用后须进行报告的规定,我国总体上已经在法律规范中确立了警察枪支使用后期的报告制度。但仔细研读后不难发现,现行法律规范只是原则性的概括了警察在枪支使用后期应当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报告,而具体报告程序却完全没有提及。这除了直接影响到实现报告制度的应有功能外,直接导致对警察枪支使用后期的监管核查力度不够。与此同时,监管核查不力亦会反过来影响警察枪支使用的合法性及实际效果,以及警察枪支使用的法律责任认定等一系列问题。

(三)对警察枪支使用后期的心理健康重视不足

警察是一个特殊职业群体,承担着高应激、高对抗性、高危险性工作,而枪支使用多发生在突发或紧急情况下,事关重大,容不得任何失误,这就需要警察具备超强、稳定的心理素质,尤其是枪支使用后期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法律后果等必然会给警察带来多方面的心理负担;由于以往枪支使用过程中的高度紧张心理具有延续性,将直接影响警察在后续的枪支使用过程中判断的准确性,枪支使用心理的失衡很容易导致高估所面临的危险,从而形成警察执法中的假想防卫。因此,应当在使用枪支后及时对警察展开心理疏导。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只有《深圳市警察通例》中有所提及,并在警务实践中进行了落实。

(四)警察枪支使用后期的信息公开尚未实现

枪支使用相比较其他一般警务活动影响的社会面较大,能够引起当地乃至全国民众的极大关注。人民群众在了解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警察使用枪支达成理解与支持的共识,减少对警察的非议与抵触情绪,有助于社会稳定与警察良好社会形象的树立与保持,有助于维护警察的执法权威,同时有利于人民群众对警察枪支使用进行直接监督。因此,警察枪支使用后期的信息公开即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已有相关法律规范在此方面亦未能作出规定。

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立法及实践

(一)美国警察枪支使用后期的法律程序

1.美国相关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枪支使用报告程序。在开枪射击后应当在此次任务结束前由开枪警员填写《强制力报告表》逐级提交至警察局长,报告表经局长审查后提交督察部门,所有的报告资料由督察部门存档保存。与此同时,相关法律还规定了枪支的意外走火、经授权的靶场射击训练等几种情形的枪支使用是不需要进行报告程序的。

2.美国警方与媒体的沟通顺畅。警察局长下设媒体服务处作为警察局处理媒体关系的官方代表、特设新闻发言人,而且为了新闻媒体可以在第一时间进行报道,美国警方还对那些有信誉的媒体工作人员发放媒体和车辆通行证。美国警方的政策是对于警察所进行的开枪射击,无论是否有相应的后果发生,指挥中心应立即通知媒体服务处,在媒体服务处的非工作时间应首先通知指挥中心的巡区指挥官,但是合法的打靶训练、狩猎所进行的射击除外。同时还规定了详细的信息公布原则和禁止公布的信息。

3.美国警方在压力管理处下设专门的心理辅导组。该机构对于那些有可能对警察工作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情况给予心理帮助。在与枪支使用相关的心理辅导中,有一项是对于警员目睹其他警员或某些人死亡或伤势严重的情况给予的心理辅导?。也就是说,在警察使用枪支后并不都进行心理疏导,只有警察使用枪支造成警员或者其他人员死亡或伤势严重的情况下才展开。

(二)我国香港地区警察枪支使用后期的法律程序

1.完备的警察枪支使用报告与调查制度。第一,对拔枪、举枪行为的报告与调查。现行香港地区《警察通令》第29章第3节规定,警员确信有允许用枪的情形发生时,可以将枪拔出枪套,或者举枪瞄准,但应当作相应的报告。有关分区的指挥官将调查案件的情况,只有在有迹象表明拔枪或举枪是不适当的时候,分区指挥官才作一份综合调查报告呈送地区指挥官。第二,对开枪行为的报告与调查。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开枪,警方将对开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向行动处处长递交一份初步报告。警队对于使用枪支不当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不该拔枪而拔枪或使用的,要收回所配枪支。

2.开枪后心理压力问题的妥善处理。警员开枪后,警方为了有效减轻开枪警员的心理压力,将首先由区职员关系主任或总区职员关系主任迅速赶赴现场,负担起“处理开枪后心理压力问题主任”的职务,对开枪的警员进行初步心理减负。随后,将由警察高级临床心理学家以“开枪后强制会见”和“危急事件发生后的心理辅导”的形式提供服务。

四、我国警察枪支使用后期法律程序的完善与创新

(一)立法完善

1.统一立法,提高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制定或修订警察枪支使用的相关法律规范,具体立法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任选其一:一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用枪支使用管理法》,对警用枪支的日常管理制度、使用条件和法定情形、警用枪支使用的法律程序(含警察枪支使用后期法律程序)、警用枪支使用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专门且详细的法律规定;二是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现行的《人民警察法》,在该法中设专章规定警用枪支使用的相关内容。其他有关警用枪支使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有效改善现行立法分散、法律效力等级偏低的现状。

2.优化立法技术,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应注重立法技术的提升,紧密结合警用枪支使用的实际情况,增加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具体到警察枪支使用的后期法律程序来讲,在秉承警察枪支使用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明确基本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后期法律程序,主要是明细警察枪支使用后期的现场处置制度、报告制度的具体的责权利;实现警察枪支使用的信息公开,加强警察枪支使用的监督;注重警察权益的保护,主要涉及警察在枪支使用中的自身安全保障和警察在枪支使用后的心理干预机制。

3.突显警察枪支使用后期法律程序的重要地位。在立法中应对警察枪支使用后期程序的制定给予足够关注。周密的警察枪支使用后期法律程序,对于警察枪支使用行为的定性、警察执法效果的评价、警察权益的保护、法律责任的追究等重要事项的完成都有着极其重大的影响。

(二)几项重要制度的构建

1.现场处置制度。首先,做好现场保护工作。警察应在枪支使用后,立即划定现场保护的范围,封闭现场,固定痕迹物证,提取遗落在现场的赃物、凶器、可疑指纹、脚印等,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对击毙犯罪嫌疑人的现场还应划定警戒区域,由专人负责武装警戒。其次,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对受伤的犯罪嫌疑人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现场急救,并护送至医院展开进一步救治,对受伤的受害人及在场群众也应及时进行救治。再次,及时寻找现场目击证人。对目击证人应留下联系方式,并按程序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制作询问笔录,充分运用证人证言证明警察枪支使用的事实。

2.报告与调查制度。参考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的立法实践,在立法中,也应对警察枪支使用后的报告与调查制度作出详细规定。使用枪支的警察在枪支使用后48小时内应向其所属警队负责人书面报告枪支使用的原因、现场情况、使用过程、使用后果、现场处置情况等内容。该警队负责人应配合督查部门就其报告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论书面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本次枪支使用情况报告书和调查结论书报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存档。人民检察院有权派员对报告书及调查结论书内容进行取证核查。

3.与媒体的沟通制度。将警察使用枪支后与媒体的沟通纳入警务公开的内容中:首先,应当允许媒体记者在遵守现场保护秩序、不影响执行公务的前提下,对现场情况进行及时公开报道,有关人员可以接受媒体记者的现场采访;结合我国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和公众通报警察使用枪支的有关情况,接受媒体记者的提问或质询,并可应媒体要求公开警察枪支使用报告书、调查结论书等法律文书及相关证据。法律应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各项信息,同时也应明确列举由于保密需要,公安机关可不予公开的相关信息。

4.心理干预机制。设立心理干预门诊,由专业心理工作人员为使用枪支的警察甚至所有参与此次警务行动的警察提供心理咨询或疏导,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上述人员采取必要的心理干预措施,最大程度地及时消除枪支使用对警察可能造成的负面心理影响,维护警察的心理健康,保证其以良好的心理状态继续参与日后的各项警务工作。同时,法律应明确此项活动产生的必要费用由政府预算承担。

5.电子信息技术的应用。笔者认为,可将电子信息技术普遍应用于前述现场处置中的取证、报告与调查程序中的记录与存档、和媒体沟通过程中的证据展示及新闻发布会的全程记录、心理干预机制中的设备和手段更新等,这样可以大大提高程序的运行效率和实际效果。但是电子信息的共享所带来的法律公民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平衡也应当是法律需要关注的问题。

[1]毛明,李胜.论警察执法的用枪理念 [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6).

[2]蔡少铿.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思考 [J].湖北警察学院学报,2003,(4).

[3]石子坚.美国警察管理体制与执法规范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4]柯良栋,李文胜.香港警方怎样管理和使用枪支[J].人民公安,2001,(1).

[5]余凌云.警察行政强制的理论与实践 [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Research of Post Legal Procedure of the Police Use of Firearms

Zhang Husheng
(The Chinese People's Armed Police Force Academy,Langfang,Hebei,065000)

Police officers use firearms in their daily activities,especially when dealing with emergencies.The effect of the use of firearms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very interests of citizens and the law-enforcement effectiveness of the police.Post legal procedure of the police use of firearms is an important assurance of supervising and promoting legal and proper use of firearms.In this regard,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current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of China.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have advanced experience which deserves our learning.As a reference,the paper analyzes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of post legal procedure of the police use of firearms in China deeply and puts forward a number of innovative measures to improve.

police;use of firearms;post legal procedure

D631

A

1672-6405(2010)03-0067-03

张沪生(1981-),男,法学硕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基础部政法教研室讲师。

2010-08-17

张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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