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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汉语著者号码表》使用释难

2010-03-22毛凌文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广东广州510110

图书馆建设 2010年8期
关键词:著者责任者区分

毛凌文(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 广东 广州 510110)

1 书次号、《通用汉语著者号码表》及其使用研究情况

图书馆编目人员依据不同的分类法对馆藏图书进行有机分类管理,实现图书的分类排架,建立图书的分类检索系统。其中,书次号的使用使相同类号下的每种图书在分类目录和分类排架中有确定的位置,使图书管理与利用更为方便、有效。

目前图书馆界采用较多的书次号是种次号与著者号。其中,著者号是根据图书责任者的姓名字母与字顺规律特点而形成的号码,形成方法有拼号法与查号法两种[1]。由中国图书馆学会编目与标引研究委员会、全国情报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会和《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编辑委员会共同研究编制的《通用汉语著者号码表》是查号法的主要依据,由于其容量大、区分性强、具有较好的规范控制性,自1992年出版以来一直受到使用者的肯定和欢迎。

十几年来,图书馆界学术刊物正式发表的有关《通用汉语著者号码表》的研究文章有30余篇,研究内容涉及抽样查验、收字特点、规范要求、自动配号系统、手工配号与自动配号的对比研究等诸多方面。理论评论方面,文榕生的两篇文章[2-3]具有代表性。使用实践研究方面,冉去疾的《使用<通用汉语著者号码表>进行著者取号的几个问题》(以下简称冉文)较为全面。冉文细致汇总了使用《通用汉语著者号码表》取著者号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论述清晰,并提出了有效的解决方法,具有实践指导性[4]。近几年《通用汉语著者号码表》研究文章鲜见,2008年杨建敏的《完善〈通用汉语著者号码表〉取号规范之我见》从多音字和缺字两个方面进行了探究和思考[5]。

从多年的实践工作来看,《通用汉语著者号码表》具有较强的规范控制性,其查号操作在软件辅助的基础上变得非常便捷。编目员在取著者号过程中会感到颇多困难与疑惑并非因为表的编制存在缺陷,而是因为主要责任者的确认、责任者形式的规范和同一著者著作区分号的使用①等问题。

2 《通用汉语著者号码表》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2.1 确认主要责任者困难

《通用汉语著者号码表》规定:“著者号以图书的主要责任者为取号依据。”[6] 4这里主要责任者是指对图书负有主要知识责任的责任者。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判断主要责任者会产生干扰的情况主要有:(1)在题名页、封面、版权页或书脊、内文等处出现的责任者信息不一致,如封面为著者,题名页为译者;再如,大型工具书的题名页为“集体编”,内文出现个人主编。(2)不同责任方式的主次难以判断,如主编与著者同时出现时,难以判断其主要责任方式。

编目员在解决以上问题时必须认识到,第一责任者(即中国机读目录格式中200字段的$f子字段)并非为主要责任者,也就是说,责任者的著录顺序并不影响取号依据。对于主要责任者的确认,需注意如下问题:

(1)信息源出现的责任者信息不一致时,根据《中国文献编目规则》(第2版)的新规定,普通图书的题名与责任说明项的规定信息源是题名页或代题名页[7]。这与《中国文献编目规则》(第1版)中把封面、版权页同时列为规定信息源不同。若无题名或若题名页的题名与责任者不明确,则规定信息源可选择代题名页。代题名页选取顺序为版权页→封面→书脊→内文等。例如,《魔鬼试验》一书的题名页责任者信息为“王波,张文全译”,版权页责任者信息为“杰瑞·科顿著”。那么在机读目录格式著录时,200字段著录译者,701字段著录著者,取著者号是取杰瑞·科顿的码(K482)。另外,半题名页(即题名页)信息不完整,只有题名,没有责任者和出版者信息,这时也可沿用上面的处理办法。

(2)区分责任方式的主次时,不能简单、僵化地认为某种责任方式是主要的(如“著”、“主编”就一定是主要责任方式,“编”、“译”等就一定是次要的),而是应该根据具体文献的成书情况来确定对其创作、整理负有主要责任的个人和团体。一般说来,按照现行著录法和标目法的规定,凡著作的创作者(即对著作的知识内容和艺术形式负有主创责任的著者)、主编、画家、书法家、雕刻者、摄影者、作词者、作曲者、地图绘制者、文件制定者、作品口述者等应视为主要责任者;凡对著作的知识内容和艺术形式进行加工整理或再创作的责任者,如注释者、译者、编者、编辑者、编译者、校点者、校订者、修订者、整理者、绘图者、监制者、记录者等,可视为次要责任者[7] 333。

(3)同一责任方式有多个责任者时,需仔细分析不同责任者之间的关系。例如,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出版的《土建图学教程习题集》一书的题名页如下: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浙江大学编

文佩芳,施林祥,太良平编

根据图书内容判断,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浙江大学是个人责任者所在的工作单位,所以此书只需著录个人责任者,取码也是取文佩芳的码(W650)。

(4)隐含责任者的著录与取码,按《中国文献编目规则》(第2版)的规定:“责任者名称属于题名的组成部分,而规定信息源未重复载有责任说明的,责任说明一般不予著录。”[7] 34例如,《宋庆龄书信集》一书的书名页为“吴全衡,杜淑贞主编”,著者号取宋庆龄的码(S771),著录格式如下:

2001#$a宋庆龄书信集$f吴全衡,杜淑贞主编

701#0$a宋庆龄$4著

702#0$a吴全衡$4著

702#0$a杜淑贞$4著

2.2 责任者名称形式的规范标准不统一

个人名称和团体名称规范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关系到责任者取码的稳定与一致。编目员对名称规范感到困惑主要是由于责任者名称形式越来越复杂,名称规范工作不够完善,国内还没有可供推广使用的统一、健全和完整的名称规范数据库,标目法的规则烦琐、可操作性欠缺。

针对这种情况,编目员应熟悉规则、按一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在具体取著者号的过程中,编目员应检索并查看本馆的规范数据,对没有规范数据的责任者名称按照《中国文献编目规则》(第2版)中标目法的规定选取规范的形式。对于知名责任者的名称规范,无论文献本身介绍是否完整,都要查阅权威工具书进行认定。对于国外责任者的名称规范,可查阅《世界人名翻译大辞典》、美国国会图书馆名称规范档和《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等工具。例如:(1)《评论相对论是非:挑战爱因斯坦》,题名页为“L.岳松著”。通过检索本馆规范数据库可知,“L.岳松”原名“刘岳松”,南京水文所教授级高工,著有《四维力学丛书》。取刘岳松的码为L716。(2)《宋词三百首》,题名页为“(清)上村民选编,刘峰焘,朱惠国注解”。上村民(1857-1931),清代词人,本名朱孝臧,字古微,后改名祖谋,号沤尹,又号村,浙江归安(今湖州)人。他工诗词,通格律,著有村语业》等书。他于1924年编定的《宋词三百首》是目前同类作品中较具代表性、较为精到的选本[8-9]。《辞海》、《晚清七百名人图谱》中词条俱为“朱祖谋”。按照标目法的规定,一个人具有多个名称时应选择其中最为人熟知的名称形式,若无法确定何者最为人熟知,可先选择在其著作中最常见的名称。村民的几个名字都比较知名,一般规范数据取的是“朱祖谋”(Z894)。(3)《我要做姿势美人》,题名页为“ (日)Kimiko著,王炜译”。这个案例则提醒编目员要特别留意有些日本、韩国等东方人的姓名,有时也会采用罗马译音。譬如,田中角荣为Kakuei Tanaka、池田大作为Daisaku Ikeda,可借助《世界人名翻译大辞典》第二部分“日、朝、越等使用和曾使用汉字的国家、台、港、澳地区及海外华人的姓名译音参考及部分人名录”或《日语姓名翻译词典》等工具书帮助翻译。

2.3 同一著者著作区分号使用规定笼统,特例较多。

同一著者著作区分号包括不同著作的种次号、注译本号、版次号及卷册号。国内图书馆一直无法对复本概念统一意见,很多时候较难区分什么情况下是复本、什么情况下是不同种、什么情况下是不同版本,界线模糊。判断复本的标准应以图书内容为主,形式为辅。考虑到取著者号对图书的复本、译本和版本的界定与学术界的专业研究不同,一些规则侧重操作性,方便排架聚类。除以往研究文章提到的一些问题外,著作区分号需要注意的问题还包括以下几种:

(1)不同译者的引进版图书,如据原书同一版本译出,以译本号区分;如据原书不同版本译出,则按版本区分。例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2000、2008年出版的《宏观经济学》由美国麦格鲁—希尔公司授权出版,分别根据原书第6版、第7版和第10版译出,著者相同,译者不同,所以应先用版本号区分。

(2)同一种书(即ISBN号、作者、出版者、内容都相同的图书)如果有“原书名为《***》”的说明,则用版本号区分。例如,《怎样当好外交外事人员》原名《外交外事知识和技能》,可以用版本号区分。

(3)正书名相同、副书名不同的书应结合图书内容判断,如能判断为同一种书,也可用版本号区分。例如,《盛世余晖:歌咏拜占庭文明》可判断为《盛世余晖:拜占廷文明探秘》的不同版本,可以用版本号区分。

(4)多卷书的特辑问题。在理论上,多卷书的特辑也应用卷册号进行区分,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卷册号很难预留,所以可以用种次号区分。例如,《中国现象学与哲学评论》一书的特辑《现象学在中国》,《广东革命文艺史料》的“中共中央华南文工团专辑”等。

3 《通用汉语著者号码表》使用的注意事项

(1)冉文提出,“为了集中有关同一著者作品的研究和评论的图书、便于读者查找和检索,文艺研究和评论的图书著者取码应以被研究和被评论对象的姓名为依据。譬如,中州古籍出版社1999出版的《最猛的金氏记录》是一本研究金庸武侠小说的图书,著者号应取金庸的J822,而不是取编著者‘乃榕’的N052。这样,在I207.425/J822这个索书号下就集中了所有金庸小说的文学研究和评论图书。”[4]笔者赞同此观点,同时认为不应忽视著者号对于评论者和研究者的聚合作用。例如,孔庆东是研究金庸的知名学者,他的评论作品就淹没在I207.42/J822里,不容易查找。因此,图书馆在规定取码细则时可以考虑自己排架聚类的侧重点,对于一个作者作品的整体性研究、评论,取被研究对象的码,对某个作者单篇作品的研究、评论及政治思想评论类图书,都取责任者的码。

(2)对于佛教人名,除了要去掉“释”字再取码之外,还应考虑到“比丘”、“比丘尼”等字样,也要去掉后再取码。

(3)注意一些容易混淆的姓,如“阎”和“闫”,“洗”和“冼”。例如,早在《说文解字》中就有“阎,里中门也。”[10]“阎”的本义为里巷中的门,引申有巷里、胡同之意,后来成为地名,居于阎地的遂以此为姓;而且“阎”姓是大姓,是目前排名第七十五位的姓氏[10]。“闫”字则是到了明代才出现的字,1977年《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规定把“阎”一律简化成“闫”,虽然后来该方案被废止,但已存在混用现象。再如,《尔雅》、《说文解字》、《广韵》和《辞海》(1963年版)则皆有“洗(xiǎ n)”字无“冼n)”字,直至北宋景佑四年(公元1037年)丁度等编撰的《集韵》才见“冼”字,音ng。清代张澍《姓名考略》:“冼姓或出自洗。”[11]新中国实行文字改革后,推行简化字,在这场改革中很多群众使用的俗体字被法定为正体字,其中很多字的正俗体与汉字改革前相反,以致“冼”成为了原正体字“”的通用简化字,而原来的正体字“n)”已经很少有人用了[12]。《通用汉语著者号码表》中有“洗”而无“冼”,有“阎”而无“闫”。根据目前这些姓的实际使用状况和常用工具书(如《辞海》、《现代汉语词典》等)的字条解释,可在《通用汉语著者号码表》的“阎”、“洗”字后加“(闫)”、“(冼)”,以方便编目员使用。此外,还要注意当姓使用时与平常读音相异的字,如“仇”、“单”、“万俟”等。如《基于底层硬件的软件设计》一书的著者怯肇乾,其姓“怯”音,而非这就需要编目员主动学习和积累,了解汉字的丰富性,避免讹误。

注 释:

①为规范表述,除涉及到《通用汉语著者号码表》常用的一些固定概念说法如取著者号或同一著者著作号两个词之外,本文其他地方一律以“责任者”一词代替“著者”。

[1]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编辑委员会《.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使用手册[M] .北京: 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 448.

[2] 文榕生《.通用汉语著者号码表》刍议[J] .福建图书馆学刊,1994(2):10-12.

[3] 文榕生,冯京敏.再议《通用汉语著者号码表》[J] .图书情报工作,1998(4):36-38.

[4] 冉去疾. 使用《通用汉语著者号码表》进行著者取号的几个问题[J] .江苏图书馆学报,2001(4): 35-36.

[5] 杨建敏.完善《通用汉语著者号码表》取号规范之我见[J] .上海高校图书情报工作研究,2008(2):43-45.

[6] 刘湘生.通用汉语著者号码表[M] .北京: 海洋出版社,1992.

[7] 国家图书馆《中国文献编目规则》修订组.中国文献编目规则(第二版)[M] .北京: 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

[8] 《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1999年普及本) [M] .上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231.

[9] 闵 杰.晚清七百名人图鉴[M] .上海: 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 800.

[10] 袁义达.中国姓氏·三百大姓——群体遗传和人口分布: 上册[M] .上海: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277 .

[11] 袁义达.中国姓氏·三百大姓——群体遗传和人口分布: 下册[M] .上海: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263.

[12] 冼与洗的关系[EB/OL] .(2007-12-19)[2010-03-10] . http://tieba.baidu.com/f?kz=30393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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