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银行卡产业风险现状及对策
2010-03-22■郑爽
■郑 爽
据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10月,我国银行卡发行已达19亿张,其中统一标识的银联卡 12.5亿张;2008年我国银行卡跨行交易额达4.6万亿元,是2001年的50倍。随着我国银行卡产业近年来快速发展,银行卡已经成为最重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并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然而伴随着银行卡产业的高速发展,信用卡违规套现、伪卡盗刷、短信欺诈等各类风险问题和犯罪现象也逐渐凸显。不仅直接威胁到持卡人的资金安全,给持卡人造成经济损失,同时还威胁到金融市场的整体运行秩序。因此,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有效规范银行卡市场秩序,已经变得十分迫切。
当前国内银行卡产业风险现状及主要特点
当前,国内银行卡产业面临的风险主要分为四大类:欺诈风险、套现风险、信用风险及账户信息泄露风险。
(一)欺诈风险是银行卡产业主要的风险问题
欺诈风险作为银行卡风险中最常见、最重要的风险类型,与普通持卡人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对社会和公众的影响较大。据中国银联不完全统计,全国银行卡欺诈风险金额近年来有一定幅度增长,2008年全年境内受理市场欺诈金额累计近15亿元,2009年上半年受理市场欺诈金额已突破16亿元,但欺诈金额在总体上远低于全球平均水平,其中又以借记卡的账户盗用类型为主。这些情况与我国银行卡产业仍处于发展初期,银行卡存量以借记卡为主的情况基本吻合。并且,目前国内银行卡欺诈手法中除了短信诈骗等传统手段外,也出现了利用网络病毒盗用持卡人信息等新手段。欺诈手段的不断翻新,既反映了当前全球化浪潮下境外银行卡风险不断向中国境内传播的现状,也映射出目前我国持卡人在安全用卡知识方面存在的不足。
(二)套现风险形势严峻
套现是境内受理市场最为突出的风险类型,套现是指特约商户非法交易或违章操作引起持卡人或发卡机构资金损失的风险,主要体现为部分不法商户提供信用卡套现交易引发的风险,我国目前的信用卡套现率约为千分之二。利用银行卡实施恶意套现等犯罪活动,曾一度导致银行呆账率上升,给社会带来一定危害,现已成为国内各发卡银行关注和防范的一个重点。2009年上半年,中国银联就协助产业各方查处高度套现风险的交易3.4万笔,关闭和整顿套现商户2300多家。
(三)信用风险初露端倪
信用是现代商业社会运转的基础,也是信用卡业务发展的必要前提。目前中国国内信用卡业务处于刚起步阶段,就其风险状况来看,内地信用卡市场的主要风险指标一直低于香港地区和台湾地区,整体信用风险尚不显著;但韩国、台湾地区在其信用卡业务不断发展时忽视了风险控制所造成的危机,应成为我们的前车之鉴。
(四)账户信息风险时有发生
银行卡账户信息一旦泄露或被不法分子盗取,就有可能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如制作伪卡或冒用账户,直接影响到发卡机构和持卡人资金的安全。银行卡账户信息泄露的风险也是当前全球银行卡产业共同面对的一个重要风险类型。账户信息泄露事件涉及面广、危害性强,目前我国银行卡账户信息泄露风险与境外相比还处于较低水平,但仍然偶有泄露事件发生。2005年美国卡系统 (Card System)公司发生的账户数据泄露事件,影响了全球范围的4000万持卡人,也为国内银行卡产业同行敲响了警钟。
国内银行卡风险管理的主要问题
(一)一些业务参与方对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部分发卡机构 “重数量,轻质量”,不关注效益,忽视风险。目前,国内发卡市场竞争激烈,发卡银行没有系统的市场调研,以掌握消费者的收入支出和消费习惯,只懂得沉醉在所谓的发卡规模,只懂发卡,不顾发卡后会否有消费签账,结果因对消费群体的不了解和市场定位错误,造成发卡量巨大,但 “睡眠卡”量亦巨大。原来是银行高利润的个人信贷产品,变成利润极低,而且还要蒙受欺诈消费的坏账风险。
(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尚处在初级阶段
我国虽然已建立了个人征信系统,但尚处在起步阶段,各银行似乎也不太愿意公开自家的内部资料,造成个人信用体系建立缓慢、共用度低。不想公开内部资料,是为防范对手竞争,但结果却是互相扩大风险,把危机掩盖得愈来愈大。同时,在没有全面真实的申请人资料作为了解、评估时,也无法了解申请者的消费能力和习惯,针对性地提供个性化服务,阻碍信用卡业的发展,存在着风险隐患。
(三)持卡人风险防范知识缺乏
持卡人安全意识淡薄,防范知识缺乏,降低了银行卡的安全性,导致了银行卡风险的产生,给持卡人带来了损失,成为欺诈风险损失形成的重要因素。由于持卡人风险防范意识不强,造成未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和身份证信息而引发的风险案例时有发生。
(四)风险管理的机制和手段较为薄弱
一是,许多机构没有建立起风险防范日常化工作流程和应急处理机制,责任体系也未建立健全。近年来,我国的银行卡犯罪损失一直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大多数案件的发生都与内控管理不到位有关;二是,银行卡收单机构对商户发展和管理不善,为商户套现创造了可乘之机。并且,部分地区的商户风险责任主体尚不明确,给有关单位带来了承担收单业务风险损失的隐患;三是,银行卡产业相关各参与方的风险识别、监控技术和安全模式及技术创新能力,与国际卡公司以及新型支付手段发展速度相比凸显出差距和薄弱。
(五)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现行银行卡业务法规制度不能适应防范风险的发展需要,亟须修改完善;此外,预防、打击消除银行卡风险的相关扶持政策不到位。例如,1999年人民银行颁布的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业务的发展需要,调整业务关系,切实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
提升国内银行卡风险管理的策略建议
(一)加强对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重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一是,必须借鉴国际信用卡业的发展经验,加强银行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二是,商业银行应根据银行卡卡种属性、业务种类及其风险特点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各类银行卡的资信审查、开户、授权等操作;三是,从制度上明确发卡行、受理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四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银行卡业务管理部门应加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通过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各类报表的分析,及时对异常征兆进行跟踪、监测,以避免或减少风险损失。
(二)加大反欺诈工作力度,提高反欺诈的能力
1.银行卡产业的各参与方,特别是发卡银行,应当结合国内已经发生的欺诈案件以及国际上的经验教训,总结、完善处置欺诈风险的内部组织架构和工作流程。在适当时机,应以同业公会等联合形式,尽快成立银行卡反欺诈处理组织,用以指导、完善银行卡风险事件的防范、化解、处理和指引,推进欺诈风险联合防范及案件处理机制和网络的建设。同时应在人民银行等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利用高科技技术手段,提高开展反欺诈协查工作的能力,对重大欺诈风险事件做到及时处置和快速通报。
2.对欺诈交易主动进行侦测监控,同时强化反洗钱监控等反欺诈侦测系统的推进,丰富和提高对银行卡欺诈进行侦测的技术手段和层次。
3.银行卡产业各参与机构应当加强联系,紧密合作。不仅如此,还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与公安部、人大法工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司法部门的合作工作机制,并与境外有关地区的风险联合组织建立沟通、合作机制。
在地方上,银行卡产业各参与方的分支机构应按相关规定,联合当地所有具备业务管理性的机构一起,积极与当地司法机关加强联系及合作,结合当地实际需求适时开展打击银行卡违法犯罪的相关活动,并推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对信用卡非法中介开展打击。如果条件允许的话,有些单位(或者是地区,如边境城市)还应与境外相关国家 (地区)的警方建立联系,以提高国内银行卡国际化进程中欺诈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
(三)建立银行卡账户信息安全日常管理机制和责任体系,防范、减少银行卡重大账户信息泄漏等安全事件的发生
1.应推动银行卡账户信息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建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尽快确立账户信息泄漏责任及欺诈损失的承担及补偿原则、方式及标准。具体而言,主要是推动人民银行出台相关措施,全面开展对发卡机构的发卡、收单各环节的账户信息安全管理的自查、检查,促进银行卡账户信息安全管理相关规则的贯彻落实。
2.落实对账户信息安全管理其他环节的措施,应研究建立银行卡第三方服务机构 (主要包括代理发卡、收单系统或产品的提供商、维护商和集成商)的账户信息安全认证制度,探索将弱点扫描或分析等技术工具和手段运用于账户信息安全管理,力争对重大账户信息安全漏洞和隐患做到早发现、早解决。
(四)强化商户风险管理,支持受理市场的深度开发
1.应组织银行卡特约商户主动防范风险,切实执行相关防范措施,加强收银员防范技能的辅导培训。
2.应加强对国际上同行业风险动态的掌握了解,努力学习境外有关机构的风险防范措施,结合国内发卡在国外的使用情况,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风险状况,及时出台有行之有效、具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对受理商户和有关单位积极提供策略建议。
(五)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及风险管理环境建设活动
1.应积极结合市场营销、银行卡品牌宣传等多种渠道,联合各商业银行开展以 “放心用卡、安全支付”为主题的年度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因地制宜、相互联动,调动各方资源,配合做好联合宣传活动,有效提升持卡人用卡信心。
2.主动开展宣传和正面引导,利用互联网、电视、成员机构网点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向持卡人进行安全用卡常识教育及宣传。
3.在适当时机,举办风险管理会议,邀请境内外有关机构、司法部门、金融主管部门及第三方服务商和厂商等各方代表参加,建立共同探讨银行卡风险最新情况和发展趋势、交流经验及展示安全技术和产品的平台。
(六)全力推进风险管理技术手段的研究创新
应加紧在银行卡防伪、交易安全身份识别及确认方式、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项目和其他新兴支付方式风险控制技术或新模式方面的研发。各地应结合当地业务发展特点,主动进行研发,争取在短时期内有实质性突破。
(七)加强银行卡法规制度建设,为规范银行卡业务,促进其有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与银行卡业务相关的法规制度明显滞后于市场和业务的发展。原有的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在很多方面已经不能满足银行卡业务发展的需要,而新的 《银行卡条例》还没有出台。当务之急,应尽快出台《银行卡条例》,明确界定发卡机构、收单机构、专业化服务机构,商户及持卡人等银行卡业务各方当事人的权利、责任、义务,同时逐步出台与之配套政策法规,对银行卡业务的监管、持卡者权益的保护以及银行卡犯罪的认定和惩处等方面进行规范,以保障银行卡业务规范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