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胡锦涛对建构社会主义和谐政治秩序的探求
2010-03-22毛振军
毛振军
(德州学院,山东 德州 253023)
论胡锦涛对建构社会主义和谐政治秩序的探求
毛振军
(德州学院,山东 德州 253023)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总结当代世界发展中国家政治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把维护政治稳定,建构社会主义和谐政治秩序放在极为重要的战略地位,予以高度关注。胡锦涛总书记在建构社会主义和谐政治秩序的原则、关键点、价值取向和具体途径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思想观点,从而形成了他独具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政治秩序观。
胡锦涛;社会主义和谐政治秩序;原则;关键点;价值取向;途径
政治生活需要秩序,“历史表明,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他们都曾力图防止出现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合于生存的秩序形式。这种要求确立社会生活有序模式的倾向,决不是人类所作的一种任意专断的或‘违背自然’的努力”[1](p.220)。这可以说是人类本性的需要,它体现在人类实践活动的历史中。从逻辑的关系上说,正是由于人类群体生活或者政治生活离不开秩序,秩序才成为政治实践和政治学研究的可欲价值与基本问题。“在一个日益意识到自己的命运、并力图掌握自己命运的社会里,政治秩序必然是最重要的。”[2](p.19)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P·亨廷顿甚至认为,应以缩小公民的“政治参与”为代价来确保政治秩序。他强调说:“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人当然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无秩序。”[3](p.7)这一观点是在总结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发展中国家在政治发展中出现长期动荡不安和“政治衰败”的教训基础上得出的,尽管受到许多学者的批评,但却显示了发展中国家在从事现代化事业时,必须把政治秩序置于政治发展的重要地位。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丰富的政治经验和卓越的政治洞察力,在总结当代世界发展中国家政治发展的经验的基础上,把维护政治稳定,建构社会主义和谐政治秩序放在极为重要的战略地位,予以高度关注,不断探索和回答建构什么样的政治秩序、怎样实现政治秩序等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从而提出了关于建构社会主义和谐政治秩序的一系列重要思想。
一、建构社会主义和谐政治秩序的原则
政治秩序的建构是有条件的,只有合理的政治秩序原则预设才能生长出人类可欲的和谐政治秩序。因此,政治秩序的原则问题就成为建构和谐政治秩序的前提,毕竟“对于社会制度和政治安排的思考,如果不考虑其安排的原则,就会仅仅理解其实际运行,而很难使我们对于其适当性和可取性做出判断”[4](p.203)。对此,胡锦涛提出了建构社会主义和谐政治秩序的两个根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
任何政治秩序都既是一种有组织的政治生活状态又是一种变化发展着的政治过程,而无论是作为状态还是过程的政治秩序,都离不开人们的参与和推动。一方面,正是由于人们的参与和推动,一定状态的政治秩序才能呈现,人们也就可以根据对作为状态的政治秩序的判断而理解他们所处的现实政治社会生活的优劣,从而决定他们对该种政治秩序的态度;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人们的参与和推动,作为一种政治过程的政治秩序才得以展开。因此,无论是从过程还是状态的视角,“人”总是一定政治秩序的载体,即政治秩序的政治规则要素和政治控制要素总是要最终落实到“人”上。因此,政治秩序与“人”的利益密切相关,有着人的意志、情感的参与,应该体现善,即合目的性。也就是说,政治秩序的发展应该与人的情感、愿望与需求相一致,应该以人为本,确立个人在社会中的本体地位,尊重个人的自由与尊严,坚持个人、集体、国家的利益和谐统一。对此,美国政治学者伊斯顿曾指出,公民对诸如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这些公共利益的信仰,是政治系统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5](p.340)。在这方面,实践也已证明:一些表面强大的政治秩序,由于违背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实际上却是非常虚弱的,其生命力也必定是短暂的;而一些表面上很弱小的政治秩序,却由于体现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反而却是真正强大的,具有无比顽强的生命力。可见,人民性是政治秩序获得最广大人民接受、认同的保证。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把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建构政治秩序的指导性理念和根本原则提出来,具有重要的创新意义。胡锦涛坚持以人为根本,以人为目的,以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目标,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建构政治秩序的原则,把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作为建构政治秩序的出发点和归宿。在他看来,政治秩序主要不是为了控制人、限制人、禁锢人,而是为了解放人、规范人、发展人而建立的一种良好的社会运行秩序,是服务和服从于人的生存和发展这一最根本目的的。2000年3月,胡锦涛在与出席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西藏代表团一起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的讲话中就指出:“要把维护稳定的立足点放在团结依靠广大群众之上。”[6]在十七大报告中他又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7]此外,他提出的“要紧紧依靠人民,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形成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等有利于建构社会主义和谐政治秩序的思想观点,无不彰显着对人的生存境况的关怀,对人的权利、利益和价值的尊重,以及对人的作用的重视,凸显了以人为本、亲民爱民的特征,反映了党对建构社会主义和谐政治秩序的根本原则的认识更为全面深刻。
(二)公平正义
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开宗明义地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中的首要价值一样。”[8](p.1)他强调把正义原则和善结合起来,就能建立一个秩序井然的、和谐的、稳定的社会。所以,“秩序必须体现人们认为是正义的东西。当人们不能信服他们得到的是公正的待遇时,即使一个系统被组织起来以确保安全,它所得到的也只是人们的服从而不是效忠。正义既包括方法,也包括结果。方法是公平交易,结果是指承认所有的个人及团体都平等地享有一些基本权益,并且在他们之间做合理的分配”[9](p.51)。当人们得到相同的机会,拥有了基本的权益,在某种意义上是与他人一样的权益时,人们就会感到获得了正义。只有当政治秩序维护社会公平,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时,社会才能真正摆脱无序状态。同时,世界各国政治发展的历史也已经充分表明,政治的无序往往与公平正义的缺失同在。因为各国在进行政治现代化的同时,必然带来各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造成公平正义的缺失,使社会成员产生不公平感和失落感,这种不公平感和失落感一旦趋于强烈和普遍,就会由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发展成为现实的不稳定因素。
因此,对转型期中国政治秩序的建构而言,我们必须坚守和张扬“正义”,把“正义”作为建构政治秩序的根本原则。毕竟,对政治系统来说,只有把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核心理念,才能凝聚社会认同资源,实现有效的政策输出。对此,胡锦涛强调:“要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基本着眼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10]这“四个公平”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新概括,而且这一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建立,对建构和谐政治秩序无疑大有裨益。此外,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进一步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7]他认为要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战略全局的高度来重视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努力从源头上减少社会不公正感的滋生,不断减少社会不公正现象,使人人共享发展的成果,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从而促进和谐政治秩序的实现。为此,他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建立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7]
二、建构社会主义和谐政治秩序的关键点与价值取向
(一)关键点:科学发展
政治系统不是脱离社会环境的孤立存在,政治系统与外在政治生态环境之间有着一种双向的互动联系。建构和谐政治秩序既离不开政治系统内部要素的相应协变也离不开外在政治生态环境的支持和强化。只讲政治秩序而不求发展,或发展缓慢,其秩序必然是虚弱的秩序,而不是持久的秩序。因此,胡锦涛指出:“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以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使改革发展稳定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确保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11]建构社会主义和谐政治秩序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从多方面来着手,使发展与政治秩序互动协变,把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有机结合起来,在建构和谐政治秩序中推进发展,通过发展来促进和谐政治秩序的建构。这样,发展便成为解决政治秩序问题的关键。那么,在新世纪新阶段中国要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实现发展?什么样的发展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和谐政治秩序的建构?对此,胡锦涛在深刻分析了中国国情和世界发展的基本态势后创造性地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在他看来,发展与政治秩序之间并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单纯的经济发展未必带来政治秩序。和谐政治秩序依赖于科学发展,科学发展是建构和谐政治秩序的关键点。他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要努力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实现各方面事业有机统一、社会成员团结和睦的和谐发展。”[7]科学发展注重的是社会系统的整体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追求的是社会文明的整体进步。从政治后果上看,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实践,有利于社会文明系统的全面进步,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的各种利益;同时,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特征是坚持和平发展,着眼于全球发展与国内发展的互动性和双赢性,也有利于中国同世界各国一道努力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所以,科学发展对促进当代中国国内与国际的政治稳定,建构和谐的政治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价值取向 :和谐
秩序问题在今天的中国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胡鞍钢、丁元竹与王绍光三位著名学者在2002年撰文《最严重的警告:经济繁荣背后的社会不稳定》时就已经指出当前中国发展中面临的问题①。文章列举许多资料和统计数字,说明我国在经历了二十多年的经济快速发展,出现了空前的经济繁荣的同时,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也不断累积、强化,形势严峻;它与活火山和地震相似,能量在积累中,一旦突发,处理不好便会失控,它已经成为危及社会稳定、国家政权稳定的政治问题。这是因为对于转型期的中国来说,现代化建设无法获得西方发达国家实现现代化时的成长条件(可以用数百年的时间依次协调和解决民族国家的独立、秩序、自由、效率、公平等重大价值选择问题),所以中国不得不同时集中协调促进效率、保障公平、人的自由发展这些互相抵牾的悖论问题,故而会出现各种问题。在这种社会发展的历史背景下,中国政治秩序的建构必须克服零和博弈的理念,不应该着眼于判断谁对谁错,通过更优良的制度体系、程序过程和运作形态来追求社会的和谐发展。
针对我国的政治发展现状,胡锦涛认为,只有把和谐作为建构政治秩序的价值取向,将政治秩序的建构寓于和谐之中,才能建构好社会主义的政治秩序。因此,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他提出了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并明确了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在中央党校讲话时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要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扎扎实实做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10]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以此为基础,十七大把“社会和谐”与“科学发展”一起写入报告,作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与以人治、偏颇、失衡、表面、僵死、封闭、短暂、脆弱、间断为特征的传统政治秩序观不同,胡锦涛谋求的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10]的政治秩序。这种政治秩序以和谐为旨归,把政治秩序与和谐有机地结合起来,注重优化政治秩序系统的结构与功能,不仅开拓了建构社会主义政治秩序的新境界,而且为建构社会主义政治秩序指明了新的发展方向。
三、建构社会主义和谐政治秩序的途径
(一)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胡锦涛认为,社会主义和谐政治秩序的建构在实践中不但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维护政治秩序的统治行为,而且包括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社会管理行动。他指出:“必须从确保党和人民事业顺利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扎扎实实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切实做好关心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群众正当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12]在这里,胡锦涛既着眼于“大社会”,强调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方面的和谐秩序,又着手于“小社会”,他针对社会事业发展滞后问题,强调要加强社会建设和完善社会管理,将社会建设和管理作为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环节,这就拓展和深化了建构社会主义和谐政治秩序的新领域新内容。
推进社会建设是胡锦涛自党的十六大以来的一贯主张。2004年5月他在吉林考察时要求:“要按照统筹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积极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13]2005年2月19日他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更加明确地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10]2005年12月15日他在青海考察工作期间在谈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时强调,要注意做好三个结合,其中之一就是把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与促进农村社会进步结合起来:“要加快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搞好农村群众文化建设,倡导健康文明新风,逐步改变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的状况。”[14]在2007年6月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发表的重要讲话中,胡锦涛提出了加强社会建设和完善社会管理的目标,即“加强社会建设要以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使经济发展成果更多体现到改善民生上,尤其要注重优先发展教育,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11]。胡锦涛的这些论述标志着我们党对如何加强社会建设和完善社会管理,建构和谐政治秩序的认识跃升到了新的高度。
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上进一步提出了加强社会建设和完善社会管理,建构和谐政治秩序的政策措施,也就是:“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信访制度,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改善和加强城乡社区警务工作,依法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健全国家安全体制,高度警惕和坚决防范各种分裂、渗透、颠覆活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7]他从多个层面、多个角度提出的这些具体政策措施,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和完善社会管理,建构社会主义和谐政治秩序指明了方向。
(二)完善制度建设
哈耶克说过:“良好的制度、利益共享的规则与原则,可以有效地引导人们最佳地运用其智识从而有效地引导有益于社会的目标的实现。”[15](p.99)总结历史经验教训,胡锦涛认识到,制度建设特别是法治制度建设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政治秩序及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所以他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要依法执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把社会矛盾冲突纳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之中,把矛盾冲突保持在宪法和法律可以规范和控制的秩序范围之内。从2002年12月到2007年10月,在新一届中央政治局44次集体学习中,第一次学习的内容就是法律,学习内容和次数最多的也是法律。胡锦涛作为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在高层次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弘扬法治精神”。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11]。这是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的经验以及借鉴现代法治理论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形成的社会主义法治基本理念。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案第24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不仅大大提升了中国整个法律体系的现代化程度,也成为了中国社会实现政治秩序,进入现代法治文明社会的一个基本标志。此外,胡锦涛还十分注重保障政治秩序的立法工作,他指出,当前“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律,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安定的法律,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法律”[16]。
此外,近年来我国公共卫生安全及突发事件频仍,非典、禽流感、三聚氰胺、松花江河水污染、汶川大地震等事件不仅严重威胁到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到了国内的政治稳定,有的甚至影响了中国的国际形象。对此,早在2003年针对非典肆虐暴露出的我国社会管理滞后的问题,胡锦涛就强调要加快建立健全社会管理新体制。同年7月他在全国防治非典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建立健全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制,对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具有重大的意义。要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体制的建设和创新,重点加强三个方面的体制建设和创新:一是抓紧建立健全各种应急机制;二是建立健全社会动员机制;三是建立健全社会管理机制[17](p.399)。基于以上认识,他进一步指出:“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和各种社会矛盾的有效机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城乡社区管理机制等,是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抓紧建设。社会管理机制涉及方方面面,要统筹兼顾,逐项加强,同时要注意加强各种社会管理机制之间的衔接,形成对全社会进行有效覆盖和全面管理的体系。”[18](p.45)
最后,对于新形势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政治秩序的制度创新问题,胡锦涛在2005年2月“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提出了许多与建构社会主义和谐政治秩序相关联的新机制。比如,建立健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形成能够全面表达社会利益、有效平衡社会利益、科学调整社会利益的利益协调机制,以及建构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监督机制,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协调机制,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社会预警机制,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和社会动员机制,维护公共安全的有效机制等[10]。可见,与忽视和压制矛盾、忽视法治和制度建设的传统政治秩序观不同,胡锦涛主张通过制度创新特别是对各种无序因素的调处机制的制度创新来实现政治秩序。这说明党对如何破解政治秩序难题的认识达到了新的水平。
(三)构筑以中等收入者为主体的社会阶层结构
政治秩序建设需要厚实的社会土壤,而和谐政治秩序的维持和发展更是要扎根于社会各种力量独立而平衡的发展之中,所以,一个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的存在对于建构和谐的政治秩序是至关重要的。一般来讲,社会阶层结构分为“金字塔”型、“哑铃型”和“橄榄型”。“金字塔”型与“哑铃型”这两种社会结构都是不合理的,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稳定。有利于建构和谐政治秩序的社会阶层结构应该是“橄榄型”结构,即中间阶层作为社会的稳定因素占据社会构成的绝大多数,非常富裕和非常贫困者处于“橄榄”的两极。当前,中国的社会结构也存在缺陷,主要是社会中间层的规模过小,而像农业劳动者这样的构成社会底层的阶层规模还过大。我国目前的社会结构仍然是一个不成熟的“金字塔”型结构,这种“金字塔”型的社会阶层结构,最直接的表现是贫富差距拉大,社会矛盾比较突出,这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不容轻视的负面影响。如果任这种趋势存在蔓延、恶化下去,将导致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摩擦和冲突增多,从而影响政治秩序。同时,现代社会阶层结构的研究表明,一个“中间阶层”群体的形成和存在,将构成社会政治稳定的基础和化解利益摩擦的“沉沙池”[19](p.125),这对于中国稳健地发展民主,建构社会主义和谐政治秩序,具有很大的积极作用。对此,胡锦涛主张在中国逐渐构筑以中等收入者为主体的社会阶层结构,创造建构社会主义和谐政治秩序的内部结构性支撑条件。2002年他在中央党校春季开学典礼上指出,“逐步形成一个中等收入人群占大多数的两头小、中间大的新的分配格局”。2006年5月26日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指出,“要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完善分配制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20],同年7月6日他在中共中央召开的党外人士座谈会上又强调,要“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规范个人收入分配秩序,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21],十七大上他提出了到2020年要实现“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7]的思想。毋庸质疑,通过构筑以中等收入者为主体的社会阶层结构来促进和实现政治秩序,将使政治秩序建立在更加持久牢靠的内在基础之上。
总之,胡锦涛关于建构社会主义和谐政治秩序的探求是多方面的,他的社会主义和谐政治秩序思想内涵丰富,思想深邃,论述精辟,与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社会主义政治秩序思想相互衔接、相互贯通,既是一脉相承的,又是与时俱进的,是以胡锦涛为主要代表的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再认识的科学结晶,必将随着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实践的深入推进而不断发展。
注释:
①《最严重的警告:经济繁荣背后的社会不稳定》,载于《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4期。并不是该文最早提出的这个问题。例如,在1999年胡鞍钢撰写的国情报告《关于当前我国社会稳定的状况与对策》、沈致远等《研究突发事件:数学金融学的重要课题》(《科学》1999年第2期)等一系列研究已经指出这个问题。不过,这篇文章是比较全面、有影响的代表作。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美]丹尼尔·贝尔.后工业社会的来临——对社会预测的一项探索[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3][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三联书店,1988.
[4]林毓生.热烈与冷静[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
[5]吴惕安,俞可平.当代西方国家理论评析[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
[6]胡锦涛参加西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在西部开发中更好更快发展西藏[N].人民日报(海外版),2000-03-06.
[7]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EB/OL].http://new s.xinhuanet.com/new scenter/2007-10/24/content_6938568.htm.htm,2007-10-24.
[8][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9][美]里普森.政治中的重大问题:政治学导论[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10]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 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大力促进社会和谐团结[N].人民日报,2005-02-20.
[11]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5-06-27.
[12]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关论述[J].党建,2005,(Z1).
[13]胡锦涛在吉林考察[EB/OL].http://www.xinhuanet.com,2004-05-17.
[14]胡锦涛.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J].求是,2006,(1).
[15][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M].北京:三联书店,1997.
[16]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4-09-16.
[17]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
[18]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
[19]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20]胡锦涛主持政治局会议研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EB/OL].http://new s.xinhuanet.com/politics/2006-05/26/content_4605587.htm.htm,2006-05-26.
[21]中共中央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胡锦涛主持并讲话[EB/OL].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4/4567611.htm l.htm,2006-07-06.
D616 < class="emphasis_bold">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8-7168(2010)01-0015-06
2009-09-01
毛振军(1974-),男,山东德州人,德州学院政法系讲师。
段志超]