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村组织主导的农业推广模式可行性分析
2010-04-09胡志丹王奎武
胡志丹,王奎武,柏 鑫 ,谭 杰
(1.湖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8;2.湖南农业大学科技处,湖南 长沙 410128)
农业生产是一种系统化的过程,在现代农业生产中这种系统性的倾向更加明显。所谓的系统性是指农业生产不仅仅是狭义上的农作物种植,而且是由科研单位研制出农业成果,经中介组织将这一成果转移给农民或农业企业,再由农民或农业企业通过农业生产实现利益。这个过程包括三个子系统,即农业科研系统,农业产业化系统,以及连接这两大系统的农业推广系统。在这个过程中,农业推广系统充当桥梁的作用,对农业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1 我国现阶段基层农业推广体系的现状
我国农技推广模式在实际运行中存在9种模式:项目推广型、项目辐射型、技术承包型、技物结合型、技术转让型、实体服务型、技术咨询和信息管理型、民间组织加农户型、公司加农户型。按主体区分更倾向于以政府为主导的农业推广模式。以政府为主导的单轨制的农业推广模式在新中国成立后做出过很大的贡献,尤其是20世纪50至70年代品种改良,如杂交水稻的推广对解决农村温饱问题功不可没。但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这种模式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1.1 农业推广模式出现条块分割,块状分布局面
所谓的条块分割是指我国存在多个农业推广系统。农业部的农业推广系统如全国农牧渔丰收计划,跨越计划等,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实施;科技部的农业推广系统,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农业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星火计划等;甚至教育部还有如燎原计划。这些项目由不同的部门主持,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设有相应的负责部门,这些部门之间是相互独立的,这就造成一些热点项目申请多个部门的计划,获得多个部门的资助,而一些冷僻的项目则无人问津,这不仅造成资金的重复浪费,而且造成农业部门的不平衡性发展。块状分布是指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有自己的农业科研部门。据《2003年中国农业科技发展报告》反映,2002年全国共有科研机构1 382个,从业人员11.27万。中央有中国农业科学院,各省有省农科院,基层又有相应的农科所。这些科研单位的经费大都来自本级政府的预算,隶属于本级政府的事业预算,因此科研单位不存在上下级的领导与监督关系,使得一些项目往往有多个科研单位重复申请,一些领域则科研投入较少,如国家历来都把粮食问题放在农业生产的首位,这种导向就使得大部分的科研项目集中在农业生产上,比例远高于林业,牧业、渔业、这就直接制约了农业结构的调整。
1.2 农业推广整个体系中存在严重的系统断层
在人民公社化时期,我国农业推广系统被称为“四级农科网”,即“县—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这种模式是以基层农业推广组织体系为整个农业推广系统的基础。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之后,随着政治体制的改革,尤其是基层政府的改革,原来四级农科网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与中央到乡镇五级行政层次相对应的新型农业推广模式。基层农村由于公社化时期的生产大队,生产队退出历史舞台,他们所承担的农业推广任务也随之消失。由于农业税的取消带来的县乡财政收入的减少,出现了所谓的“税费改革倒逼乡镇改革”的局面,其中乡镇一级的农业推广站也在“七站八所”的裁减范围内。接着县级政府也开始对乡镇基层农业推广组织“断奶”“减员”。在两级政府的双向作用下,基层农业推广组织已无力维持。据张雨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机制》一书中对17个县的调查显示,某些地方的县科技局已经撤并(如青海省,陕西省等),2003年这些县科技三项费预算支出比例平均值为0.6%,总平均值为42.77万元/县。从2001~2003年科技三项费的实际到位占预算支出比例为60%左右,2003年为68.46%,到位数为42.77万元/县,其中最低的一个县科技费到位率仅为2%,只有5 000元/年(山西静乐县)。
2 基层农业推广模式及其组成
农民是弱势群体,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村的社会性要求有一套值得信赖而且具有地域性的推广体系。在农村可以以村为单位成立农业推广组织,基层农业推广组织由两部分组成,即农村基层组织(村委会)和分流的乡镇农业科技推广人员。村委会由农民民主选举产生,具有区域性和权威性,而农业科技推广机构分流人员具有农业技术,二者的合作将能产生1+1>2的效果,该模式即为基层村组织农业推广模式。
3 基层村组织农业推广模式的可行性
3.1 基层村组织的法律地位与农业推广的公益性质相适合
农业是一种弱质产业,具有周期长、投资大、风险高等特性,同时农业推广模式还包括一些诸如作物栽培、病虫害防治等公共物品的属性,这就要求农业推广的承担主体应该有公益性或半公益性的机构参与。虽然在世界上一些农业发达的国家如新西兰基本实现了农业推广的私营化,但是这种方式是与其具体的国情相适应的。我国国情复杂,区域农业差距大,农民收入不平衡,还有很多农民家庭年收入低于国家相对贫困线944元,这就决定了在我国农业推广中不能完全推行私营化。现在农业生产仍需一套政府主导的农业推广系统。近几年由于乡镇体制改革,乡镇机构的精简,基层农业推广机构急需改进。随着我国民主化的进程,尤其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基层村组织的地位即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也得到了社会的重视,由其来承担基层农业推广任务是可行的。
3.2 基层村组织承担农业推广工作可以增加村集体财政收入
随着农村税费制的改革,基层村组织的收入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虽然国家每年都会拿出上百亿的农业补贴,但这些补贴通过转移支付直接发放到农民的手上,而村组织没有得到过多的财政补贴。基层财政的短缺一方面制约了村级管理,另一方面也限制了村级公共设施的提供。而农业推广体系不仅包括公益性的事业,还包括诸如农药、化肥、种子等农资物品销售经营性的事业。村组织承担农业推广可以取得经济、公益两方面的效应。第一,经营性的收入可以缓解由于农业税取消带来的村组织资金短缺的问题;第二,农业推广还包括病虫害的防治和新种植技术的应用等公益性的事业。这对整个农村社会的发展稳定有重要意义。将农村以村为单位,由村委会带头形成一个农业生产集团,在这个集团内农民是生产者,村委会是资源的提供者,二者形成一个供求关系,当有经济利益的连接点时,相互之间就会体现出紧密型,这种紧密性将有利于对整个农业生产进行监控。
3.3 基层村组织承担农业推广任务可以规范农资销售市场
从2004至2007年,全国共查处各类假劣农资案件187 360件。这一方面暴露出对基层农资市场的监管不力,另一方面反映了农民缺少一个具有权威性的农资供应组织。众多的农资销售商造成各种农资品种鱼龙混杂,良莠不齐。这可以通过将每个村的农资供应统一来解决这些问题。农村村委会是通过民主由农民自己选出的,农资的供销者由村委会负责会具有更大的社会意义。这些供应者来自于农民,受农民的监督,受农民信任。另外,由村委会为领导以村民为主体形成一个生产集团,这个生产集团类似于我国农村存在的一些农业协会,但这些协会往往是一个地区的农民之间由于种植某种作物而自发组织起来的,人员众多,组织分散,往往经不起市场的考验。而日本实行的“一村一品”的战略,农协会分为村、县、国家三级,以村为基础,可以设想村组织推广模式形成的以村为单位的农业集团,这与日本的村协会相似。这种集团性的农业合作更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也可以促成农民在科研成果转化中与科研单位的合作。
3.4 基层村组织承担农业推广工作可以减少农业生产的盲目性
农业易受市场因素的影响,由于农民的盲目性,即市场需求什么,就马上大面积地种植什么,容易造成农产品供求市场的大幅度波动。这种现象的产生,一方面是市场信息的干扰,另一方面是农民生产的无组织性。基层农业推广模式可以将农民以村为单位组织起来,根据本地的情况发展特色农业。这个农业组织单位对外联系的“法人代表”就是村委会。村委会成员平常也参加农业生产,可以得到大批第一线的生产信息。在现代农业推广体系中,信息反馈是极其重要的。村委会充当这个信息反馈的主导者,他们把收集的生产信息及时地反映出来,农业科研机构只有得到这些前线的生产信息才能有目标地去从事科研工作。村委会的桥梁作用正是它存在的社会经济价值之处。
4 总结
基层村组织农业推广模式,不仅可以起到抵制假冒农资产品的出现,而且还有利于缓解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短缺的困难。这种模式是在当前基层农业推广系统逐步瓦解下出现的替代品,对当前农民对科研成果的渴望与农业科技成果有效供给不足的矛盾应该具有缓解作用。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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