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德兼施:反腐败的理性选择
2010-04-05刘翠萍
○刘翠萍
法德兼施:反腐败的理性选择
○刘翠萍
2005年中央出台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到2010年,要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本框架,建成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事后惩治和事前预防是治理腐败的两种形式,惩治与预防并举,法律与道德兼施,方为完善的腐败治理之策。
一、法德兼施反腐败的必要性
(一)道德和法律是反腐败的两个维度
1.道德和法律以不同的形式反腐败
道德以善恶为标准,通过“扬善”“倡廉”预防腐败。
“以德防腐”,一是通过倡导廉洁来发挥防腐作用。正确的社会舆论、高尚的社会道德、廉洁的社会风尚往往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权力者的素质,形成廉洁光荣、腐败可耻的社会道德氛围。这种社会道德一旦与权力者的内心信念结合起来,就能提高权力者的道德觉悟,使其自觉地形成廉洁光荣、腐败可耻的道德意识,形成防止滥用权力和预防权力腐败的内在心理控制机制,形成廉洁的道德选择,不想腐败;二是通过褒扬廉洁来发挥防腐作用。通过对清正廉洁者进行褒扬,使其产生满足感、快乐感;对权力腐败者进行谴责,使其产生羞耻感和痛苦感。趋乐避苦的本性使权力者自觉选择廉洁行为,不愿腐败。
法律以合法与违法为标准,通过“抑恶”“治腐”反腐败。
“以法治腐”,一是通过制定系统而严密的法律,规范权力的运行。法律比其它制约手段更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稳定性。法律规范明确了法律义务,对违法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通过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对权力者进行约束和监督,使其不能腐败;二是通过运用国家机器对滥用权力导致腐败的行为进行惩罚。法律规范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权力者违反法律规定,必然会被国家强制机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的惩罚和制裁,使其不敢腐败,达到打击腐败的目的。
2.道德和法律在不同的层面反腐败
道德防腐使人“不想腐败”、“不愿腐败”,而法律治腐使人“不能腐败”、“不敢腐败”。从权力者看,“不想腐败”、“不愿腐败”是出于内心自觉而选择的主动行为,属于自律层面,需要较高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能力;“不能腐败”、“不敢腐败”是迫于外部强制而选择的被动行为,属于他律层面。由于法律规范是统一的,要求标准是一致的,不论道德水平的高低,必须遵守统一的法律规范。在权力者道德水平不高,道德能力不强的前提下,外部法律强制是很必要的。
(二)道德和法律在反腐败中的作用各有不足
1.道德防腐是反腐败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道德侧重于事前约束,无法“禁于已然之后”。道德规范中一般只是规定道德标准和要求,没有对违反道德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内容。即使有处罚,也只是限于纪律惩戒,而没有人身罚、财产罚、行为罚。
道德是一种非强制性的手段,道德对权力的制约是一种“软约束”,作用后果具有不确定性,因人而异。其作用的发挥,取决于权力者是否遵从社会道德原则和规范,对社会舆论的褒贬,是否能够产生道德良心的反应并影响其道德选择。对于遵从社会道德原则和规范、在乎社会舆论的褒贬的权力者而言,道德具有强大的约束,对于那些道德沦丧的权力者而言,道德的约束却是软弱的。
道德没有权威的确认、系统的制度和有力的后盾,不能确立一个人们普遍认同的是非标准和解决人们纠纷的共同尺度,也缺少一个调解纠纷、定纷止争的公正裁判者,难以作出道德裁决,即使作出,也无法执行。
2.法律治腐同样也只是反腐败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法律侧重于事后追究,无法“禁于将然之前”。法律约束是一种外在的约束,是他律;法律制裁,不能使权力者产生廉洁光荣、腐败可耻的荣辱观念,做到“有耻且格”,产生消除腐败行为动机。一些权力者会规避法律,钻法律的空子,甚至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法律是人制定的,在制定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个人的情感和利益影响,难以做到绝对客观公正;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如何让权力者自觉守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法律本身无法解决的;法律具有滞后性,且不可能穷尽纷繁复杂的各种情况,规范所有社会行为。
法律治腐需要支付大量的费用,据大略估算,世界上最典型的法制国家——美国,全社会用于法制的消耗可用货币计算的部分要占到美国G D P的五分之一甚至是三分之一左右。倘若一个社会纯粹由法律规范来调节所有的社会关系,其成本会高到这个社会难以承受的程度。
二、法德兼施反腐败的依据
(一)道德防腐与法律治腐是历史和逻辑的统一
世界各国反腐经验表明,反腐工作重心从治标到治本乃是一种规律,反腐之初总是以打击贪污犯罪为工作重心,注意力集中在惩办重大贪污犯罪案件上,然后从惩治腐败转移到教育权力者廉洁奉公和预防权力者贪污腐败方面。我国反腐同样也遵循这种规律。从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历史过程来看,它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以治为主,各地查处了大量的贪污腐败案件,惩办了一批又一批贪腐分子。近年来,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已经进入到第二阶段,就是惩防结合,以防为主。中央明确提出,到2010年,要建成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法律与道德是两种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社会调控方式,它们在调整范围上存在着广阔的共同领域。法律和道德都是以正义和善为价值准则和最终归宿的,无论是道德防腐还是法律治腐,都是以消除腐败为最终目的。法律与道德既保持外在张力,又相互契合。法德兼施,达到刚柔结合、宽猛相济,惩防并举、标本兼治。
(二)道德防腐与法律治腐互相依托又互相补充
1.法律治腐以道德防腐为基础
道德防腐为实现法律治腐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法律治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权力者自身的道德素质,道德防腐可以使权力者确立廉洁的信念和价值观,从根本上扬弃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的价值观;道德防腐为实现法律治腐奠定了坚实的立法基础。法律治腐要求国家制定一系列规范权力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而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则根植于廉洁的道德准则;道德防腐为法律治腐拾遗补缺。社会现象是变化无常、复杂多样的,法律条文不可能规范一切,而道德涉及的社会行为的范围比法律广泛,具有法律所没有的灵活性,在法律未涉及或不宜涉及的领域,道德起到一个补充调节的作用。
2.道德防腐需要法律治腐来保障
道德没有系统而明确的表达方式,而且,道德调整的是人的内心世界和思想信念,很难形成一个有效的约束机制。法律则以其明确性、权威性和强制性弥补了道德手段的不足,通过立法活动使预防腐败的道德规范系统化、明确化,通过司法活动使法律化了的道德规范获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法律保障了道德防腐的效果。
三、构建法德兼施反腐败的体系
(一)加强道德建设,构筑反腐败的第一道防线
从腐败动机的形成,到腐败过程的实施,都是对道德的背离,因此,道德建设就成为反腐败的第一道防线。
1.加强道德教育
道德发展经历从他律期到自律期两个阶段,在这个从低层次向高层次过渡中,道德教育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政府部门应根据行政道德原则和行政道德规范的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权力者进行道德教育,施加系统影响,使其接受这些原则和规范,并转化为内心道德信念、形成道德品质。加强道德教育,一是在教育内容上要注重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针对权力者理想信念动摇,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滋长,要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反腐倡廉基本理论教育,帮助权力者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二是在教育方法上要注重多样性,运用直观、生动、形象的方式,通过观看电影、电视、录像、展览等方式,做到反腐寓教于乐。三是在教育时间上要注重前瞻性,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教育,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四是在教育机制上要明确长效性,做到警钟长鸣,实现反腐倡廉道德教育活动的常态化、制度化。
2.加强道德监督
道德监督以个人道德、社会公德为监督内容,道德监督覆盖权力者行为的各个要素,即动机、方式、手段和效果,它可以从权力者行为过程的各个方面制止不当行为后果的产生,这是法律监督所难以做到的。加强道德监督,一是建立独立的道德监督机构,这一机构应与同级行政机构平权,实行垂直领导体制;二是强化道德监督的内在机制,道德能力影响着权力者的道德行为,而道德监督内在机制的强化,可以提高道德能力,进而影响其道德行为,使其自觉地把社会的要求转化为自己的行为要求;三是强化道德舆论监督力度,社会舆论对权力者道德行为的肯定或否定、赞扬或贬斥,将成为权力者道德行为的指示器和调节器,在道德舆论支持下的道德监督,有助于在行政领域乃至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气。
3.加强道德修养
道德修养使人提高道德认识,陶冶道德情操,锻炼道德意志,确立道德信念,形成道德习惯。其中,道德认识和道德情感是基础,道德意志是关键,道德信念是核心,道德习惯是道德修养的结果。道德认识主要是通过道德理论学习和道德实践活动得以提高的,权力者应自觉学习道德知识,认知、感悟道德内容,坚持知行统一,不断进行自警、自省、自律,提高道德意识,形成正确的道德选择,培养廉洁操守。道德情感是在道德认识的基础上形成的,是把道德认识转化为道德行为的心理动力。培养道德情感,核心是培养廉洁奉公的责任感,培养廉洁的幸福感、荣誉感,腐败的耻辱感、罪恶感。道德意志是有效地克服自我内心困惑和外在环境诱惑的毅力和能力,道德意志锻炼的关键是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武装权力者的头脑,抵制各种诱惑。权力者要磨砺积极履行道德宗旨、廉洁奉公的毅力,使其具备抵制诱惑、抗拒腐蚀的勇气,特别是对私心杂念和不正之风的抵制力,自觉抵制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和诱惑,清正廉洁。道德信念是道德情感的结晶,权力者应通过经过长期、艰苦的道德锤炼,把外在的道德要求转化为道德理想,升华为坚定的、持久的道德信念,把道德义务变为发自内心的真诚信念,并自觉按照这一信念来选择廉洁行为,约束和抵制腐败行为。道德习惯是自觉遵守道德要求的定型化的、自主化的道德行为习惯。通过道德修养,将道德意识转化为道德行为,并逐渐养成道德习惯,步入从心所欲而清正廉洁的道德境界,即使在监督缺失或监督不力的时候,也能自然地、习惯地选择廉洁行为。
(二)加强法律建设,构筑反腐败的最后一道防线
1.加快反腐的立法
应尽快启动立法程序,借鉴世界各国反贪污贿赂的立法经验,制定具有我国特色的反腐败法律体系。反腐立法应从侧重刑事处罚移至事前规范权力运行。一是制定防范性法律,如制定《财产收入申报法》、《金融实名法》和与之配套的遗产税法和赠与税法等法律。二是制定规范性法律,如制定《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收费法》、《预算法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及《从政道德法》。三是制定监督性法律,如制定《公民举报法》、《行政监督法》、《新闻监督法》。同时制定惩戒性法律。将贪污罪和贿赂罪从《刑法》中分离出来,制定《反贪污贿赂法》,扩大受贿罪的适用范围,增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加重经济上的处罚。通过立法扩大法律规范范围、加大法律监督和惩治腐败力度。
2.加强反腐的执法
一是加强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和审计部门对腐败行为的查处。将行政机关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双重领导体制改为垂直领导体制,中央对省级审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同时,加大不同监督部门的合作力度,健全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等有关执法部门联合办案机制,以提高监督效率,降低监督成本,及时发现腐败行为,及时查处腐败案件。
二是建立统一、独立、权威的反腐败机构,专门负责全国的反腐工作。具体做法是,在人大中组建人民监察委员会,赋予其更大的监督权力和更多的监督手段,在地方设置相应的各级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只对其上级负责,经费直接来自于中央财政预算,使之在行使职权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干扰,有效约束权力行使,打击腐败行为。
3.强化反腐的司法
强化法律检察与司法审判机关对腐败案件的审理。扩大审判机关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仅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审查权,还要对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审查权;不仅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具有审查权,还要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具有审查权,使行政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法律的约束,清除腐败产生的土壤。加大检察机关对腐败案件的查办力度,除了积极收集来自举报案件线索外,检察官要把分析官员贪污受贿的可能性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主动出击,寻找案件线索,侦查犯罪事实,查办犯罪案件,打击腐败。
要有效地制约权力、遏制腐败,必须做到道德与法律兼施,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互补,惩治和预防并举,道德防腐和法律治腐两手抓。一方面通过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权力者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自我约束能力,通过权力者内在的道德信念来唤起心中的良知,以自律去抵制利益的诱惑,遏制权力腐败的思想动机;另一方面通过加强法律建设,通过外在强制力量调整和规范权力者的行为,以他律隔断权力与腐败之间的联系,消除腐败产生的机会,从而建立起惩防腐败的法律和道德的双重防线。
(作者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委党校)
(责任编辑 韩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