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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四镜”,让“隐性腐败”无处遁形

2010-04-05颜清阳

党政干部论坛 2010年11期
关键词:用人隐性腐败

○颜清阳

用好“四镜”,让“隐性腐败”无处遁形

○颜清阳

“隐性腐败”是相对于显性腐败而言的。近年来,随着反腐倡廉力度的逐年加大,一些贪官已从赤裸裸的权钱交易,逐渐转向隐蔽性较强的信息贿赂、期权贿赂等隐性腐败行为。随着官员腐败行为渐渐从“地上”转为“地下”、由直接转为间接、由“现货”转为“期权”,“隐性腐败”便成为时下腐败行为的新特征。

杜绝“隐性腐败”,有关部门除了要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治力度外,还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加强制度建设,创新监督手段,用好“四镜”,剥除其伪装,使其无处遁形。

一、用好“显微镜”

上级授权授职部门应用“显微镜”把好用人标准关,把“德”放在首位,要严抓考察考核环节,切实做到有才无德的人不能掌权用权。干部人事制度,特别是用人制度不完善是导致隐性腐败的主要原因。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贯彻“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原则,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打破选人用人中论资排辈的观念和做法,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积极营造各方面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将一批优秀的人才聚集到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来。因此,只有选拔优秀的人才,才能从源头上堵住“隐性腐败”。

二、用好“透视镜”

有些腐败隐藏得很深,但在“透视镜”下,往往能“照”出来。加强制度建设,就是“隐性腐败”的“透视镜”。目前已经出台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等制度,可以很好地预防“隐性腐败”。在当前新形势下,还要加快推进“信息披露违法案件责任认定指引”和“会计机构人员证券违法认定指引”等规则制度的出台,以利于更好地打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隐性腐败”。因此,只有从健全制度上着手,才能从根本上堵住“隐性腐败”。

三、用好“望远镜”

有关部门监督不到的“遥远”的地方,需要依靠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群众无处不在的眼睛是最好的“望远镜”。俗话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领导者的思想和作风如何,群众最有发言权。这就要通过各种途径,特别是要增强党政工作的透明度和健全民主制度,使广大群众得以参政、议政,实施对党员干部的有效监督。要在基层单位努力推行“三公开一监督”工作,使用权过程公开透明,处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使公共权力真正地用来为公众利益服务。因此,只有让群众来监督,才能织就一张堵住“隐性腐败”的天网。

四、用好“广角镜”

缺乏监督或监督不到位是滋生“隐性腐败”的土壤。领导干部手中掌握有公共权力,其权力是为公众服务的,所以其言行必将受到公众的关注,从这一点来说领导干部也是公众人物。公众人物不能有太多的隐私,因为其所有言行,所有接触的人和处理的事,不论是八小时以内还是八小时以外都有可能与他手中的公共权力有关。因此,对其权力的监督,应尽可能扩大范围,需要实现全方位监督。在监督上还应该多发挥媒体的作用,媒体不仅要报道领导干部的“正面”即处理“重大”事件、作出“重要”指示等,也应该报道其“侧面”即八小时以外的生活,这样才能真正让“隐性腐败”无处遁形。

当前,我国反腐工作进入了查处“隐性腐败”的“深水区”。不管腐败行为再隐蔽、花样再多,只要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高度重视,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各种法纪制度,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就一定能让“隐性腐败”现出原形,受到正义的惩处。

(作者单位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

(责任编辑 楚 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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