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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政府财政权建构论

2010-04-07熊勇先

关键词:公民财政权力

汪 燕,熊勇先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服务政府财政权建构论

汪 燕,熊勇先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政府财政权作为公权力必然处于天然的强势地位,需要宪法和法律的控制;但从服务政府的角度来讲,政府作为保护公民权利提供服务的“供应方”,必须保障政府享有足够的财政权以维护自身的运转并提供有效的服务。论题主张根据新宪政理论构建服务政府财政权,即在控制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各级政府与其义务或者责任相匹配的权限以保障权力。服务政府的政府财政权应从两个维度进行建构:一是政府职能;二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服务政府;政府财政权;新宪政论

一、服务政府财政权的建构理念

政府财政权的建构应当遵循的理性原理是以理想状态下的政府权力义务内容为界限来设计的。而一国的政府权力义务的设计又跟其宪政理论息息相关。不同时代的学者,虽同是主张宪政,但其宪政主张是有很大差异的。在古典宪政理论下,控制国家权力、建设有限政府是其核心内容。随着“福利国家”与“财政危机”的矛盾深化,许多经济学家、政治学家与法学家开始重新思考如何限制与规范国家权力的问题。“面对现阶段的巨变以及层出不穷的新现象、新问题,宪政论当然也无法在 18世纪的社会契约概念、19世纪的严格法律实证主义以及 20世纪的组织理性那样的思想家园里固步自封。倘若宪政论只满足于‘炒冷饭’,不能在方法上、内容上都别开生面,那就会或多或少丧失其感召力和说服力。”[1]“新宪政”的主张者斯蒂芬·L·埃尔金在“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时提出,宪政理论与宪政实践应当超越对专横地行使政治权力加以限制的古典主张,需要从批判的怀疑主义转向思考一个良好的社会如何得以维系,一种良好的政治体制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在经济效率与公民精神两个方面加以构建。限制政治权力的行使这个问题必须仍然是任何关于政治制度的适当概念的中心问题,但对政治制度的设计必须注意保证所制定和执行的政策能够提高国民的福利。宪政政体必须不止是限制权力的政体,它还必须能有效地利用这些权力,制定政策,提高公民的福利[2]144-145,156。

(一 )有效政府论

古典宪政理论下的政府是有限政府,有限政府之下的财政权也是有限的。社会契约论认为,“在所有人类的普遍需求中,有一种对肢体与生命安全的愿望是始终存在的”[3]。为了维护安全与秩序,政府成为必需。这种维护安全与秩序的政府,只是消极依法维护和保障个人的自由和安全。这种理论下的消极“行政,原则上除外交、国防外,被认为是维持国民生活最低安全与秩序的维持秩序行政和以此为目的的财务行政,而且被限定在必要的最小限度内。”[4]7-8

但是,“现代社会的现实国家或公共团体及其行政与过去具有明显不同的作用和职能。”[4]8现代行政的本质是服务行政。依社会国家的理念,行政必须提供满足个人生活所需的引导与服务行为,所以现代行政的惟一内涵就是“服务”。特别是“福利国家”的出现,服务行政成为一种全新的公共行政模式,可谓“行政法的未来是强烈的服务化的未来”[5]。现代行政的服务性本质,使得行政权由传统的权力行为发展为满足公众需要而组织和促进物质、文化、精神和道德发展的行为。政府是公民需要公共服务而将自己一部分权利让渡出来,并通过纳税建立起来的一个公共机关,人民赋予这个机关一定的公共权力,使其从事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行政权不再被视为保护公民权利必要的恶,而是被当作了维护和增加公共福利必要的善。这样,国家的作用或服务的范围就不能仅仅限于对公民负面福利即安全的关心,而应当扩大到对公民的正面服务,给公民以“生存照顾”[6]。然而对于服务政府而言,提供有效服务的前提是拥有相当的经济资源。所以,服务行政需要通过合法手段获得适当的财政资助。服务政府是有限政府,更应该是有效政府。有效政府的前提是有限政府,但有效政府的限度是与政府的义务范围相当的。

由于“公民权利是公民劳动成果的转化或派生形式,国家权力则是以税收等法定形式抽取自公民社会的物质财富的转化形式。”“政府不是靠公民的自愿贡献而是靠强制性的税收来支持的。”[7]公民不得不分担政府公共服务的成本,而且同意分担政府公共服务的成本。因此,政府财政权的保障成为必须和可能。同时,由于人民同意分担的公共服务的成本是以人们对公共服务的需要为限度的,政府的财政权又必须控制在人们同意让渡的范围之内。

(二 )福利法治论

公民如果没有财产权,就不能满足自己基本的生存需要。国家财政权也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权力,是国家的“生存权”。“民主政府怎样能够既是受到制约的又是能动进取的——也就是说,既能积极促进社会福利,与此同时又不陷入仅仅在其组织得最好的公民之间分配利益的专制之中。”[2]144-145《德里宣言》指出,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的生活条件。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包括合理设计政府的财政权限。

福利国家兴起后,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不再限于传统的抽象的消极自由,还扩展至具体生活领域的积极自由。公民在具体生活领域需求的积极自由对国家提出了与严格法治不同的要求。国家必须采取积极的行动即通过给付的形式协助每个人实现自由。福利法治要求政府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所以,代表国家履行给付义务的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提供必要的物质和其他条件,以促成个人自由的发展。如果说,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国家义务是相对应的范畴,那么,公民基本权利的变迁必然带来国家义务的演变。而国家义务的变化必然要求调整国家的公权力结构,当然包括政府财政权的结构。一方面,必须把政府财政权控制在与国家义务相当的范围内;另一方面,又必须保障政府财政权以有效保护公民的积极自由。

在新宪政理论者看来,政府财政权作为公权力必然处于天然的强势地位,需要宪法和法律的控制;但从服务政府的角度来讲,政府作为保护公民权利提供服务的“供应方”,必须保障政府享有足够的财政权以维护自身的运转并提供有效的服务。政府财政权控制与保障的出发点不同。政府财政权控制的出发点是弱化政府作为经济人的自利性和强化政府作为服务者的公益性以及防止权力的滥用。政府财政权保障的出发点是为了政府有效履行作为保护公民权利和供给公共福利的政府的国家给付义务和维系作为消费者的政府的自身生存。但政府财政权控制与保障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保护公民权利。所以,服务政府的政府财政权应从两个维度进行建构:一是政府职能;二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服务政府财政权的控制

作为经济人的政府既要谋求公共利益,也在追求政府自身利益。为了防止政府一味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视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公共利益,必须通过立法对政府财政权进行控制。政府财政权的控制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入手,需要实体法和程序法予以规范。

(一)政府财政权的实体控制

1.实体控制原则

(1)财政权法定原则

财政权的实现必然牵涉到私有财产权等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按照财政立宪主义原则或者财政民主原则,以及法治国的理念和原则,必须以法律控制政府财政权的范围、行使方式等。首先,国家财政权必须受到宪法的约束,也就是说,国家财政权必须在宪法层次上得到确认和分配,既实现各种权力之间的配合、协调,又实现各种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进而言之,就是要确定国家财政权在纵向和横向之间的分配;其次,国家财政权必须受到基本法律的约束。

(2)财政权力监督原则

以权力制约权力是控制权力的主要途径。西方宪政法治模式中的权力制约是通过三权分立与制衡来实现的。我国则是通过以人民主权为基础的权力划分和不同权力执掌主体的相互配合与监督来实现权力制约的。因此,权力监督首先需要权力分立。权力分立实际上包括纵向分权与横向分权两个方面。纵向分权是指国家权力在中央与地方的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权力配置;横向分权是指国家权力在同级国家机关不同部门之间的权力分配。财政权是重要的国家权力,对财政权的控制也需要通过以人民主权为基础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权限,分配同级国家机关的财政权权限,然后再在政府内部即在中央与地方政府各部门之间分权,以达到通过不同权力主体进行相互配合与监督。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8]对权力实施有效的监督是权力控制的必然要求。对政府财政权的监督可以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包括立法监督、财政部门的监督、司法机关的审判监督、监察部门的监察监督等。外部监督包括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内部监督是权力主体之间的制约,是权力分立的要求,也可以看作权力主体的自律。外部监督是真正意义上的他者监督。实现外部有效监督是权力监督的重点。外部监督的前提是要求法律赋予公民、社会组织等有效的财政监督权利,比如诉权、检举权等,再者只有监督主体知晓被监督者权力运行的真实状态才可能实施有效的监督,因此要求财政行为公开。

(3)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是指对财政权力的运用或行使,必须符合财政权存在的目的和立法的目的。禁止权力滥用原则要求政府行使财政权的目的必须与授予财政权的目的相同。要求财政权力主体行使财政权应当合法、适当。无论是财政征收行为还是财政支付行为,都与公民的财产权息息相关。财政权的实施如果偏离公共利益,偏离保护公民权利的宗旨,则可视为权力滥用。要禁止权力滥用,必须设立适当的机制。如果没有有效的禁止权力滥用的机制即对权力的监督机制或者其他制约机制,财政权合法、适当的行使便失去了可靠的保障。因此,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必然要求宪法规定财政权力的存在目的和运行目的。在自由法治国阶段,财政权力被完全控制,要求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不存在自由裁量的权力;在社会法治国阶段,为了救助社会弱者以实现实质平等,为了调控经济以实现经济增长,财政权力有了一定的灵活性,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既控制财政权力以免滥用又适度给予自由裁量权以满足提供社会福利的需要。

(4)侵权责任原则

要达到控制权力的目的,必须在授予权力的同时界定财政权力行使的权限范围,设定财政权力行使的程序规则,并规定相应的具体职责与法律责任。从应然的法律规范模式上讲,为增强规范的约束性,除了授权性条款外,还有义务性条款、禁止性条款的规定。“法律是权力和责任存在相关性的规则基础,一旦权力和责任两者均被恰当地置于法律中,那么,权力是限界且明晰的,责任亦是限界且明晰的。这样便为以责任制约权力创造了良好的规则基础。”[9]有关国家财政权的条款,应当既有授权性的内容,也应该有义务性和禁止性的规定。如《日本宪法》第 84条规定:“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租税,必须有法律或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依据。”《德国宪法》第 110条第 1款规定:“联邦的一切收支费用都包括在预算中。至于联邦企业和特别基金,只需要包括对它们的拨款或它们的上缴款项,预算必须收支平衡。”财政法律责任的确定是禁止财政权滥用的必然结果。对财政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是禁止财政权滥用的必要手段。财政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法律责任也包括刑事法律责任。

2.政府财政权的实体控制内容

政府财政权的主要内容包括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等。笔者认为政府财政权的实体控制也要从这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要求政府依法收入,另一方面要求政府依法支出。只有二者同时兼顾,才可能有效控制政府财政权。

在公共财政体制下,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包括税收和各种非税收入。税收收入是国家机器赖以生存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是法治政府的主要财力保障。非税收入是指不通过税收形式而征集的收入。它是各级政府在依照税法征税取得收入之外,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代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对社会、经济、技术和资源实施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集资、罚款等形式无偿向法人、社会团体和居民个人取得的收入,以及地方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等收入。其外延包括国有资产收益、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财政收入和其他费用收入等。要控制政府财政收入,就必须依法收税和依法收“非税”,而我国非税部分的收取无法可依的现象非常严重,要控制政府财政收入权,主要从规范非税收入着手。

政府财政支出权的权力行使样态与服务政府的职能能否切实实现密切相关。即使政府拥有足够的财政收入,如果支付结构不合理,或者支出权不受有效控制,都不可能有效提供服务政府应当提供的有效服务。为此,应加大政府财政支出控制。一是有效控制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关于公共财政的支出控制,布坎南详细分析了程序限制 (通过决策过程间接限制财政结果)和数量限制 (直接限制财政结果)两种方法。笔者认为,除此之外,还应当控制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的具体结构和各个具体支出项目在公共支出中的比例。数量控制解决的是总量的问题,程序限制解决的是公平或者效率问题,而结构控制解决的是公共支出的公共性问题和国民福利问题。国家财政权是公民为了保护私有财产权等公民权利向国家支付的国家履行保护义务的成本。国家的财政收入具有公共性,因此,国家的财政支出也应当具有公共性。为了防止政府过度追求自身利益侵蚀公民利益或公共利益,必须控制政府公共财政的支出结构。一方面,财政资金的支出设计必须遵循公益原则,而且支出获益要遍及全体国民;另一方面,财政资金的支出目的应当是提高公民的整体福利,而不是满足政府自身利益。二是有效控制财政支出自由裁量权。财政立宪主义认为,财政支出的构成与规模决策要在财政决策的日常运行过程中作出。有关财政支出事项往往不适于在立法阶段通过法律全面控制财政支出权限,而是普遍赋予政府财政支出自由裁量权。给付行政也要求容许政府在财政支出方面具有更多活动空间,亦即允许行政存在更多裁量或裁判余地。政府在财政支出中具有较大的支出自由裁量权,就有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而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从实体上严格规定又与财政支出的即时性和阶段性等特征不相符。因此,应当主要从两个方面控制财政支出自由裁量权:一是通过严格的财政支出审批程序控制支出之裁量权限;另一方面,制定详细的财政规则规范各种财政行为。

(二)政府财政权的程序控制

现代行政法的程序化趋势向世人昭示:行政程序是行政法控制行政权力的重要方式。财政权的有效控制要求实施财政权的主体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而财政权的实施主体必须通过一定的财政行为来行使财政权,因此,从程序上控制政府财政权,主要是要求政府财政行为遵循相关的程序法律法规。从程序上控制政府财政权要求财政行为的先后次序符合公正原则,要求财政权运行过程要公开。

1.政府财政权的程序控制原则

(1)政府财政收支公开原则

财政权既然来自于公民,财政收入和支出理应让公民知悉。与人民权益攸关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关之资讯,应以主动公开为原则。一方面,税费收缴公开。公民有效抵抗财政权的滥用以及侵犯的前提是必须知道财政权力主体有哪些权力、权力的来源。因此,税费收缴的依据要公开、有权收缴税费的机关要公开、税费收缴的额度和税费收缴的细目等均要公开。另一方面,预决算公开。“财政权的核心是预算制度。预算是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决定和批准在什么项目上花钱、如何花钱、花多少钱的问题。”[10]预算为人民的权利不被侵害设置了屏障,筑起了国家权力不被滥用的防线,所以,有关公共预算的事项必须公开。除涉及国家机密的外,在人大审查批准前后,每年预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应当通过各种媒介向社会公布;在决算后,重大项目支出应当向社会公布。

(2)政府财政收支公正原则

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是有关程序正义的基本原则。在政府财政问题上,其表现为要求政府财政收支行为要做到公平、公正。政府在行使重大收支权力时,应建立并遵守以下规则:一是公平听证规则,即任何人或团体因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二是避免偏私规则,即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也就是说某案件的裁决人不得对该案持有偏见和拥有利益[11]。政府的财政权是由代表政府的行政机关和相关公务员或有关资格的人员具体实施的。要使财政收支行为公正,必须使具体执行财政权的机关和人员在进行财政行政行为时平等对待当事人各方,并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财政收支公正原则是现代程序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财政行政民主化的必然要求,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任意偏私、谋取私利,使公民的权利受到公正的保护。

2.政府财政权的程序控制制度

要达到从程序上控制政府财政权的目的,必须建立并切实实施相关的制度。一是政府财务公开制度。政府财务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主动公开的范围,其中包括政府财务公开。比如第 10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 9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等等。第 13条规定除本条例第 9条、第 10条、第 11条、第 12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这些规定似乎可以使公众知悉政府财政权的行使状况,但实际上粗线条的财务公开并不能让公众获得全部的信息,并不能起到程序控制的目的。所以,还需要进一步细化财务公开的内容,同时,赋予公民适当的救济权,促使政府拓宽财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二是政府财政重大收支事项听证制度;三是公民参与预算制度。

三、服务政府财政权的保障

“一个宪法不能组织有效的、公共支持的、能够征税和开支的政府,它必然不能在实际中保护权利。”[12]37因为“所有的权利都需要国库的支持,权利依赖于政府。公民的福利权和私有财产权都有公共成本,其逻辑上的后果必然是:权利需要金钱,没有公共资助和公共支持,权利就不能获得保护和实施。[12]3服务政府的全部服务活动都必须以一定的物质条件作为基础。所以,宪法必须赋予政府一定的财政权限,为其提供公共产品奠定必备的经济支持。但由于政府财政权天然的容易被滥用的属性及一定的自由裁量性,又决定了对其应当是在控制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各级政府与其义务或者责任相匹配的权限以保障权力。

(一)政府财政权保障原则

1.财政立宪原则

西方宪政发展史表明,财政立宪是国家以征税权为核心的财政权由封建君主向民主政府转移的结果。福利国家的政府职能是服务型的,其行政活动方式以给付行政为主。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本身不是市场经济的生产者,而只是市场经济的消费者,政府的公共财政收入原则上以税收收入为主,非税收入为辅。政府要有效履行保护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义务,必须满足政府作为消费者的消费需求。而政府的消费需求是由公民的权利需求为向度的。

根据社会契约论的假设,国家权力是公民委托和让渡的部分公民权利。那么,作为国家财政权重要内容的政府财政权也需要公民委托和让渡。在当代民主宪政国家里,宪法是万法之源,所以,公民的委托和让渡需要在宪法中明示。只有在宪法中确认相对的私有财产权,在宪法中明确授权政府享有财政权,政府财政权才具有了正当来源。宪法对政府财政权的规定并不仅仅是在限制政府财政权,也是在保障政府能获得有效的财政权以最大限度地提供社会福利。“宪法对政府权力规定本身,既是限制,也是保护”[13]。宪法对政府财政权的规定也保障了作为消费者的政府的生存权。

2.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法治国原则的延伸,它不仅适用于行政,也适用于立法,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一般认为,比例原则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界定和保护,是在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之间进行权衡的一般准则。但从另一角度考虑,比例原则也可以理解为既要为个人自由确定适宜的比例,也要为公共利益划分合适的份额。就政府财政权而言,要合理确定政府财政权与人大财政权、司法财政权之间的比例;也要合理确定政府财政权与私人财产权的比例。政府财政权来源于公民的财产权,政府财政权的范围与公民的财产权息息相关。政府财政权的保障必须遵循宪法上的比例原则,即政府财政权的行使与其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侵害或限制的强度之间,应当符合一定的比例,保持政府财政权与公民财产权的平衡;或者说只有在公共利益所必要的范围内,才能够限制人民的财产权利。

只有合理确定政府财政权与公民私人财产权的比例才能够达到保护和平衡的效果,即既保护了公民财产权又保障了政府财政权。体现平衡价值的政府财政权配置要求:赋予政府财政权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宪法或法律赋予政府享有实现政府财政权的措施应当选择最有必要的,即对公众不会造成损害或损害最少的措施;立法者通过设定政府财政权给公民带来的利益要比给公民的损害要多,实现的公益或行政目的与被侵害、限制的公民权益之间是平衡的。

(二)政府财政权的保障内容

要有效提供均衡的公共服务,必须按照宪法和公共财政的要求建构政府财政权限。下面从收入和支出权两个方面探讨政府财政权的保障。

从收入权看,笔者认为:一是要合理配置政府财政收入来源。保障政府财政权的关键就是要根据服务政府对政府职能尤其是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或提供公共服务的要求确定公共财政的收入规模和收入来源。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包括税收和各种非税收入。而非税收入具有不稳定性,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或绝大多数来源应当是税收。根据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的说法,国家作为一种公共权力,其经济上的特征就是赋税,以维系其自我生存的需要。因此,政府的消费主要应当来源于人民的税赋。同理,要求不具有直接生产能力的政府向公民提供社会福利,也需要国家的税收。要合理配置政府财政收入来源,必须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建立以税收为主要财源的政府财政收入模式。税收结构与水平的决策要在立宪阶段就作出,且一旦确定就应相对稳定,为以后所有公共支出筹资。另外,合理配置政府财政税收的权限并不是指一味提高征收税率和开辟新的税种,而是指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公共财政的支出以及公共行政的职能合理配置税收结构。公共财政的各项支出内容有合法的收入来源。二是合理配置政府间财政收入权限。服务政府之给付责任一般是由其辖区政府和中央政府共同承担。也就是说,按照公共产品的供给理论,地方性公共产品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全国性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因此,为了实现地方性福利供给水平的均衡化,除了保障作为整体的政府的财政权限之外,还需要保障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权限,尤其是基层政府的收入权限。政府间财政收入权限的配置需要与政府间的事权或者与政府间的财政支出责任相配套。

从支出权看,笔者认为主要是要合理配置各个政府部门的财政支出权限。“财政资金在不同的国家部门之间的分配将直接影响国家机关对权利的保护程度,在不同的部门之间必须维持均衡性的财政分享,使各个部门握有与其职能相当的适度的财政资金,才能保障国家机构的顺利运转,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14]通过合理配置各个政府部门的财政支出权限,以改变部门财政支出权限与其服务职能不相称的局面。

[1] 季卫东.宪政新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2-3.

[2] 斯蒂芬 L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M].周叶谦,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

[3] 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政治学导论[M].刘晓,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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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汤洁茵.财政权的法理解析[EB/OL].(2005-05-10)[2009-06-10].http:∥www.cftl.cn/show.asp?a_id=3820.

The Theory of Constructing Serv ice Governm en t’s Financia l Power

WANG Yan,X IONG Yong-xian
(Law School,W uhan University,W uhan 430072,China)

Since governm ent,as a pub lic pow er,is alw ays superior to its citizens financially,itm ust be contro lled by law,especially by constitu tional law.How ever,being service governm entand supp lier to p rovide civil rightsp rotection,itought to be given adequate financialpower to keep itself running and p rovide efficient service to its citizens.This artic le p roposes that service governm ent’s financialpow er be constructedw ith new constitutional theory,i.e.,each levelof governm ent should be rationally allocated w ith controlled and restricted power thatm atches its duties and responsibilities to ensure power.The construction of service governm ent’s financial power shou ld inc lude two aspects:governm ent’s functions and citizen’s basic rights.

service governm ent;financialpowerof governm ent;new constitutional theory

D 921.1

A

1004-1710(2010)01-0034-07

2009-07-04

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项目 (GM 2008086)

汪燕 (1975-),女,土家族,湖北来凤人,湖北民族学院法律系讲师,武汉大学法学院 2007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责任编辑:王 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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