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1)
2010-04-08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410001
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410001)严 永
问:乡镇政府须主动公开哪八类重点政府信息?
答:主动公开是我国信息公开制度里的一个特点。我们国家在过去多年政务公开实践里面,对于一些重点问题、热点问题、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十分密切的问题已经很好地采用了主动公开的这种方式。比如说,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乡(镇)要重点公开其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工作政策,以及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
主动公开要求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强制性要求。《条例》的第9条~12条对各级政府的主动公开内容提出了法定的要求,其中第9条是原则性要求,包括4个方面: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信息;反应本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基本情况的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满足其中的一个条件,这样的政府信息都必须主动公开。第10条~12条分别对不同类型的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重点信息进行列举。
第12条对农民朋友关心的8类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列举:①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②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③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④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⑤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⑥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⑦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⑧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在原则性要求的基础上对各级政府主动公开内容的列举主要体现了不同政府部门工作的重点,但列举方式不可能把一个一个全部罗列出来,所以只能说列举的是最基本的要求,对于没有列举但是满足原则性要求的,各政府机关都应当主动公开。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