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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促进科技创新的法律基础——《科技进步法》修改内容研究

2010-04-07张明龙章亮张琼妮

关键词:科技进步知识产权科技

张明龙,章亮,张琼妮

(1.台州学院办公室,浙江临海 317000;2.浙江大学圆正集团,浙江 杭州 310028;3.浙江财经学院信息学院,浙江杭州 310018)

巩固促进科技创新的法律基础
——《科技进步法》修改内容研究

张明龙1,章亮2,张琼妮3

(1.台州学院办公室,浙江临海 317000;2.浙江大学圆正集团,浙江 杭州 310028;3.浙江财经学院信息学院,浙江杭州 310018)

2007年我国对 1993年制定的《科技进步法》进行了系统修改。新的《科技进步法》巩固了促进科技创新的法律基础,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写入法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宽容失败和强调诚信鼓励创新,确立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加强科技资源的共享制度及运行机制,支持农业基础科技研究。

科技进步法;科技创新;自主创新;创新型国家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10多年来,《科技进步法》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科技事业的发展。随着我国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奋斗目标,为了突出自主创新这条主线,针对制约我国科技进步的制度性问题,2007年3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同年8月26日,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修订草案对促进企业创新、整合科技资源、建立学术诚信档案等作了规定。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新的《科技进步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共分8章75条。对其修改内容进行研究,可以发现新的《科技进步法》的最大进步在于巩固了促进科技创新的法律基础。[1]

一、把建设创新型国家写入法律

1993年,我国刚刚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当年颁布的《科技进步法》体现了这一目标的要求,提出建立和发展技术市场、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商品化、技术贸易活动应当遵循交易原则,并对科研机构的市场化改革作了较多阐述,但是没有涉及建设创新型国家问题。修改后的《科技进步法》,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写入法律,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科技发展战略和基本方针、政策。其第2条明确指出,国家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行自主创新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把建设创新型国家写入法律,对于我国运用法规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国家综合实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健全和完善了知识产权制度

(一)提出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发明创造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从无到有,经过多年不懈努力已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整体接轨,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日益增强,社会环境也越来越有利于知识产权的创新与保护。“十五”期间,科技部组织实施了专利战略,在科技工作中强调知识产权导向,以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应用为目标,提出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08年,国务院颁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建立有利于创新的知识产权良好环境,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提升创新层次、优化资源配置、保护创新成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大幅度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应用能力,是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关键。[2]

2008年,国务院颁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大幅度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应用能力,是科技创新的核心,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关键。同时,针对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问题,提出一系列具体措施,要求建立有利于创新的知识产权良好环境,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提升创新层次和保护创新成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2]

1993年颁布的《科技进步法》第3条规定:“国家和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修改后的《科技进步法》第7条,在体现原法保护知识产权精神的基础上,明确提出要通过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做到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还要求各类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同时,针对科技创新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具体措施。

(二)分清了知识产权的归属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产生的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属政策是调整各方利益关系的重要杠杆。长期以来,我国对于这类知识产权,过分强调国家所有。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变成形式上是国家所有,事实上是单位所有。于是,这造成了权利与义务不对称、权限与职责分不清的状况,导致相关单位未能主动采取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同时国家对一些重要科研成果疏于管理又难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在充分肯定以往科技管理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作出具体规定,分清了它的权利归属。如其第20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它们在一般产品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方面形成的知识产权,以及在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方面形成知识产权,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通过政府财政资金资助设立的项目,国家与项目承担者之间,将会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国家成为委托人,项目承担者便是代理人,国家把研究开发任务委托给项目承担者代理完成。对这种委托代理过程产生的知识产权,该条规定明确了两种归属情况:其一,这类科研项目中,属于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范围的,委托单位将通过文件规定或合同契约等形式,明确其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属于国家所有;其二,不在上述范围的项目,其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只要承担者是依法取得的,都属于他们所有。这里的项目承担者,是指与项目下达部门签订科研任务书的合同一方,可以是科技型企业,可以是科研机构,也可以是科技工作者个人。

这条规定中列举的各类知识产权,具有技术含量高、产业应用价值高和市场潜力大等特点,有利于调动科技型企业、科研机构和科技工作者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性,可以有效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与此同时,为确保科研项目成果切实发挥应有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新的《科技进步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承担者的义务和国家保留的权利:⑴要求承担科研项目的科技型企业、科研机构和科技工作者,依法保护其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积极推进它们的产业化,并根据实施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情况,向科研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以便国家对这项成果实施的情况,进行有效地监督。⑵如果承担者对其科研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进行应用推广和产业化,国家有权无偿使用该成果,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或无偿进行应用推广。这里所说的合理期限,将根据科研项目的领域、技术成熟程度等情况,通过综合考虑来确定。⑶项目承担者科研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无论应用推广和产业化的进展情况如何,如果属于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所需要的,国家都可以无偿使用,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使用或无偿进行应用推广。⑷项目承担者由于应用推广知识产权而获得的经济收入,其利益分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操作。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约定执行。⑸采取鼓励性措施,促使项目承担者科研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首先在境内使用,使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能够为我国工农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服务。同时,规定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向境外转让,或者许可境外实施的,应当经过项目管理机构的批准。

三、以宽容失败、强调诚信鼓励创新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既倡导宽容失败,又强调科研诚信,从保护和规范两个方面,给科技人员的自主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第56条指出,对于科技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的行为,国家将采取有效措施给予鼓励。如果原始记录能够证明,科技人员在承担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研项目中,已经竭智尽力,仍无法完成这一项目,应当给予宽容。鼓励科技人员在创新过程中追求真理、勇于尝试、大胆探索,不仅要为他们创造宽松的学术环境,而且要加强他们的职业道德和科研诚信建设。新的《科技进步法》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55条规定,科技人员应当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要求做到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还规定,科技人员不得在科研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和支持各种背离科学原则的迷信活动。这里,既阐明了科技人员必备的道德和学术要求,又阐明了法律禁止的行为。同时,把自觉遵守科技信用原则,确定为科技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同时第57条提出,通过建立学术诚信档案,对参与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的科技人员的诚信状况进行监督。

第70条对存在信用缺失行为和违反科技信用规范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科技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对于存在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科技人员,必须责令其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如果科技信用缺失者获得过政府财政资助的经费,或者通过违法行为取得过收益,须由有关主管部门追回财政资助经费和违法所得。对于情节严重的,须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资助的科研项目。

四、重视企业技术创新

企业处于经济发展和运行的最前沿,是科技创新的主体。要促进科技进步,必须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提高其创新水平。为此,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专门单独安排了第三章,以“企业技术进步”为标题,首先阐明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同时明确指出,国家将运用财税政策、产业政策、资本市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等,积极引导和扶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其一,确立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我国正在建立的科技创新体系,其基本特点是: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并使企业同科技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紧密结合在一起。进而,通过这个科技创新体系,引导、扶持和推动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整个社会科技创新活动中的主体作用。为此,要鼓励企业增加研发经费,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放手让企业自主选择和确立研发项目,以便有效推进科技创新活动。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引进,促使他们抓紧消化、吸收自己引进的技术,并设法在此基础上实现再创新。依法保护企业科技创新过程中所取得的知识产权,通过制定财政、金融、产业、能源、环境保护、用地和收入分配等政策,引导和促使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加强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及时淘汰技术落后的工艺和设备,停止生产技术落后的产品。

其二,提出运用财税政策支持企业技术创新。通过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必要时还可以设立其他基金,用来资助中小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提出鼓励企业通过平等竞争,参与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既要体现相关产业发展的需求,又要确保企业通过平等竞争获得和保持主体地位。在安排国家科技计划特别是重大科技专项时,对市场应用前景看好的领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的方法,支付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还可以通过加速折旧的措施,及时更新企业科技研发的仪器、设备。并规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和生产的企业、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科技型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其三,提出建立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融资体系。要通过一个有利于企业技术研发的融资体系,支持企业开展创新活动。这个融资体系,将以完善资本市场、设立贷款贴息担保基金、加强政策性金融支持等措施而逐步建立。为了促进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一方面,国家将通过设立财政性资助基金,为企业研发项目及其成果的产业化贷款提供贴息和担保;另一方面,要求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他们的业务范围内,重点支持企业自主创新项目。要建成一个能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资本市场,使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利用这个资本市场增强创新实力,推动自身发展。同时,要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特别是闲散资金优先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对企业的创业发展给予支持。

其四,把创新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指标之一。要求国有企业建立和健全能够促进创新活动的分配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要求把企业的技术进步,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促使国有企业负责人主动承担企业科技创新的职责,通过他们的自觉行为,增加企业的创新投入,加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建设,提高企业创新的成效。

五、加强了科学技术资源共享制度

影响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各部门各单位拥有的科技资源难以充分共享。为了以法律形式有效推进科技资源共享,提高科技资源的使用效率,新的《科技进步法》针对政府和科技资源管理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多个方面分别作出规定,为健全科技资源共享制度提供法律依据。

第46条阐明,政府部门设立的或其他政府资助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科技资源共享的机制,促进科技资源的有效利用。这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单位,在科技资源共享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64条阐明,用于科技创新的大型科学仪器和设备,国家在制定购置规划,开展联合评议工作等过程中,必须按照统筹规划、突出共享、优化配置、综合集成、政府主导、多方共建的原则来进行。这表明,购置政府拨款的大型科学仪器,“突出共享”是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该规定也是对2004年颁发的《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确认。

第65条第1款还阐明,国家科技部应当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一起,建立科技研究基地、科学仪器设备和科技文献、科技数据、科技自然资源、科技普及资源等科技资源的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科技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这里不仅确定了推进科技信息资源共享的职能部门、组织方式和渠道,也确定了可以公开和可供共享的科技信息资源范围。目前,科技部正在着手建立以信息网络技术为基础的科技信息系统,这个系统形成后,将集中在一个窗口内,统一展示和发布各类科技资源信息。第65条第2款明确了科技资源管理单位的开放义务和责任。规定科技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将科技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根据使用制度合理安排使用。第65条第3款规范了科技资源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关系。在涉及共享使用的收费问题时,科技资源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第68条用以强化对科技资源管理单位履行开放共享义务的监督。科研机构通过政府拨款或用其他国有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和设备,不履行科技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这一科研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支持农业基础科技研究

1993年颁布的《科技进步法》涉及农业方面的条款较多,但主要是从促进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角度提出有关规定,没有对农业基础科技研究采取鼓励性措施。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增加了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技基础研究、加大农业创新投入的新内容。第23条明确指出,对农业科技方面来说,国家将鼓励和支持其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农业学术知识的传播和普及,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对于从事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的公益性农业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其稳步发展。同时,要鼓励和引导农村群众性科技组织和从业人员,促使他们更好地为农业发展提供科技服务,更有效地对农民进行科技培训。该法第60条把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确定为财政性科技资金投入的 6大主要事项之一。

[1]张明龙.经济学新问题求解[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

[2]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Z].国发[2008]第18号,2008-06-05.

Legal Foundations of Consolidating and Promote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Revision of“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essLaw”

ZHANG Ming-long1,ZHANG Liang2,ZHANG Qiong-ni3
(1.Office of Taizhou University,Linhai317000;2.Group of Yuanzheng,Zhejiang University,Hangzhou310028;3.Info rm ation School of Zhejiang Institute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Hangzhou310028,China)

The“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ess Law”of China,which was framed in 1993,was amended systematically in 2007.The new“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essLaw”consolidated the legal foundations for the romo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The new law strengthens the system of sharing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resources and the corresonding oerational mechanis m,and rovides suort for the basic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study on agricultur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ess Law”;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indeendent innovation;the innovation-oriented country

C93-05

A

1672-3910(2010)05-0077-05

2010-01-0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0641026);浙江省社科规划重点项目(07CGLJ004Z)

张明龙(1953-),男,浙江三门人,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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