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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理论的再认识

2010-04-10李松龄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市场经济劳动力公平

李松龄

(湖南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湖南长沙 410079)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形式。依据江泽民同志的讲话精神,那就是 “确立劳动、资本、技术与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1]其实,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就是指的初次分配,或称市场分配。这种分配被认为仅仅具有效率优先的功能。再分配是政府通过财政税收政策,如所得税、遗产税和转移支付所进行的收入分配,被认为是注重公平的分配。“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1]在这里,江泽民同志明确地界定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功能。笔者要分析和研究的问题是,初次分配是一种市场分配,生产要素作为商品在市场交换的过程中,所有者作为生产要素的供给者获得了他应得的份额,市场不只是发挥了注重效率的作用,而且也有调节公平的功能,只是后者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再分配虽然具有提高公平程度的作用,但如果政府作为不当,则既发挥不了提高公平的功能,而且也有损害效率的作用。所以,笔者在本文中拟探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市场在初次分配的过程中,除了发挥提高效率的作用外,是否具有调节公平的功能,如果有的话,它是通过什么样的机理发挥出来的。二是政府在发挥它的多元化职能时,如何通过它的经济职能如再分配影响市场分配,从而影响公平与效率。三是政府需要通过何种政策安排规范它的经济职能,以及如何运用再分配政策工具对市场分配所造成的收入差距过大现象进行调节,才能提高收入分配的公平效应和效率效应。需要指出的是,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我们视初次分配为市场分配,或把市场分配视为初次分配。

一、市场分配的效率效应与公平效应

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只是消费资料作为商品来生产和交换,就是生产资料也被作为商品来生产和交换。生产资料的使用价值高,使用者愿意支付较高的需求价格。就是说,生产资料在同劳动力相结合的过程中能够生产更多的财富,使用者就愿意支付较高的需求价格。如果生产资料的使用价值较低,在同劳动力相结合的过程中生产较少的财富,使用者愿意支付的需求价格也就较低。尽管通过讨价还价,市场的交换价格低于需求价格,从而有生产资料的消费者剩余,但是因为生产资料使用价值较高,需求旺盛,也会把价格抬高到它的供给价格以上,从而有生产资料的生产者剩余。使用者能够获得较高的消费者剩余,所有者能够获得较高的生产者剩余,前者就有扩大使用较高使用价值的生产资料的需求积极性,后者也有扩大较高使用价值的生产资料的供给积极性,从而也就会有更多的财富被生产出来。生产资料的使用价值高、贡献大,使用者和所有者都能够获得较高的收入份额,因而可以认为,按生产资料的贡献进行分配,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这就是市场分配的效率效应。

市场分配的效率效应还表现在另一个更为重要的方面,那就是通过价格引导生产资料在宏观层面上的优化配置。因为技术和管理上的优势,某些行业或企业在把生产资料同劳动力相结合的过程中生产出较多的财富,从而能够或者愿意支付较高的生产资料价格。因为技术和管理上的劣势,某些行业或企业在把生产资料同劳动力相结合的过程中只能生产出较少的财富,也就难以或者不愿意支付较高的生产资料价格。这样,生产资料就会更多地流向能够支付较高价格的行业或企业,从而提高社会的整体生产力水平。生产资料从价格低的行业或企业流向价格高的行业或企业,所有者就能够从交换中获得更多的收入份额。所以,生产资料在不同行业或企业流动的结果,不只是产生收入的分配效应,而且也形成市场分配的效率效应。

生产资料在财富的生产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只是被认为是重要的,而劳动力发挥的作用则被认为是主导的。尽管有人认为劳动力不能被作为商品来生产和交换,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受劳动力使用价值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很大。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大,劳动效率就高,生产的财富就多,使用者愿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就高。劳动效率与工资水平是一种正相关的关系。从这种意义上说,按劳分配是一种能够提高效率的收入分配形式,具有效率效应。问题是,传统的按劳分配不完全是依据劳动的贡献分配,而是坚持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的分配原则,从而因为等量劳动的不可计量性而不能实现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的原则,影响劳动效率的提高。应该说,劳动力的使用者是依据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所能创造的价值决定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的,因为劳动力供求关系的影响,实际支付的劳动者收入要比以劳动力使用价值为依据决定的收入水平低,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条件下更是如此。也就是说,劳动力的使用者在使用劳动力创造价值的过程中获得了较多的剩余价值。于是在市场发挥效率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出现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现象。

因此,有人认为以市场原则进行的初次分配虽然能够提高效率,但却损害了公平。然而,人们忽视了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原则,那就是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是在市场非均衡条件下出现的现象。在市场均衡的条件下,交换价格等于需求价格、等于供给价格,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是不存在的。或者说得更明白一些,就是市场非均衡的程度越高,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就越多;市场均衡的程度越高,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就越少。生产资料市场不均衡,交换价格不等于以生产资料使用价值为依据的需求价格,不等于以生产资料价值为依据的供给价格,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存在。只有在生产资料市场均衡的情况下,交换价格等于以生产资料使用价值为依据的需求价格,等于以生产资料价值为依据的供给价格,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才不存在。劳动力市场也不例外,劳动力的使用者是以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为依据决定工资水平(即需求工资),劳动力的所有者是以劳动力的耗费所需要的消费资料价值,即劳动力价值决定他的工资要求(即供给工资)。劳动力的使用者和所有者讨价还价的结果,实际工资水平可能高于劳动力的价值,即供给工资,但却低于以劳动力使用价值为依据的需求工资。如果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程度越高,实际工资水平低于以劳动力使用价值为依据的需求工资的程度就会越大,使用者获得的劳动剩余就会越多。由此可知,收入差距不断拉大是因为市场非均衡的结果。如果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均衡,实际工资水平就会等于以劳动力使用价值为依据的需求工资,等于以劳动力价值为依据的供给工资。因为劳动力的使用所创造的价值等于实际的工资水平,在劳动力供求均衡的状态下使用者也就不可能获得剩余价值。所以,市场分配不是天生只有提高效率的作用,它也有促进公平的效应。这种促进公平的效应是通过不断完善市场和提高市场均衡的程度实现的。

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不完善、非均衡的情况客观存在。比如,劳动力市场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尽管 《劳动法》已经颁布多年,因为执法不严,劳动合同纠纷不断,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现象十分严重。同时,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问题也很严重,不只是一般的劳动力就业困难,就是大学毕业生甚至研究生找工作也不容易。生产资料市场也是一样,因为资源被垄断,公平交易难以实现。一些善于拉关系、走后门的商人通过非公平竞争的手段获得资源,从资源的交换中占有大量的消费者剩余。房地产商之所以有丰厚的利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他能够从土地垄断市场上获得土地。市场的不完善必然导致市场的非均衡,经营者一方面能够从生产资料的交换中取得消费者剩余,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劳动力的使用占有一定的剩余价值。市场的不完善和非均衡能够发挥它的效率效应,却不能展示它的公平效应,而且还会恶化社会的公平关系。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认为市场分配只有效率效应,而没有公平效应;或者认为,只有发挥再分配的作用,才能改善公平关系,忽视完善市场、促进市场均衡对改善公平关系的作用。

二、再分配的公平效应与效率效应

再分配属于非市场分配的范畴,它是政府通过财政收支和转移支付等活动所进行的分配。通常认为,再分配是政府履行收入分配调节职能的手段,能够用来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从而有利于实现公平。例如,运用所得税和遗产税能够将高收入者的部分收入征收上来作为国家财政的一部分,再通过转让支付的方式用来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所以,再分配具有明显的公平效应。正是因为如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再分配被政府作为调节市场分配的重要工具。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再分配是在市场不完善和非均衡的前提下发挥公平效应的;在市场完善和均衡的状态下,再分配的公平效应是十分有限的。可以说,在市场完善和均衡的状态下政府如果滥用再分配手段,不但不会提升公平程度,而且还有可能损害公平。比如说,在市场完善而均衡的状态下,生产者本来就没有生产者剩余,如果还要对他征收所得税,那么他就得动用过去的生产者剩余以支付所得税。我认为对生产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然而,无论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不完善和非均衡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所不同的是资本主义市场的发育时间很长,因而完善和均衡的程度较高,而社会主义市场的发育时间较短,因而完善和均衡的程度较低。所以,不论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都需要运用再分配手段,调节由不完善和非均衡的市场分配所产生的差距过大的收入。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因为市场的不完善和非均衡,资本剥削劳动的现象十分严重,贫富差距悬殊,需要运用再分配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可是,因为当时政府认知和运用再分配调节手段的能力差与法制程度不高,导致贫富差距日益严重。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制程度的不断提高,政府认知和运用再分配调节手段的能力增强,贫富差距的问题不是越来越严重,而是逐渐趋于缓和。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反映公平程度的基尼系数不是越来越大,而是有缩小的发展趋势。这就说明,资本主义国家因为运用了再分配调节手段,社会公平不是日益恶化,而是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而且,因为不断健全法制、完善市场和运用宏观经济政策促进市场均衡,大大地提升了再分配的公平效应。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相对照,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很不完善、也很均衡,法律法规也不健全。因此,在劳动力的使用过程中,剩余价值被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的现象比较普遍,而且也比较严重,贫富差距过分拉大的现象因而不可避免。这就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政府需要而且必须运用再分配调节手段,调节过大的收入差距。同时,也需要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市场和促进市场均衡,增强分配的公平效应。

再分配不只是具有公平效应,而且也有效率效应。在一个市场很不完善,市场均衡程度很低的国家,由市场进行的初次分配必然是很不公平的分配,而且也是一种效率不是最佳的分配。正如上文所提到的,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市场是一个很不完善也不均衡的市场,分配是很不公平的,而且也是缺乏效率的。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处于初级阶段,市场也是很不完善、很不均衡的,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事实客观存在。尽管相对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效率较高,但同市场完善和均衡程度较高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我国的经济效率不能说是最好的。我们知道,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因为市场完善和均衡的程度较高,法律法规较健全,而且因为比较充分地运用再分配工具,例如加大对高收入者征收所得税和遗产税,并通过转让支付提高贫困者收入水平的力度,分配的公平程度提高,效率比资本主义积累时期高出许多,而且也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效率要高。这就说明,市场经济的效率不完全是因为不公平形成的,公平和效率不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再分配作为政府的一种收入调节职能,如果运用得当,是可以既发挥公平效应,又发挥效率效应的。

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的分配被认为是一种比较公平的分配,这是因为当时坚持的是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的分配原则。因此,从上述的推理来说应该是一种有效率的分配。但是,从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建设的经验与教训来看,虽然经济发展的速度较快,但效率却不是很高。于是,必须对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的所谓公平分配进行深入一步的分析和探讨。应该说,等量劳动能够获得等量收入是一种公平分配,而且因为劳动者得到了与他劳动相应的收入份额,劳动积极性提高,因而是一种有效率的分配。然而这种公平分配的前提条件是等量劳动的可计量性。如果等量劳动难以计量,或者无法计量,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就是一种理想。因为劳动有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之别,因此只有能够把复杂劳动简化为简单劳动,等量劳动才能被计量出来。然而,复杂劳动简化为简单劳动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不是通过人为计划的形式就能实现得了的,即便计算机技术非常发达,也不可能做到这一点。所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从它提出按劳分配的那一天起,就没有真正实现过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就是说,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仍然是一种不很公平的分配,效率不高也就是一种必然的现象了。由于按劳分配当时被认为是一种公平的分配,国家也就没有对再分配问题作过更深入的分析和政策安排,再分配的效率效应也就不可能发挥出来。

实际上,复杂劳动不是不能简化为简单劳动,而是难以通过人为计划的形式实现。马克思在研究复杂劳动如何简化为简单劳动时,曾经为我们指出了一条实现途径,那就是商品交换。“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经验证明,这种简化是经常进行的。一个商品可能是复杂的劳动的产品,但是它的价值使它与简单劳动的产品相等,因而本身只表示一定量的简单劳动。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因而在他们看来,似乎是由习惯确定的。”[2]马克思所说的由社会过程决定复杂劳动简化为简单劳动的道理,其实就是指的商品交换。可惜的是,我们没有记住马克思的这一段话,而把主要精力集中在通过人为计划的形式实现按劳分配的研究上。结果不仅没有真正实现过按劳分配,而且还衍生出吃大锅饭和平均主义的弊端来。正是因为多劳不一定多得,劳动积极性不可能充分发挥出来,效率也就不可能提高。

笔者在这里强调市场分配作为初次分配的公平效应和再分配的效率效应,不是否定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也不是否定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调节职能的作用,而是为了提出初次分配具有公平效应和再分配具有效率效应的看法,供大家批评指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初级阶段,出现了收入差距过大的分配不公现象,有人把这种现象归罪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果这种认识上升为主流,那么就有可能出现否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思潮。如果只强调再分配的公平效应,忽视它的效率效应,也有可能把再分配的运作做过了头,在实现公平效应的同时损害了它的效率效应。公平与效率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也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只有正确把握公平与效率、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辩证关系,才能科学认识和制定发展市场经济的相关政策,在发挥好市场分配作用的同时,充分利用再分配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与效率。

三、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在分配中的作用

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调动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1]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发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在内的分配活动的作用。初次分配是由市场组织和进行的分配活动,所以,市场体系的完整性程度和市场机制的完善性程度,对初次分配的影响和作用甚大。其中,市场体系的完整性是指商品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货币市场等等的发育健全,缺一不可。从我国市场体系发育的情况来看,商品市场比较健全,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等等是不够健全或者说是不健全的。因为不同市场是相互影响的,商品市场影响资本市场,资本市场反过来也影响商品市场,因此,尽管商品市场比较健全,也会受到不够健全的资本市场的影响和作用。或者说,只要市场体系中有一个市场不健全,其他的市场也不可能独善其身。一个完善和完整的市场体系是保证初次分配,即市场分配的效率效应和公平效应得以充分发挥的必要条件。

所谓市场机制的完善性,指的是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价格具有弹性,能够随着价值关系、供求关系和竞争关系的变动而变动,能够围绕价值而波动。市场机制的完善程度对初次分配的影响和作用很大。比如说,因为土地市场的垄断,价格不随价值关系、供求关系和竞争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因而就有可能出现对某些房地产商有利,对某些房地产商不利的现象。我国土地市场受政府的垄断,某些房地产商利用拉关系走后门等不正之风能够获得价格较低的土地,经营利润比较丰厚。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现象长期得不到解决,劳动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劳资关系相当紧张,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证券市场因为不完善而导致股票时而猛涨、时而大跌,少数投资者受益,多数投资者受损。各种事实表明,初次分配中所形成的收入差距过分拉大的现象,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市场的不完善,即市场体系的不完整和市场机制的不完善。要改变初次分配中的不公平现象,固然需要政府理性地运用再分配手段,对差距过大的收入进行有效调节,但决不能忽视完善市场和促进市场均衡对公平所能起到的应有作用。只是因为认识上的不足,我国在完善市场和促进市场均衡方面的政策力度不够,从而难以发挥市场的公平效应。就我的认识来说,市场分配的公平效应同效率效应同样重要,必须着力提高市场的完善程度和均衡程度。

要完善市场,一要强化市场的统一性,即要 “推进市场对内对外开放,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发展电子、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在全国范围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二要促进市场的公平性,即要 “废止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定,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三要加强市场的自律性,即要 “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四要维护市场的秩序性,即要 “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督体系,健全产品质量监督机制,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3]要提高市场的均衡程度,就必须科学制定和善于运用包括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只有如此,才能有效地发挥市场的效率效应和公平效应,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发展。

毕竟市场的完善和均衡不是绝对,而是相对的,因此市场分配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必然会导致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社会不公现象,效率也会因此而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为了化解因为收入差距过大而引起的社会矛盾,需要政府运用再分配政策发挥作为。再分配政策无非是财政税收政策、转移支付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等等。其中,对分配影响较大的是所得税、遗产税和转移支付。有关这方面的理论,教科书中都有比较详细的介绍。我在这里需要强调的问题是,政府运用再分配政策,力度必须适当,而且要同完善市场和促进市场均衡、建立和健全法律法规的政策相配套、相协调。我们知道,再分配确实具有增强公平的作用,但是,公平是相对于不同群体而言的,一个群体认为是公平的再分配,对于另外一个群体而言,可能被认为是一个不怎么公平的再分配。所以,再分配有一个力度适当的问题需要研究。比如,对富者加大所得税和遗产税的征收力度,对贫者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显然能够增强公平的程度。但是,对富者征税的力度如果过大,就会影响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从而影响效率;对贫者转移支付的力度如果过大,也会影响他们的劳动积极性,从而影响效率。一个缺乏效率的国家,是难以支撑长期通过再分配实现公平的。所以,再分配必须把握力度,使得不同群体对公平的认同达到满意或者比较满意的程度。我在前面提到有公平就有效率,所指的公平就是不同群体认同的满意或者比较满意的公平程度。人们所认为的公平与效率犹如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认识,其实是基于收入平等意义上的公平或称绝对公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的公平应该是一个能够兼顾效率的公平,而不应该是一个公平与效率犹如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公平。

通过再分配对因为市场不完善和非均衡、法律法规不健全所引起的贫富差距过分拉大的现象进行调节,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但这种作用也只能是治标而不是治本。这是因为只要市场不完善和非均衡、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存在,贫富差距拉大的现象就会不断滋生出来,再分配的政策就得坚持下去。所以,在治标的同时,需要同治本的政策结合起来,实行标本兼治,才有可能将贫富差距的程度降到最低的程度。现阶段,我国贫富差距悬殊的问题比较严重,加大收入再分配的力度是必要的,但我们不能放松对不完善市场的治理和对不均衡市场的调节。有人把贫富差距拉大的现象归罪于市场,寄希望于政府通过再分配的政策把过大的收入差距调节过来,我认为是不现实的,而且也是不可能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收入均衡程度的提高,固然有政府再分配政策的作用,但主要还是靠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市场均衡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而实现的。因此,只有在发挥政府再分配作为的同时,加大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市场和促进市场均衡的力度,不再人为地设置市场障碍和有损市场均衡,我国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趋势才有可能得到有效控制,经济效率才会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四、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和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结论: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是通过市场进行的,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注重效率的分配。其实,市场分配固然能够提高效率,而且也能促进公平。不完善和非均衡的市场、不健全的法律、法规,导致贫富差距不断拉大,有损社会公平,尽管也有提高效率的作用,但不可能达到最佳效率。完善而均衡的市场、健全的法律、法规,能够促进公平,而且也有利于提高效率。所以不断地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市场和促进市场均衡,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能提高公平程度。

其次,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出现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现象,因此需要政府发挥作用,通过再分配手段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然而,再分配不仅仅是一种提高收入公平程度的调节手段,而且也是一种提高效率的调节工具。人们对再分配能够实现公平认同的程度较高,认为它有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作用,从而能够提高效率。不过,再分配的力度要适当,过大或者过小,都有可能影响公平或效率。

再次,尽管初次分配注重效率,但也需要政府发挥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市场和促进市场均衡,提高公平程度的作用。再分配注重公平,也需要政府在调节过大收入差距的同时,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市场,运用宏观经济政策促进市场均衡。

[1]江泽民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8.16.

[2]马克思 .资本论(第一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58.

[3]中共中央 .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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