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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民间高利贷的外部影响分析

2010-04-07耿雪敏

关键词:本钱高利贷借贷

耿雪敏

(南开大学 历史学院,天津 300071)

唐代民间高利贷的外部影响分析

耿雪敏

(南开大学 历史学院,天津 300071)

民间高利贷是唐代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通过分析唐代民间高利贷对社会的影响和官方行为对民间高利贷的影响,得出了以下结论:民间高利贷对社会的影响有破坏性和积极性两方面,尽管官方对民间高利贷持压制态度,但官方高利贷在客观上还是促进了民间高利贷的繁荣,提高了民间高利贷的利率。

唐代;民间高利贷;经济生活

一、民间高利贷对社会的影响

唐代是我国封建经济发展的一个高峰期,借贷在当时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研究唐代的民间高利贷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以往我国学者在研究高利贷的社会影响时,对其往往持全面否定的态度。但近些年来,一些学者已经看到了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积极作用。高利贷作为一种在民间社会延续了几千年的经济形式,必定和社会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我们在揭露高利贷剥削本质的同时,还应当看到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一)对社会经济的破坏

(1)民间高利贷使借债者的生活日益艰难,社会再生产日渐困难。一般来说,在封建社会,广大小生产者维持日常生活和简单再生产都很困难,他们一旦借高利贷,处境就会更加艰辛。一般来说,借贷者往往是借新债来偿还旧债,根本不会有剩余的资金购进农具以改进生产方式,提高生产力。 同时,在高利贷压榨下,他们的再生产也变得越来越难,最后使得不少人选择逃亡,这就对社会生产力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旧唐书·杜亚传》载:“亚计急,乃取军中杂钱举息与畿内百姓,每至田收之际,多令军人车牛散入乡村,收敛百姓所得菽粟将还军。民家略尽,无可输税,人多艰食,由是大致流散。”[1]

从这里可以看出,杜亚将“军中杂钱”以高利贷的形式放贷于百姓,等到庄稼成熟的时候,就用收获的粮食来抵偿本金和利息。从这篇记载中,我们可以推测:或者高利贷的利息很高,或者在粮食折算成钱币时,粮食价格被压得很低,以至于“民家略尽,无可输税”。民间高利贷的剥削使得百姓家无余财,“人多艰食”,也就谈不上再生产了。同时,民间高利贷的高利率也使得百姓“无可输税”,“大致流散”,这就严重影响了唐朝赋税的征收和徭役的征发,不利于唐朝统治的稳定。

(2)民间高利贷使小生产者失去房宅,并最终沦为佃农或奴婢。放贷者在放贷之前总是先考虑借贷者的经济状况,包括他的田宅、家中物品、甚至妻儿等,然后再考虑放贷与否以及放贷量的多少。借贷者想要贷到高利贷就不得不以这些东西为抵押,一旦他们无力偿还,就会失去一切,最后可能不得不沦为佃农或奴婢。如《唐贞观二十二年(648年)洛州河南县桓德琮典舍契》:

贞观廿二年八月十六日,河南县张□□索法惠等二人,向县诉桓德琮□宅价钱三月未得。今奉明府付坊正追向县。坊正、坊民令遣两人和同。别立私契。其利钱限至八月卅日付了。其赎宅价钱限至九月卅日还了。如其违限不还,任元隆宅与卖宅取钱足,余剩任还桓德琮。两共和可,画指为念[2]。

上面的材料就是因为借贷而抵押房屋,到期后因无力偿还债务而被诉诸于县衙的例子。从结果来看,借贷者最终还是要卖掉房屋以偿还债务。这些借贷者,失去土地房屋后,无以为生,只有依附于地主富农或做佃农,或卖身为奴婢。同时,放高利贷者因为得到了大量的土地和田宅,也需要有大量的人手来耕种土地或维护房宅,所以也会大量地吸纳佃农或买进奴婢。因此,人身抵押借贷,或人口买卖的现象在当时非常普遍。韩愈在《应所在典贴良人男女等状》和《柳子厚墓志铭》里对这种现象均有记载。

《应所在典贴良人男女等状》中载:“或因水旱不熟,或因公私债负,遂相典贴,渐以成风。名目虽殊,奴婢不别。”[3]640《柳子厚墓志铭》中载:“其俗以男女质钱,约不时赎,子本相侔,则没为奴婢。”[3]512奴婢已经不再具有人身自由,完全成为依附于民间高利贷者的奴仆。

(3)民间高利贷使土地集中到放高利贷者的手中。唐代对土地买卖及贴赁还是有限制的,如《唐律》规定:“诸卖口分田者,一亩笞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地还本主,财没不追。”[4]242但是,有些还是可以买卖的,如“永业田家贫供葬,及口分田卖充宅及碾硙、邸店之类,狭乡乐迁就宽者,准令并许卖之。其赐田欲卖者,亦不在禁限。其五品以上,若勋官,永业地亦并听卖”[4]242。

《通典·食货典》载唐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令:“诸田不得贴赁及质,违者财没不追,地还本主。若从远役外任,无人守业者,听贴赁及质。其官人永业田及赐田,欲卖及贴赁者,皆不在禁限。”[5]

唐代对土地买卖并非是完全禁止的,这就使得放高利贷者想尽一切办法得到土地。最常见的办法就是在借贷的契约里,以土地为抵押;或如果借债者无法偿还债务时,以土地赔偿。在敦煌、吐鲁番文书中,这样的契约很多,如《唐乾封元年(666年)郑海石举银钱契》和《唐乾封三年(668年)张善熹举钱契》、《武周长安三年(703年)曹保保举钱契》等。现以《武周长安三年(703年)曹保保举钱契》为例:

长安三年二月廿七日顺义乡曹保保并母目,于史玄政边举取铜钱叁佰贰拾文。月别依乡法生利入史,月满依数送利。如史须钱之日,利本即须具还。如延引不还,及无本利钱可还,将来年辰岁石宕渠口分常田贰亩,折充钱直。如身东西不在,一仰收后保人当代知。两和立契,画指为信。

钱主

举钱人曹保保、曹宝宝

母阿目十金

保人女师子

知见人杜孝忠

知见人吴申感[6]

可见,如果借贷者到期不能还贷的话,负债者的土地就要折充钱值。虽然唐代的法令规定口分田不能买卖及贴赁,但这并不妨碍土地集中到放高利贷者的手中。另外,有些放高利贷者用欺诈的手法得到土地,如《太平广记》引《唐阙史》载:

咸通初……时有楚州淮阴农,比庄俱以丰岁而货殖焉。其东邻则拓腴田数百亩,资镪未满,因以庄券质于西邻,贷缗百万,契书显验,且言来岁本利以赎。至期,果以腴田获利甚博,备财赎契。先纳八百缗,第检置契书,期明日以残资换券。所隔信宿,且恃通家,因不征纳缗之籍。明日,赍余镪至,虽为西邻不认,且以无保证,又乏簿籍,终为所拒。[7]

总之,通过借贷,负债者不得不将土地的所有权交给放贷者,这就完成了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使土地日益集中到放贷者的手中。广大的借贷者却不得不因此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逐步沦为地主的佃农或奴婢。这种现象在农村尤为普遍,地主与放高利贷者往往是两位一体的,他们通过放高利贷而兼并土地;当负债者无力偿还时,又肆意压低土地价格,使得负债者倾家荡产。

这一切表明,民间高利贷资本加速了土地的兼并,使土地日益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同时,它也加速了广大小生产者的日益贫困化,使他们逐渐失去了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并最终破产。从这一方面说,民间高利贷破坏了生产力,使阶级矛盾激化,并导致了唐王朝统治的不稳定。

(二)在社会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民间高利贷对唐代社会经济所造成的破坏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但它对于维持农民的生命延续和简单再生产也确实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我们从《质库帐历》和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其他文书,如《甲子(964年)汜怀通兄弟等贷绢契》、《丙寅岁(966年)平康乡百姓索清子贷绢契》等材料中可以看出,借贷者都是些小生产者,并主要用于日常生活消费。当家庭遇到紧急事件,或旧债到期时,借高利贷可以帮助这些人渡过难关,使他们不至于迅速破产,从而使他们的生命或生活能够延续下去。从这一方面说,高利贷确实有其积极意义。正如刘秋根所说:“但是并不是所有高利贷都会使借贷的小农走向破产,因为利率适中或较低,各种天灾人祸较少的情况也同样是普遍的,因而通过借贷维持乃至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再生产也同样是普遍的。”[8]

还有一些高利贷是用来生产经营的,这类高利贷虽不多,但对实现社会再生产有着重要的意义。例如,在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有一些就是“因无粮种”而向高利贷借贷的文书。

总之,无论是哪种借贷,放高利贷者对借贷者的剥削是毋庸置疑的。虽然民间高利贷对唐代的社会经济破坏很严重,但对它的积极方面我们还是应该肯定的。正如张忠民所说:“但从社会生产的宏观角度考察,他们却以自身特定的功能,从价值和实物两方面促进社会总产品的补偿,从而成为社会再生产绵绵延续的基本条件之一。”[9]

二、官方行为对民间高利贷的影响

(一)官方的态度

从整体上来说,唐代对民间高利贷是不提倡的,这可以从朝廷对民间高利贷利息率的强制性限制政策中看出。由于民间高利贷的高利率是产生各种问题的根源,所以在唐代的法令中可以看到很多规范民间高利贷、限制利息率的规定。此问题前文已有详述,在这里不一一举例。一般来说,官府对合法的高利贷,还是不干涉的。但对那些不遵守法律规定,利率过高的放贷者,官府会给予一定的处罚。《唐律》是如此规定的:

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

若违法积利,契外掣夺,及非出息之债者,官为理。收质者非对物主不得辄卖,若计利过本不赎,听告市司,对卖有剩还之。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

诸以粟麦出举,还为粟麦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仍以一年为断,不得因旧本更令生利,又不得回利为本。

诸出举两情和同,私契取利过正条者,任人纠告,本及利物并入纠人[10]412-413。

(二)官方高利贷对民间高利贷的影响

唐官府也经营高利贷,这种官方高利贷称为公廨本钱。也就是说,唐官府从国库中给指定的商人支付一定的本钱,让他们通过贸易、放贷,取利上缴,以充官俸和公私杂用[11]。《唐会要》中载谏议大夫褚遂良曾上书谏止:

贞观十二年二月,谏议大夫褚遂良上疏曰……陛下近许诸司令吏,捉公廨本钱。诸司取此色人,号为捉钱令史。不简性识,宁论书艺,但令身能估贩,家足赀财,录牒吏部,使即依补。大率人捉五十贯已下,四十贯已上,任居市肆,恣其贩易。每月纳利四千,一年凡输五万,送利不违,年满授职[12]1651。

从褚遂良的上书中,我们可以计算出公廨本钱的月利息率是8%~10%,这样的利息率应该说已经是高利贷了,所以说公廨本钱是官方高利贷。其后,公廨本钱制度时废时行。但是纵观唐代,公廨本钱制度实行的时间长,中间废止的时间短,且贯穿了唐代始终。由于官方高利贷和民间高利贷都属于高利贷资本,那么官方高利贷资本对民间高利贷资本有何影响呢?

(1)官方高利贷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间高利贷的发展。首先,官方高利贷资本的一部分转化成了民间高利贷资本。从《唐会要》所载谏议大夫褚遂良上书谏止这段文字中我们可以看出,各司的“捉钱令史”,其实就是“身能估贩,家足赀财”的商人富户。公廨本钱的运作过程大致是国家把本钱贷给官府指定的有偿还能力的商人富户,国家按月收息,商人富户则具体经营。而商人富户的具体经营实际上是“回易取利”,所谓的“回易取利”,我们从《隋书·食货志》的记载中可以知道,它包括贸易、质库、放高利贷三方面。这样,官方高利贷资本中的一部分就变成了民间高利贷资本。从这一方面说,正是官方强制要求商人富户贷公廨本钱,才使得唐代民间高利贷资本逐渐昌盛。

(2)私人资本掺入官本中进行高利贷活动,促使了民间高利贷的繁荣。前文在放贷者的组成中已经说到了官员放贷的情况,官府经营高利贷对于官员经营高利贷无疑有很大的影响。从这方面说,官方高利贷促进了民间高利贷的发展。

(3)官方高利贷使民间高利贷的利率增高。唐玄宗开元十五年(727年)规定:“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10]413从材料来看,唐政府规定民间高利贷的利率必须低于官方高利贷,至多也只能和官方高利贷利率持平。但从前文民间高利贷的利率来看,民间高利贷要远高于官方高利贷。那么就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官府规定的私人高利贷的利率要低于官方高利贷的利率,而实际情况却是私人高利贷的利率远高于官方高利贷的利率?正如本节所述,官方高利贷资本是私人高利贷资本组成的一部分。政府将官方高利贷资本放贷给商人之后,商人又会拿出一部分官方资本来放贷。因为这些商人富户每月都要按官府规定的利率向政府交纳利钱,所以商人富户放私人高利贷的利率就一定要高于官方高利贷的利率,否则他们不但无法偿还利息,还有可能陷于破产的境地。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官方高利贷的利率是私人高利贷利率的下限。从这一点来说,官方高利贷本身促使私人高利贷的利率高于官方高利贷的利率。当然,私人高利贷利率高的原因还不止这一点,但这确实是原因之一。任何资本都是以追求利润为最终目标的,私人高利贷资本也不例外。既然私人高利贷的利率高于官方高利贷的利率,那么就必须存在一个稳定的广阔的市场,也就是说要有一个稳定的顾客群,而且这个顾客群要形成一定的规模,否则这些私人高利贷资本就会向其他行业投资。这又带来一个新的问题,借贷者为什么要选择利率高的私人高利贷呢?我们可以从下面的材料中来寻找答案。唐政府设置公廨本钱的目的就是让“捉钱令史”、“府史胥士”“回易纳利”。前文已经说过,这些人都是富商大户而不是一般普通百姓,唐高宗也是令“高户知典正捉钱,按月纳息”,而这些“高户”就是富商。

宝应元年敕,诸色本钱,比来将放与人,或府县自取,及贫人将捉,非惟积利不纳,亦且兼本破除,今请一切不得与官人及穷百姓并贫典史,拣择当处殷富干了者三五人,均使翻转回易,仍放其诸色差遣,庶得永存官物,又冀免破家[12]1677。

可见,唐官府为降低官方资本的风险,将官方高利贷只放给有偿还能力的富商大户。而真正需要借贷的“穷百姓”,因偿还能力差、易破产,官方一般不会借贷给他们。也就是说,一般百姓很难从官府那里贷到高利贷,所以也就不得不选择私人高利贷。但对于借贷公廨本钱的人,若到期无法偿还公廨本钱,政府可以动用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家资尽者役身,折酬役通取户内男口”[10]412。因此,一般百姓一方面借贷官方高利贷很困难;另一方面出于对官府的畏惧,也倾向于选择私人高利贷。

[1] 刘昫.旧唐书:第146卷[M].北京:中华书局,1975.

[2] 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吐鲁番出土文书:第4册[M].北京: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

[3] 马其昶.韩昌黎文集校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4] 长孙无忌.唐律疏议:第12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3.

[5] 杜佑.通典:第2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4.

[6] 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吐鲁番出土文书:第7册[M].北京:北京文物出版社,1986.

[7] 李昉.太平广记:第172卷[M].北京:中华书局,1961.

[8] 刘秋根.关于中国古代高利贷资本的历史作用——读<资本论>第3卷第5编[J].史学月刊,2000(3):12-18.

[9] 张忠民.近代中国社会的高利贷与社会再生产[J].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3):146-150.

[10] 窦仪.宋刑统:第26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4.

[11] 阎守诚.唐代官吏的俸料钱[J].晋阳学刊,1982(2):22-28.

[12] 王溥.唐会要:第93卷[M].北京:中华书局,1955.

TheExtensiveInfluenceofNon-governmentalUsuryFederationontheSocietyinTangDynasty

GENGXue-min

(CollegeofHistory,NankaiUniversity,Tianjin300071,China)

Non-governmental usury federation was a very important part in Tang dynasty’s social economic life. Aiming to the study of the non-governmental usury federation in Tang dynasty, the extensive influence of non-governmental usury federation on the society and of the government’s behavior on the non-governmental usury federation are respectively studied. It concludes that the influence of non-governmental usury federation on the society has: the active side and the passive side.Although the Tang government didn’t advocate the non-governmental usury federation, the governmental usury federation objectively accelerat the flourish of the non-governmental usury federation and raised the interest rate.

Tang dynasty; non-governmental usury federation; economic life

2009-09-17

耿雪敏(1980-),女,河北邢台人,博士生,主要从事中国古代经济史和思想史研究。

E-mail:gxm@hpu.edu.cn

DF092

A

1673-9779(2010)01-0094-04

[责任编辑 杨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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