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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两极

2010-04-04辰目

传媒 2010年8期
关键词:监督者两极监督权

说到舆论监督,总会涉及到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两个方面,媒体和记者多属监督者一方,被监督者则几乎涉及到每一个行业、每一个领域,而这其中又多呈现出问题的两极。

作为媒体和记者既有正当行使监督权的情形,这是多数,也有不能正当行使监督权的情形,此为少数。这少数中又可以分为主观上在努力正确行使监督权,客观上产生了积极效果的状况,和主观上就不打算正确行使(譬如以监督权谋私),客观也相应产生了坏结果的情况,这后一种情况就构成了笔者所说的问题两极中的一极。就此而言,案例也非仅有,比如以监督权胁迫那些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破财消灾”,让人家支付“封口费”什么的,还有那些以曝光相要挟,逼着人家作高额度广告的丑闻等。这不能不说是我们新闻传媒界的耻辱。

问题的两极中还有一极是说被监督者一方的。这一极更是案例频频,大有攀比升级之势。就近期而言,霸王洗发水公司员工袭击每日经济新闻报社,踢踹报社大门,推打出入记者;广州某家具厂工人不慎沼气中毒,多家媒体记者采访时,遭到围攻殴打,有七位记者受伤;北京新奥物业大院发生火灾,《京华时报》女记者前往采访时遭到扭拉推搡;还有郭德纲德云社员工殴打记者的报道,更有《经济观察报》记者被当地公安局网上通缉的极端事件。这就是问题的两极及有关两极的一些随手资讯。这两极给我们什么样的启示呢?换句话说,我们从这两极中应悟出一些什么样道理和对策呢?笔者以为,可以有这么几条:

其一,这从正反两个方面彰显了新闻媒体对今天我们这个社会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新闻媒体从一诞生起,就属于马克思说的第四种权力,就成为社会公器,就通过传播正面内容或负面内容的新闻形成公众的社会舆论,从而褒扬先进的、积极的、健康的现象与事件或批评落后的、消极的、阴暗的现象与事件,达到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的目的。在现代社会,由于传播手段、传播载体对网络与数字技术的引入与依赖,由于信息资讯对人们生活、生存与作用发展的不断增强,使得新闻舆论的监督权大大地被放大了、扩张了。真有“一言兴邦,一言丧邦”的效能。于是就有了“不怕通报,就怕见报”的说法,就有了“上新闻联播,下焦点访谈”的追求。

其二,高度重视新闻媒体的作用与影响,关注新闻舆论的监督权是正确的,也是必要的,但是对监督权的使用却有走偏方向、陷入误区的情形。从媒体和记者方面讲,这种监督权是媒体的本质所在,也是社会公众所赋予的,是党和人民所企求的,只有沿着这个方向去使用和彰显监督权的法力,才能履行新闻媒体神圣之使命,激浊扬清,建功立业,成为党和人民信得过的记者、编辑,你的新闻生活才能有较高的质量,像范长江、邹韬奋那样。否则你也会成为这种监督权的实施对象,从正面走向反面。监督者必然被监督,这应成为一条定律。监督权投错了方向,是要付出沉重代价的。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应成为一种全社会的普遍素养,不应只是限于媒体和记者。

从被监督者一方来看,不要只是记者报道你好,媒体是传播你好的时候,你喜笑颜开,春风扑面,应该基本地认识到:记者的问题采访,媒体的负面报道,许多时候会比正面报道更有价值。正确的、负责任的负面报道一定会使当事人发现自己没有发现的问题和软肋,认识自己没有认识到的本质和原因。正确的选择应该是积极地从容地配合记者采访,说明真实情况,提供可信线索。“为识庐山真面目,躬身请来山外客”,让记者获得的资讯真实、准确、客观、全面,从而成为企业、单位及个人成长和发展的积极要素。“相克相生,相辅相成”,应该有这样的辩证法修炼。千万不冒傻气,犯低级错误,欲盖弥彰,把自己抵制和拒绝,变成比原始报道线索更为轰动的新闻。

其三,要真正走出新闻舆论监督的误区,只是媒体、记者与被监督对象的认识提高与观念转变还不够,还应有体制上的考虑与制度上的安排。这方面法规不少,也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从操作层面看,仍有讨论的空间。比如,从新闻单位一方来设计,对从事舆论监督、批评报道的记者应有一定的选择条件与标准,这些记者首先应有足够的社会责任,然后才是一定的市场意识;二是采访涉及到的事件、人物应有具体的要求要素,类似于法院审理中对于人证、物证的要求等规定;三是采访的稿件的基调应是建设性的,比较客观的,留有余地的,不是置人于死地的。即便对于极端事件,也应取这种态度。

从被监督对象来设计,配合与接待记者要看对方的证件是否真实,单位是否确立(以防有人冒充新闻单位和记者)此为一;还要看你的态度是否客观、公正(以防你被人利用或以偏概全,攻其一点,不及其余)此为二;你的批评稿件完成后,应听取被监督者一方的意见,哪怕最后这种意见没有怎么被采纳,此为三。总之,舆论监督的此方与彼方是应该有一些行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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