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 IO教育理念下法律人才培养的思考
2010-04-07孙淑云霍艳梅
孙淑云,霍艳梅,张 冲
(河北工程大学 文学院,河北 邯郸 056038)
CD IO教育理念下法律人才培养的思考
孙淑云,霍艳梅,张 冲
(河北工程大学 文学院,河北 邯郸 056038)
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担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法学本科教育应以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实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CD IO教育理念与实践性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具有契合性。基于 CD IO教育理念进行法律人才培养的研究和思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法学教育;CD IO教育;实践教学
据 2009年中国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 No.7(2009)》,我国高校法学院系 30年增长了 100多倍,截至 2008年 11月全国各类高校共设立法学院系 634所[1]。然而,数量急剧增长的同时,法学专业的发展却遭遇瓶颈。法学专业毕业生一方面面临就业门槛高,就业率居文科专业最低的现状;另一方面社会对法学专业人才的实用性要求越来越高,相当比例的法学毕业生并不能在工作岗位得心应手。如何改变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形成有特色、有竞争力的法学专业体系建设,对法学院系特别是工科院校法学院系而言,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课题。结合学校的“大工程”理念和推行的 CD IO工程教育模式,我们认为,应从更新法学教育理念入手,紧密结合社会需求和学校特色资源,进行 CD IO教育理念下法律人才培养的科学定位,进而展开法学教育各方面的调整创新,促进法学实践性特色的发展,力求法律人才培养的突破。
一、CD I O教育理念下工科院校法学教育的特色定位
CD IO教育模式是近年来国际工程教育改革的最新成果,自 2005年开始在我国高校推行。其主旨为以产品研发到运行的周期为载体,让学生以主动的、实践的、课程之间有机联系的方式展开工程学习。CD IO教育模式突出“做中学”的教育理念,强调实践教学,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和评价[2]。其教育理念与实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相契合。法学专业本就是一个实践性非常突出的学科,特别是当前面对法学专业的发展困境,实践性教学理应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突破点。可以结合学校的工科特色资源,充分借鉴 CD IO教育理念进行法学教育的特色定位和调整。
(一)法学教育的特色定位
教育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的 2009年工作要点中谈到要“促进高校科学定位、特色发展”。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亦强调,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推动新一轮高等教育改革。各类院校都要合理定位,努力形成自己的办学理念和风格,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法学教育也应根据各校的实际情况确定,根据不同类型高校的风格、特色资源和市场需求设置不同特色的法学专业。
从现状看,工科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除进入公、检、法等司法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外,有很大比例进入工程类单位就业。这使得工科院校法学专业的特色定位可以围绕三个方面进行确定。一是以基本的法律知识体系为基础。作为一名法学专业学生,其立身之本依然是法律知识与素养,这是满足其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及从事法律职业的需要,也是 CD IO教育理念推崇通识教育的体现。二是可兼具一定的工科知识背景及工科法律知识的侧重,这是体现工科院校法学专业的特色,适应工程类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需要。例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依托北航强大的理工科及自然科学技术文化优势,定位为旨在培养法学基础扎实,特色鲜明,应用能力强,兼具理工科背景,掌握一定的航空航天科学技术知识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如河北科技大学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定位为“依托我校在环境科学方面的优势,专业方向定位为环境资源法方向,在课程设置上与一般法学专业相比,增加了有关环境科学学科,并将环境资源法列为主干课程,进一步突出了专业方向”。三是应大力提倡突出实践教学,在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设置等各方面全方位贯彻 CD IO教育理念,有效地锻炼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能力和素质,这是提高法学毕业生就业技能,培养应用性、实用型法律专业人才的迫切需要。三方面的有机结合,方能满足“厚基础、宽口径”,“复合型、应用性”的人才培养总体要求。
(二)法学教育的生源调整
配合专业的特色定位进行法学教育方式的调整,应首先从法学专业的招生生源开始。建议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将原来的纯文科生源改为“文理兼收”,既便于学生适应 CD IO教育理念下法律课程的学习或进行第二学历的进修,还有利于文理生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为复合型应用性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奠定基础。目前,北京工业大学、沈阳工业大学、武汉大学等工科大学的法学专业均已实行文理兼收,但很多工科院校的法学专业仍实行纯文科招生,建议予以改变。
二、CD IO教育理念下法学教育课程体系的调整创新
当前,各法学院系的主干课程都是按照教育部规划的法学本科核心课程设置,没有特色差异,亦不能充分突出实践教学。且各门法学课程按学科内容独立设置,课程之间缺少关联纽带。CD IO教育模式设定了 12项标准[3],其中标准 3是集成化课程设置,要求课程之间建立关联,使多门课程共同支持专业目标,以达到对学生专业素质和能力的培养目的。这就打破了教师之间和课程之间的障碍,是对以往每个教师只教自己课程的传统模式的挑战。借鉴 CD IO教育标准,可以对法学教育课程体系进行调整创新。
(一)以法学核心课程为主干,以综合性的实践教学环节和综合辅导课程建立课程之间的联系点
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环节包括课堂内和课堂外两方面。课堂内的实践教学形式主要为课堂讨论、案例分析等,课堂外的实践教学形式有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和毕业实习等。目前,各实践教学环节相互独立,任课教师之间也缺乏沟通。理想的法学实践模式可以设计为:实体法律课程和程序法律课程相交叉,通过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案例讨论等实践环节进行同步综合锻炼,任课教师多人设置,满足案件讨论的辅导需求。如民商法、经济法课程可以与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课程在同一学期开设,通过典型案例引导学生模拟审理或真实代理,同步学习相关知识,锻炼法律职业能力和素养。而刑法课程可以与刑事诉讼法课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同步开设,结合该学期的实践环节展开学习。
2008年司法部首次允许大三学生可以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目前该考试在每年九月进行即本科第七学期参考,因此应保证在此之前法学专业课程的安排学习,以便于学生应考。同时,可以配合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设置相应的综合辅导课程。建议全部法学专业课程应在第一学期至第六学期完成,在第五、六学期增加司法资格考试的综合辅导课程。综合辅导课程由多名任课教师分章讲授,突出加强法学课程之间的联系。
(二)依托工科特色资源,增设特色课程
在专业特色定位的基础上,还可以根据学校的优势工科资源合理增设特色课程。例如,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可以开设工程概论、管理学概论等非专业课程,进行工科知识和背景的合理渗透,如河北工程大学已明确提出要求非工科专业 (包括法学专业)普遍开设工程概论课程。同时根据专业的特色定位,应增设相应的工科法律课程如建筑法、房地产法、科技法、环境资源法、电力法、煤炭法、水利法、矿产资源法等或加大其常规学时。调整方式可以为:将工科法律课程设为专业方向课或选修课;将工科课程设为选修课或安排进行工科辅修课、工科第二学历的学习等。
结合工科院校往届毕业生在企业就业比例较高的状况,还应拓展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宣传和辅导。企业法律顾问在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合同签订、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作用日益重要,其就业前景非常广阔。基于该考试的测试课程如《企业管理知识》、《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等在传统的法学本科教学中不涉及,因此应在本科授课体系中进行相关课程的设置及做好该考试的宣传辅导。
(三)借鉴 CD IO教育理念,科学构建法学专业学习成效的评价体系
CD IO教育模式作为一种能力本位的培养模式,根本有别于学科知识本位的培养模式。该教育模式着重培养学生获得产业界所需的各种能力和素质,因此,对该模式培养的学生所进行的评估方法必须能够准确度量和评价这些能力,否则便会出现高分低能和高能低分的现象,从而使其教育模式失去后继发展的动力。CD IO教育模式的标准 11便是强调新的评价方法和标准。因而,科学构建法学专业学习成效的评价体系成为必须。
一般认为,法律专业人才在法律职业基本素质上应具备六方面能力:第一,扎实地掌握了基本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则以及法律制度,并清晰地了解这些概念、规则及制度背后的理念与价值;第二,明晰现行法律体系的框架与结构以及司法救济程序;第三,具有清晰严谨的法律思维能力,能够娴熟地运用法律推理,依循法律逻辑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第四,深入地进行价值与理念的考量取舍,有力地论证法律判断;第五,正确地分析案件事实,把握不同的法律关系,合理地作出法律解释,准确地适用法律规则;第六,在实践工作中具备不断自我学习以掌握法律新知识的能力。对上述不同法学专业能力的评价需要不同的方法,评价方法应包括但不限于笔试、口试、实践表现、论文、自评、学生互评等。如理论课程的评价可以笔试成绩和课堂平时发言成绩相结合,而各种实践环节的评价主要应依据学生的实践表现和案件办理成效综合评定。
三、CD I O教育理念下法律人才实践培养方式的创新
实践教学本就是法学教学改革的突破点。前教育部周济部长在高校本科教学工作会议上曾专门谈到“中国的本科教学在世界上虽然是先进的,但是也有不足,就是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较差”,认为“实践育人,实践是大学生成才的重要途径。知识来源于实践,能力来自于实践,素质更需要在实践中养成”,指出应“特别重视文科实验室的建设”[4]。现任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亦强调,要大力开展就业实习实训,建立稳定的、能满足教学和就业需要的实习实训基地。法学属于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其教学理应重点突出实践能力的培养和锻炼。具体到工科院校,结合 CD IO教育理念和前述的工科特色定位,可以在原有的法学实践环节加以调整创新。
(一)增设工程类法学实习基地
传统的法学实习基地多是人民法院、检察院、仲裁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等法律部门。根据工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培养定位,应增设工程类法学实习基地。从企业经营看,有多个环节涉及法律实务问题。例如建筑公司涉及大量的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履约、纠纷处理,熟悉工程常规知识的法律专业人才有很大的用武之地。拓宽工程类法学实习基地无疑对锻炼法学学生的企业法律实务技能大有裨益。
mplement)和运作 (Operate),提倡“做中学 ”,以“做项目”为主线来组织课程,以“用”为培养目的,开展项目式学习。法律教学虽不能完全照搬 CD IO教育模式,但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完全可以借鉴CD IO的教学理念,实行法律案例式、项目式教学。例如可以在企业推行常年介入式法律实习服务,将实习单位的实际法律问题回归课堂,开展项目式学习。
(二)借鉴 CD IO教育理念创新法学实践教学模式CD IO代表构思 (Conceive)、设计 (Design)、实现(I
(三)将工科特色与法律诊所相结合,创建工科法律诊所
法律诊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开始在法学院校中兴起的新型法学实践教学模式。该模式借鉴了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实践方式,即安排学生在一个真实或模拟的“法律诊所”内,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下亲自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专业服务。2000年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 7所高等院校首次设立了“法律诊所”,开设了相应的法律诊所课程。2002年我国成立了“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在全国法学院校中积极倡导法律诊所的推广[5]。目前工科院校法学专业中,尚未普遍设立专门性法律诊所。而法律诊所在实际运行中,案源始终是一个关键问题,目前主要通过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解决。如果能结合工程类单位繁多的法律实务,通过设置工科法律诊所,以真实案件锻炼法学学生的思辨能力、分析解决能力将是一个双赢的选择。
[1]李林.中国法治发展报告 No.7(2009)[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2]查建中.论“做中学”战略下的 CD IO模式 [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8(5):27.
[3]王刚.CD IO工程教育模式的解读与思考 [J].中国高教研究,2009(5):35.
[4]霍艳梅,孙淑云,郭彬.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模式探讨[J].河北工程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8(4):60-61.
[5]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The th ink ing of law personnel tra ining under the concept of CD I O education
SUN Shu-yun,HUO Yan-mei,ZHANG Chong
(College ofArts,HebeiUniversity of Engineering,Handan 056038,China)
Law education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s responsible for an important historic mission in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a country ruled by law.Law education of engineering colleges should train practical law personnel to meet the needs of society.The concept of CD IO education correspondswith the training objectives of practical law personnel.It has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hat researching and thinking law personnel training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CD IO education.
law education;CD IO education;practice teaching
D920.4
A
1673-9477(2010)03-0110-03
2010-06-11
河北省高等学校教育规划项目 (编号:GYGH2010003)
孙淑云 (1957-),女,河北馆陶人,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法学教育。
[责任编辑:陶爱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