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欧贸易摩擦问题
2010-04-05卢大钊
卢大钊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南阳 473009)
一、中欧贸易关系发展历史
(一)中欧贸易关系起步阶段(中欧建交—1996年)
在这个时期,由于意识形态和国家政治关系问题,经贸发展并不顺畅。但总的来看,中欧贸易关系的发展还是健康的,双方的贸易合作不仅扩展到欧共体各层次,而且很快步入正规化、契约化,良好的贸易合作使双方的贸易规模不断扩大。
(二)中欧贸易关系发展的战略转折阶段(1996—2002年)
欧盟出于自身战略的需要和重大实际利益的考虑,开始改变一直相对轻视亚洲与中国的政策。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中欧关系开始发生具有战略意义转变的启动阶段,中欧双方都为此做出了贡献,但是欧盟方面的努力显得更为积极主动一些。欧盟在此期间相继公布了一系列涉及亚洲特别是对中国的重要政策文件。
(三)中欧贸易关系发展进入新时期(2003年至今)
中欧双方各自发表重要政策文件高层领导人频繁互访,明确建立了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在中国、欧盟和世界局势进一步发生重大变动的背景下,中欧在双边关系和国际问题上出现愈来愈多的共识与共同利益,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为此,在中欧领导人第六次会晤时确定建立完全自主性的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利于中国、欧盟和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二、中欧贸易摩擦的总体情况
欧盟对我国的贸易往来从欧盟来讲要比欧盟市场对我国的进出口贸易的影响程度高很多。这种相互依存的程度差别,决定了在贸易关系中双方地位的不对称,我国尚处于下风,较为被动。贸易关系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双边贸易关系发展的基本面貌,突出表现在我国与欧盟之间摩擦不断上升。
据欧盟统计,自 1990年 3月至 2007年 4月,欧盟对中国共发起近 100起贸易救济立案。其中反倾销立案 97起(不含反吸收和反规避案件)、保障措施立案 3起,涉及化工、农业、纺织和轻功等产业共计 90多种产品,对我国出口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反倾销并不是欧盟的专利,近年来,我国也对欧盟发起了多项涉及农产品、化工产品和造纸产品的反倾销立案调查。
三、中欧贸易摩擦形式
(一)反倾销贸易摩擦分析
1.欧盟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现状
自 1979年首次对中国出口的糖精等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欧盟对中国反倾销案件数居全球第一,占对中国反倾销案件数的 20.7%。统计显示,在欧盟各国市场上出现的中国商品已经由原来的以原材料及初级产品为主转向与机电产品、高科技产品并重的局面。相应的遭遇欧盟反倾销的产品也越来越广泛。近几年来,由于中国对欧盟出口结构的升级,有关机电产品的案件有所增加。此外,欧盟对我国反倾销的调查也越来越严格且征收反倾销关税幅度较高,还制定了在反倾销问题上的反规避规定,对我国出口产品带来了长期的阻碍。欧盟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诉讼之所以能够频频得手,动辄就能征收幅度很大的反倾销税,主要是因为欧盟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中国进口产品实施歧视性待遇。
2.欧盟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成因
由于WTO《反倾销协议》对各国反倾销行为约束比较软弱,每当世界经济形势低迷的时候,反倾销往往成为世界各国实施贸易保护的首选方案。20世纪 90年代以前,欧盟对中国反倾销案件大多是一些原料性的、小额的商品,近年来反倾销案件绝对数量看似有所减少,但反倾销针对的目标则越来越多地指向我国传统的大宗的出口产品,有些是拳头产品。欧盟试图利用反倾销手段削弱中国产品的竞争优势。中国企业在国际化经营中所表现出来的低素质是主要内因。
(二)技术贸易壁垒摩擦原因分析
1.战略层面的分析
(1)政治利益、经济利益的争夺
从 WTO的多轮谈判内容看,正在流行的新贸易保护主义尤其是技术贸易壁垒,是以发达国家为重要发源地而传播开来的。由于政治上的企图和经济利益的需要,发达国家之间在 T B T问题上展开了激烈的竞争,从这一点上来说,近年欧盟频频率先制定技术性贸易措施,是其欲重新夺回世界经济中心地位战略企图的表现。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贸易纠纷,发达国家是主要参与者。
(2)发达国家产业政策战略的必然结果
从 20世纪 70年代开始,发达国家已经有目的地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重、能耗高的产业。按照目前的产业布局来看,发达国家的产业转移战略可以说基本完成,为了有效发挥这种战略政策的作用,需要利用其技术水平与经济能力处于领先的优势制定有关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来巩固既得利益并夺取更大利益,战略性地在相关领域设置技术壁垒达到将自己暂时的技术领先优势转化为永久垄断地位的目的。
(3)贸易自由化的特征延伸
贸易保护主义是贸易自由化的伴生物,世贸组织主持下的多轮多边贸易谈判,使关税的贸易保护作用变得极其有限,“乌拉圭回合”谈判又使传统的非关税壁垒,如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等只能在特定的条件下使用,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作用日渐突出。《T B T协议》肯定了各国出于环境考虑而限制国外某些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做法,规定了以保护消费者健康和国家安全为目标可以采取特定措施的原则。技术性贸易措施以其形式上的合法性、保护范围上的广泛性、保护措施上的隐蔽性得到了各国的垂青。
2.技术层面的分析
(1)科学技术发展不平衡
科学技术发展的不平衡造成在国际贸易中,技术领先与经济优势的国家总会设立有利于本国利益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往往对产品出口国提出相对更高的技术要求,造成出口国的技术壁垒。
(2)环境保护意识提高
目前全球都十分重视环境问题,这关系到人类的健康,同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欧盟等发达国家的环保组织、消费者尤其关注同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与人身安全、环境保护、动植物健康等相关的产品质量与性能,因此对环保、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日趋合格,相关规定与标准的出台容易造成贸易壁垒。
(三)知识产权贸易摩擦原因分析
1.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长迅速,但缺乏自主品牌
尽管近年来我国高新科技产品出口增速加快,但是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自主品牌产品所占比重仍低于10%。部分国内企业虽然开始出口自主品牌产品,但由于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缺乏核心技术,品牌的附加值仍然偏低,出口效益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提高。与之相应的,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我国遇到的贸易摩擦和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
2.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仍处于摸索阶段
知识产权一词于 20世纪 80年代初期进入我国,相比于欧美发达国家近百年的知识产权发展历史,我国在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仍处于在摸索中发展的阶段。
3.受欧盟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影响
欧盟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自己的发展战略,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到专利、商标、著作权、未公开信息、地理标志、版权、布图设计等诸多方面,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保护程度也不断加强,中欧双边贸易中涉及含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与此同时,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必然导致中欧之间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摩擦不断发生。
(四)保障措施贸易摩擦原因分析
1.中国产品对欧盟出口激增
欧盟担心中国对欧盟出口激增会对欧盟国家的一些产业构成威胁,不少利益集团也在布鲁塞尔积极游说,希望欧盟能采取措施抵御中国产品的冲击。
2.中国加入 WTO的承诺
在中国加入WTO谈判过程中,很多 WTO成员担忧中国加入WTO后出口可能大量增加,因此提出与中国保留适用《保障措施协定》,这一保留最终体现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
3.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中国虽然已经加入了世贸组织,但欧盟认为中国尚未完成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因此仍按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与此相适应,欧盟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明确在执行保障措施中对中国这样一个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但不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欧盟针对中国的特保措施是将这种特殊待遇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根据欧盟方面的解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所规定的保障措施与欧盟原有的保障措施有很大出入,因此欧盟有必要制定新法规,以反映中国议定书中的内容。
4.保护性更强,更便利
根据中国加入WTO的承诺,实施保障措施给欧盟带来一系列的便利。一是实施门槛有所降低。二是特保措施对最终保障措施未设定时限。三是特保措施规定,如果中国采取的预防和消除市场扰乱的措施导致了向欧盟国家的贸易转移,那么欧盟就可以采取措施保护市场。为了获得这些有利条件,欧盟就制定了针对中国的特别保障措施。
四、应对中欧贸易摩擦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层面
1.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弱化在过渡期内的“特殊歧视待遇”
加入 WTO意味着中国将无条件享受“最惠国待遇”,但实际上中国依然面临包括美国在内的WTO成员对我国采取的过渡期“特殊待遇”,一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二是过渡性特定产品保障机制。但由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不可能在近期内得到解决,因此,现阶段应积极争取行业或个别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
2.积极开展经济外交
我国政府在与欧盟的交涉中,应该强烈要求其从中国的实际发展状况出发,来制定切合实际的对华反倾销政策。在发展双边经贸关系的同时,要对其施加压力,要求其给予中国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待遇。另外,我国作为WTO的正式成员国,要积极参与多边反倾销规则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中国应要求进一步澄清和改善反倾销规则,提高透明度,防止个别发达国家滥用反倾销措施损害其他国家经济,反对新保护主义的倾向。
3.优化对欧出口结构,加快产业升级
从中欧摩擦的案件来看,主要集中在我国的传统产业和欧盟的优势产业。我国以纺织业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拥有对欧盟的比较优势,欧盟在化工、钢铁等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拥有比较优势。欧盟试图在巩固自己优势产业的同时削弱我国优势产业的竞争力。我国应该优化对欧出口结构,在巩固对欧优势产业出口的同时,引导和鼓励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企业增加对欧出口,加快产业升级,增加中欧贸易的互补性。
4.健全和完善贸易救济体系
借鉴国外成熟的贸易救济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国实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规体系,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贸易救济体系,加快与贸易摩擦相关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建设,健全应对贸易摩擦快速反应机制和敏感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同时,要建立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应对贸易摩擦的新机制,重视国外针对中国特殊保障实施立法,采取符合国际惯例的有效措施规范纺织品出口秩序,积极做好对外交涉和应诉的准备工作,提高企业应对贸易摩擦的整体能力。
5.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与快速反应系统
政府要充分利用通报咨询制度的信息渠道,及时掌握更多的技术信息,为广大出口企业服务。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人才培养步伐,尽快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
6.加快技术创新及技术认证工作,实施标准战略
首先,要鼓励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努力采用和推广国际标准,加强出口产品的国际认证;其次,要引导企业加强标准化工作,促进企业技术标准尽快与国际标准接轨,并逐步采用国际标准;再次,要帮助企业强化质量管理,完善质量标准和检测体系,严格按照国际质量管理标准组织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
(二)行业协会层面
近年来,在处理中欧贸易摩擦过程中,行业协会等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建立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沟通机制,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并在企业遭遇贸易纠纷时给予物质和精力上的支持;二是加强自身建设及业务培训,提高应对技术壁垒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履行好服务职能。
(三)企业层面
1.尽快理顺企业产权制度
欧盟反倾销法认为,在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通常在资源分配和价格决定中起的作用极小。对于我国出口企业来说,如能使外国行政当局对其市场经济地位认可,就意味着出口产品的成本和价格有了被直接认可的可能,否则,涉案企业的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就不会被认可,而要以一个所谓市场经济性质的第三国的类似产品的成本作为替代价格。
2.遭到反倾销的企业要积极应诉
为了保证国内企业积极应诉欧盟反倾销诉讼,行业协会或进出口商会可以考虑建立应诉基金,入会企业依出口额多少按比例上缴年度应诉基金;一旦同类出口产品遇到欧盟反倾销指控时,由应诉基金支付相关应诉费用,包括律师费和企业联合应诉的组织成本。面对欧盟反倾销案,涉案企业应该积极应诉,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获得较好的应诉结果。
3.熟知欧盟贸易救济法规,充分利用 WTO保障自己权益
欧盟进行贸易救济主要是依据自己的各项法规和指令,对此企业应建立专门的应对贸易摩擦的部门,研究和熟知欧盟的贸易法规、政策和救济程序,做到知己知彼,并做好预警工作;此外,还可以充分利用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4.强化质量管理,打造国际品牌
目前,我国对欧盟出口的产品往往是重量不重的质低价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缺乏长期战略眼光和可行的战略方案,不重视品牌的塑造,主要采用价格竞争的方式开拓国际市场,从而频遭欧盟反倾销。企业必须强化质量管理,打造自己的国际品牌。
5.鼓励有条件企业对欧盟直接投资
我国在对欧盟货物出口一直保持着顺差,但欧盟在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方面一直保持优势,我国企业对欧盟直接投资的空间还比较大,通过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欧盟直接投资可以有效地避免一些贸易摩擦,并促进国内产业优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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