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公民社会与国家
——重新认识葛兰西的“市民社会”概念
2010-04-09王晓升
王晓升
(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广东广州510275)
市民社会、公民社会与国家
——重新认识葛兰西的“市民社会”概念
王晓升
(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广东广州510275)
葛兰西的“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一词和黑格尔以及马克思所说的“市民社会”含义完全不同,应该翻译为“公民社会”。它介于私人生活领域(市民社会)与国家(政治社会)之间。他所提出的国家是一种广义的国家即政治社会和公民社会的结合体。这种广义的国家概念把文化公共领域作为国家行政控制的一个领域。按照这种国家观,文化领域仅仅具有意识形态的意义,而与理性共识无关。他对于国家和公民社会的这种理解适用于夺取政权和维护政权,而不适用于民主地管理国家。
市民社会;公民社会;葛兰西
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是他的《狱中札记》最重要的理论之一。而他所提出的“市民社会”概念又常常模糊不清,这就给人们增加了许多理解上的难度,也使人们更加难于把握“市民社会”在现代国家中的历史地位。在这里,我们力图通过分析“市民社会”的含义、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市民社会的意识形态功能来展示“市民社会”在现代国家中的历史地位。
“市民社会”还是“公民社会”?
要理解市民社会的概念,我们就不能不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说起。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认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1],是国家的有限性领域。他把市民社会区分为三个环节:需求的体系、司法以及“警察和同业公会”。在这里,所谓的“需求体系”就是指由分工和市场组成的经济体系。因此,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不仅包括日常生活中的经济活动而且还包括警察和司法系统以及同业公会。在今天我们所理解的国家学说中,警察和司法系统属于国家的领域,而同业公会则属于非政府组织。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其中包含了经济的要素、国家的要素以及其他社会要素,而他的“国家”概念则是一个狭义的国家概念,其中只包含了王权、行政权和立法权。
尽管黑格尔的这个“市民社会”概念内容庞杂,没有明确地把国家和市民社会区分开来,但是却在后来产生了重要影响。马克思从黑格尔那里接受了“市民社会”概念。他强调,对于市民社会,我们应该从政治经济的维度来解剖。马克思说:“这种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英国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2]显然,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主要是指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这个总和就相当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中的经济基础。这个物质生活关系、经济活动相当于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中的“需求体系”。
当葛兰西接受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的时候,他所关注的恰恰不是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而是民间组织的总和。这个民间组织的总和主要是指公民活动领域,是知识分子活动的领域,其中包括政党、工会、教会、学校以及新闻出版等文化部门。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这个领域习惯地被看作上层建筑领域。当葛兰西把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区分开来的时候,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概念的。他说:“我们目前可以确定两个上层建筑‘阶层’:一个可称作‘市民社会’,即通常称作‘民间的’组织的总和,另一个是‘政治社会’或‘国家’。”[3]7(译文略改)而黑格尔所说的“同业公会”就属于这种民间组织。这种民间组织发源于市民的日常生活,关注社会公共事务,而区别于政府组织。这就是说,这种民间组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经济领域,而又超越社会经济领域,并关注社会生活中的共同问题。虽然它关注社会生活中的共同问题,但是它又不直接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因此区别于政府。那么用“市民社会”来表达这里的内容是不是合适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必须清晰地区分两个完全不同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一个是经济交往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一个是同业公会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前者涉及的是私人事务,而后者所涉及的是公共事务。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把私人(市民)和公民区分开来。在经济领域中活动的人,我们称其为“私人”,而处于公共事务的人称为“公民”。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可以把经济活动的领域称为“市民社会”,而把参与公共事务的领域称为“公民社会”。在英文中,这两个不同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都被概括在“civil society”之中。不同的研究者,对这个概念有不同的理解,这常常导致理论上的混乱。比如,在中世纪末期,商品经济日益繁盛,一个从事商品经济的市民阶层,即第三等级出现了。从19世纪开始,“市民社会”被用来专指那些从中世纪封建社会的种种政治性支配下获得解放的市民阶层及其经济活动领域。这个领域是一个摆脱国家、脱摆政治的领域。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市民社会的人,大多接受了马克思所说的“civil society”。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维基百科”把它定义为国家和市场之间的功能社会。它认为,“civil society”是指由于共同的利益、目标和价值而非强制的集体行动的领域。我们可以把这个领域称为“公民社会”。实际上,在德文中,人们已经注意到这种区分。比如,哈贝马斯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把公民社会称为“zivilgesellschaft”,并把这个概念和黑格尔使用的“bürgerlische gesellschaft”(市民社会)区分开来。他说,“今天在完全不同的历史格局中,这种市民的社会的领域重新被发现了。但是‘公民社会’这个词同时拥有了一个与自由主义传统中的那个‘市民社会’不同的含义——黑格尔说到底把后者从概念上理解为‘需求的体系’,也就是社会劳动和商品交换的市场经济体系。今天称为‘公民社会’的,不再像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那里包括根据私法构成的、通过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之导控的经济。相反,构成其建制核心的,是一些非政府的、非经济的联系和自愿联合,它们使公共领域的交往结构扎根于生活世界的社会成分之中。组成公民社会的是那些或多或少自发地出现的社团、组织和运动,它们对私人生活领域中形成共鸣的那些问题加以感受、选择、浓缩,并经过放大之后进入公共领域。”[4](译文略改)这就是说,公民社会是指在公共领域中活动的各种自治组织、社团、运动等。葛兰西所说的那些政党、工会、教会等都具有自治组织的特点。这个部分无疑属于公民社会的领域。当然,由于市民社会的边界本身也是模糊的,因此他所说的学校、新闻机构等也可以被包含在公民社会中。根据这个分析,我们认为,把葛兰西所说的“civil society”翻译为“公民社会”,含义更加明确。在后面的论述中,我们都把葛兰西的“civil society”翻译为“公民社会”。
广义的国家还是狭义的国家?
我们知道,黑格尔还把司法、警察纳入“市民社会”的概念中,而这两个方面一般来说,都属于国家领域。或许由于受到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影响,葛兰西也把“公民社会”看作国家的一部分,从而提出了一个广义的国家概念。他说:“国家=政治社会+公民社会,即强制力量保障的霸权”。[3]218(译文略改)本来,我们可以把整个社会划分为三个相关的领域:国家、公民社会、市民社会。在这里,国家包括政府、议会、法院、军队、警察等。如果这里所说的国家可以被称为政治社会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整个社会就被划分为政治社会、公民社会和市民社会。而葛兰西则采取了一个广义的国家概念,即国家包括了政治社会和公民社会两个部分。葛兰西强调,“公民社会”和“国家”(狭义的,即政治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它们同为一物。[3]123(译文略改)当然,葛兰西在《狱中札记》中在国家概念的使用上有时也比较混乱。他有时也采纳一个狭义的国家概念,把国家限制在政治社会领域。比如,我们前面说到的,他认为,上层建筑由两个部分组成,一个可称作“公民社会”,即通常称作民间的组织的总和,另一个是“政治社会”或“国家”。[3]7(译文略改)国家在这里主要是指政治社会。有时,他甚至把国家和政府等同起来。而实际上政府只不过是政治社会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从总体上来看,葛兰西在《狱中札记》中所说的国家主要是指广义的国家即公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有机整体。
葛兰西把国家理解为“政治社会”和“公民社会”的结合体,这既包含了他对西方国家的特点的分析,也包含了他对于国家管理方式的考虑。
从西方国家的特点来说,葛兰西发现,一个稳定的公民社会领域在国家中发展和壮大起来,它成为维护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他说:“在俄国,国家就是一切,公民社会处于原始状态,尚未开化;在西方,国家和公民社会关系得当,国家一旦动摇,稳定的公民社会结构立即就会显露。国家不过是外在的壕沟,其背后是强大的堡垒和工事:不用说,各个国家的数量有别——但是这恰好说明每个国家都需要进行准确的侦查。”[3]194(译文略改)可见,在西方发达社会,统治阶级不仅依靠暴力手段来维护国家权力,而且还借助于公民社会来促使公民对于国家事务的认同。在西方社会,一个表面上独立于国家,而实际上为国家权力服务的公民社会出现了。它们的社会功能也日益扩大,成为管理国家事务中不可缺少的工具。国家通过公民社会而对国家实施一种文化上的统治,葛兰西把这种统治称为文化霸权(领导权)。他说:“学校具有正面的教育功能,法院具有镇压和反面教育功能,因此是最重要的国家活动;但是在事实上,大批所谓的民间活动和创举也具有同样的目的,它们构成统治阶级政治文化霸权的手段。”[3]214这种文化领导权是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显然,在这里,国家不仅仅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进行暴力统治的工具,而且还是一个阶级对于其他社会各阶级进行文化上教化、思想上熏陶的工具。
一旦公民社会在国家中发展壮大起来,国家就可以借助于公民社会而把它的权力渗透到经济领域中,或者说,市民社会领域中。这就是说,国家通过民间的自治组织来调节社会经济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他说:“政治艺术和科学也遵守同样的变化,至少在最先进的国家如此,因为这些国家的‘公民社会’已经演变为更加复杂的结构,可以抵制直接经济因素(如危机、萧条等等)‘入侵’的灾难性后果。”[3]191应该说,在现代西方社会,公民自治组织日益发达,国家社会管理中的某些职能已经从政府转移到了公民自治组织中。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民自治组织成为政府进行社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部门。但是,葛兰西忽视一个问题,这就是这些自治组织有时并不是和政治社会的政治意愿完全一致的,公民自治组织有时会抗议政府的行为。那么这种抗议行为难道也能够用来抵制政府所面临的“灾难性后果”吗?或许马克思的说法能够帮助我们解决这一问题。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统治阶级内部,掌握政治权力的人和进行意识形态的思考的人之间也会发生分裂,“这种分裂甚至可以发展成为这两部分人之间的某种程度的对立和敌视,但是一旦发生任何实际冲突,即当阶级本身受到威胁的时候,当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好像不是统治阶级的思想而且好像拥有与这一阶级的权力不同的权力这种假象也趋于消失的时候,这种对立和敌视便会自行消失。”[5]99这就是说,虽然统治阶级内部也会发生分裂,政治社会和公民社会甚至会发生冲突,但是这种冲突绝对不会威胁统治阶级的政治权力。不仅如此,即使不同的阶级之间也会发生冲突,但是公民社会也会起到缓解冲突的作用。应该承认,在当代社会,不同的政治力量都会利用各种公民自治组织和公民运动来表达自己的政治诉求。由此形成的公共领域成为公民社会为政治权力而进行斗争的主要领域,而这个领域的斗争可以缓解被统治阶级对政治权力领域的直接冲击。可以说,为了政治权力而进行的直接的暴力对抗现在被转移到了公民社会,转换为各种政治势力在公共领域的对抗。统治权的斗争表现为公民社会中的各种自治组织为争取合法的政治权力而在公共领域所展开的斗争。如果说在葛兰西的时代这种状况还不是十分显著的话,那么在现代社会,这种状况已经日益明显。
显然,葛兰西的这个观点是对自由主义国家学说的反叛。按照自由主义的国家学说,国家是用来保护个人权利的,国家不能干预个人的自由权利,包括自由结社的权利。因此,按照这个理论,公民社会不属于国家的政治权力领域,而属于公民的个人生活领域。但是在葛兰西那里,国家不仅包括政府等暴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而且包括公民自治组织、公民运动等。如我们所知,社会生活中的所有人不仅是私人而且也是公民,如果公民的自治组织、公民运动等被包含在国家之中,那么这就意味着,所有的人都是国家这个自治组织中的成员,而在这个自治组织中,政治社会(政府、议会军队、警察等)不过是自治组织中的一个管理机构。当然,葛兰西在《狱中札记》中并没有对政治社会在整个国家(政治社会+公民社会)中的地位加以明确的说明,但是从他对国家的管理方式和国家的未来发展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葛兰西更强调公民社会在国家发展中的地位,或者说,在他看来,政治社会最终要服从于公民社会。在他那里,国家,或者更准确地说,未来的国家应该是一个公民自治的社会,政治社会不过是公民自治组织中的一个协调机构。他说:“私人力量、公民社会等掌握了历史发展的霸权,但是它们也属于‘国家’,其实也正是国家本身。”[3]217这就是说,国家的未来发展是由公民社会所决定的,它最后也会发展成为一个完全的公民社会。
从他对管理方式的论述来看,他也是这样理解政治社会在国家中的地位的。他说,国家的实质是“独裁+霸权”[3]195,政府在国家中实施“独裁”,即以暴力手段为后盾对整个社会实施管理,而公民社会对整个社会实施“霸权”,即通过文化上的宣传和教育在社会中进行自我管理。在说明国家中的政治社会和公民社会的关系时,葛兰西说:“在日常生活语言里,我们通常用国家生活形式一词表达这里的政治社会,而国家一般也被理解为整个国家。可以把国家看作个人(某一社会集团中的个人),是积极文化的因素(即创造新文明、新人类和新公民运动),必须通过这一认识明确意志,在政治社会的外衣下建立环环相扣的复杂公民社会,使个人达到自治,但又不至于与政治社会发生冲突,相反却成为它的正常延续和有机补充。”[3]223这就是说,在现阶段的国家中,政治社会是核心,公民社会是政治社会的补充,公民社会的目标就是要达到公民自治。葛兰西强调,我们不应该过度强调政治社会的作用。在他看来,只有借助于政治社会,公民社会才能得以产生,但是我们却不能放任政治社会,而要对政治社会的权力进行批判,这样“才能发展和创造新的国家生活形式”,才能使“国家生活具有自主性”[3]224。民主的国家是自主的国家,是通过公民社会限制政治社会权力的国家。在国家的早期形式中,政治社会的作用是主导的,但是在未来的发展中,公民社会在国家中占据主导作用。或者说,国家的最初形式是“国家=政府”,后来的发展形式是“国家=公民社会”。
根据对于国家发展趋势的这种理解,他按照黑格尔的方式提出了“伦理国家”观点。所谓“伦理国家”就是政治社会被纳入公民社会的国家。在这样的国家中,受到教化的公民实行公民自治。在他看来,资产阶级通过公民社会而把公民的道德文化提高到一定的水平,强化了人民的自治意识。而在公民的自主管理中,法律和暴力的作用将会不断弱化。在他看来,资本主义社会中所出现的公民运动、自治组织等,弱化了传统的暴力统治的国家的职能,国家成为“教化者”。这个过程最后能够“消耗国家和法律的职能,最终被公民社会所吸收。”[3]216按照这样的理解,国家最后将成为一个公民自治的国家,或者说,整个国家就是一个公民社会,是公民自治组织。在这里,我们仿佛看到了古希腊时代的城邦国家,一种公民自治的城邦国家。当然,葛兰西的这个公民自治的国家与古希腊形式的共和主义城邦国家是不同的。它是在现代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条件下,人权和公民自主权得到保证的条件下而提出的新的国家概念。
葛兰西的国家概念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我们看到,在现代西方社会,国家的形式在发生变化,它既不是古典的自由主义国家,也不是传统的共和主义国家,而是一种公民社会权力不断扩展而政治社会的暴力统治权力走向弱化的国家。在这里,国家的权力结构在发生悄悄的变革。这不仅表现在各种国际组织的出现,它限制了政府的行政权力,而且还表现为公民社会的凸起,“交往权力”[4]180的不断扩大。葛兰西的这种广义国家的概念以及它对国家发展趋势的预言预示了现代国家中的权力结构的新特点。任何一个政党或者阶级都必须直面国家权力结构的新特点,思考它的管理策略和斗争策略。任何政府在行使其政治权力的时候,都不能不顾及公民社会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作用。
当然,葛兰西对于国家的这种新的理解实际上是为了论证他的新的革命策略的,这就是强调文化领导权在无产阶级革命中的作用。
理性共识还是意识形态?
当葛兰西把公民社会包括在国家中的时候,公民社会从一开始就成为权力斗争的工具。因此公民社会所进行的“教化运动”,它所实施的“文化霸权”,从一开始就具有了“意识形态”的特点。葛兰西并不讳言这种文化的教化运动具有意识形态的特点。但是,他强调,在这里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意识形态。
“因此,必然把历史上有机的意识形态,就是说,那些为一个既定的结构所必需的意识形态,同随意的、理性化的或‘被强加意愿的’意识形态区别开来。在意识形态是历史所必需的这个意义上,它们是‘心理学的’;它们‘组织’人民群众,并创造出这样的领域——人们在其中进行活动并获得对其所处地位的意识,从而进行斗争。而从意识形态是随意的这个角度,它们只创造个人的‘运动’、论战等等(即使这样,这些东西也并非全然无用,因为它们如同一种同真理相对照并证明真理的谬误那样发挥作用)。”[3]292
在这里,和在其他地方一样,葛兰西的用词很混乱。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他区分了两种不同的意识形态:一种是“有机的意识形态”,是用来组织群众的意识形态;一种是随意的理性化的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像谬误那样发挥作用。如果从哲学的领域来划分这两种意识形态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前者属于社会历史领域,与政治斗争有关,而后者与认识有关,是一种错误认识。前者是历史所必需的,而后者则不然。于是,他在这里就提出了这样一种意识形态观,按照这种意识形态观,意识形态是用来组织群众,从而使群众达到对自己地位的意识,或者用来解构群众组织,模糊群众对自己地位的意识的。这种意识形态发生在公民社会中,是公民社会进行“教化”的一部分。这种“教化”似乎与认识上的争论和讨论无关。
按照这样的划分,葛兰西实际上就把认识的要素从“有机的意识形态”中排除出去了,按照这样的意识形态观,意识形态中的斗争与理性的思考、理性的认识无关,而是要从利益关系、社会地位的角度来启发或者诱导群众。如果是这样,那么意识形态本身也就只能靠直觉、同感或者启示而获得。由此获得的意识形态就不能从理论上说服群众,使群众对社会事实产生理性的认识。这样一种意识形态观,从一开始就排除了理性共识的可能性。虽然,葛兰西力图把这种“有机的意识形态”和“被强加意愿的”意识形态区分开来,似乎“有机的意识形态”在“教化”群众中就不可能发生“被强加意愿的”情况。实际上,在现代理性化的社会中,只要一种意识形态脱离理性化的认识,只要它不是依靠理性的交流和说服,那么这种意识形态就注定要把意愿强加给群众。历史和现实中的经验证明了这一点。
然而问题在于,葛兰西为什么在理论上从一开始就把理性化的认识排除在意识形态的范围之外呢?这与葛兰西对国家和公民社会的关系的认识有关,特别是葛兰西对当时西方社会的现状的认识有关。葛兰西认为,国家=公民社会+政治社会,公民社会被直接纳入了政治社会之中。而在当时的西方社会,公民社会是政治社会的附属物。各种政治利益集团为了获得更多的政治权力,而在不同程度上利用公民社会。于是在公民社会中所发生的意识形态实际上就是利益斗争的表现形式。各种意识形态不过是用来掩盖各个利益集团的利益诉求的。因此,这种利益斗争与理性的共识没有直接的关系。
然而问题在于,如果资本主义社会中所发生的意识形态都是为了利益而展开的斗争,而不存在理性认识上的论争,那么在这种以利益斗争为实质的意识形态斗争中,公民社会中的各种利益如何协调呢?如果它们之间的利益不能通过理性的交流而相互协调,那么不仅公民自治无法实现,而且葛兰西所提出的“伦理国家”也无法实现。哈贝马斯提出的方案或许能够为我们解释葛兰西的思想提供一定的启示。
与葛兰西不同的是,哈贝马斯提出了另一种解答。在他看来,公民社会的意识形态斗争不仅仅是利益上的斗争,而且还是不同的社会组织就共同关注的问题进行争论、交流而达到理性共识的过程。在他看来,公民社会中的争论更多地是为了寻求理性共识,而不仅仅是为了意识形态的斗争。对于哈贝马斯来说,一种思想观念要能够组织群众就必须使群众对他们共同关注的问题达成共识,只有通过理性共识,组织群众、社会整合才是可能的。
为什么哈贝马斯得出了和葛兰西完全相反的结论呢?
我们认为,这里至少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哈贝马斯与葛兰西在对于社会基本结构的理解上有着根本的差别。葛兰西提出了一个广义的国家概念,使国家涵盖了公民社会,并把公民社会看作国家的组成部分。于是,公民社会从一开始就受到国家政治权力的导控,受到政治权力的摆布。虽然,他一再强调,在国家的发展进程中,公民社会的力量会不断增强,但是对于他来说,公民社会在当时的资本主义现实中无法摆脱政治权力的干预。而哈贝马斯则完全不同。他认为,社会是由三个部分组成的,这就是国家、公民社会(或者以公民社会为基础的公共领域)以及市民社会。他强调,必须把“公民社会”与经济行动系统、公共行政系统区分开来。[4]372于是,在哈贝马斯那里,公民社会既摆脱了市民社会的经济力量对公民社会的干扰,也排除了政治权力领域的直接控制,而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结构:各种民间组织、政党、工会、学校、教会以及新闻出版机构等。对于哈贝马斯来说,这些社会组织构成了公共领域的社会基础。这些公民社会团体就社会生活中共同关注的问题进行讨论。他说:“公共领域的交往结构则构成了一个分布广泛的传感器网络,这些传感器对全社会范围的问题状况做出反应,并激发出有影响的舆论。”[4]373在这里,公共舆论可能会被操纵,但是却不能被“公开收买”,也不能被“公开勒索”。[4]451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众舆论具有一定程度的相对独立性。在一定的范围内,人们有可能对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达成共识。
第二,葛兰西在讨论公民社会的时候,他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夺取和巩固政治权力的问题。对于他来说,公民社会是维护政治权力的主要工具,因此,公民社会的功能从一开始就被定位为一种意识形态。因此,他不考虑,也不关心大众之间的理性共识。而哈贝马斯则不同。他所关注的是政治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是非暴力的社会整合。因此,公民社会被他看作程序主义民主政治中的核心环节。在哈贝马斯那里,公民社会的功能和葛兰西的公民社会的功能是完全不同的。对于哈贝马斯来说,公民社会的功能是为公共领域奠定基础,并借助于公共领域的力量来监督和控制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个人在社会中的力量是有限的,他没有能力来对抗庞大的政治利益集团以及巨型的跨国公司的力量,而只能借助于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运动,它们构成一个庞大的公共领域,并激发起巨大的社会舆论,从而监督政府、控制经济团体所可能产生的非法力量。
尽管有这两个根本的不同点,但是哈贝马斯和葛兰西都有一个共同的期盼:使人民非暴力地整合起来。在哈贝马斯那里,这种非暴力的整合要依赖于人们在公共领域里就他们共同关心的问题达成理性的共识。而在葛兰西那里,国家要转换为“伦理国家”,用公民社会中的“文化霸权”取代“独裁”,或者说,政治上的统治让位于公民自治。他们都把公民自治力量的扩大看作未来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趋势。但是要使公民自治的力量被扩大,那么公民社会必须不断地摆脱政治社会的控制,而独立地发展起来。葛兰西的广义国家模式不过是夺取政权和维护政权的模式,而不是非暴力的社会整合的民主模式。由此,我们似乎也可以得出结论:当政治社会努力要夺取政权和维护政权的时候,那么公民社会将会成为政治权力的附属物,并为意识形态服务;当政治社会努力满足人民大众的需求的时候,那么公民社会就可能逐步地转变为相对独立的自治组织,并力求获得理性共识。当然,理性共识不可能完全摆脱意识形态,意识形态也不能完全不顾理性共识。
[1]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 [意]安东尼奥·葛兰西.狱中札记.曹雷雨,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4] [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责任编辑:于尚艳】
B507
A
1000-5455(2010)02-0116-06
2009-10-10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招标课题“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历史观与历史唯物主义(06JJD7000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与历史唯物主义”(08AZX001)
王晓升(1962—),男,江苏射阳人,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现代化研究所、哲学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