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拟态公众”角色对新闻事件及其舆论生成的影响
2010-04-03孙雪
孙 雪
(四川大学 文学与新闻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4)
记者“拟态公众”角色对新闻事件及其舆论生成的影响
孙 雪
(四川大学 文学与新闻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4)
新闻事件的产生很大程度上依托于记者“拟态公众”的角色定位,而新闻舆论的生成则又依托于新闻事件的构建。本文着重分析记者“拟态公众”角色对新闻事件及其舆论形成的影响。
拟态公众 ;拟态环境;李普曼 ;新闻事实
一 对记者“拟态公众”角色的理解
李普曼在其著作《公众舆论》中提出了著名的“拟态环境”的概念。所谓“拟态环境”,即是传播媒介通过对信息进行选择、加工和重构而向人们构建的一个新的环境;这个环境不同于真实的环境,而只是真实环境的一个“镜像式”反映[1]。新闻记者所从事的活动就是将真实环境中的某些要素抽离出来,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原则和方法进行重组,这种活动在媒介内部完成。而通常来说,人们意识不到这一点,常常把“拟态环境”当作真实环境本身来看待。新闻媒介既是新闻信息发布的载体,同时也是公众意见发布的渠道。根据李良荣先生的观点,由于媒介有舆论的最经常承载作用,媒体也就从最单纯的表达渠道升级为公众代言人,即是“拟态公众”。因此,新闻媒介在舆论领域同时扮演了公共论坛和公众代言人的角色。[2]
记者的“拟态公众”身份,即是记者在新闻采写过程中的一个双重身份。一方面,他要模拟公众发言,使新闻事件符合公众的视角,具有“客观”性;另一方面,他又不是真正的公众,他的新闻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记者个人以及所属媒介的视角、立场等方面的影响。记者在从事新闻采写活动过程中,既须要求自己从公众的视角来搜寻有价值的信息,以获得公众对新闻报道的关注,同时又必须站在媒介的立场、传播的效果以及受控力量上来选择恰当的新闻素材,进行相应的编写。由于有后一种身份的限制,受到的牵制力量越多,记者通过新闻事件构筑的拟态环境与真实环境所产生误差的可能性就越大。而基于新闻事件基础上产生的新闻舆论,又可能进一步地加剧了记者这种拟态公众身份的分裂性。使得基于新闻事件基础上的新闻舆论,从根本上区别于舆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新闻舆论是否等同于舆论?笔者比较认同南京大学董秦先生的看法:舆论是利害相近的人们对某一事件大体一致的议论。而新闻舆论则是新闻记者模拟具有相近利益的社会公众对某一新闻事实的共同评价和一致性意见[3]。
很显然,新闻舆论并不等同于舆论。记者模拟公众对新闻事件发表评论的同时还要考虑到舆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以及肩负的政党宣传喉舌的功能。
二 “事实是经验的囚徒”
(一)新闻素材选取的非客观化
记者在采集到新闻事实的素材后,对这些素材进行编码,这个编码过程受制于社会制度、媒介性质以及记者个人的新闻观等主要因素。尽管新闻事件以努力追求“客观”为其理想式目标,但是媒体所呈现的新闻事件无不是新闻事实碎片化、片段化以及有价值取舍的最终结果。在媒介上所呈现出来的新闻事件实际上是经过了价值取舍了的信息组成,即记者会选取符合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符合社会传统道德、大众趣味偏好的素材进行编码,受众最终所看到的新闻事件并非毫无价值导向的“纯客观事实”[4]。
在新闻报道领域里,追求客观是一种理想模式,而媒介却在重复演绎着将客观性置于“事件化”之下。由新闻事实的碎片拼凑出来的新闻事件早已经脱离了新闻事实的本来面目,所谓的客观事实则成为一种“横看成岭侧成峰”的无定论式争辩[5]。
(二)满足大众异化的需求
记者作为拟态公众对新闻素材加以选择,要求记者必须了解公众所需要知晓的信息。但是,是不是公众想了解的就一定是必须了解的呢?记者在选择、加工新闻素材的过程中是不是发生了变异,将新闻事实扭曲过后呈现在受众面前?
基本上说来,笔者比较赞同竭尽所能地去挖掘受众想要了解的信息,但是这个“尽可能”并非没有限度。在商品经济的推动下,媒介在追求满足大众需求的利益驱动下,媒介所承担的“第四公权”责任在逐渐弱化,相反,却在以满足大众浅表需求为替代品,取代了媒介在公共领域中所需承担的“领航者”的角色。在曾经炒得沸沸扬扬的“艳照门”事件中,每个记者都深知受众对该事件的信息需求量巨大,于是纷纷不遗余力地进行“深度”挖掘。但是想要是不是等于需要呢?假如将这二者等同起来,也就等于默认了记者可以毫无顾忌地去抢采、抢播乃至将许多本没有直接涉及的事件牵扯进来,致使新闻事件的涟漪效应增加。于是本是一个单纯的娱乐八卦事件,却被炒作到了登上主要以播发和刊登严肃新闻为主的主流媒介上。
(三)以牺牲社会效应为代价获取眼球关注
一个事例是 2008年发生的成都版“许霆”事件。庭审当日,当张力镜的妻子怀抱出生五十天的女儿出现在庭审现场时,所有的记者都将目光、话筒、摄像机转向了他的妻子。对于记者来说,这种转向是基于要获取不同于一般庭审报道的内容,从新闻的新近性这一点上来说,记者似乎是站在了拟态公众的角色位置上。但是,最后的报道所呈现出来的情状让受众产生了误解。受众从对张的审判的新闻报道中似乎看到了法律宽容和仁慈的一面,但这种映射却产生了一种严重的误导——对法律的严谨、严肃和公正的伤害。这种误解对于法治报道所肩负的责任来说是致命的,它歪曲了审判所依据的律法原则。尽管会有一定程度上的量刑的可操作性,但是这种可操作性所基于的原则绝对不是人情式的同情和怜悯,更不是迫于舆论的压力而做出的变通,而是基于犯罪事实、性质、违法者的认罪态度、案件对社会的伤害程度以及在刑法的一般原则统率之下的观念上而非操作层面上的指导。新闻记者在对新闻素材的选取上出现了偏向,致使新闻事件应该传递给公众的有关的法律知识和警戒没有达到[6]。
记者站在拟态公众的角度充分寻找足够多的、能够满足受众知欲的信息,但是却缺乏对素材选取以及重构的适当把握,致使新闻事实以扭曲后的状态呈现。这种对新闻素材的不当选取直接的后果就是对舆论的有偏差的催生。新闻信息是舆论生成的基础,新闻信息生成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媒介如何去反映舆论和引导舆论。
法制新闻在推进现代社会的民主法制意识上具有重要作用,尤其在我国法律意识普遍较为淡薄的情况下。现在我们普遍看到的一个现状就是,媒体把法制新闻做成了“惊悚”新闻,由于过于强调满足观众的猎奇性、追求刺激性的心理,因此媒介上则看到媒体记者对各种案件的案发现场及案情过程不惜笔墨地描绘,或者在电视新闻中看到了通过角色扮演对事件过程的模拟画面。这种新闻实际上是借着新闻和法制的外壳,以传奇式、小说式的结构为受众提供一道没有营养的甜食。
三 对舆论生成的影响
舆论在生成的过程中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新闻议题的设置是否是公众舆论的真实反映?在多大程度上给予了反映?二是策划议题下的新闻舆论又对真实世界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根据日本学者藤竹晓的观点:拟态环境和真实世界是存在一定距离的,在拟态环境中,起初不具代表性和普遍性的观念、价值、行为方式等,经大众传播后成为舆论关注焦点,在大众传播的作用下就会使得真实世界越来越向拟态环境靠拢,并日渐形成拟态环境的特点。
(一)归附主流且安全的价值导向
媒介通过隐含的意见性报道,或通过直接的评论来表达立场、观点,反映和表达舆论,而这种舆论经过媒介的传播又形成了一个“主流意见”(优势意见),从而使更多的公众趋向于接受和认同这种意见 (诺依曼“沉默螺旋”理论)。部分媒体自身对该事件的当事人是持否定态度的,有的媒体是没有自己的立场的,于是便出现了眼前所看到的镜像——在业务操作上采取极少可能出现争议性的方案,顺应“民意”。我们从媒介镜像中所看到的“艳照门”事件的当事人是扭曲的、压抑的、非人性的,而这恰恰是作为窥淫者既受用消遣又用以作为武器进行攻击的法宝。在这种媒体镜像中,我们已经没有能力和耐性去了解事件的真相,而只是迫不及待地跳入到目光和唾沫汇集成的洪流中趋之若鹜。
反观“艳照门”事件,网络媒体就此事件的相关报道是所有形式媒体中热度最高的。这一方面与网络媒介的技术特性有关,另一方面,网络媒介的新闻报道和编辑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也对此事件有着推波助澜的作用。相对来说,纸媒的报道就显得规范一些,去除了网络媒体大肆的宣扬和刺激点击率的因素。但是据笔者对部分报纸的观察来看,纸媒所呈现的新闻信息,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做到相对客观和冷静,但也有记者就此事试图对当事人进行采访 (多数未能成功),或者就由此事件引发的关于个人隐私等相关问题采访了有关专家,或者从媒体自身进行反思——毫不顾忌当事人的尊严,法律意识的淡薄,但是并没有改变媒介舆论中的主流声音——对当事人及其色情图片的抵制、指责和批评。
媒体反映这种指责批评之声比起只是单纯地从商业利益角度曝光炒作更为无良和缺乏责任感。也许这种指责批评之声的确是反映了部分或者多数公众的声音,但是单纯性地反映舆论并不是媒体唯一的任务。但从新闻操作角度来说,这样做是比较稳妥和安全的,它顺应了那些复归保守主义和传统观念的人的需求,而媒介自身从这种追逐和蜂拥的过程中也获得了一定商业利益。但是对于另一些持不同“性见”者,持法律意见者,持媒体自律和社会责任观点者来说,媒体没有给予足够的反映。这里之所以说是“足够”,是因为媒体确实有来自于这些方面的报道和评论,乍一看,也许是符合平衡报道原则的。但是仔细斟酌和比较后可以发现,这种平衡原则是表面性的,它的平衡并没有体现出媒体的气度和立场,只是简单化的“一分为二”式操作。相对于对新闻事件当事人和由此衍生的“色情”问题的不断追逐和累计,这些观点没有形成系统,也没有相对应的新闻策划专题,于是这些零碎的观点很快就淹没在大量的指责和批评声之中,最后在一个新闻事件周期后销声匿迹,而媒体在此事件中应抓住的绝好契机——更新和引领公众观念、价值的转变——却就此丧失。
(二)为制造轰动舆论而强调某种“事实”
新闻记者具有制造新闻事件的权力。陈卫星在《传播的观念》一书中说,现代社会制度运作下的媒介,其舆论结构与制度运行的关系密不可分,形成共同的社会价值生态圈。因为,“制度是已有社会惯例、结构的储存,通过这种储存我们使集体记忆、表述、价值、标准、规则等外部化”。为了达到符合某一特定社会阶段的主流意识形态或者流行的公众心理偏向,记者可能会屈从于自己“拟态公众”的身份,去“制造”一些满足公众期待视野的新闻,从而催生出其预期所要达到的舆论效果[7]。
2009年成都发生的“车娅婷事件”后的一周左右,案情未破,一时大量的网络言论质疑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关于车娅婷被害一案,有三个版本的“真实情况”在网络上流传。为什么这一周的时间媒介都没有主动去寻求这些问题的答案?可以想见的一个原因是,在媒体最初披露了该新闻事件的不确定性消息后,舆论反应巨大。在看到有如此大的轰动效应后,媒体自动放弃了动态跟踪反映事件发展的职责。
媒体作出这样一种选择,一方面是受制于媒介自身利益的诱导,为了取得发行量、关注度而放弃媒介追求客观和真实的责任。另一方面则是在目前这样一种社会制度和社会环境下,各种各样的社会公共危机层出不穷,社会大众对公共安全关注度较大,对权力部门渎职疏忽的不满、对社会丑恶现象的憎恨,使得该事件具备上升为某类突发社会事件的可能性。网络上流传的“三个版本”,从根本上反映出,大众希望从该事件中看到公权部门是否及时介入 (有误称 110警车在 30分钟以后才来,实际上警车在不到 10分钟就赶到了),法律制度是否能够严惩穷凶极恶的歹徒(有误称李斌是一个身上有纹身的彪形大汉)。
公众对这个事件的当事人投射了典型的期待目光,他们希望看到的是一个弱小女子遭到强大歹徒袭击这样一种故事版本,从而激发起一种共同的愤慨情绪。媒体意识到了这一点,也就成为媒体自动放弃追求事实真相、附和大众舆论的动因。但当事件真相未明,事态可能复杂化的时候,媒体又没有及时跟进追踪事实,为各种谣言猜测提供了想象空间。
总之,媒介所塑造的拟态环境和真实世界的差距似乎永远无法达到契合,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媒体推却挖掘事实、保持冷静客观责任的理由。笔者认为,记者和媒体成为拟态公众的角色转换是很复杂的,在这个过程当中,需要不断地揣摩和反思,才可能在更大的程度上实现新闻事实的保真。
[1][美]李普曼,阎克文、江红译 .公众舆论[M].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 4月版 .
[2]李良荣 .新闻学概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 .
[3]秦志希、饶德江 .舆论学教程[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 11月版 .
[4]何志平 .对记者“拟态公众”角色的思考[J].新闻前哨.
[5]樊葵 .媒介崇拜论——现代人与大众媒介的异态关系[M].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年 3月版 .
[6]顾长洲 .论量刑原则[OL].中国法院网 .
[7]陈卫星 .传播的观念 [M].人民出版社,2004年 4月版.
I mpacts of Reporters’“Pseudo-Public”Role on News Events&Public Opin ions
Xue Sun
(School ofLiterature and Journalis m,Sichuan University,Chengdu 610064,China)
News events coming into being rely on to a large extent the reporter’s“pseudo-public”role,and in turn the formation of public opinion is decided by the compostion of the news events.This article focuses on an analysis of the impact of journalists’“pseudo-public”role on news events and formation of public opinions.
pseudo-public,pseudo-environment,Lipman,news facts
G214.2
A
1004-342(2010)01-37-03
2009-9-16
孙雪(1982-),女,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新闻学 2007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