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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理想与制度设计的断裂——论非人类中心论环境伦理的应用困境

2010-04-08郁乐重庆文理学院政法学院重庆402160

关键词:非人类中心论中心主义

郁乐,重庆文理学院政法学院,重庆 402160

价值理想与制度设计的断裂
——论非人类中心论环境伦理的应用困境

郁乐,重庆文理学院政法学院,重庆 402160

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等争论所主导的环境伦理话语体系,因其宏大叙事的思想风格无法真正解释与改善环境危机的现实困境,而从对气候危机的产生根源与博弈机制的分析,推导出具有公共品属性的自然存在物在当前的制度条件下必然形成公地悲剧;由此可以澄清环境伦理学中的理论误区,并探寻当前制度约束条件下解决环境问题的具体路径。

环境伦理;公地悲剧;价值理想;制度设计

众所周知,环境伦理学的学科定位乃是问题与应用导向的,其现实处境与理论使命在于“对众多问题的‘诊断’进行经验性讨论;……而应用伦理学不需要任何最终的证明,而是一种论证的程序性商讨,它的主要任务不是形成‘原理’而是就众多的‘诊断’中进行的‘权衡’和‘决疑’”[1]8。但是,自环境伦理学兴起以来,人类中心论、非人类中心论、动物权利、生态中心论等价值观念与主张之间的争论持续伴随着学科整体的发展,成为环境伦理学话语体系的主导部分。这些以纯理论的主义与观念 (非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论、道德扩张主义、自然价值论、动物权利论等)为一个应用导向的学科奠定了基础,并沿袭了传统哲学宏大叙事的话语模式与思维框架,远离了“对众多问题的‘诊断’进行经验性讨论”的理论使命与现实处境,使定位于应用的环境伦理学在面临现实环境困境时(无论是国内诸多的与环境相关的公众事件,还是日前召开哥本哈根气候大会),无法展现其应有的话语力量与理论贡献。针对这种理论与现实的明显断裂,澄清环境问题产生的社会根源与博弈机制,指出主导环境伦理学话语体系的思维误区,并尝试提出解决环境困境的具体制度路径,将长期纠缠于价值观念之争的环境伦理学话语导向具体问题与社会实践,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非人类中心论的理想与现实

就学科理想与理论目标而言,环境伦理学定位于问题意识与应用导向,是因为环境问题本身是植根于现实世界的生产实践与利益博弈的具体问题,其产生的根源与解决的障碍均与具体的经济政治制度有密切关系。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环境问题是人类社会实践的阶段性的社会历史问题,更彻底地说,是人与人的关系问题。如奥康纳所指出的:“人类活动对自然界的影响取决于社会劳动的组织方式、它的目的或目标,取决于社会产品的分配和使用方式,取决于人类对自然的态度与知识水准。”[2]8)

这显然也符合马克思的观点:“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3]24因此,以一种高调的道德立场 (非人类中心论,动物权利论,生态中心论等等)为中心的主流环境伦理学对于解决环境困局来说,并没有触及环境问题的社会历史性的本质,因此很难具有实践价值。在哥本哈根史无前例的气候大会上,环境伦理学很少让人们听到自己的声音,环境伦理学家们也基本缺席,虽说令人遗憾,却也并不令人意外。

就当前人类的经济 -政治制度的现实而言,环境问题的核心是立足于产权 (马克思所说的借助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的权利与义务的明确界定;而全球化的现实又强化了这一核心问题的普遍性。英国圈地运动中曾出现过一个有趣的“公地悲剧”阶段,但是产权的迅速确立,使得英国的公地草场的状况迅速改善,反而能够承载更多的羊群,为英国建立毛纺织业而成为工业强国奠定了基础。我们现在也看到,产权保护充分而有力的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而言,其环境状况是最好的。国内的林权改革现在也采取了确认权利到农户的路径,以实现对林地的开发与保护;可见我们也认识到这种机制的普遍性。在动物的保护方面,也可以看到类似的情况:可以拥有并豢养的动物是不会灭绝的,而不能拥有并豢养的动物处于实事上的无主状态 (如鲸鱼)①参考欧洲城堡作为古迹的保护策略(拥有与保护),可以将某些濒危动物整体拍卖与环保机构与富豪,让其承担起产权保护与侵权追究的责任,其实是濒危动物保护的有效制度设计。如果将某种鲸鱼拍卖与环保基金或组织,让其承担起保护责任,这样就可以在日本捕鲸船杀害鲸鱼的时候,向法庭提起侵权之诉;相比对日本捕鲸的抗议与绿色组织与日本捕鲸船徒劳的对抗,这种制度会更加有效。,对它们的猎杀与利用不仅有利可图,而且并未直接侵害任何人的权利,这些动物必然处于公地悲剧的处境之中,其生存前景亦令人忧虑。

由此可见,以非人类中心论、自然 (动物、生态等)权利论为价值取向的主流环境伦理学话语,没有切入与影响现实实践的能力,在理论上是有其内在必然性的。以非人类中心论为价值立场的主流环境伦理学话语自兴起以来,本应以应用伦理学自我定位,但整体上却被纯粹的理论论争所主导,如对人类中心论的持续的激烈批判,以“道德扩张主义”来赋予其他生物甚至生态整体以内在价值,等等。总的来说,非人类中心论与道德扩张主义在道德立场与话语力度上似乎占据了上风。该类立场不仅具有革命性的颠覆姿态,似乎人类的道德立场已经临近革命性转折的临界点 (这种姿态总是有相当吸引力的),而且充满了对人类所作所为的道德义愤,其自我否定精神也使持论者的自我感觉良好。

不仅如此,非人类中心论的高调理想号召人类放弃人在自然界中的主体、认识与价值的中心地位,将人所享有的权利与价值赋予自然存在;其追求平等与正义的崇高道德理想确实令人动容。但是,“必须放弃单纯以人为中心的定位。遭受的危险不比一种范式变动、一种革命性的变动更小,这种革命性的变动不总是针对科学,而且还针对着实践”。因此,对这种理想我们“不能高估其影响范围。因为生态的基本德性仍然依附于人类中心论思想,并且仍然在本质上解决环境危机,只留下一些剩余问题”[1]9。这个诊断的实事求是态度是非常深刻的:那些能够得到解决的生态环境问题都是依附于某种程度的人类中心地位的思想而得以解决的,例如通过产权明晰的方式阻止公地悲剧的继续发生。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甚至可以大胆地作出在当前主流环境伦理话语中显得不谐调甚至有些刺耳的结论:并非如某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人类中心论是环境问题的根源 (认为某种观念要对沉重的现实负责,这本身乃是天真的观念);恰恰相反,对人类中心论攻击与批判不但无益于解决环境问题,反而掩盖了问题的症结所在。如果能够真正制度化地贯彻某种恰当解释的人类中心论 (具体地围绕主体明确权利),界定自然物的产权以及污染与侵害自然物的排放物的产权及其相关责任,环境问题不会像现在这样令人触目惊心。毕竟,人们不会污染与践踏自家的菜园,更不会放任别人的践踏与污染;但是,人们的确会对他人在公地上的践踏与污染行为沉默不语,甚至自己亦参与践踏与污染(如果这污染能够产生利益)。由此可见,解决环境问题非但不能从非人类中心论的环境伦理思想中获得真正有效的帮助,反而还必须求助于能够具体地明确权利 (确立人之中心地位)的思维方式与制度路径。

二、气候危机:公地悲剧

以上文的分析为基础,我们可以深入解析围绕气候危机而召开的哥本哈根全球会议为何以近乎失败的方式闭幕;并以此为范例,理解非人类中心论的环境伦理学话语力量软弱的原因。在会议开始之前,很多学者就已经对会议达成具有实质性约束意义的气候拯救方案的可能性表示了悲观。全球气候危机与环境保护的内在博弈机制,是哥本哈根会议以让人失望的方式闭幕的根本原因。生态学家哈定(Hardin)1968年在《科学》杂志发表了题为《公地的悲剧》一文,提出“公地悲剧 (tragedy of the commons)”①有趣的是,由生态学家提出的概念,影响扩展到经济学、心理学、博弈论以及社会学等领域,尤其受到经济学家喜爱,用来解释公共物品被过渡使用的内在机制;还有经济学家 (MichaelHeller)跟进这一思路,提出了“反公地悲剧(tragedyof anti-commons)”,致力于解读产权界定过于复杂所导致的后果。本文两次回到该理论模型提出的原初语境,追溯环境危机作为公地悲剧的内在博弈机制与可能解决途径。理论:一群牧民在公共草场放牧羊群,对每个人来说,增加羊的数量是有收益的;但是大家都增加的结果是草地毁灭,最终都会破产。该理论说明,公共物品的使用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因此往往落入一个无效率甚至负效率的状态;对所有人来说,都是一个负收益的结局;然而每个人如果从自己最大利益来考虑而理性地行动,就一定会造就这样一个结局;公共物品的有限稀缺和权责不明的状态必然会导致这样的结果。

全球性环境会议选择气候为中心议题,是因为相比其他任何环境问题而言,气候危机都更为完美地符合“公地悲剧”的理论模型。其他环境问题,如垃圾围城、污水排放、重金属污染、水土流失等问题都具有一定的地域限制,目前不会被认为是全球性的公地悲剧 (虽然最终会被意识到)。但是,二氧化碳排放所引起的温室效应与全球变暖却是没有地域局限性的全球气候事件:碳排放所引起的气候变化,损害的是全球共有的公共物品,任何国家无论离碳排放的发生地有多远,都会受到气候损害的共同影响。气候作为全球性的公共物品的性质,决定了气候危机是典型的公地悲剧:产生碳排放的相关各方,深知多排放 (低成本地扩大生产)产生的收益归自己所有,而产生的成本由所有人承担(负外部性);尽管他知道别人也会这样想,但在“囚徒困境 (prisoner’s dilemma)”的博弈格局中,他只能选择继续排放 (“背叛”策略),而不是大规模减排 (“合作”策略);因为各方深知,无论其他各方如何选择,尽可能多生产(必然多排放)都是最符合自己利益的策略,因为这是自己的“优势策略”:“参与人采用优势策略时,无论对方采取任何策略总能够显示出优势”[4]15;所以,就有实质约束力的全球性减排方案而言,还是遥遥无期的。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困难格局呢?因为一些相关的制度与机制还未建立,以具体地确定相关各方对全球气候这一公共物品严格的权利与义务。不能确定这种严格的权利与义务,是因为就人类目前所处的所有制阶段而言,权利与义务的确定与侵权的追究根据在于产权 (根据所有权制度,损害了某种东西,最终被解释为侵害了谁的权利)。但是,全球气候是抽象地属于全人类的公共物品,并不能具体的产权化地属于任何国家或个人,这就使得理论上为人类所共同拥有的全球气候,事实上成为无主之物:属于所有人,但任何人都无权去因为它被侵害而向侵害者追究责任,况且所有国家与个人都参与了侵害;因此,积累了巨大数量的存量排放者 (主要是欧美发达国家)、现在的主要排放者(欧美发达国家与新兴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各自的责任与义务无法得到确定,更没有措施制约未来的增量排放者 (广大发展中国家)。换句话说,发达国家不愿意为过去的存量排放对气候的损害承担历史责任,发展中国家也不愿意接受未来的排放限制来制约自己经济的发展。这样,气候会议的失败几乎是注定了的。

当然,这种发展趋势也会有转折的可能,这种转折依赖于各方预期与策略的改变,并以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的制度约束来鼓励合作而惩罚背叛。根据纳什均衡 (Nash equilibrium),在气候博弈的初期阶段,各国只能选择对自己有利但对全球不利的策略 (当然未来也会对自己不利),不可避免地陷入“囚徒困境”,全球气候必然会继续恶化。但是,在长期的重复博弈之后,各国基于对各方策略的明确认知与气候危机损害的深刻认识,渐渐地会形成一个“重复的囚徒困境”的格局:重复的囚徒困境是人们从背叛到合作的一个必经的关键阶段,通过对双方背叛及其造成的双输结果的深刻了解,逐渐改变自己的预期与策略选择,从而形成一个限制自己但对整体有利、因而最终也会对自己有利的策略 (共赢),并且“通过引入一些对策

上的变化,诸如允许相互依赖的选择,或者给背叛加罚来消除困境本身 ”[5还根本没有建立]20,这就说明只能以制度约束来改变“重复的囚徒困境”中相关各方的策略与行为。因此,气候问题在未来肯定会有转机的。但是,就目前而言,哥本哈根无所成就的结局,是情理之中的,也是各国最终达成有约束力的协议之前的必经阶段。

三、制度设计与价值理想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以非人类中心论为基础的主流环境伦理学将学科定位为解决人与自然的关系之伦理关系的理论,是值得商榷的。以马克思的人本主义自然观视野来解读环境问题,其实质就不再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而是人与人的社会历史性的实践关系。在马克思看来,人与自然并非像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争论那样,不加置疑地假定了人与自然的对立关系 (假定人与自然的对立,才会有谁是中心的争论);事实上恰恰相反,“自然界,就它自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靠自然界生活。这就是说,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残废而必须与之处于持续不断地交互作用过程的、人的身体。”[6]45在人与自然的辩证统一关系中,人虽然具有主体性地位,但是人彻底地依赖自然界,自然既是人的“精神的无机界”,也是人的“无机的身体”。这样就必须回答一个问题:人与自然的这种“以人为本”的辩证统一性是如何被感受为一种人与自然的分离状态的呢?换句话说,人与自然环境的紧张关系是如何产生的呢?

马克思认为,这种分离状况只不过是人的异化的表现:“异化劳动从人那里夺去了他的生产的对象,也就从人那里夺去了他的类生活,即他的现实的类对象性,把人对动物所具有的优点变成了缺点,因为从人那里夺走了他的无机的身体即自然界。”[6]47所以,尽管人与自然是辩证的统一体,但由于劳动分工的异化作用,使人在异化的现实中感到与自然的分离,逐渐采取一种与自然疏离甚至敌对的态度,即把自然看作人类社会之外的、陌生的甚至异已的。究其原因,这都是因为在私有制与异化劳动的社会状况之下,“一切肉体的和精神的感觉都被这一切感觉的单纯异化即拥有的感觉所代替。”[7]85换句话说,因为一切感觉都被“拥有的感觉”所代替,因此人们不再认为自然 (尤其是那些无法界定为自己产权的自然物)就是自己“精神的无机界”和“无机的身体”,不再珍惜人类所依赖的自然。所以,环境问题实际上是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人的异化的具体表现,人与自然环境的问题必须被理解为人与人的关系问题才能得到清楚的理解与妥善的解决。

“正确理解的利益是一切道德的原则”[8]166,环境伦理问题本质上是自然存在物作为广义的利益如何分配的问题,是人与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自然相关物上的具体反映。在资本主义主导的全球化现实条件下,产权制度(私有制)作为全球经济政治的结构基础仍然具有强大的力量,尤其是对后发国家来说,产权界定与保护正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必由之路(我国亦将物权法的立法作为法制进程中的大事)。在这个目前与可以预见的将来亦难以根本改变的约束条件之下,本着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立场,我们可以看出,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可以有两种制度设计:以产权界定强化拥有者的权利与实现 (拥有者权利原则,通常针对能够被产权界定的具体自然物,如山林、草地等),以损害归责强化侵害者的责任与义务 (损害者补偿原则,通常针对无法被产权界定的公共自然物,如大气、海洋等)。关于拥有者权利原则,如我们所知,产权界定与保护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自然环境也确实较好,这也是我国进行林地改革的重要原因:确定具体主体对具体林地的具体权利,对林地保护至关重要;关于损害者责任原则,则主要是针对无法被产权界定的公共自然物 (因其无法界定产权,因此容易形成竞相污染的“公地悲剧”),根据损害物之来源为依据进行归责,以进行赔偿与惩罚,实际上也是通过产权界定来确定责任与义务:即对污染源或损害源的产权界定。

这两种制度设计的重点都在于明确人的权利与责任在相关自然环境中的具体界定,将对某人或某组织对自然环境的侵害,具体界定为对其他人的权利与利益的侵害,责任与义务才能明确,侵权才能被制止,损害才能被救济。当然,就目前的制度设计而言,并非所有环境问题都能够以权利的清晰界定得到彻底地解决;但这一点恰好证明了权利清晰界定对于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性:因为那些难以解决的环境困局,都涉及无法清晰地界定权利或者现行体制框架下难以界定权利的自然对象,如我们暂时无法将鲸鱼或其他珍惜动物归于某组织或某人所有,也无法界定世界气候的产权;正因为如此,不管我们是否愿意看到,与血腥的捕鲸活动相类似的猎杀动物的行为,以及全球大气恶化趋势仍然将作为公地悲剧的典型范例而长期存在。

非人类中心论的环境伦理学从美好的主观愿望出发,在理论上赋予自然以权利、价值与尊严,这一立场的系列观念的确是“看起来很美”的,充满浪漫主义的对自然的友善与爱护之情,对于改善人与自然的关系亦有一定的意义。遗憾的是,这些理论并没有能够提出具有实践可行性的制度方案。从事生产实践活动的个人或群体是具有目的性的,以个人或群体的生存与发展为目的,可以称为个人中心主义或群体中心主义。除此以外,明确地以人类整体作为直接目的的实践活动,应该说是不存在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概念,多少有凌空蹈虚之嫌;因而非人类中心主义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很难说找到了环境问题的真正原因。如果个人或群体谋求自己生存与发展的目的性活动被定义为人类中心主义的,那么我们很难真正接受与践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就像人类没有能力扯着自己的头发使自己离开地球一样。

作为应用伦理学,环境伦理面对具体问题与提出具体方案的应用取向,应该对宏大叙事的思想风格拒而远之,因为“这种尝试作为一种单纯的学术争论,将助长一种新的经院哲学”[1]9。立足实事求是的立场看,环境危机并非践行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结果 (所谓人类立场,从来都是理论的虚构),恰恰相反,乃是践行个人中心主义、群体中心主义,甚至资本中心主义、权力中心主义等的结果。如果能够践行一种恰当理解的人类中心主义,真正地以主体意识看待自然物,能够“像保护自己的身体一样保护自然,像感觉自己的手足一样感觉植物动物的世界,并将自己的全部创造力用在日益扩展与自然界的对话中”[9],我们的环境才不会如此让人触目惊心。

[1]赫费:《作为现代化之代价的道德》,邓安庆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2005年版。

[2]奥康纳:《自然的理由》,唐正东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6卷·上),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1年版。

[4]王春永:《博弈论的诡计》,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年版。

[5]阿克塞尔罗德:《合作的进化》,吴坚忠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2007年版。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7]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0年版。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9]邓晓芒:《马克思人本主义的生态主义探源》,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9年第 1期。

The Gap between Ideals of Value and Design of Institution——On Application Difficulty ofNon-anthropocentrism Environmental Ethics

YU Le
(School of Politics and Law,Chongqing University of Art and Science,Chongqing402160,China)

The paper analyses the environmental ethics discourse system which is dominated by the debate between anthropocentris m and non-anthropocentris m and so on,and points out that it cannot explain and overcome the predicament of environment crisis because of its style of grand discourse.Then the paper analyses the origin andmechanicsof the global climate crisis,and pointsout thatpublic natural existencewill cause tragedy of commons under current circumstance of globalization.From this point of view,the paper clarifies the theoreticalmisunderstanding of environmental ethics,and promotes some concrete measures to solve the environmental problems under current circumstances.

environmental ethics;tragedy of the commons;ideals of value;design of institution

郁乐 (1976-),男,四川仪陇人,哲学博士,重庆文理学院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与西方哲学。

重庆文理学院科研项目(Y2009ZF28)

2010-03-01

B82-058

A

1671-7023(2010)04-0030-05

责任编辑 吴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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