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当前我国法官职业伦理构建
2010-04-07乔鹏
乔 鹏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天津 300130)
试析当前我国法官职业伦理构建
乔 鹏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天津 300130)
法官职业伦理是当前我国法官队伍建设的核心内容,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和法治建设的进步。严格法官准入制度和遴选制度,从源头上保证法官的高素质。改革法官职业伦理的监督和惩戒制度,是法官职业伦理自律性要求。实现法官职业伦理的内化,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最终追求。
法官;职业伦理;准入制度;道德教育
法官职业伦理是指法官在行使国家审判权过程中形成的稳定的价值观念、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同时自觉形成的内心自律。法官的职业伦理一旦形成并得到职业法官们的严格恪守,将会对国家的法治产生不可忽视的重大意义,其对法官的职业活动确定了价值框架和行为选择。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必须知道自己的责任,知道一个社会的法律事务如何来完成。具体而言,他应该知道伦理是对是非、善恶的判断,它不同于美丑、真假、神圣和世俗、称职和不称职等价值判断;知道决定职业行为对错、好坏的标准,以及证明职业行为和道德主张为正当的适当理由;知道职业上的‘善’为何物,其依据何在,知道在面临道德争议时如何形成自己的立场,将不同的道德理由整合为连贯一致的形态,以及解决道德争议的办法如何。”[1](P355)
加强法官职业伦理建设,是建设现代化法官队伍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防止司法腐败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然之路。我们的法官们必须认识到“正义不是一个事实,而是一项任务,给我们的头脑、我们的心灵规定的一项任务。”[2]虽然我国目前的法治水平还不高,司法体制改革还比较缓慢,但我们要有勇气敢于面对现实问题,逐步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官职业伦理建设之路。
一、严格法官准入制度和改革法官遴选制度
法官职业伦理建设是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司法改革的关键之处,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为了能从源头上保证我们法官队伍的高素质、专业化、精英化,我们应当借鉴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法官准入制度和遴选制度。严格的法官准入制度和科学的法官遴选制度,能确保高素质的专业法律人才进入职业法官行列,使他们形成高度同质性的法律思维模式,有利于培养他们正直、公正的职业品质,使他们产生高度的职业荣誉感,能最有效地实现法制的统一和权威,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最优秀的人力资源。
(一)进一步规范学历标准
根据我国《法官法》规定,初任法官的学历应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知识”。由于历史、体制原因,我国法院系统的工作人员来源成分复杂,大致有三种:1、社会人员招干:工厂工人、营业员、售票员、教员等;2、复原转业军人;3、大学毕业生。尤其是前两类人员,占据主体地位,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在十六名中层正职领导中,全日制本科学历的仅有三名。
笔者建议,初任法官必须拥有全日制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优先考虑全国重点政法院校和全国重点人文社科类院校的本科毕业生。虽然,高学历并不一定完全代表法学学识和实践能力,但是接受正规法学教育确是成为法律精英——法官的先决条件。正规的法学教育,不仅能给予大学生严格、完整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专业训练,更重要的是在人生的青春时期就塑造法律职业人所具备的法律思维模式和法律人的“卫道士”精神。张文显教授认为:“没有接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人是很难深入领悟和掌握现代法律精神原理、制度体系和操作的,也不可能成为富于智慧的高超的法学家。”[3](P397-398)蒋耀祖先生认为:“大学教育除传授专门学科外,对于通才之训练及品德之熏陶,均有所兼顾。”[4](P159)而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状况令人堪忧,法学教育更是严重,随着法学日益成为显学,放眼全国高校,几乎没有一所院校不开设法律专业的。其培养出的法律专业学生的专业素质亟待甄别和考验。尤其是我国教育体制存在着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党校学历考试等学历教育模式,通过这些考试取得文凭的学生在学习时间、知识结构完整、训练强度上都存在着重大的缺陷,更不要说大学精神的培养了。方流芳先生认为“这种在职教育很大程度上只是让在职人员获得一张与他们实际能力不相符的学历证明,不仅没有使法官队伍真正地走向专业化,反而掩盖了法律职业缺乏专业性的实质,增加了法律职业专业化的困难。”[5]
(二)继续大力推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
近十几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的最显著成就莫过于建立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可以说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这一考试制度,为我国的法律职业界提供了大量的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为法治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曾经有着“中国第一考”之称的“司考”,近几年来,通过率不断提高,通过人数越来越多,给人的感觉没有以前那么庄严和弥足珍贵了。因而,笔者建议我国的司法考试应高标准、严要求,适当降低通过率,必须使通过考试的人员具备高度的法律专业知识。在日本,司法考试的合格人数一直限制在 500人,合格率仅为 2%,而在这 2%的人员中,仅有 10%—15%才能成为法官。[6](P404)
另外,建议学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的方法,在法律资格考试合格证上显示出该人员的各科具体成绩和总成绩,为其将来进一步的遴选和培训提供一定的依据。
(三)建立司法研修制度
马克思主义体系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我国明代大思想家王阳明主张“知行合一”。在西方,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他们虽然没有刻意宣教上述理论,但是司法界却是严格地践行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英国,法官都是从律师当中产生的,一般的法官至少要有 7年的出庭律师经验,担任高等法院的法官,必须是具有 10年以上的出庭律师经历。[7](P2)可以说,在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上没有 40岁以下的人能担任法官的,其“年长,经验,精英”的理念深入人心。由于我国基本上沿袭了大陆法系特点,加之我国具体的国情和律师界状况,借鉴英美法系的法官遴选制度是不可行的。
笔者建议,借鉴德日司法经验,建立司法研修制度,增强法律职业者的法务实践能力,为进一步的法官录入提供考核依据。我国的《法官法》应当规定,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要想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必须接受为期 2-3年的司法研修过程。司法研修过程大致为“学员应当先后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国家行政机关接受锻炼,真正使研修生接触到实际问题,熟悉司法工作程序和技巧。为此,可建立规范的实习档案制度。实习结束后,学员回到研修所,接受最后的后期培训,以巩固学员的知识和技能。实习期满后,由法官审查委员会组织研修生考试,主要侧重运用法律的实际操作能力,成绩合格者成为候补法官。候补法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中级以下人民法院法官空缺,向各省级法官委员会申请,由法官委员会考核,再按照一定比例对合格者出具推荐书交相应的高级人民法院,最后由院长决定人选,成为见习法官。见习法官将被分配到中级以下人民法院进行实习,见习期为 3年,担任法官助理之职,见习期满后,成绩合格者,才能参加由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法院录用人员考试,考试合格者要通过品行考核,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成为终身任职的正式法官。”[8]
(四)逐步建立、完善法官逐级晋升制度
法官在一个法治国家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只有优秀的法官才能担负起裁判者的重任,才能不辜负民众的信任和授权,只有通过法官运用法律实现限制公权、保障私权,才是真正的法治实现过程,从这一意义上讲,法治就是法官之治。而法官除了要熟练掌握抽象的法律知识外,更要拥有娴熟的技巧运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这需要长期的实践、锻炼和培训才能获得。在世界法制史上,1607年,爱德华·柯克法官回绝国王詹姆斯一世的干扰时说:“法律是一门需要人们经由长期的学习和经验积累方可掌握的技艺。”[9](P349)法律从来都是经验的总结而不仅仅是逻辑的推理。世界通行的法官选拔模式都是逐级晋升制,而我国长期以来法官晋升行政化,造成了下级优秀法官基本不可能进入到上级法院,上级法院的法官素质未必比下级法院的法官高出多少。
笔者建议,随着越来越多的法律人才进入到法官队伍,在法院录用人员时,全部分配到基层法院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不直接从刚毕业的大学生中选拔,上级法院只能从下一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进行选拔招录。这样既能保证法官的整体素质不断提升,也能鼓励更多的优秀法律人才安心基层工作,给其提供晋升之阶。以笔者的亲身经历而言,近几年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检察院基本不从应届毕业生中招录工作人员,都是从下级法官和检察官中选拔而来。由于北京市独特的吸引力和丰富的人才资源,北京各基层法院都吸引了大量的优秀法律人才,如 2009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招录人员中有 8名重点大学的博士研究生,甚至远郊区县法院都能吸引到北大、人大、中政大等名校的硕士研究生。2010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和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招录人员时也开始第一次明确要求必须具备“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的条件。我们期待着更多的优秀人才进入基层工作,同样也祝愿上级法院招录到更优秀的基层法官。
二、改革法官职业的监督和惩戒制度
法官的职业自律是指通过法官自律组织对具有违反职业伦理情节的法官进行监督。而对这里言及的法官惩戒主要是指对那些违反职业伦理并不严重的法官进行职业纪律惩罚。
(一)设置法官职业道德纪律委员会
建议设置全国法官职业道德纪律委员会,主要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的违反职业伦理行为进行监督和对不服省级法官职业道德纪律委员会处理决定的而上诉的处置;在地方设置省级法官道德纪律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法官的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法官职业道德纪律委员会是自律性组织,对法官的职业道德的监督享有专有权,其他任何机关、组织、个人、新闻媒体不得行使对法官的职业道德的监督权。其成员主要是法官,可以吸收部分人大代表和律师参与其中。
(二)设置法官违反职业道德惩戒委员会
为了破除以往的法官惩戒行政化僵局,设置全国法官违反职业道德惩戒委员会,负责对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官进行惩戒和对不服省级法官违反职业道德惩戒委员会处罚决定的上诉处理;设置省级法官违反职业道德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官进行惩戒。“由于法官的职业性质是行使对社会纠纷终局性的裁判权,法官职业伦理要求其自觉、严格地约束自私自利行为,法官具有获得职业自治的正当性。而且司法权的性质决定其必须独立思考,司法权在制度性权力中又较为弱小,容易受到侵害,因此要在制度上保障法官独立和职业自治。”[10]
惩戒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主要是资深的优秀法官,可适当邀请一些法学教授和有良好声誉的律师参加。主要针对法官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惩戒,避免涉及案件的审理事宜。处罚方式是以警告和罚款为主,处理结果避免对外泄露,真正使法官产生内心的自律。
三、增强法官职业伦理的自觉内化
如果说东西方在社会管理制度设计理念上有根本性差别的话,那不外乎“性本善”与“性本恶”的差别。西方文化,认为人性本恶,因而主张外在性、他律性的制度约束;东方文化,认为人性本善,在管理制度上多强调个人内心道德素质的自我提高和自我约束。在这里,我们不讨论这两种文化的差别,但在法官的职业伦理约束上我们宁愿相信“人性本恶”,为此而付出的制度设计成本都只为人民大众对法律的信赖、对法院的授权。
任何严密的制度设计,外在的他律约束,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漏洞。法官的职业伦理毕竟是自律性的,外在的他律约束如果能使法官产生自觉、自发的内化,将外在的法官职业伦理要求内化为高尚的职业品格,无疑会产生良好的效果。
(一)完善法学职业伦理的高等教育课程
大学时代对一个人精神世界的塑造、价值追求的培养、道德品质的形成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因为这个时期正是一个年轻学子思想逐步走向成熟的阶段,在这个关键时期,对法科大学生开展法官职业伦理教育将会起到有效的作用。而我国高等教育界对此项教育重视程度远远不够,不仅开设这门课程的院系比较少,而且即使开设了,教学形式单板,流于俗套,效果不明显。
因而笔者建议,在全国高等院校的法学院开设法官职业道德课程,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改革教学方式、教学内容。法学院要重视课程师资力量的配备,邀请资深法官、执业律师、检察官来讲授法官职业伦理课程,比例要到 70%以上,他们身上具备的丰富实践经验和对司法的亲身感受是纯理论性学者所欠缺的。课程内容应主要以实际案例进行研讨,使法科大学生对法官职业伦理产生直接的感受和心理认同。试想一个具有高智商和专业法律知识而缺乏职业道德的法官,将会给法治产生多大的侵害。“司法的理论可以容忍一个才智平平但廉洁的法官,却无法容忍一个才智超群但腐败的法官。”[11](P132)
(二)重视法官职业再教育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新鲜事物不断涌现,法律条文不断更新,这些都严峻地考验着我们的法官队伍。开展法官的职业教育,是当下的必然选择,也是民众对司法工作新要求的举措。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政治处作为开展法官教育的工作部门,经常性对全院法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法律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心理素质课程讲授等培训活动,可以说是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十年来,笔者所在法院从未出现一起法官腐败案件。我们的职业再教育课程还可借鉴国外的做法,“开设一些与法官审判业务相关的遗传学、生物学、会计学、建筑学及历史、人文、网络等课程,这对于丰富法官思想、提高法官的欣赏能力和形成人格魅力会起到积极作用。”[12]
我国的现代化法治建设起步不久,法律制度也在逐步完善,短期内要达到西方发达国家经历几个世纪磨砺的法治水平是不切实际的,这是客观存在;我国的政治体制、司法体制改革也在逐步推进,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的实现还需要期许最高领导层的政治智慧、政治远见和政治魄力,这是客观存在;目前,司法腐败现象较为严重,司法行政化,难以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导致公众对司法不满,法律信仰危机产生,这是客观存在。正是这些坚硬而冰冷的“客观存在”,几乎成为不可能克服的困难。但我们的司法改革必须前行,不能反复,不能走回头老路,我们的法官队伍建设必须加强,尤其是法官的职业伦理建设,但其根本症结仍在“司法独立”的体制保障,虽然需要长期的努力,但我们必须找到问题的根源,敢于正视问题,标本兼治,一味的思想宣教和儒家式的道德期许只是自欺欺人的隔靴搔痒。
[1]张志铭 .法理思考的印迹[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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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流芳 .中国法律教育观察 [J].载比较法研究,1996(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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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牛建华.美国司法教育掠影——兼谈中国法官教育培训之“瓶颈”[J].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2004(1):77.
[责任编辑:陶爱新]
Prel im inary analysi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professional ethics and morality of the judges
Q IAO Peng
(The People Court of the Hongqiao District in Tianjin,Tianjin 300130,China)
professional ethics and morality of the judges is the core issu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judges team,which is concerned with the realization of the judicial justice and the progress of the legal construction.The strict judges’admittance and selection system will ensure the entry of high-qualified judges.The reform of supervisionand punishment system on professional ethics and morality is theself-disciplined requirement.The realization of the internalization of professional ethics and morality is the ultimate pursuit of such construction
the judge;the professional ethics;admittance system;moral education
D926.17
A
1673-9477(2010)03-0113-03
2010-03-21
乔鹏 (1981-),男,河北广平人,硕士,研究方向: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